2016山東省村民自治章程範本
2016山東省村民自治章程範本
為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實行村民自治,一般都會制定自治章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 收集的2016山東省村民自治章程範本,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2016山東省村民自治章程範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為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實行村民自治,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三條 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援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村民委員會應當自覺接受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的領導,依法做好職責範圍內的工作。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會議的執行機構、工作機構,負責召集村民會議,執行村民會議的決議、決定,向村民會議報告工作,接受村民的監督。
第五條 本章程由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具體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監督。本章程是全體村民的行為規範,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須嚴格遵守。
第二章 村民組織
第一節 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
第六條 村民會議是村民實行民主決策的主要形式,是村民依法按程式行使決策權和監督權並對全體村民負責的最高權力機構,村民會議由本村18週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第七條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委員會主任主持。
村民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議,應當召集召開村民會議。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透過。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
第八條 新一屆村民委員會選舉產生後應組織召開第一次村民會議,討論向村民代表會議授權的內容,經與會村民過半數表決透過,並履行向村民代表會議授權的手續。
第九條 村民會議除討論決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所列事項外,開展下列工作:
(一)討論決定本村經濟和公益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聽取和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村財務收支報告;
(三)評議和監督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四)討論、制定計劃生育方案;
(五)撤銷或者改變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撤銷或者改變村民代表開會決定的事項;
(七)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 村民會議設立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由村黨組織成員、村委會成員、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及居住本村各級人大代表組成。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組為單位推選產生,每 戶推選產生1名。
第十一條 村民代表具有提出議題權、投票(舉手)表決權、監督評議權、反映意見和提出建議權。
第十二條 村民代表具有聯絡村民的義務,按時參加會議的義務,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義務,帶頭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所作決定的義務,協助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義務。
第十三條 村民代表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臨時決定召開。
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須經村民代表半數以上透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村民代表會議向村民會議負責,由村民會議授權行使下列職權:
(一)討論決定完成國家任務和各項措施。
(二)討論決定村建設規劃的實施。
(三)討論決定新建、擴建基建工程專案和公益事業。
(四)討論落實人口出生計劃。
(五)討論決定村重大財務開支。
(六)選舉產生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民主理財小組等機構。
(七)討論決定有關人事安排。
(八)討論透過村務管理制度和單項工作細則。
(九)聽取村委會和有關組織的工作報告。
(十)審議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辭職請求。
(十一)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自治制度等規章制度。
(十二)審議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將村民會議的決定、決議在村務公開欄張榜公佈,或利用明白紙、村廣播等宣傳工具向村民公開。
第二節 村民委員會
第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是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群眾自治組織。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村民會議,並向村民會議報告工作,執行村民會議的決定、決議,接受村民的評議和監督;
(二)編制本村經濟和公益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草案,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組織實施;
(三)支援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尊重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的財產權及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四)依法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教育村民珍惜土地,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五)教育村民實行計劃生育;
(六)編制年度財務預算草案,管理村級財務和集體財產,提出村集體重大事項開支的草案;
(七)編制村莊建設規劃草案,並按照規劃進行街道建設,指導村民建設住房,改善居住環境,提高村民生活質量;
(八)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促進村民團結和村與村之間的團結、互助,加強民族團結;
(九)向村民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增強村民的法制觀念,教育村民履行法定義務,發展科技文化教育衛生事業,組織村民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提高村民的道德修養和文化素質;
(十)教育村民愛護國家和集體財產;
(十一)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涉及《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所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第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應當依法進行換屆選舉。上一屆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七日內向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移交公章、財務賬目、檔案資料及辦公設施等;逾期拒不交出的,新一屆村民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村委會在工作中應建立健全會議制度,學習制度,村務公開制度,廉潔自律制度,檢查監督制度,並認真執行.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向村民會議提出辭職,由村民會議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討論決定:
(一)以權謀私,在村民中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翫忽職守,給村民的生產、生活造成一定損失的;
(三)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法規、政策規定生育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個月不參加村民委員會工作的;
(五)在年度評議中,半數以上村民認為不稱職的;
(六)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其他行為的。
村民委員會成員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也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提出罷免要求。
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現缺額需要補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和方法在三個月內進行。
第二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合作社管委會成員不按規定決策、管理、審批等給村集體經濟造成損失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條二十二 村民委員會設財經管理、人民調解、治安保衛、計劃生育等工作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由村委會成員分工負責。
第二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便於生產、生活和開展活動的原則將本村村民分設若干個村民小組。
村民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和撤換。村民小組長的職責是召集和主持村民小組會議,組織本組村民貫徹執行村民會議的決定,完成村民委員會交給的任務和開展各項活動,並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反映村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辦理本村民小組的有關事宜。
第三節 村民
第二十四條 凡是具有本村常住戶口的,是本村村民。村民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堅持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村民享有的人身權利、民主政治權利不因未盡義務而被限制或剝奪,但可以透過正當、民主、公開的程式限制或剝奪未盡義務者享有的本村村民相當的財產權利。
第二十五條 凡戶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內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照《憲法》規定享有的權利。
(二)參加村務活動,提出有關村務的批評建議,對村幹部和村務進行監督。
(三)18週歲以上的村民(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參加村民會議討論決定重大問題的權利。
(四)享受本村舉辦的各項公共事業和公益事業利益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每個村民在村內都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務公決的決議、決定。
(二)協助村委會開展相關工作,按時完成村民委員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三)團結互助、尊老愛幼、維護集體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壞村民利益的行為作鬥爭。
(四)自覺開展移風易俗,爭做文明村民。
第二十七條 當村民個人對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務公決的決議有異議時,村民個人應當立即執行該決議,個別異議可以透過合法的途徑解決。
第四節 村委會幹部
第二十八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本村設村委會成員 人,其中主任 人、副主任 人和委員 人,具體負責管理村務。
第二十九條 村委會幹部負責辦理村民自治事務並協助鎮政府進行工作,行使一定的社會事務管理權。
第三十條 村幹部(村支部、村委會成員)工作應給給予勞動報酬,本村幹部報酬可參照鎮政府制定的《村幹部崗位責任制及報酬獎勵辦法》實施。村委會聘請的工作人員的報酬,可由村委會提出意見,經村民代表會議透過。
第三十一 條 村委會成員是村民民主選舉產生的、村民信任的組織者,應嚴格要求自己,努力為村民辦事,做好帶頭人。
第三章 村務公開與公決
第三十二條 下列經濟發展事項應當公開:
(一)集體經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及其實施;
(二)集體經濟專案的立項、招投標結果、費用收取、合同履行和經營狀況;
(三)集體建設用地和房產的經營管理;
(四)農村耕地、山地、林地、荒地、溼地、灘塗、水面等的承包經營;
(五)財務收入、支出和債權債務;
(六)集體經濟收益及其使用;(七)集體土地徵用的數量、補償標準及各項補償費的收入分配;
(八)辦公經費的使用;
(九)水電費的價格、用量和收繳。
第 三十三條 下列社會發展事項應當公開:
(一)年度工作計劃及實施;
(二)公益事業的發展規劃及實施;
(三)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育齡婦女名單、批准胎次、計劃生育家庭獎勵輔助、違法生育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等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公開的內容;
(四)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下撥的.救災救濟款物、基礎設施建設補助等專項經費和種糧直接補貼、五保供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各類補助的數額和使用;
(五)接受公益性捐贈情況;
(六)
(七)宅基地的申報、批准和使用;
(八)村通路、通水等一事一議費用收繳及使用情況;
(九)舊村改造規劃、拆遷補償標準及拆遷戶補償數額;
(十)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標準及數額。
第三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隨著農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不斷拓展和豐富村務公開的內容,切實保障村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三十五條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依法履行監督職責,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或者打擊報復。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一般由3至9人組成,其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從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中推選產生。
第十九條 村務公決是以戶為單位透過投票決定村務大事的一種方法,是在村民會議不便召開或不能召開的情況下,由村民對村中大事直接行使決策權利的一種形式。
村務公決議案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村黨支部提出,也可以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聯名提出提出。
第三十六條 村務公決的主要內容:
(一)農業稅費改革後,辦理由本村村民出資出力等“一事一議”的具體事項;
(二)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
(三)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式;
(五)村集體經濟專案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計劃生育落實方案;
(九)本村經濟、公益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十)評議和監督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的工作;
(十一)撤銷或者改變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二)撤銷或者改變村民代表開會決定的事項;
(十三)其它需要由村民透過投票做出決定的事項。
第四章 村務管理
第一節 農業生產管理
第三十七條 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農村政策,穩定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保障農民生產經營自主權。全體村民要珍惜、保護和合理利用耕地,保持並提高農業生產效益,大力發展二、三產業。
第三十八條 維持各村民小組的地界不變,如因生產和建設需要調整用地,並給予相應調整。
第三十九條 根據實際增加內容。
第二節 土地管理
第四十條 土地屬國家和村集體所有,嚴格執行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嚴肅查處亂佔亂建等破壞耕地的行為,村民建房必須透過村民小組簽署意見,村委會同意才能上報審批。
第四十一條 以下地點嚴禁建房:
(一)對村間道路有影響的;
(二)權屬有爭議的;
(三)國家建設規劃內的;
(四)影響國家鐵路、電信、電力、道路等設施的。
第四十二條 嚴禁燬林、毀草開荒,被列入退耕還林、農田保護、水土保持、函養林、水源林區域內的土地禁止破壞性開發。
第四十三條 村民之間轉包責任田地,須雙方協商一致並報村民委員會同意。鼓勵村民向農業生產的集約化、規範化、產業化方向發展。
第三節 企業管理
第 四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擁有的集體企業,一律實行公開招標承包經營或租賃經營。承包戶必須愛護集體財產,按時足額上交承包費,並努力防治環境汙染。村民有權監督集體企業財產的運用情況,防止破壞性生產現象的發生。
第四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應認真做好集體企業資產的清產核資、保值增值工作,防止集體資產流失。
第四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擁有的集體企業,無論由誰負責經營,在用工方面,同等條件下應優先照顧本村村民。
第四節 財務管理
第四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細則,嚴格按章辦事。健全帳薄,按規定設定科目,會計要按月結算,編制報表,做到帳據、帳款、帳目、帳實、帳物五相符。
第四十八條 現金與存款要分帳管理,出納未經主管領導批准不得私自借出現金。
第四十九條 嚴格財務報批制度,堅持村委會主任一支筆審批;重大開支由村民議事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五十條 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不符合財務制度的開支,財務人員有權拒付。
第五十一條 財務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有效原始憑證,並嚴格實行“三章制”,即要有對方簽章、經手人簽章、批准人簽章,如果不齊全,財務人員有權不予報銷。
第五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每季度向村民公佈財務收支情況,村民小組每半年向村民公佈收支帳目。
第五十三條 堅持由村民委員會統一管理村民小組所有財務資金的原則,加強財務資金的監督控制。遵守國家的財經紀律,用活資金,嚴格村民小組支付資金的審批權。
第五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應建立集體財物登記制度,每年清理公佈一次,該報損的及時報損,新增加的要及時登記,借出的要按時收回,做到有專人管理、專人負責。
第五節 社會治安管理
第五十五條 全體村民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積極協助政法機關維護本村正常的生產生活和社會秩序,努力化解社會矛盾。
第五十六條 堅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制,層層明確目標任務,群防群治,維護地方平安,及時兌現獎勵措施。
第五十七條 懲惡揚善,大力表彰獎勵見義勇為的先進分子。
第五十八條 治保委員會負責管理本村的社會治安工作,共青團、民兵、婦聯等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併成立治安聯防隊,開展治安巡邏。
第六節 村風民俗
第五十九條 倡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移風易俗,反對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為,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提倡喜事新辦,不鋪張浪費。喪事從儉,實行火化,嚴禁土葬。違反殯葬規定搞土葬的,一律按政府政策實行“起屍火化”處理。對村民主動清理亂埋亂葬的,村委會適當給予經濟補助。
第六十條 村民之間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幫助,和睦相處,建立良好的睦鄰關係。
第六十一條 在日常生活或社會交往中,堅持平等、自願的原則。在生產中,自覺服從村民委員會安排,不爭水、爭電,不隨意移動地界。
第六十二條 依法使用宅基地,執行村莊規劃,不損害整體規劃和四鄰利益。
第六十三條 鄰里發生糾紛,要依靠組織解決,不能仗勢欺人、強加他人。對不聽勸阻製造糾紛的當事人,情節輕微的予以批評教育,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必須承擔醫療費和賠償損失;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根據實際增加內容。
第七節 婚姻家庭
第六十五條 實現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的制度,不得借用婚姻索取財物。反對不良行為和風氣。
第六十六條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財產,反對男尊女卑。做到尊老愛幼,建立團結和睦的新家庭。
第六十七條 對喪失勞動能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須盡贍養義務,保證老人安度晚年。對不贍養老人者,由村民委員會按鎮政府規定的五保供養標準,令其子女均攤,或從其集體分紅中扣除其贍養父母的日常生活費用。
第六十八條 父母、繼父母應承擔未成年或無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撫養教育,不得虐待病殘兒、繼子女和收養的子女,不準讓中小學生輟學。
第六十九條 對父母的遺產,子女有平等的繼承權。
第七十條 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對政策和法律無法遷移的外嫁女或長期居住和工作生活在本村的已婚婦女,應當享受與本村村民同等的福利和分配待遇。對戶口在本村,但長期人戶分離的已婚婦女,仍在本村盡了一定義務的,在集體經濟分配時,應適當予以照顧。
第七十一條 根據實際增加內容。
第七節 計劃生育
第七十二條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在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健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機構,配好計劃生育專職人員,解決好他們的工作條件與生活待遇。
第七十三條 人口出生計劃指標要具體落實到人。確保完成上級下達的人口計劃,連續二年不能完成上級下達的計劃生育任務率,追究領導責任。
第七十四條 人口出生執行情況、四術任務以及完成情況、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情況等要張榜公佈,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群眾的監督。
第七十五條 對農村獨生子女、純生二女結紮戶的夫婦,村委會要按政策規定在入學、入托、醫療保險等方面給予優待。
第八節 社會保障
第七十六條 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村合作醫療方案。組織村民參加農村合作醫療,透過互助形式,幫助解決農民群眾留醫住院部分醫療費用,避免出現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現象。
第七十七條 對經批准的五保戶,由村統籌供給糧、款,保障五保老人的基本生活,同時積極動員本村五保老人入住鎮敬老院。五保老人因病住院的醫療費用,除享受合作醫療報銷外,超支部分由鎮村兩級共同解決。
第七十八條 經鎮政府確認的特困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按標準給予救濟,並視其情況給予臨時困難救濟,救濟款從村集體的公益金中解決,其子女在本村小學上學的,經村委會研究,給予解決學雜費減免。對一些臨時困難家庭,村委會積極協助其向鎮(區)社會事務辦申請臨時困難補助。
第七十九條 優撫物件的優待款,由鎮、村統籌統繳。每年按規定標準在 月底前把優待金全額繳存鎮社會事務辦專戶,由鎮統籌,一次性發給優撫物件或其家屬。
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條 本《章程》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負責實施,村民代表會議解釋。
第八十二條 村委會及其屬下專門管理機構可根據本章程結合實際制定村民議事制度、村委會工作制度、村幹部廉政制度、村務和財務公開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民主理財工作制度、村集體經濟承包與建設投標管理制度、計劃生育管理制度、調解委員會工作制度、社會治安崗位責任制等各項自治制度。
第八十三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章程》自村民會議透過之日起生效,並在三天內報街道辦事處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