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示範章程範本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示範章程範本

  為鼓勵和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一般都要制定示範章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示範章程範本,歡迎大家閱讀與參考。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示範章程範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組織活動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組織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組織由    等 人發起,於 年 月 日召開設立大會成立。

  本組織定名為 ,註冊資金 元。

  本組織法定代表人: 。

  本組織地址: ,郵政編碼: 。

  第三條 本組織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實行自主經營,民主管理,盈餘返還。成員地位平等,加入自願,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四條 本組織以成員為服務物件,依法為成員提供產前、產中、產後的技術、資訊、生產資料購買和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等服務。主要業務活動內容如下:(略)

  第五條 本組織成員認購的股金歸各該成員所有。本組織存續期間由公共積累形成的財產,按照成員與本組織業務交易量(額)(或者成員認購的股金)依比例折股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按照國家規定處理。

  本組織成員以前款規定的財產對本組織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組織以自身全部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透過,本組織可以獨資興辦或者與其他企業合資興辦與本組織業務內容相關的加工、流通等經濟實體;可以接受與本組織業務有關的單位委託,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實施有關農業專案建設;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辦理成員的文化、福利等事業。

  第八條 本組織在 縣(市、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成 員

  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加入手續,從事 生產經營,能夠利用並接受本組織提供服務的農民和相關業務人員,可申請成為本組織成員。本組織可以吸收業務相關的企業、組織為團體成員。本組織成員以農民為主。

  第十條 欲加入本組織者,須履行以下程式:

  (一)提交書面申請,承諾認購章程規定的股金或者繳納會費;

  (二)經本組織理事會稽核並討論透過。

  第十一條 本組織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代表)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組織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三)分享本組織盈餘,參加股金分紅或者獲得股金利息,按照與本組織的業務交易量(額)獲得盈餘返還;

  (四)查閱成員(代表)大會記錄、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本組織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出申請,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組織。

  第十二條 本組織實行一人(戶)一票制,成員對本組織享有均等的表決權。對認購股金較多或者與本組織業務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在本組織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決策方面,最多可以享有 票的附加表決權。

  第十三條 本組織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組織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規定繳納成員股金(或者會費);

  (三)積極參加本組織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組織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組織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組織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組織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組織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組織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組織或者本組織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消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股金額;不得以已繳納的股金額,抵消其對本組織或者本組織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個人相應的經濟責任;承諾承擔保證責任的成員,須履行相應的承諾。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宣告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組織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主動宣告退出的,須在財務年度終了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方可辦理退出手續,其成員資格於該財務年度結束時終止。

  成員退出後,其股金和量化為該成員所有的公共積累形成的財產份額值於該財務年度決算後二個月內退還。如本組織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擔的虧損金額;如經營盈餘,則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退出成員須承擔其資格終止前應承擔的本組織債務。

  成員退出並終止成員資格時,與本組織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是否繼續履行依照退出時與本組織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可以在 個月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辦理加入手續,繼承成員資格。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出手續。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透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組織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組織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組織對被除名成員,退還其所購股金,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本組織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九條 成員大會是本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本組織成員達到 人以上,每 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成員代表大會可以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任期 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成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組織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增加或者減少出資及標準;

  (四)審議本組織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五)審議批准本組織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七)審議批准本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八)決定本組織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九)決定本組織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

  (十)決定聘任本組織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的人數、資格、任期;

  (十一)決定本組織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組織每年至少於財務年度末召開一次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須提前十五日向成員(代表)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 日內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代表)提出;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的。

  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前款規定職責的,監事會可以在 日內召集並主持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 成員(代表)大會須有本組織成員(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隻能代理二名成員表決。

  成員(代表)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組織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透過;對修改本組織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標準,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透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託的表決權數,在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是本組織的執行機構,對成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 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 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組織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組織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四)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五)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組織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

  (七)管理本組織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組織的財產安全;

  (八)接受、答覆、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九)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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