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養殖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畜牧養殖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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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畜牧養殖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劉義久、何海波、劉家鵬、劉勇、何東亭、劉義儒、魏克勇等七人共同出資,設立隨縣久豐畜牧養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牴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xxx畜牧養殖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xx縣xx鎮xx村。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

  主營:畜禽養殖、銷售

  兼營:水泥製品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範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准的專案,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註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 公司變更註冊資本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註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條 公司實收資本為1000萬元人民幣,是全體股東實際交付並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股本總額。

  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並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繳納出資。公司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第十一條 公司變更註冊資本、實收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二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姓名 住 所 身份證號碼

  劉義久 隨縣歷山王崗村 420619197203042335

  何海波 隨縣歷山燈塔村 429001197008072352

  劉家鵬 隨縣歷山王崗村 429001680109237

  劉 勇 隨縣歷山王崗村

  何東亭 隨縣尚市鎮淨明鋪 429001198312132977

  劉義儒 隨縣歷山王崗村 420619195801022415

  魏克勇 隨縣萬福店農場 429001196703306314

  第十三條 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劉義久:認繳出資額460萬元人民幣,佔實收資本的46%,其中現金出資 萬元、牛場固定資產轉股本 萬元、磚廠固定資產轉股本 萬元;

  何海波:認繳出資額180萬元人民幣,佔實收資本的18%,其中現金出資 萬元、牛場固定資產轉股本 萬元;

  劉家鵬:認繳出資額100萬元人民幣,佔實收資本的10%,其中現金出資100萬元;

  劉 勇:認繳出資額90萬元人民幣,佔實收資本的9%,其中現金出資90萬元;

  何東亭:認繳出資額80萬元人民幣,佔實收資本的8%,其中現金出資 萬元、磚廠固定資產轉股本 萬元;

  劉義儒:認繳出資額40萬元人民幣,佔實收資本的4%,其中現金出資40萬元;

  魏克勇:認繳出資額50萬元人民幣,佔實收資本的5%,其中現金出資50萬元;

  第十四條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的,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

  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十五條 公司成立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六條 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第十八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依照規定的時間每月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或蓋章)。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的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7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5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劉義久擔任,副董事長1人,由魏克勇擔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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