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公司章程時應特別注意事項
制定公司章程時應特別注意事項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組織以及執行規範。我國《公司法》第十一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那麼,下面就由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講講關於制定公司章程時應特別注意事項,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由誰制定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共同制定,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由股東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必須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範圍;公司註冊資本;股東的姓名和名稱;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公司機構的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重要性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治理規則,也是公司有效執行的基礎。在股東之間或股東與公司之間的糾紛中,公司章程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判斷行為對錯的標準。當章程缺乏相對應的規定時,這些糾紛往往充滿了不確定性,其結果往往是長時間的、大量的訴訟,給公司經營造成嚴重的打擊,對於中小企業投資者來說,這種打擊常常是致命的。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共同制定,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由股東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必須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範圍;公司註冊資本;股東的姓名和名稱;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公司機構的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應載明下列主要事項: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範圍;公司設立方式;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註冊資本;發起人和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利潤分配方法;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發起人制定,經出席創立大會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透過;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透過。
公司章程缺少上述必備事項或章程內容違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應要求申請人進行修改;申請人拒絕修改的,應駁回公司登記申請。
我們在制定公司章程時應特別意以下事項:
1、 現行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在章程中必須予以載明。
我國《公司法》第25條所規定的前十個方面的事項,都是公司得以設立和運營所必不可少的,任何事項的遺漏,都會造成公司章程的無效,從而公司也就無法獲得設立登記,因此,在制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時,要特別注意將章程規定的.內容涵蓋所有必要記載事項。另外,關於這些必要記載事項的規定不得與《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相違背。如不得規定公司的註冊資本為2萬元。所謂真實,是指這些事項的規定必須與事實情況相符,不得弄虛作假、捏造事實。如不得虛報公司的註冊資本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否則,將根據《公司法》第199條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所謂明確,是指這些事項的規定必須清楚、明白、不能含混不清。如章程必須具體地寫明公司的全稱及詳細地址。總之,寫明《公司法》第25條所規定的十個事項,是制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要求。
2、 現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是公司制定章程的藍本。
現行公司法對公司章程的內容、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股東的出資方式、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公司的組織機構、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做了詳盡的規定。這些規定有些是強制性規範,公司章程需遵照法律規定,以確保其合法性。有些是任意性規範,公司章程可以做適當選擇性安排。
《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內容,公司命名規則、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股東出資方式、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公司的組織機構、公司的合併與分立、公司的解散與清算等問題都有較為詳細的規定。這些規定有些是屬於強制性的規範,公司章程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製定,以保證其合法性。《公司法》上還有不少任意性規範,這些規範較為系統、合理,可以為公司章程的制定提供一個標準。如公司章程中關於公司組織機構、職權、議事規則等事項的規定,可以完全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來設計制定本公司的章程,這既簡便可行,又能做到合法、周密、明確。
3、 制定公司章程需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
可以說《公司法》的規定,只是為公司章程的制定提供了基本要求和框架,它還需要根據擬設公司的具體情況去充實具體內容。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即使同屬於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與公司間的個體差異卻往往很大。如一個由兩個股東組成的註冊資本為10萬元的服務公司,與一個由40個股東組成的註冊資本數百萬元的公司相比,情況就迥然不同。因此,公司章程的制定必然要結合本公司的具體情況來進行。如在上例中前一個公司就完全沒有必要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只要設立執行董事和1至2名監事即可;而後一個公司就應當建立起完善的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機構,並具體規定其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公司章程不僅是股東和公司組織機構的內部行為準則,而且對外也具有公示的效力。一個成功的公司,一定是一個具有鮮明個性的公司,而公司的個性則主要體現在其章程的具體規定中,並透過章程為外界所瞭解。所以,一部部考慮本公司具體情況的公司章程,即使它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事實上也使公司獲得了登記,但它絕不是一部好的章程。
4、制定公司章程需體現全體股東的意志。
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較強的人合性因素,公司的成功往往使基於股東間的通力合作。因此,股東之間往往需要維持良好的關係。全體股東同心同德,才能將公司經營管理好。為了致力於實現這個目標,就應當在指定公司章程時,注意體現全體股東的意志。各個股東依照公司章程所享有的權利合承擔的義務,應當公平、合理。制定公司章程要特別注意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以防出現大股東獨斷專行,操縱公司,損害其他股東利益德情形。只有這樣,才能充分調動廣大股東德積極性,公司也才有可能興旺發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