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最新水稻種植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範本

2015最新水稻種植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範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合作聯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合作聯社由湖南瑞蘭水稻種植專業合作社、漢壽縣金穗種糧專業合作社、漢壽縣幫農立豐種糧專業合作社、漢壽縣東豐優質稻種植專業合作社、桃江吉祥天水稻種植專業合作社5單位發起,於2014年8月1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合作聯社名稱:湖南澤豐水稻種植專業合作社聯社 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200萬元

  本合作聯社法定代表人:彭文彬

  本合作聯社住所:常德市漢壽縣龍陽鎮回回村興八組 郵政編碼:415900

  第三條 本合作聯社成員以實物出資。

  第四條 本合作聯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本合作聯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五條 本合作聯社業務範圍如下:

  以本社成員為服務物件,幫助本社成員開展經營活動,為本社成員提供與水稻種植相關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對本社成員在

  產品品牌、宣傳策劃、質量標準、技術服務、產品銷售方面進行統一的指導和協調。

  第六條 本合作聯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合作聯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合作聯社業務交易量(額)以及出資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餘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合作聯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合作聯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合作聯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合作聯社承擔責任。

  第八條 本合作聯社接受漢壽縣經管局的指導與監督。

  第九條 本合作聯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成 員

  第十條 依法成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水稻經營,能夠利用並接受本合作聯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合作聯社成員。本合作聯社吸收從事與本合作聯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

  本合作聯社。

  第十一條 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合作聯社理事會或理事長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理事會稽核並討論透過者,即成為本合作聯社成員。

  第十二條 本合作聯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合作聯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合作聯社盈餘;

  (四)查閱本合作聯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合作聯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宣告,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合作聯社;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本合作聯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第十四條 本合作聯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合作聯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合作聯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合作聯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合作聯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合作聯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合作聯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合作聯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合作聯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合作聯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合作聯社或者本合作聯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合作聯社或者本合作聯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以入社的資產份額承擔本合作聯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聯社除名的。

  第十六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宣告,方可辦理退社手續。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於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後3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合作聯社經營盈餘,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合作聯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透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合作聯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本合作聯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合作聯社作出相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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