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住房公積金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關於在住房公積金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一、要提高認識,進一步增強做好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我省自1993年逐步建立起住房公積金制度以來,各地不斷完善制度,規範管理,公積金的歸集和使用取得了較大成績,對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完善城鎮住房供應體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條件、促進住房金融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在1998年國務院頒佈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後,我省的公積金管理進入了法制化、規範化發展的軌道。到2003年底,有133.7萬名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42.6億元,累計向近16200戶家庭發放了個人貸款,有效地提高了職工特別是廣大中低收入職工的購房支付能力,擴大了個人住房消費需求,對拉動經濟增長髮揮了積極作用。

  但是,我省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還面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有的問題還相當突出。主要表現在:一是住房委員會制度不健全,房委會決策流於形式,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公積金管理機構設定不規範,多頭管理,經營分散,有的縣(市)至今還未建立公積金制度,影響了公積金的歸集和使用。二是部分企事業單位未交繳公積金,相當數量的企業沒有按規定建立公積金制度,民營企業、三資企業尤為嚴重,致使我省公積金歸集面窄,歸集額少,僅佔全國歸集額的1.4%,排在全國下游水平,遠遠滿足不了我省城鎮居民對住房公積金的需求。三是全省發放公積金個人貸款數額較少,僅為公積金歸集額的11.3%,致使大量公積金閒置,影響了住房消費的啟動和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四是違法擠佔、挪用公積金數額較大,違規發放貸款的現象時有發生,存在著公積金風險的隱患。到2003年底,我省擠佔、挪用的住房公積金和專案貸款餘額達2億元,其中逾期貸款約1.9億元。另外作為抵貸實物仍有1.7億元資產未能兌現歸位,部分資金被擠佔、挪用,一些專案貸款很難收回,已成為建設部重點檢查的物件。

  上述問題的產生,有法律、法規不完善的客觀因素,但主要還在於我們自身。一些地方政府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目的、意義以及住房公積金的性質缺乏足夠的認識,認為住房公積金就是財政性資金、部門資金。因此長官意志盛行,大量挪用於城市建設、專案建設,甚至挪用到與住房無關的專案上;有的地方政府及其管理部門法制觀念淡漠,不按《條例》的規定辦事,甚至把嚴重違反《條例》的行為,比如在《條例》頒佈後還違規發放新的專案貸款和單位貸款,當作支援地方經濟建設;一些管理中心對住房公積金只求管住,不求用好,怕風險,怕麻煩,個人貸款設定條件過高,手續複雜,時間太長,為群眾服務的意識不強;有關部門的監督,特別是《條例》確定的財政監督原則沒有落到實處,一些地方往往僅限於管理費用的稽核,對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提取和使用的全過程缺乏有效的監督。對於我省住房公積金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省政府非常重視,專門召開省長辦公會議進行了認真研究,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要求,制定了《*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實施方案》,在公積金決策體制、管理機制、管理內容、監督手段等方面都進行了調整和加強。各地、各部門一定要提高認識,顧全大局,從維護群眾利益、防範金融風險、維護社會穩定的高度,全面貫徹落實好國家的《條例》、《通知》和省政府的.《實施方案》。

  二、要落實責任,明確我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重點

  在新的形勢下,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核心,是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決策機制,理順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機構設定和管理體制,加強對公積金管理使用的監督,提高公積金的使用效率。各地、各部門要緊緊圍繞這個核心,重點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是調整和完善住房公積金決策體系。目前普遍存在的政府分管領導、掛靠部門領導和管理中心主任代替住房委員會決策的狀況,是住房公積金決策中存在的主要問題。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就必須按照國務院《通知》、《條例》和省政府《實施方案》的要求,儘快成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形成科學、民主的決策機制。管委會是決策機構,統一行使對住房公積金使用和管理的決策職能,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其他任何單位、個人,均不得干涉管委會的依法決策。各地要嚴格按照《條例》中“三個三分之一”的規定,規範人員組成。要選聘具備履行職責能力、懂得國家方針政策、堅持原則、責任心強的管委會委員,切實維護繳存人的利益,確保公積金安全執行。管委會要抓緊制定章程,完善工作制度、會議制度、表決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切實履行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及執行情況、住房公積金年度預決算等職責,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防止住房委員會決策流於形式。各地要在6月底之前,完成管委會的組建工作。

  二是調整和規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公積金管理機構的清理整頓和調整撤併,是當前任務最重、矛盾最多、困難最大的一項工作。各地在機構調整中既要做到公積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不斷、不亂,又要做到人員妥善安置和資產安全,保證穩定。《條例》規定,每個設區市只能設立一個管理中心,縣(市)管理中心都要在全面審計的基礎上,按照“統一決策、統一管理、統一制度、統一核算”的原則全部進行撤併,調整改組為新管理中心的業務經辦網點,作為管理中心的辦事機構,負責一定範圍內的具體管理業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非營利性的獨立事業單位,直接隸屬於市人民政府,不得掛靠任何部門,也不得與其他任何單位合署辦公以及投資、參股或興辦各類經濟實體。

  三是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積金監督體系。建立完善的監督機制,是確保各項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的貫徹執行、維護公積金安全的重要保障。各級政府要針對公積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建立定期執法檢查制度,切實承擔起《條例》賦予的指導職責。省建設廳作為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的牽頭部門,對加強監管負有重要責任,要會同聯席會議各成員部門,建立自上而下的監管體系,定期對各市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及時通報情況。財政部門要按照《條例》要求加強對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全面監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財政部門參加。人民銀行各支行要依法加強對經辦銀行承辦公積金金融業務的監管,規範專戶設定。審計部門要嚴格實施年度審計制度,防止資產流失,提高管理效率。要建立全省住房公積金資訊網路系統,建立住房公積金舉報制度、公開曝光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提高監督水平。嚴肅查處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隨意干預而造成公積金損失的,必須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四是加快回收專案貸款和違規使用資金。住房公積金是政府強制實行的、個人所有的長期住房儲金,不同於一般的自願儲蓄或投資。如果公積金管理不當流失了,不僅損害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而且會影響群眾對政府的信任,引發金融風險,影響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要按照“誰決策借款、誰負責回收”的原則,對被擠佔、挪用的住房公積金,交由原決策機構和決策人負責,於今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對違規發放的專案貸款,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部收回。因違規使用資金而造成

  公積金損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五是強化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提高個人住房貸款使用比例。

  加強公積金的歸集工作,向符合條件的購房職工發放貸款,支援他們儘早買房,改善居住條件,使群眾得到實惠,是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根本意義所在,也是在公積金管理中為群眾謀利益的具體體現。要樹立效益觀念、風險觀念、競爭觀念、服務觀念,積極拓展貸款範圍,向所有符合《條例》規定的職工發放貸款,規範發展個人貸款業務。要認真解決貸款條件過高、手續繁雜、審批時間長等問題,充分考慮中低收入居民的實際承受能力,切實降低擔保、評估、公證、保險、抵押登記等個人貸款費用,減輕職工負擔。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和使用,都必須做到條件公開、程式公開、時限公開、決策公開,接受管理相對人的監督,防止以權謀私。要進一步強化歸集工作。住房公積金具有政府規定的強制性,《條例》要求所有符合條件的單位及其在職職工都必須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儘管是事業單位,但《條例》授權其在規定範圍內可以實施行政處罰。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作配合,加大執法力度,擴大住房公積金的覆蓋面,提高歸集量。特別要抓好非國有經濟等薄弱環節的公積金制度的建立工作,為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解決住房困難。要加大宣傳力度,提高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權益意識和繳存積極性,引導居民個人貸款購房,促進住房消費。

  三、要加強領導,確保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加強和改進住房公積金管理,關係到廣大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關係到城鎮住房建設和居民居住水平的提高,關係到社會的穩定。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強化措施,統一部署,精心組織,確保全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順利實施。

  一是要認真做好管理機構撤併調整工作。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直接涉及繳存人的利益和資金的安全,省政府對這項工作非常重視,專門成立了領導小組,並從建設、財政、審計、監察部門和人民銀行抽調了專人組成了辦公室。各地、各部門也要加強組織領導,把思想統一到《條例》和《通知》的精神上來,相應成立以主要領導為組長的調整工作領導小組,抓緊制定機構調整實施方案,報省政府審批後執行,確保在10月底之前完成機構調整工作。

  二是要嚴肅紀律,認真做好移交工作。各地要按照《關於嚴禁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工作中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的通知》要求,按規定凍結現有管理中心的資產和人員編制,分步實施好“凍結、清理、審計、移交”四步清理、核實環節,保證資產平穩移交。需要特別強調的是,要認真執行各項政策,嚴格遵守紀律,做到令行禁止。有關人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拒不配合,妨礙並帳、調整工作的進行;不準任何單位和個人待機私分財物,不準突擊提幹,不準擅自擴充編制,不準濫發獎金和實物。對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要依法進行嚴肅查處。

  三是要精心組織,妥善做好富餘人員的分流工作。在機構調整中要加強思想政

  治工作,及時解決好出現的新問題。特別是在制定調整方案時,必須同時明確人員調整和安置任務,保證機構調整工作的穩步實施。新的管理中心要根據本人意願、工作需要和業務能力,對現有人員優先擇優留用;未留用的富餘人員,要妥善做好分流安置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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