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勞動合同法執法檢查情況工作彙報

關於開展勞動合同法執法檢查情況工作彙報

  受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委託,安徽省人大常委會於8月下旬成立了以省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財經工委主任丁海中為組長的執法檢查組,先後赴六安、滁州市開展《勞動合同法》執法檢查,並委託淮南、蕪湖兩市開展了執法檢查。執法檢查組認真聽取了省人社廳、商務廳、住建廳、國資委、高院、總工會、工商聯、企業家聯合會等八家單位貫徹《勞動合同法》情況的彙報,分別召開了市縣有關部門座談會和部分企業主、勞動者代表、工會三方參加的座談會,深入部分企業實地察看走訪,瞭解勞動合同法貫徹實施的具體情況,聽取有關方面的建議和意見。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貫徹《勞動合同法》的主要做法

  1.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勞動合同法》頒佈以來,我省各級各部門高度重視,把推進《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工作擺上重要位置來抓。2007年12月,省委中心組學習會專題聽取了我省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情況彙報;省人大常委會專題舉辦了《勞動合同法》等三部法律的講座,舉辦了市人大常委會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省直有關部門和大型企業負責人等參加的培訓班,邀請全國人大法工委和人社部有關專家領導來皖授課;省人大法工委、財經委牽頭會同省直八部門組織開展了《勞動合同法》宣傳貫徹活動。省政府有關領導對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也多次作出明確部署,要求精心組織,積極推動。省直有關部門迅速制定下發通知,對宣傳貫徹工作作出統一部署,提出具體要求,及時召開全省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及實施條例視訊會議,對全省勞動保障系統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進行動員和部署。各市、縣(市、區)局均成立學習貫徹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工作機制,並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全省上下形成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相關部門配合抓的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和“全省上下統一行動、從上到下逐步推動”的工作態勢,保證貫徹實施各項工作的穩步推進。

  2.形式多樣,大力開展宣傳引導。省及時制定下發了勞動合同法及實施條例宣傳提綱,統一部署,全省聯動,充分利用電視、電臺、報紙、網路等媒體的宣傳優勢,開展了多形式、多角度的宣傳活動。省人大、省政府、省人社廳及省協調勞動關係三方負責同志分別撰寫學習貫徹《勞動合同法》專題文章;省人社廳分管負責人在中安線上現場講解,回答提問,解疑釋惑。認真組織開展全省《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宣傳月活動和“兩法”知識競賽、電視大賽活動,發放宣傳材料,張貼宣傳畫,懸掛宣傳標語,設立街頭諮詢臺,在省市電視臺黃金時間全時制滾動播放《勞動合同法》主要內容,全方位開展宣傳活動,把《勞動合同法》宣傳輻射到各類人群,延伸到企業、工地、學校等各種場所,基本做到了宣傳教育全覆蓋。

  3.精心組織,切實加強學習培訓。2008年6月,省人社廳與省委組織部聯合舉辦了各市政府分管負責人、勞動保障局局長、部分省直及中央有關部門負責人專題研討班。2007年8月以來,先後舉辦10餘期市縣、鄉鎮、街道勞動保障負責同志培訓班,培訓各地業務骨幹近4000名。同時,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積極會同工會等有關部門,透過組織集中學習和舉辦培訓班、報告會、法制講座等形式,認真抓好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及工會幹部的學習培訓,不斷形成學習勞動合同法的熱潮。

  4.多措並舉,加強用工指導管理。一是推進勞動用工登記備案工作。制定下發《安徽省勞動用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明確目標、措施和要求,並依託基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平臺,不斷擴大用工備案覆蓋面。截至2011年6月底,全省登記備案用人單位7.4萬戶,涉及職工354萬人。二是指導用人單位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分別擬製了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書、農民工勞動合同書以及分行業簡易勞動合書等示範文字,由各級人社部門主動登門發放,督促用人單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合肥市出臺《合肥市勞動用工管理條例》,進一步細化操作,明確勞動者拒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三是指導用人單位建立和完善內部規章制度,加強勞動合同管理,規範勞動合同訂立、變更、解除、終止等各個環節的程式,逐步使企業勞動合同管理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四是及時落實相關政策措施。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企業用工的影響,省三方及時制訂下發穩定勞動關係的指導意見,引導企業採取協商薪酬、協商支付經濟補償的辦法,幫助企業渡過難關,穩定勞動關係。針對去年沿海部分地區出現的企業要求增強工資、改善勞動條件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及時轉發國家七部委《關於進一步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的意見》,並提出了具體貫徹意見,由省政府辦公廳轉發。五是加強對勞務派遣的管理和引導。積極配合人社部開展勞務派遣有關規範的制訂和意見徵求工作,對我省勞動派遣用工情況進行了調查摸底。引導企業規範使用勞務派遣工,維護勞動關係和諧穩定。

  5.主動作為,集中開展專項活動。一是開展勞動合同簽約行動。2007年12月至2008年1月,省協調勞動關係三方及省工商聯在全省範圍內組織開展了勞動合同簽約行動,組織各地開展了“四送”活動(即送法律文字上門、送勞動合同書上門、送提示上門、送服務上門),督促指導用人單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二是開展“春暖行動”。針對農民工流動性大、用工季節性強、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的特點,2008年起,連續四年在全省範圍內集中開展“春暖行動”,以建築業、住宿和餐飲業、製造業、採礦業、居民服務業為重點,進一步規範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行為,提高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三是全面推進小企業勞動合同制度實施專項行動。針對各類小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偏低,勞動用工行為不規範的問題,2010年省三方下發了《關於全面推進小企業勞動合同制度實施專項行動計劃的通知》,要求各地在鞏固規模以上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的基礎上,力爭用三年時間基本實現小企業與勞動者普遍簽訂勞動合同。四是聯合開展督查活動。2008年,省三方會同省工商聯等部門對全省17個市及部分縣勞動合同法貫徹實施情況進行了督查。2011年上半年,省三方組織對小企業勞動合同實施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情況進行了督查,有力地促進了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

  6.積極探索,深入推進實施“彩虹計劃”。2008年,省三方下發《關於推進工資集體協商的指導意見》,並以工資集體協商為切入點,積極推進集體合同制度。2010年,省三方又聯合下發《關於深入推進集體合同制度實施“彩虹計劃”的通知》,要求各地繼續以工資集體協商為重點,力爭用三年左右的時間基本在已建工會企業實行集體合同制度,對未建工會的小企業,重點透過簽訂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努力提高覆蓋面。去年我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安徽省集體合同條例》,對推動我省集體合同立法工作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7.嚴格執法,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透過開展日常巡查、書面審查、舉報投訴調查和專項執法檢查,及時受理群眾舉報投訴案件,依法查處各類違法行為。特別是從2008年起,在全省開展了勞動保障監察“兩網化管理”試點工作,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能力逐步增強。2010年,全省共巡查用工單位2.99萬戶,查處違法案件7846件,結案7698件,審查用人單位書面材料3.74萬戶,透過監察執法,補籤勞動合同30.65萬人,追發勞動者工資待遇2.63億元、涉及勞動者人數9.83萬人,其中清理拖欠農民工工資2.17億元、涉及農民工8.89萬人。

  二、《勞動合同法》貫徹實施取得階段性成效

  透過這次檢查並對比2008年執法檢查,我們明顯感到,企業方對《勞動合同法》的誤讀得到很大程度上的消除,之前實施過程中“國企好於私企、規上企業好於中小企業、生產型企業好於服務型企業”的普遍現象正在逐漸轉變。總體上看,企業依法用工意識逐步增強,勞動用工管理日趨規範,勞動者合法權益基本得到保障,勞動者維權意識不斷增強,勞動關係進一步和諧穩定,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取得了明顯成效,主要表現為“四升一降”:

  一是勞動合同簽訂率逐步上升。國有及規模以上企業積極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簽訂情況較好,中小民營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也有較大提升。截至2010年底,全省各類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人數為431萬人,簽訂率達97.4%。比2007年底上升6.9百分點。其中小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70%。二是集體合同覆蓋面逐步擴大。截至2010年底,全省經人社部門審查備案的當期有效集體合同10862份,覆蓋職工158.6萬人。分別比2007年底增加76%、44%。三是社會保險參保人數和基金徵繳逐步上升。《勞動合同法》將參加社會保險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增強了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強制性和約束力。截至2010年底,全省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參保人數分別比2007年增加284萬人、1043萬人、19.5萬人、110.8萬人、175.4萬人,五項社會保險基金總收入達1909.9億元,是2007年的6.2倍。四是職工工資水平逐步提高。透過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推進民主管理等措施,企業工資決定機制和正常增長機制逐步形成,企業職工工資水平逐年提高。2010年,全省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均工資34341元,較2007年增長54.8%,年均增長15.7%。五是是短期勞動合同數量逐步下降。從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看,用人單位新簽訂勞動合同多為中長期合同,一年期以下的短期勞動合同明顯減少。以合肥市為例,目前1年以下期限勞動合同數量明顯減少,僅佔7%, 3年期以上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數量佔50%以上。

  三、《勞動合同法》貫徹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勞動合同法》頒佈施行,有力地促進了勞動合同制度的完善和落實。但是,當前《勞動合同法》貫徹實施中還存在一些問題,突出表現在:

  1.小型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仍然偏低。一些小企業經營者法律意識不強,勞動用工管理基礎薄弱,加之經營規模小、職工流動性大、部分勞動者自我維權意識淡薄等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簽訂率仍然偏低。一些小企業雖然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存在內容不規範,條款不完備,約定不明確,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不規範,以及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侵害勞動者權益現象。如馬鞍山、安慶、阜陽等市小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不到75%,個別企業以增加勞動者現金報酬為條件,違法與勞動者簽訂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協議。

  2.勞務派遣用工問題突出。《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作出規定後,過去勞務派遣無序存在、迅猛蔓延的趨勢並未得到有力遏制。一是主要崗位大量使用派遣工,嚴重背離勞務派遣適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的“三性”原則,勞務派遣成了新形勢下規避《勞動合同法》、規避法律責任的主要手段,部分領域派遣工已經成為職工主體,如電信、移動、郵政、石油等垂直管理行業的單位大量使用派遣工。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省有各類勞務派遣機構566個,勞務派遣用工總數達到23.43萬人,僅合肥市就超過10萬人,移動、郵政、中石化等行業使用的勞務派遣工已佔職工總數的60%以上。二是逆向派遣大量出現,多數派遣工由企業招聘後由派遣公司派遣,或者由企業所屬的勞務公司(多存在於建築業企業)招聘後向企業派遣,並由派遣公司與派遣工簽訂勞動合同,使勞動關係人為扭曲。派遣工與企業勞動關係剝離,工資、福利待遇與用工單位脫鉤,為同工不同酬提供了“合理”藉口和運作空間。長此以往,勞務派遣工將成為新的龐大弱勢群體。

  3.集體合同推進難度較大。現行法律對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規定較為原則,操作性和約束性不強,對企業不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缺乏制約措施,加之一些非公小企業工會組建率低,區域性、行業性工會和企業組織建設滯後,客觀上存在“企業不願談、職工不敢談”的問題,影響了集體合同制度的進一步推進。一些已簽訂集體合同的企業也存在“重簽訂、輕協商,重文字、輕履行”現象。不少企業集體合同條款照抄法律條款,缺少操作性,影響了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作用的發揮。

  4.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和勞動爭議處理力量嚴重不足。基層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建設滯後,目前全省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僅有專職勞動保障監察員600人(包括無編制人員77人),部分地方執法裝備落後,工作經費缺乏,遠不能適應執法工作需要。同時,全省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機構與隊伍建設難以適應實際工作需要,勞動爭議“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全省17市(含原巢湖市)僅9個市設立以仲裁院為主要形式的辦案實體化機構,縣(市、區)仲裁機構實體化機構尚未啟動,部分縣只有一名專職仲裁員,難以適應勞動爭議處理工作需要。

  5.《勞動合同法》實施中自身存在的問題。一是由於各地社會保險費統籌級次和政策的不同,跨地區轉移銜接困難,影響農民工和外來務工人員訂立勞動合同的意願,為少數不法企業規避法律義務造成可乘之機。二是《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了“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實踐中,一些企業員工在跳槽時沒有履行法定義務,法條中並未對此種情況規定處罰措施,用人單位對員工違法行為進行維權的成本過高,給用人單位造成了較大的損失。三是《勞動合同法》對以家庭為經營單位的商貿公司、作坊,僱員、家庭僱員如何與僱主訂立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的規定。

  四、進一步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意見建議

  為更好的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進一步增強全社會的.勞動合同意識,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權益,保證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提出以下建議:

  1.進一步加大《勞動合同法》宣傳教育力度。透過近年來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勞動合同法》已漸入人心,但目前仍然留有宣傳教育和貫徹執行死角,特別是一些私營企業、有僱工的個體戶等用工單位對《勞動合同法》的認識和執行未真正到位,一些勞動者自身對《勞動合同法》也缺乏深入瞭解,全社會勞動合同法制意識有待進一步增強。一是要打造“亮點”。建議要大力宣傳積極貫徹《勞動合同法》,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先進典型,樹立模範標杆,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帶動各類企業增強依法經營和長遠發展意識。二是要突出“重點”。要增強宣傳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特別是加大對民辦中小企業、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就業人員和高校畢業生的宣傳培訓力度,建議深入開展《勞動合同法》進企業、進社群、進課堂活動,做到凡就業必學法。同時,建議在國家級媒體上重點曝光相關典型案件,提高企業的違法成本,進一步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三是要抓住“要點”。要把執行《勞動合同法》變成一種社會自覺和個人自覺,關鍵是要建立長效機制。要創新各種宣傳教育手段、制定各級長期宣傳教育計劃、把《勞動合同法》的宣傳教育和執行情況納入相關考核體系、建立勞動者《勞動手冊》制度等,透過不斷努力,在全社會形成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圍。

  2.進一步推進小企業勞動合同制度實施專項行動。建議進一步實施專項行動,針對建築業、製造業、採礦業和服務業等密集型中小企業和非公企業等勞動合同法貫徹實施薄弱單位,制定切合實際的專項對策和辦法,例如實施多部門協作源頭控制辦法,加大對小企業不簽訂勞動合同、不按時支付工資以及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違法行為的監察執法力度,切實提高小企業的勞動合同簽訂率和履約質量,掃除勞動合同法實施“盲點”。

  3.進一步推進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建議出臺相關細則,細化集體協商辦法,增強開展集體協商的可操作性和約束性,明確不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相關法律責任,積極推進勞動關係三方協調機制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其中,政府部門要做好“軟服務”,積極履行好組織、監督和服務的職能,將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納入目標考核,推動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開展。工會組織要練好“硬氣功”,加大工會組建力度,對於眾多難以獨立組建工會的小型非公企業,可跨行業組建聯合基層工會;要完善工會職能,更加突出代表性,充分發揮工會在集體協商中作用,變程式性參與為實質性參與。企業代表要增強主動協商意識,建議將工商聯納入三方協調保障機制,以便維護企業方利益,促進企業協商積極性。

  4.進一步細化勞動法規規範勞務派遣。勞務派遣為解決用人單位用工難、啟用用人機制、解決失業下崗人員再就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當前也面臨著突出問題,要切實加強管理,在規範中推動勞務派遣市場發展。一是設立勞務派遣單位門檻。《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條件僅限於50萬元註冊資本,並無其他要求,低門檻、高利潤催生大量勞務派遣單位無序發展。建議提高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門檻和准入條件,實行行政許可制度,並可同時實行資質年審制度和備用金制度。二是明確勞務派遣範圍。建議人社部對“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三個概念予以明確界定,防止部分企業“打擦邊球”,變相長期違規使用派遣工。三是加強對勞務派遣的監管。強化對用人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的勞動監察,對發現違法行為進行嚴懲。建議開展專項行動,對移動、電信、郵政等垂直央企進行全面監察,引導用人單位規範使用勞務派遣工。

  5.進一步加強基礎工作,強化部門聯動,探索社會管理新路徑。人社和統計部門要認真做好相關基礎性工作,建立真實、完整、統一的統計資料資訊系統,及時全面地掌握職工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續訂、解除、終止和履行情況;要加強基層執法隊伍建設,健全勞動爭議基層調解組織和仲裁院,確保“有機構、有人員、有經費、有場地、有制度”,大力推進仲裁機構實體化建設,著力提高勞動爭議處理效能。繼續深入推進勞動保障監察“兩網化”建設,著力抓好難點問題的日常檢查、熱點問題的專項檢查、法律實施的重點檢查、大案要案和新聞媒體反映問題的應急檢查,確保勞動合同法實施到位。進一步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爭議處理隊伍建設,特別是保障縣鄉兩級工作經費和人員編制,賦予必要的執法手段,可探索透過開發公益性崗位補充基層調解員和監察協管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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