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資糾紛總結報告
關於勞資糾紛總結報告
1、關於辭退的司法解釋
勞動者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有過錯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①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②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牴觸。③勞動者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情形也稱之為過失性辭退(也稱之為即時辭退)。
注:
A、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其中對試用期的法律解釋為,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其中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15天,合同期在6個月以下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30天,合同期在1年以下2年以下的,6試用期不超過60天。
B、勞動者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重大損害由企業內部規章來規定,但可以透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認定)
如要即時辭退在職人員,必須將該人員違紀或工作失職的證據準備齊全,並且這些證明須有被辭人員簽字確認。也就是說公司隨時記錄員工的工作表現(包括好的和不好的')並且發出相應的公告張貼出去。公司必須健全規章制度且必需公示,在實際工作中公司要嚴格執行制度。而個人也要隨時保留相關記錄,涉及到比較重要的與已利益相關的檔案資料一定要慎重簽名。
2、律師的選擇及辦案方式的問題
涉及到法律的案子,律師的選擇尤為重要,因為律師不是萬能的,他們也存在著在某個法律領域比較權威,如有的精通合同法、有的精通房地產法、有的精通婚姻法,有的精通勞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