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工程承包合同集錦9篇

實用的工程承包合同集錦9篇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工程承包合同9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工程承包合同 篇1

  甲方(發包人):

  乙方(承包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現委託乙方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專案(以下稱工程或本工程)進行施工。為明確雙方在施工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協商同意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承包範圍及內容

  對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生產車間產生的有機揮發廢氣進行收集和處理,即總計__________ m3/h風量廢氣治理系統的裝置採購、製作、安裝、除錯工作。含通風管道、廢氣處理裝置和電控系統等的生產、安裝、除錯、組織驗收。工程裝置材料驗收以治理方案的工程造價清單明細為依據。具體裝置材料清單見附表。

  第二條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工程總造價(含稅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付款方式

  1.合同簽訂後3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工程款的30%,即人民幣___元,作為工程備料款;

  2.在所有裝置、材料進入工程安裝地點後3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工程款的35%,即人民幣__________元;

  3.在裝置安裝除錯完成之後3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工程款的30%,即人民幣__________元;

  4.按本合同第六條約定驗收合格後3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工程款尾款5%,即人民幣__________元。

  第五條 工程期限:

  本工程總工期約為____天。在工程施工後期,提前開展驗收工作。工期自雙方簽訂合同,乙方收到工程備料款之日起開始計算。暫定本工程完成時間為____年__月__日。

  第六條 雙方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應按時支付工程款。

  2.甲方負責對乙方所提供的有關資料、圖紙、工藝要求進行稽核。

  3.甲方要積極配合乙方協調與業主單位的關係,保證安裝工程的順利進行。

  4.甲方負責協調業主提供永久電源接駁點,並將永久電源引到廢氣治理所指定的電控箱的上端(供電點位置距離系統不得超過20米)。

  5.甲方指派_______為工程聯絡人,負責工程相關事務的聯絡。

  6.甲方有權對施工過程中的技術、質量、安全和工程進度等方面進行監督和檢查,乙方須予以配合。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的技術、質量和工期施工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逾期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合同終止後,乙方須在兩天內撤出工地。乙方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按合同約定工程款的70%進行結算,剩餘30%的工程款作為乙方支付給甲方的違約金,甲方無需再支付給乙方。

  (二)乙方權利與義務

  1.按照上述確定的承包範圍,本工程由乙方承包,乙方不得分包或轉包。乙方採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和包合同造價的施工承包方式。如因甲方要求變更設計造成工程量增加及甲方要求在本專案外增加工程應另行互相協商定價,並按增加的工程量計算需增加的工程款。除上述情況外,乙方不得要求增加工程款。

  2.乙方應根據施工現場情況,在開始正式施工之前,出具現場施工設計圖紙給甲方,在甲方稽核透過之後嚴格按照圖紙施工。

  3.乙方應根據甲方委託的工程施工範圍及工程內容組織工程施工工作。

  4.乙方要堅持保證質量、安全第一的原則,認真進行施工管理,並要努力協調好與其他相關方的關係,保證工程按時保質完工。

  5.乙方應提供材料、裝置入場的送貨單、出廠合格證、質量檢驗報告等相關資料,乙方應根據甲方或業主的需要及時提供全面的技術支援。在運輸、中轉或安裝過程中造成材料、裝置損壞的,由乙方負責及時維修或更換,費用由乙方承擔。

  6.乙方負責工程所需機械裝置、管理人員、施工人員等的配置,乙方派至甲方專案工地的主要技術人員應是具有相應從業資格、技術過硬、熟練、經驗豐富的人員;乙方必須獨自承擔其所屬人員的食宿、工資、保險、福利、差旅等費用,乙方須加強對其員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並對其員工的安全負責。

  7.乙方應在進場前向甲方提交進場的現場管理人員和施工人員的名冊,全體施工人員必須接受甲方的管理規定並聽從甲方的管理指令,乙方必須在甲方允許的作業範圍內作業,不得隨意亂走動。

  8.乙方及其工作人員在現場必須遵守安全生產的相關規定和業主方的管理制度,切實做好防火安全及消防工作,設定必要的消防設施,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遵守安全操作規程,設定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及警示標誌,避免在工程施工中出現安全事故和違法犯罪行為。

  9.乙方必須對施工人員的行為進行管理,按照國家規定和專案所在地有關部門的要求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因乙方原因導致安全事故、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的,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須對甲方承擔賠償責任,甲方有權在支付給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賠償款,乙方工程款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須在甲方規定的時間內補齊不足部分。

  10.乙方負責及時做好工程安裝過程的質量檢查記錄,各種工程技術、驗收相關資料應真實、準確、完整。

  11.乙方必須依法用工,為工人購買社保或商業保險,配備必備的勞保用品,及時支付工人薪酬。

  12.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應該保證施工區的衛生,每天施工完成後必須清理乾淨施工現場殘留的廢棄物,其他用具必須擺放整齊。

  13.乙方本人為工程施工管理聯絡人,負責本工程相關事宜的聯絡。

  14.乙方保證履行本合同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權利。

  15.乙方對接觸到的關於甲方的資訊以及本合同的內容負有保密義務,保密義務不因合同的終止或解除而免除。

  第七條 驗收

  驗收工作包含:工程竣工驗收及專案環保驗收兩方面。當以下兩點驗收都透過時,方能視為本合同驗收合格。

  1.竣工驗收以國家頒佈的竣工驗收規範、質量檢驗標準、裝置材料清單以及本合同規定的工程內容為依據,甲方可以自行驗收,也有權利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驗收。甲方應在收到乙方正式提出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安排驗收,若甲方接到乙方申請超過十五日沒有提出異議,即視為甲方驗收透過。

  2.環保驗收以專案環評批覆要求或一企一策綜合整治方案為依據,保質保量完成並正常有效執行視為驗收合格。

  第八條 保修期和責任界定

  1.工程保修按建設部有關規定執行,保修期為一年,自甲方對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保修期間在正常使用情況下出現工程設施和裝置損壞,乙方需提供維修。

  2.工程竣工驗收後,甲方在使用過程中,工程設施和裝置正常的損耗,不屬於乙方的工程保修範圍;工程設施、裝置使用中,由於非正常原因(如違章作業、超負荷執行)所造成的工程設施和裝置損壞,不屬於乙方保修範圍。

  3.工程保修期結束後,乙方仍有義務為甲方提供維修服務。合同竣工3年內,如果需要乙方養護或更換風機裝置、電控元件、機械式壓力錶等配件,配件的費用按合同附件的報價單執行,運輸安裝費根據附件的報價單按比例收取。

  第九條 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必須按時、全面地履行本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否則,違約方應向另一方賠償由此而造成的相關損失。

  第十條 爭議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產生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不能協商解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應當提交武漢仲裁委員會,按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一條 其它條款

  1.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持壹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在本合同約定的工程內容透過驗收合格並且雙方結清款項後終止。

  2.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並結合有關規定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其他未約定事項,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傳 真: 傳 真:

  電 話: 電 話:

  經 辦 人: 經 辦 人:

  開 戶 行: 開 戶 行:

  賬 號: 賬 號:

  稅 號: 稅 號:

  授權代表(簽名): 授權代表(簽名):

  簽字日期: 簽字日期:

工程承包合同 篇2

  承包方(甲方):

  責任人:

  分包方(乙方):

  責任人:

  甲方將________________專案的拆舊工程交由乙方承包。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共同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協議。

  一、施工內容及工程量

  1、施工內容:

  2、拆除標準:

  3、承包方式:

  3、材料歸屬:施工中拆下的各類廢舊材料歸______方所有,由______方自行處理。

  二、工程價款及結算方式

  1、工程價款:

  雙方商定專案總金額:____________元

  2、結算方式:

  拆除範圍內建築物,完成及其他清理工作後,一次性付清工程款。

  三、施工日期

  1、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開工,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竣工。

  2、因不可抗力或天氣影響等因素不能按時開工或竣工時,甲乙雙方可以重新約定開工或竣工日期。

  四、雙方職責

  甲方:

  1、乙方進場後,甲方向乙方進行施工交底,交待清楚施工現場周圍地下障礙物與在施工中需注意的事項並提供有關技術資料。

  2、負責協調切斷通往被拆除區域內的水源、電源、熱源、燃氣、通訊等線路。

  3、配合乙方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4、甲方指定為工程專案負責人,負責協調施工中有關事宜並監督乙方的施工全過程。

  5、受到甲方驗收通知後,及時組織人員驗收,驗收完成後,按期支付價款。

  乙方:

  1、負責編制施工方案,制定安全、環保措施,

  2、積極配合甲方的工作,服從甲方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尊重甲方的管理制度。

  3、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部門對建築施工提出的各項要求和規定,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按期完成施工任務。

  4、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法規條文施工作業,注意環保要求:控制噪聲,避免不安全因素髮生。

  5、乙方指定為工程專案負責人,全權負責工程拆除事宜並及時向甲方通報工程拆除有關情況。

  6、工程完工後,及時向甲方發出驗收通知。

  五、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均應承擔其責任。違約方應賠付守約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損失。另交付工程款的_______%作為違約金。

  六、其他:

  1、本合同簽字生效後,甲、乙雙方如有未盡事宜或對合同條款修改,需經雙方協商同意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合同執行中發生糾紛,雙方應做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

  住址:

  聯絡方式:

  合同履行地:

  簽訂時間: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

  住址:

  聯絡方式:

  合同履行地:

  簽訂時間: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工程承包合同 篇3

  本合同經下述雙方簽署:

  1 ____市衛生局局長____先生(以下簡稱甲方)

  2 建築工程承包公司海外工程部經理____先生(19 年 月 日由___建築工程承包公司授權)(以下簡稱乙方)

  出生地:____(國家)

  國籍:_____(國家)

  總部:_____(國)_____市

  在A國的通訊地址:______信箱

  鑑於甲方要興建的____學校10000m2的教學樓,乙方提交報價已於19 年 月 日被_____市衛生局招標委員會接受並已中標。根據A國__部1983年2月5日第318議,雙方締約於下:

  (一)合同內容

  乙方要完全、準確地按照該合同條款、技術規範、設計圖紙、工程量表、價格表及與合同條款有關的書面協議,在____市對___學校10000m2的教學樓(該工程為樓房,包括全套傢俱、裝置、空調)進行施工。

  乙方承認自己對合同的正文和附件,已有正確的理解,在此基礎上同意締約,按合同施工。

  所有上述檔案、附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二)合同金額

  本合同總金額為_____第納爾。兌換美元比例為70%。

  這個金額是用單價乘實際工程量的方法計算出來的,這是指"概算工程"而言。至於"分段工程"則根據臨時報表進行支付,臨時報表的書寫方法應是雙方在合同中一致同意的。對乙方的支付要根據合同及其附件的規定。

  合同價格是固定的,它包括乙方為施工所承擔的所有費用、開支、義務、各種稅款,包括因施工不良而支出的工程維修費及在合同期內規定的保修、保養費。乙方無權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合同階格,如市場物價上漲,貨幣價格浮動,生活費用提高,工資的基限提高,調整稅法、關稅及稅務,在A國國內或國外新增加賦稅。

  (三)工期

  乙方必須根據本合同第__號附件的說明,在自移交場地之日起的380天之內完成全部合同工程的施工。正式的節假日包括在工期之內。如果乙方由於某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認為不可能按期完工的話,可書面通知甲方,說明原因,並提出要求增加期限。如果乙方證實這些原因存在,合同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四)移交場地

  根據甲方向乙方發出的通知,進行工地交接,交接時須簽訂紀要,雙方各持一份。如果乙方或其接收場地的代表在通知中規定的期限內缺席,甲方可照常起草紀要,並將紀要的影印件寄給乙方。起草紀要之日等於乙方接收場地之時。

  (五)檢視工地

  乙方承認在簽訂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土地及周圍的環境,掌握了所有與工程施工有關或對施工有影響的情況,如地質土壤情況、水源、當地氣候情況、道路、交通流量、勞動力的提供範圍等。由這些因素產生的後果均由乙方負責。

  (六)履約保證金

  乙方應自被通知中標的第2天起的30天內,向甲方寄存履約保證金,金額為該合同總額的20%,或在指定期限內將以前寄存的投標保證金補充到上述比例。該合同只有在寄存保證金之後才對甲方產生義務。

  有現金、信用支票,或按合同第十條規定的條件提供保函作保均可。按第五十六條規定,保函須在合同整個執行期中都有效,直到最後交付工程為止。

  該保證金始終都由甲方儲存。作為乙方完美施工和履行用方權利的保證。乙方應在甲方發出掛號函件後,最多在一個月內,按可能業經被扣除的金額的相同額度杯足保證金,否則,甲方有權沒收保證金的餘額,或者從乙方手中收回工程,由甲方自行施工而由乙方承擔費用。甲方有權索賠,只要用掛號函件通知乙方即可,無須訴諸法院或採取其它措施。

  甲方有權從乙方在本合同的任何收益中索取其拖欠的債務。

  (七)圖紙和規範完善無缺

  甲方提交的任何技術說明、設計、繪圖中的所有錯誤或疏忽,隨時可以更正。乙方應親自審查規範、設計、圖紙的有效程度,並在適當的時候把自己的意見告訴甲方、在甲方接受這些意見的情況下,甲方就要對這些意見負責,就如同是其自己提出來的一樣。

  (八)施工進度計劃表

  乙方自接收工地起,15天內向甲方遞交一份施工計劃,闡明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採用的方法、施工進度、施工安排、運進施工現場的裝置,以及建立臨時設施等。乙方應根據甲方意見和施工進展情況,對自己的施工計劃進行調整。

  (九)合同內容的變更

  甲方有權調整合同內容,但增加或減少的工程量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15%。實際工程量的增加或減少在合同金額的15%之內,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補償。

  上述調整金額,要用業已議定的單價計算、如果沒有這種單價,則在責成乙方進行調整時的當地市場價格或世界市場價格的基礎上進行計算。

  根據本條款的規定,如果乙方認為提出的調整會導致工程不能按期完工或交工,乙方可以自通知進行調整之日起最多兩個星期內向甲方提出延長工期的要求。否則,等於放棄權利。這樣,乙方就要在原工期內完成包括調整部分在內的工程,並交付使用。

  甲方在收到乙方呈交的延期要求時,可將工期延長到其認為是適當的時候。

  (十)支付條件

  在乙方接收工地、提交履約保承並辦完合同註冊登記付稅手續之後,甲方根據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額_%的預付款。支付預付款應在乙方提交與預付款等值的保函之後,該保承應該在施工期間始終有效,且應開自一家A國的銀行,或是經過這家銀行認證,同時不許附加任何條件,也不得被作廢。上述銀行須承認有一筆與保函等值的款項由甲方支配,並承認可全部支付甲方,無須提醒,無須訴諸司法部門,也無須辦理其他手

工程承包合同 篇4

  發包方:(簡稱甲方)

  承包方:(簡稱乙方)

  一、承包內容:所有井樁開挖及現場清理。

  二、承包方式:甲方將井樁土方開挖擴大頭以上按每米 元,大寫 元 /米;擴大頭部分每個 元,大寫 元/個承包給乙方,由乙方包乾及質安責任。

  三、承包範圍:

  乙方包乾建設方提供的全套的設計圖紙及交底紀要及設計變更的有關井樁土方開挖工程的全部內容,以及場地清理,並服從文明施工的按排,在施工過程中乙方必須嚴格按照施工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四、工期:

  乙方從 年 月 日進場施工,至 年 月 日,所有承包內容必須完工。乙方必須保證足夠的人員,保證按甲方安排的時間如期完成,否則甲方將更換隊伍,其它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五、質量要求:

  1、井樁開挖必須按設計要求開挖。

  2、井樁挖完後及時驗收,並清理井口的餘土防止塌方。

  3、井樁成孔尺寸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4、如乙方原因影響質量、工程施工進度,甲方將在結算費用內扣除 ,只能以 發放給乙方。如達到不合格標準,返工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中途如有區域性返工現象,乙方必須聽從施工管理人員指揮,該返工者不得推諉,返工其材料費用按估價從乙方扣回,乙方必須自檢,不合格者及時整改。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有違返《施工現場管理條例》者,按照《施工現場管理條例》相關條款進行處罰。

  五、安全生產及安全責任:

  1、乙方施工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為使工人加強安全意識,班組負責人在每天安排工作前,要強調安全操作,發現有人違反安全規程及時處理。甲方如發現有人違反《施工現場管理條例》者,按照《施工現場管理條例》相關條款進行處罰。施工現場所發生一切安全事故均與甲方無關,甲方概不承擔任何責任,因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也均由乙方負責。

  2、施工人員脫離施工現場所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負責,甲方概不承擔任何責任,造成的損失也均由乙方或個人自行承擔。

  六、文明施工:

  1、作業人員進入現場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施工紀律,並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聽從指揮,文明施工。

  2、在井樁開挖前對工人進行班前技術交底和安全施工意識培訓工作,讓工人清楚地進行施工操作。

  3、上面挖井人要將井壁周圍的土層、石塊清理乾淨,以防掉入井內。

  4、井孔上面的人在吊土時隨時檢查吊桶的牢固性及架子的安全穩定性,同時將井樁周圍的雜物清理乾淨,隨時要與下面的人聯絡,有異常現象及時通知有關人員採用應急措施。

  5、清理井下積水用的抽水泵要保證電纜的絕緣性、防水性,隨時檢查水泵及電纜線的使用情況,使用前必須先檢查用電器具,不得漏電及斷線現象的發生,連線水泵的配電箱要有漏電裝置。

  6、乙方負責人必須管好自己的隊伍,嚴禁打架鬥毆,酗酒鬧事,違者不管誰先動手,均一併罰款500~20xx元,嚴重者交於司法部門處理。乙方人員必須將身份證、計劃生育證報甲方。未滿18週歲者不得來工地做工。服從管理人員指揮,遵守工地一切規章制度,有章必循。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有違返《施工現場管理條例》者,按照《施工現場管理條例》相關條款進行處罰。

  七、付款方式:

  每月按施工進度報批工程量,經專案部稽核,報公司審批後在每月5號之前付給已完工程量 的人工費用,餘下 在工程辦理完結算之後,一個月內付清 ,剩下最後 質保期滿,一次性付清。

  八、小型工具、生活、勞保用品均由乙方負責。

  九、所有工人在甲方領用的用具,如有損壞照價賠償,如安全帽等。

  十、附則:

  1、本合同執行過程中的未盡事宜,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友好協商的態度加以解決。

  2、本合同由發包、承包方代表簽字後生效。全部工程費結算完成後,本合同終止。

  3、本合同一式倆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承包合同 篇5

  一、定義與解釋

  第一條 定義,本合同(按下文所定義的)中的下列詞和用語,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含義:

  1.1 僱主是指本合同所指明的當事人以及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除非承包商同意,不包括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本合同中的僱主為_________(填入名稱)。

  1.2 承包商是指其投標書已為僱主接受的當事人以及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除非僱主同意,不指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本合同中的承包商為_________(填入名稱)。

  1.3 分包商是指本合同中指定作為分包工程某一部分的分包商的任何當事人,或由工程師同意已將工程的某一部分分包給他的任何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不指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

  1.4 工程師是指僱主為本合同目的而指定作為工程師,或由僱主隨時指定並書面通知承包人要為本合同的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師以工程師身份行事的工程師。本合同中的工程師是指_________(填入名稱)。

  1.5 工程師代表是指由工程師根據本合同隨時指定的人員。

  1.6 合同是指合同條款及其附件,包括說明書、圖紙、規範、工程量表、投標書、中標函、合同協議書,以及其他明確列入中標函或合同協議書(如已完成)中的此類進一步的檔案。

  1.7 規範是指合同中包括工程規範,以及根據第95條規定的或由承包商提出並經工程師批准的對規範的任何修改或增補。

  1.8 圖紙是指工程師根據合同規定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圖紙、計算書和類似性質的技術資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並經工程師批准的所有圖紙、計算書、樣品、圖樣、模型、操作和維修手冊以及類似性質的其他技術資料。

  1.9 工程量表是指構成投標書一部分的已標價的以及完成的工程量表。

  1.10 投標書是指承包商根據合同的各項規定,為工程的實施、完成和任何缺陷的修補,向僱主提出併為中標函接受的報價書。

  1.11 中標函是指僱主對投標書的正式書面接受。

  1.12 合同協議書是指本合同第26條所述的合同協議書。

  1.13 投標書附件是指附於本合同之後幷包括在投標書格式內的附件。

  1.14 開工日期是指承包商接到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發出開工通知書的日期。

  1.15 竣工時間是指合同規定從工程開工日期算起到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區段施工結束並且透過竣工檢驗的時間。

  1.16 竣工檢驗指合同規定的或由工程師與承包商另行商定的檢驗,這些檢驗是由承包商在僱主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割槽段接收之前進行的。

  1.17 移交證書是指依據第93條頒發的證書。

  1.18 合同價格是指中標函中寫明的按照合同規定,為了工程的實施、完成及其任何缺陷的修補應付給承包商的金額。

  1.19 保留金是指僱主根據第92.2(a)規定留存的所有金額的總和。

  1.20 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視情況為二者之一。

  1.21 永久工程是指根據合同將實施建造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裝置。

  1.22 臨時工程是指在工程實施、完成和修補其任何缺陷時需要或有關的所有各種臨時工程,但承包人的裝置除外。

  1.23 工程裝置是指預定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械、儀器以及類似裝置。

  1.24 承包商的裝置是指在工程實施、完成及其缺陷修補中所需要的全部裝置和任何性質的物品,但不包括預定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裝置、材料或其他物品。

  1.25 區段是指在合同中具體指定作為一個區段的工程的一部分。

  1.26 現場是指由僱主提供的用於進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確指定為現場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場所。

  1.27 費用是指在現場之內或之外已正當發生或將要發生的全部費用,包括管理費和應合理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潤補貼。

  1.28 日是指曆法日。

  1.29 外幣是指工程所在國之外的任一國家的貨幣。

  1.30 書面函件是指任何手寫、打字或印刷的通訊,包括電傳、電報和傳真。

  第二條 解釋

  2.1 凡指當事人或當事人各方的詞應包括公司和企業以及任何具有法定資格的組織。

  第三條 單數和複數

  3.1 僅表明單數形式的詞也包括複數含義,視合同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第四條 通知、同意、批准、證明和決定

  4.1 在合同條款中,無論何處述及由任何人發出或頒發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證明或決定,除另有說明者外,均指書面的通知、同意、批准、證明或決定,而通知、證明或決定字樣均應據此解釋。對於任何此類同意、批准、證明或決定都不應被無故扣壓或拖延。

  二、合同的內容和範圍

  第五條 一般規定

  5.1 本合同的內容和範圍詳細規定在本合同的附件當中,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還包括提供本合同指定或從本合同中合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所需的一切勞力、材料、施工裝置、臨時性工程和不論臨時性或永久性的各物。

  第六條 承包商的工作範圍

  _________。

  第七條 僱主的工作範圍

  _________。

  三、工程師及工程師代表

  第八條 工程師的職責和權力

  8.1 工程師應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

  8.2 工程師可行使合同中規定的或者合同中必然隱含的權力。但是,如果根據僱主任命的工程師的條件,要求工程師在行使上述權力之前,應得到僱主的具體批准,則此類要求的細節應在本合同予以表明。否則,即應視為工程師在行使此類權力時均已事先經僱主批准。

  8.3 除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外,工程師無權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

  第九條 工程師代表

  9.1 工程師代表應由工程師任命並對工程師負責,應該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師根據第9.2、9.3款可能授予他的職責和權力。

  9.2 工程師可以將賦予他自己的職責和權力委託給工程師代表並可隨時撤回此種委託。任何此類委託或撤回均應採取書面形式,並且在其副本送達僱主和承包商之後,始得發生效力。

  9.3 由工程師代表按工程師的委託向承包商發出的任何信函均與工程師發出的信函具有同等效力。但:

  (a)因為工程師代表的失誤,未曾對任何工作、材料或工程裝置發出否定意見,不應影響工程師對該工作、材料或工程裝置提出否定意見,併發出進行改正的指示的權力;

  (b)若承包商對工程師代表的任何函件有任何質疑,他可將該問題提交給工程師,工程師應對此信函的內容進行確認,否定或更改。

  9.4 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可任命任意數量的人員協助工程師代表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工程師代表應將此類人員的姓名、職責和權力範圍通知承包商。上述助理無權對承包商釋出任何指示,除非此類指示對他們行使助理的職責和確保他們根據合同規定材料、工程裝置或工藝質量進行驗收是必不可少的,任何助理為此目的的發出的任何指示均應視為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示。

  第十條 書面指示

  10.1 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發出指示,若工程師認為由於某種原因有必要以口頭形式發出任何此類指示,承包商應遵守該指示。工程師可在該指示執行之前或之後,用書面形式對其口頭指示加以確認,在這種情況下應認為此類指示是符合本款規定的。若承包商在7天內以書面形式加以否認,則此項指示應視為是工程師的指示。本條規定應同樣適用於工程師代表和任何根據合同任命的工程師的或工程師代表的助理發出的指示。

  第十一條 工程師應行為公正

  11.1 凡按照合同規定要求工程師自行:

  (a)表明他的決定、意見或同意,或

  (b)表示他的滿意或批准,或

  (c)確定價值,或

  (d)採取可能影響僱主或承包商的權利和義務的行動時,他應在合同條款規定內,併兼顧所有條件的情況下,做出公正的處理。任何此類決定、意見、贊同,表示滿意或批准、確定的價值或採取的行動,均可按合同規定予以公開、複查或修正。

  四、轉讓與分包

  第十二條 合同轉讓

  12.1 沒有僱主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將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利益或好處進行轉讓,但下列情況除外:

  (a)按合同規定應支付或將支付的以承包商的銀行為受款人的費用,或者

  (b)把承包商從任何責任方那裡獲得免除其責任的權利轉讓給承包商的保險人。

  第十三條 分包

  13.1 承包商不得將整個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沒有工程師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將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此類同意均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責任或義務,承包商應將任何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僱員或工人的行為、違約或疏忽,完全視為承包商自己及其代理人、僱員或工人的行為、違約或疏忽一樣,併為之負完全責任。但對下列情況承包商無需取得同意:

  (a)提供勞力,或

  (b)根據合同的規定採購材料,或

  (c)合同中已被指定的分包商對工程的任何一部分進行分包。

  第十四條 分包商義務的轉讓

  14.1 當分包商在所進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貨物、材料、工程裝置或服務等方面,為承包商承擔了合同規定的缺陷責任期限結束後的任何期間須繼續承擔的任何連續義務時,承包商在根據僱主的要求和由僱主承擔費用的情況下,在缺陷責任期滿之後的任何時間,將上述未終止的此類義務的權益轉讓給僱主。

  五、合同檔案

  第十五條 語言和法律

  15.1 擬定合同檔案的語言為_________(填入語言名稱),其主導語言為_________(如果有二種以上的語言時)

  15.2 適用於本合同並據以對合同進行解釋的法律為在_________國家生效的法律。

  第十六條 合同檔案的優先次序

  16.1 構成合同的檔案被認為是互為說明的,但在發生分歧時,則應由工程師對此作出解釋或校正,工程師並應就此向承包商釋出有關指示,在此情況下,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構成合同的檔案的優先次序為:

  (a)合同協議書;

  (b)中標函;

  (c)投標書;

  (d)本合同;

  (f)規範和圖紙;

  (g)構成合同的其他檔案。

  第十七條 圖紙和檔案的保管與提供

  17.1 圖紙由工程師單獨保管,但應免費提供給承包商兩套複製件。承包商需要更多複製件時,其費用自行負擔。除非為執行合同絕對需要,承包商在未經工程師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將僱主或工程師提供的圖紙、規範和其他檔案用於第三方或轉讓給第三方。在發出缺陷責任證書時,承包商應將根據合同提供的全部圖紙、規範和其他檔案退還給工程師。

  17.2 承包商應將其按合同規定提供的並經工程師批准的全部圖紙、規範和其他檔案的四套影印件提交給工程師,同時對於不能複製成相同規格的任何資料亦應提交一套可複製的副本。此外,承包商應按工程師的書面要求提交更多的上述圖紙、規範和其他檔案的影印件供僱主使用,其費用由僱主支付。

  17.3 上述提供給承包商的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圖紙的一套影印件應由承包商保留在現場,該套圖紙應可隨時提供給工程師和任何由工程師書面授權的其他人員檢查和使用。

  第十八條 進展中斷

  18.1 如果工程師未在合理時間內發出進一步的圖紙和指示並有可能造成工程計劃和施工的延誤或中斷時,承包商應向工程師呈交通知書,並同時向僱主呈交副本。該通知書應包括所需的圖紙或指示,需要的原因和時間,以及如果延誤會使工程誤期或中斷等詳細說明。

  第十九條 圖紙誤期和誤期的費用

  19.1 在任何情況下,如因工程師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時間內發出承包商按18.1款發出和通知書中已說明了的任何圖紙或指示,而使承包商蒙受誤期和/或招致費用的增加時,則工程師在與僱主和承包商作出必要的協商後,應作出如下決定:

  (a)根據合同規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利,和變更原合同的權利。

  (b)需增加到合同價格上去的此類費用的數額,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第二十條 承包商未能提交圖紙

  20.1 如果工程師未曾或不能發生任何圖紙或指示的全部或部分原因是由於承包商未能按合同的要求提交圖紙、規範或其他檔案,則工程師在根據第19.1款規定作出決定時,應將承包商的這一失誤考慮在內。

  第二十一條 補充圖紙和指示

  21.1 為使工程合理而正確地施工和竣工,以及為修補其中的任何缺陷,工程師應有權不斷向承包商發出此類補充圖紙和指示。承包商應貫徹執行並受其約束。

  第二十二條 由承包商設計的永久工程22.1 凡合同中明文規定應由承包商設計部分永久工程時,承包商應將下列檔案提交工程師批准:

  (a)為使工程師對該項設計的適用性和完備性感到滿意所必須的圖紙、規範、計算結果及其它材料,以及

  (b)使用和維修手冊連同竣工後永久工程圖紙,這些資料須足夠地詳細,以使僱主能夠對採用該設計的永久工程進行使用、維護拆卸、重新裝配和調整。在此類使用和維修手冊連同竣工圖紙未提交併獲得工程師批准之前,不能認為該工程已經竣工並可按合同規定進行接收。

  第二十三條 責任不受批准影響

  23.1 工程師根據合同規定進行的批准,不應解除合同中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責任。

  六、一般義務

  第二十四條 承包商的一般責任

  24.1 承包商應按照合同各項規定,以應有的精心和努力,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內對工程進行設計、施工和竣工,並修補其任何缺陷。承包商應為該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竣工以及為修補其任何缺陷而提供所需的不管是臨時的還是永久的全部的工程監督、勞務、材料、工程裝置、承包商所用裝置以及其他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必要性在合同內已有規定或可以從合同中合理地推論得出。

  第二十五條 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

  25.1 承包商應對所有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穩定和安全負全部責任。承包商對不是由他編制的永久工程的設計或規範或者任何臨時工程的設計或規範不應承擔責任。凡是合同中明確規定由承包商設計的部分永久工程,儘管有工程師的任何批准,承包商應對該部分工程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合同協議

  26.1 在被邀請簽約時,承包商應同意簽訂並履行合同協議書,該協議書的擬定和簽訂費用由僱主負擔。

  第二十七條 履約保證

  27.1 承包商應在收到中標函之後28天內,按投標書附件中註明的金額取得擔保,並將此保函提交給僱主。當向僱主提交此保函時,承包商應將這一情況通知工程師。提供的擔保機構須經僱主同意。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外,執行本款時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第二十八條 履約保證的有效期

  28.1 在承包商根據合同完成施工和竣工,並修補了任何缺陷之前,履約保證將一直有效。但在根據本合同發出缺陷責任證書之後,即不應對該擔保提出索賠,並應在上述缺陷責任證書發出後14天內將該保函退還給承包商。

  第二十九條 根據履約保證的索賠

  29.1 在任何情況下,僱主在按照履約擔保提出索賠之前,皆應通知承包商,說明導致索賠的違約性質。

  第三十條 現場視察

  30.1 在承包商提交投標書之前,僱主應向承包商提供由僱主或僱主代表根據有關該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質資料,但是承包商應對他自己對上述資料的解釋負責。

  30.2 應當認為承包商在提交投標書之前,已對現場和其周圍環境及與之有關的可用資料進行了視察和檢查,並對以下幾點在費用和時間方面的可行性感到滿意:

  (a)現場的形狀和性質,包括地質條件;

  (b)水文的和氣候的條件;

  (c)為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範圍和性質;

  (d)進入現場的手段以及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條件。應當認為承包商的投標書是以僱主提供的可利用的資料和承包商自己進行的上述視察和檢查為依據的。

  第三十一條 投標書的完備性

  31.1 應當認為承包商對自己的投標書以及工程量表中開列的各項費率和價格的正確性與完備性是滿意的,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所有這些應包括了他根據合同應當承擔的全部義務,包括有關物資、材料、工程裝置或服務的提供或者為意外事件準備的臨時金額,以及該工程的正確實施、竣工和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必須的全部有關事宜。

  第三十二條 不利的外界障礙或條件

  32.1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外界障礙或條件,在他看來這些障礙和條件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也無法預見到的,則承包商應立即就此向工程師提出有關通知,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收到此類通知後,如果工程師認為這類障礙或條件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合理地預見到的,在與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應決定:

  (a)按合同規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力,和

  (b)確定因遇到此類障礙或條件可能會使承包商發生的任何費用額,並將該費用額加到合同價格上。工程師應將上述決定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此類決定應將工程師可能簽發給承包商的與此有關的任何指示,以及在無工程師具體指示的情況,承包商可能採取的並可為工程師接受的任何合理恰當的措施考慮在內。

  第三十三條 遵照合同工作

  33.1 除法律上或實際上不可能做到者外,承包商應嚴格按照合同進行工程施工和竣工,並修補其任何缺陷,以達到工程師滿意的程度。在涉及或關係到該工程的任何事項上,無論這些事項在合同中寫明與否,承包商都要嚴格遵守與執行工程師的指示。承包商應當只從工程師處取得指示,或根據第8.11條的規定,從工程師代表處取得指示。

  第三十四條 提交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進度計劃

  34.1 承包商應當在中標函簽發日之後,以工程師規定的適當格式和詳細程式,向工程師遞交一份工程進度計劃,以取得工程師的同意。無論工程師何時需要,承包商還應以書面形式提交一份對其進行工程施工所擬採用的安排和方法的總說明,以供參考。

  34.2 無論何時,如果工程師認為,工程的實際進度不符合第34.1款中已經同意的進度計劃時,承包商應根據工程師的要求提出一份修訂過的進度計劃,表明為保證工程按期竣工而對原進度計劃所作的修改。

  第三十五條 提交現金流量估算

  35.1 在中標函簽發日之後,承包商應按季度向工程師提交承包商根據合同將有權得到的全部支付的詳細現金流通量估算,以供其參考。此後,若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商還應按季度提供修訂的現金流通量估算。詳細的現金流通量估算提交的時間應為_________天。

  第三十六條 不解除承包商的義務或責任

  36.1 向工程師提交併經其同意的上述進度計劃或提供的上述一般說明或現金流通量估算,並不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第三十七條 承包商的監督

  37.1 只要工程師認為是為正確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義務所必需的,承包商應在工程的施工期間及其後提供一切必要的監督。承包商或經工程師批准的一位合格的並授權的代表應用其全部時間對該工程進行監督。上述批准可由工程師隨時撤回。該授權代表應代表承包商接受工程師的指示,或根據第8~11條的規定接受工程師代表的指示。

  37.2 如果工程師撤回了對代表的批准,承包商在接到此類撤回通知後,考慮到下述條款中提及的撤換人員的要求,在實際可能的限度內應儘快將該代表調離該工程,以後也不得再僱用該人員擔任該工程的任何職務,而代之以經工程師批准的另一代表。

  第三十八條 承包商的僱員

  38.1 承包商應向現場提供與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有關的下述人員:

  (a)熟悉他們各自行業的、有經驗的技術助理及有能力對工程進行正確監督的工長和領班,以及

  (b)為使承包商適當並按期履行合同義務所需要的此類熟練的、半熟練的技工和非技術工人。

  38.2 工程師應有權反對並要求承包商立即從該工程中撤掉由承包商提供的而工程師認為是瀆職者或不能勝任工作或翫忽職守的任何人員,以及工程師從其他方面考慮認為不宜留在現場的人員,而且無工程師的同意不得允許這些人員重新從事該工程的工作。從該工程撤走的任何此類人員,應儘快予以更換。

  第三十九條 測定並標示

  39.1 承包商應對下述工作負責:

  (a)根據工程師書面給定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參考標高,對工程進行準確的放線。

  (b)上述規定的.工程所有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及其準線的正確性。

  (c)提供與上述工作有關的一切必要的儀器、裝置和勞務。在工程施工期間的任何時候,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或基準線出現任何差錯,當工程師要求對此進行糾正時,承包商應以自己的費用糾正此類差錯,以使工程師滿意。若此類差錯是由工程師以書面形式提供的不正確資料所致,則工程師應根據第84條的規定決定增加合同價格,並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39.2 工程師對任何放線工作或任何基準或標高的檢查均不能在任何方面解除承包商對上述各項的精度所負的責任,承包商應仔細保護和保留好一切水準點、視準軌、測樁和工程放線所用的其他物件。

  第四十條 鑽孔和勘探開挖

  40.1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任何時間內,如果工程師要求承包商鑽孔,或進行勘探開挖,則應根據第83條規定以指示形式下達這一要求。但工程量表中已經包括了涉及此類工作的專案或備用金額者除外。此類勘探開挖應被認為包括疏浚。

  第四十一條 安全、保衛和環境保護

  41.1 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的整修過程中,承包商應當:

  (a)高度重視所有授權駐在現場的人員的安全,並保持現場和工程的井然有序,以免發生人身事故;

  (b)為了保護工程,或為了公眾的安全和方便,或為了其他原因,在確有必要的時間和地點,或在工程師或任何有關當局提出要求時,自費提供並保持一切照明、防護、圍欄、警告訊號和看守;以及

  (c)採取一切合理的步驟,以保護現場及其附近的環境,並避免由其施工方法引起的汙染、噪聲或其他後果對公眾造成人身或財物方面的傷害或妨礙。

  第四十二條 僱主的責任

  42.1 根據第66條的規定,如果僱主用自己的工作人員在現場工作,在這方面他應當:

  (a)對所有授權在現場的人員的安全負全面責任;以及

  (b)保持現場的井然有序,以防對這些人員造成危險。

  42.2 如果根據第66條的規定,僱主在現場還僱用其他承包商時,僱主應同樣地要求這些承包商在安全和避免危險方面負同樣責任。

  第四十三條 工程的照管

  43.1 從工程開工日期起直到頒發整個工程的移交證書的日期止,承包商應對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裝的工程裝置等的照管負完全責任。照管工程的責任應隨移交證書一起移交給僱主。但:

  (a)如果工程師為永久工程的某一區段或部分頒發了移交證書,則承包商從頒發移交證書之日起,即應停止對那一區段或部分的照管責任,此時對那一區段的照管責任移交給僱主;

  (b)承包商應對那些在缺陷責任期內他應予完成的任何未完成的工程及供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裝置的照管負完全責任,直到此類未完成的工程根據第82條的規定完工為止。

  第四十四條 彌補損失或損壞的責任

  44.1 在承包商負責照管期間,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待用的材料或裝置出現任何損壞,除第46.1款限定的風險情況外,不論出於什麼原因,承包商均應自費彌補此類損失或損壞,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合同的規定,達到工程師滿意的程度。按照第82條對承包商責任的規定,承包商亦應對其在進行作業過程中造成的對工程的任何損失或損壞承擔責任。

  第四十五條 由於僱主風險造成的損失或損壞

  45.1 當任何此類損失或損壞是由於第46.1款所限定的任何風險造成的,或是與其他風險相結合造成時,若工程師提出要求,則承包商應按該要求的程度修補這些損失或損壞,而工程師應按第84條的規定決定增加合同價格,並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如果是由於多種風險相結合造成的損失或損壞,則工程師在作出上述決定時,應考慮到承包商和僱主的責任所佔的比例。

  第四十六條 僱主的風險

  46.1 僱主的風險是指:

  (a)戰爭、敵對行動、入侵、外敵行動;

  (b)叛亂、革命、或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或內戰;

  (c)由於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燒後的核廢物、放射性毒氣爆炸,或任何爆炸性裝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險效能所引起的離子輻射或放射性汙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其他飛行裝置產生的壓力波;

  (e)騷亂或混亂,但對於完全侷限於承包商或其分包商僱用人員中間且是由於從事本工程而引起的此類事件除外;

  (f)由於僱主使用或佔用合同規定提供給他的以外的任何永久工程的區段或部分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害;

  (g)因工程設計不當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壞,而此類設計又不是由承包商提供或由承包商負責的;

  (h)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通常無法預測和防範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

  第四十七條 工程和承包商裝置的保險

  47.1 在不限制第43~36條中規定的承包商和僱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承包商應:

  (a)以全部重置成本對工程,連同材料和工程配套裝置進行保險;

  (b)以重置成本15%的附加金額,以補償修復損失和損害的任何附加費用以及由此修復引起的額外費用,包括業務費以及拆除和遷移工程的任何部分和遷移任何性質的廢棄物的費用;

  (c)投保承包商運至現場的承包商的裝置和其他物品,以得到一筆足夠在現場能重置這些裝置和物品的金額。

  第四十八條 投保範圍

  48.1 對於第47.1款中的(a)和(b)兩項中的保險,應以承包商和僱主的聯合名義進行投保,並應包括:

  (a)從現場開始工作至頒發有關工程或其任保區段或部分的移交證書為止,僱主和承包商遭受的除第50.1款規定的情況以外的由任何原因引起的全部損失或損害;以及

  (b)由承包商負責的,在缺陷責任期內,由發生於缺陷責任期開始之前的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害;為履行第82條規定的承包商義務而進行的任何作業過程中由他造成的損失或損害。

  第四十九條 對未能取得金額的責任

  49.1 任何未保險的或未能從承保人那裡收回的金額,應由僱主或承包商根據第43~46條的規定承擔責任。

  第五十條 除外專案

  50.1 第47.1款中所述的保險,對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害不應承擔義務:

  (a)戰爭、敵對行動、入侵、外敵行動;

  (b)叛亂、革命或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或內戰;

  (c)由於任何核燃料或其燃燒後的核廢物、放射性毒氣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裝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險效能所引起的離子輻射或放射性汙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其他飛行裝置產生的壓力波。

  第五十一條 人身或財產的損害

  51.1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保障僱主免於承受與上述有關的任何損失或索賠:

  (a)任何人員的死亡或受傷;或者(b)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但工程除外。

  51.2 上述人身或財產的損害系在工程實施和完成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過程中發生的,或由其引起的,同時還應保障僱主免受為此或與此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下述所限定的情況除外:

  (a)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佔有的土地;

  (b)僱主在任何土地上、越過該土地之下、之內或穿過其間實施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權利;

  (c)按合同規定實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導致的無法避免的對財產的損害;

  (d)由僱主、僱主代理人、僱員或不是該承包商僱用的其他承包商的任何行為或疏忽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財產的損失或損害,為此或與此有關的任何索賠、訴訟費、指控費用、其他費用,或者是當承包商、其僱員或代理人也對這類損傷或損害負有部分責任時,應公平合理地考慮到與僱主、其僱員或代理人、或其他承包商對該損傷或損害所負責的程式相應的那一部分損傷或損害。

  第五十二條 僱主提供的保證

  52.1 僱主應保證承包商免於承擔有關第51.2款所述的例外情況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費用。

  第五十三條 第三方保險

  53.1 在不限制第51條規定的承包商和僱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承包商應以承包商和僱主的名義,對由於履行合同引起的任何人員或工程以外的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進行責任保險,但第51.2款中第(a)、(b)和(c)項限定的情況除外。此項保險金額至少應為投標書附件中所規定的數額。

  53.2 保險單中應包括一條交叉責任條款,使該保險對分別保險的承包商和僱主均適用。

  第五十四條 人員的事故或受傷

  54.1 承包商應對他為此工程僱用的任何人員進行此種責任保險,並應在全部僱用期間內持續上述保險。但對於任何分包商僱用的任何人員,如該發包商已對上述人員進行了責任保險,這樣僱主就根據保險單得到保險,則本款前述的承包商保險義務即得到履行,但在需要時,承包商應要求此分包商向僱主出示此項保險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金的支付收據。

  第五十五條 人員事故保險

  55.1 承包商應對事故投保責任險。在整個工程期間,只要有人被僱傭,承包商就應當繼續投保責任事故險。對於分包商僱傭的人員,如果分包商根據本款已經對其所僱傭的人員投保責任事故險,使僱主能夠根據保險合同得到賠償,那麼承包商對被保險人的義務也得到履行;但是如果需要,承包商應當要求該分包商向僱主提供保險單以及支付保險費的收據。

  第五十六條 保險證據和保險條款

  56.1 承包商應在現場工作開始之前向僱主提供證據,說明按照合同要求投保的險種已經生效,並應在開工之日起84天之內向僱主提供保險單。在向僱主提供上述證據和保險單時,承包商應同時將此情況通知工程師。上述保險單應與中標函簽發前所同意的總條件一致。承包商就根據僱主同意的條件,在承保人處投保其負責的所有保險專案。

  第五十七條 保險的充分性

  57.1 承包商應把工程施工的性質、範圍或進度計劃方面的變化情況通知承保人,並保證按合同條款在整個期間內有完備的保險。並在需要時,向僱主出示生效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費的支付收據。

  第五十八條 對承包商未辦保險的補救

  58.1 若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進行任何投保並保持其有效,或者未在第57.1款要求的期限內向僱主提供各項保險單,則在任何此種情況下,僱主均可以進行任何此類保險並保持其有效,支付為此目的的可能需要的任何保險費,並可隨時從任何應付或將付給承包商的款項中扣除上述支付的費用,或視為到期債款向承包商收回上述費用。

  第五十九條 遵守保險單規定的條件

  59.1 若承包商或僱主未能遵守根據合同生效的保險單規定的條件,責任方應保證另一方免受此類失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和索賠。

  第六十條 遵守法令、規章

  60.1 承包商應在一切方面,包括髮出所有的通知和交納所有的費用,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a)與該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有關的任何國家的或州的法規、法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規章,或任何地方或其他正式合法當局的實施細則;以及

  (b)其財產或權利受到或可以受到該工程以任何方式影響的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章制度。

  60.2 承包商應保證僱主免於承擔由於違反上述任何此類規定的任何罰款和責任。但僱主應負責獲得工程進行所需要的任何規劃、區域劃分或其他類似的批准,並應根據第52.1款的規定對承包商給予保障。

  第六十一條 化石的保護

  61.1 在工程現場發掘出的所有化石、硬幣、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築結構以及具有地質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蹟或物品,就僱主和承包商之間而言,均應被視為屬於僱主的絕對財產。承包商應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任何此類物品,並且一旦發現上述物品,應在移動之前,立即將此類發現通知工程師,並執行工程師關於處理上述物品的指示。如果由於此類指示使承包商蒙受延誤進度和/或招致費用的增加,則工程師應在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作出如下決定:

  (a)根據第77條規定,給予承包商獲得任何延長工期的權利,以及

  (b)在合同價格中加上此類費用的數額,並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第六十二條 專利權

  62.1 承包商應保護和保障僱主免於承擔由於工程所用的或與工程有關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承包商的裝置、材料或工程裝置方面侵犯任何專利權、設計商標或名稱或其他受保護的權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賠和訴訟,並應保護和保障僱主承擔由於導致或與此有關的一切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如果此種侵犯是由於遵照工程師提供的設計或技術規範引起者除外。

  第六十三條 礦區使用費

  63.1 除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支付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礫石,粘土或其他各種材料的一切噸位費和其他礦區使用費、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賠償費。

  第六十四條 對交通和毗鄰財產的干擾

  64.1 在符合合同要求的範圍內,在進行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必需的一切操作時,不應給下列各方帶來不必要的和不適當的干擾:

  (a)公眾的便利;或者

  (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或屬於僱主或任何他人所有財產的人行道的進入、使用或佔用。

  64.2 承包商應保護和保證僱主免於承擔由承包商負責的上述事項所導致的或與之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費用。

  第六十五條 避免損壞道路

  65.1 承包商應採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承包商或其任何分包商的任何運輸對連線現場的道路或橋樑造成破壞或損傷,承包商特別應該選擇運輸線路,選用運輸工具,限制和分配載運重量,以便來往於現場的材料、工程裝置、承包商裝置或臨時工程運送所不可避免出現的任何這類特殊交通運輸受到儘可能合理的限制,從而避免對這些道路和橋樑造成不必要的損害或損傷。

  65.2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為了便利承包商的裝置或臨時工程的運輸,承包商應負責對通往現場或位於通往現場路線上的任何橋樑的加固或道路的改建或改善,並支付費用,並且應持續保障僱主免於承擔由於此類運輸造成任何橋樑和道路損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賠,包括可能直接向僱主提出的此類索賠,承包商應出面談判並支付純粹由此類損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賠。

  65.3 儘管有65.1款的規定,但如果發生因運輸材料或裝置而對通往現場或位於通往現場路線上任何橋樑或道路造成任何損害時,承包商在得知此類損害之後,或者收到有權提出此類索賠機構的任何索賠要求之後,應立即通知工程師,並將一份副本呈交給僱主。當根據任何法律或規章規定,要求該材料或裝置的承運人給予道路管理機構損害賠償時,僱主不應對與此有關的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負責。在其他情況下,僱主則應協商解決和支付有關此類索賠的全部金額,並且應保障承包商免於承擔此類和與此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如果工程師認為上述任何索賠或其中的一部分實屬承包商一方未能遵守履行第30.1款規定的承包商的義務所致,則工程師在與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確定因上述失誤應賠償的總額,僱主應從承包商處收回該款項,亦可由僱主從任何應付或將付給承包商的任何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但無論何時,僱主應將要協商的解決辦法及承包商可能償還的任何總額通知承包商,僱主應在此類解決辦法達成協議之前與承包商進行協商。

  65.4 在工程性質要求承包商使用水路運輸時,本條上述各項規定的術語“道路”應解釋為:包括水閘、碼頭、海堤或與水路有關的其他結構物,而“運輸工具”一詞的含義應包括船舶,而且具有與上述規定相應的效力。

  第六十六條 為其他承包商提供機會

  66.1 根據工程師的要求,承包商應為下列人員從事其工作提供一切合理機會:

  (a)僱主所僱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及其工人;

  (b)僱主的工人;

  (c)任何正式合法機構的工人。

  這些工人可能被僱主僱用,在現場或現場附近實施該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或實施僱主可能參與的與該工程有關或附屬該工程的任何合同。

  66.2 如果工程師提出書面要求,根據第66.1款規定,承包商應:

  (a)將承包商負責維修保養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給上述任何其他承包商或僱主或任何此類機構使用;或

  (b)允許上述各方使用臨時工程或承包商在現場的裝置;或

  (c)為上述各方提供任何性質的任何其他服務。工程師應根據第84條規定確定一項追加到合同價格中的費用,並應將此決定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第六十七條 承包商保持現場整潔

  67.1 在工程施工期間,承包商應合理地保持現場不出現不必要的障礙物,存放並處置好承包商的任何裝置和多餘的材料並從現場清除運走任何廢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

  67.2 在頒發任何移交證書時,承包商應從該移交證書所涉及的那部分現場清除並運出承包商的全部裝置、多餘材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並保持該部分現場和工程清潔整齊,達到使工程師滿意的使用狀態。但承包商應有權在現場保留為完成承包商在缺陷責任期內的各項義務所需的那些材料、承包商的裝置和臨時工程,直至缺陷責任期結束。

  七、勞動力

  第六十八條 職員和勞務人員的僱用

  68.1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自行安排從當地或其他地方僱用的所有職員和勞務人員,以及他們的報酬、住房、膳食和交通。

  第六十九條 勞務人員和承包商裝置情況的報告

  69.1 如果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商應按工程師可以預先規定的某種格式和時間間隔,向工程師送交表明承包商在現場隨時僱用的職員及各種等級的勞務人數的詳細報告;當工程師可能需要時,還應送交有關承包商裝置的此類報告。

  八、材料、工程裝置和工藝

  第七十條 材料、工程裝置和工藝的質量

  70.1 一切材料、工程裝置和工藝均應:

  (a)為合同中所規定的相應的品級,並符合工程師的指示要求;

  (b)隨時按工程師提出的要求,在製造、裝配或準備地點,或在現場、或在合同可能規定的其他地點或若干地點,或在上述所有地點或其中任何地點進行檢驗。

  70.2 承包商應為檢查、測量和檢驗任何材料或工程裝置提供通常需要的協助、勞務、電力、燃料、備用品、裝置和儀器,並應在用於工程之前,按工程師的選擇和要求,提交有關材料樣品,以供檢驗。

  第七十一條 費用

  71.1 如果說明書或工程清單中已明確指明或規定提供樣品,則全部樣品應由承包商自費提供。

  71.2 若檢驗屬於下列情況,則承包商應負擔任何此類檢驗費用:

  (a)在合同中已明確指明或規定的;或者

  (b)在合同中作出足夠詳細的說明,使承包商能在其投標書中標價或便於標價的。

  71.3 若工程師要求的任何檢驗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

  (a)合同中未指明或規定者;

  (b)在上述情況下未作出專門說明者;

  (c)雖已指明或規定,但工程師所要求的檢驗是在現場以外的任何地點,或在被檢驗的材料或工程裝置的製造、裝配或準備地點以外的任何地點進行者;如果檢驗表明材料、工程裝置或工藝未按合同規定使工程師滿意,則其檢驗費用應由承包商負擔。否則,應按第71.4款規定處理。

  71.4 凡符合第71.3款規定者,本款即應適用,工程師應在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作出決定,並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a)根據第77條規定,承包商有權獲得任何延長的工期;以及

  (b)應在合同價格增加有關費用總額。

  第七十二條 檢查和試驗

  72.1 工程師及其任何授權人員在一切合理的時間內應能進入現場及進入正在為工程製造、裝配或準備材料或工程裝置的所有車間和場所,承包商應為這種進入提供一切便利並協助取得進入上述場所的權利。

  72.2 工程師有權對按合同規定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裝置在其製造、裝配或準備過程中進行檢查和檢驗。如果材料和工程裝置的製造、裝配或準備的車間或場所不屬於承包商,則承包商應取得為工程師在這些車間或場所進行此類檢查或檢驗的許可。此類檢查或檢驗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

  72.3 承包商應同工程師商定對按合同規定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裝置進行檢查或檢驗的時間和地點。工程師應將其進行檢查或參加檢驗的意向提前24小時通知承包商。如果工程師或其正式授權代表未在商定的檢驗時間參加檢驗,除工程師另有指示外,承包商可進行此項檢驗並應認為是工程師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承包商應立即將該項檢驗資料的正式核實的副本送交工程師。如果工程師未參加該項檢驗,工程師應對檢驗資料的準確性給予認可。

  72.4 如果在按第72.3款商定的時間和地點,供檢查和檢驗的材料或工程裝置未準備好,或者按本款規定所作的檢查或檢驗結果,工程師確認材料或工程裝置是有缺陷的或者是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則工程師可拒收這些材料或工程裝置,並應立即通知承包商。該通知書應寫明工程師拒收的原因,承包商應立即糾正所述缺陷或保證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裝置符合合同規定。如果工程師提出要求,應對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裝置按相同的條款和條件進行檢驗或重複檢驗。工程師應在與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確定出僱主為進行該項重複檢驗所需的全部費用,並由僱主從承包商處收回,亦可由僱主從任何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商的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72.5 工程師可以將材料或工程裝置的檢查委託給一名獨立檢查員進行。根據第9.4款規定,任何此類委託應是有效的,並應把為上述目的委託的獨立檢查員看作是工程師的一名助理。工程師應提前14天將這種任命通知承包商。

  72.6 未經工程師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蓋或使之無法檢視。承包商應保證工程師有充分的機會,對將覆蓋或無法檢視的工程的任何部分進行檢查或測量。以及對工程的任何部分將置於其上的基礎進行檢查或測量,無論何時,當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基礎已經或即將作好檢查準備時,承包商應通知工程師,除工程師認為無必要檢查並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外,工程師應參加工程的此部分的檢查和測 量或此類基礎的檢查,且不得無故拖延。

  72.7 承包商應按工程師可能隨時發出的指示,移去工程的任何部分的覆蓋物,或在其內或貫穿其中開孔,並應將該部分恢復原狀使之完好。如果任何這部分根據84.6款的要求已覆蓋或掩蔽,並經查明其施工符合合同要求,則工程師應在及時與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確定承包商由於該項剝露、在其內或貫穿其中開孔、恢復原狀和使之完好所開支的費用總額,並應將此總額增加在合同價格中,工程師應將此情況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任何其他情況下的一切費用均應由承包商承擔。

  72.8 工程師有權隨時對下列事項發出指示:

  (a)在指示規定的時間內一次或分幾次將工程師認為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裝置從現場運走;

  (b)用合格適用的材料或工程裝置取代;以及

  (c)儘管事先已對其進行過任何檢驗或臨時付款,但對工程師認為在以下方面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任何工程,均應拆除並適當地重新施工:(1)材料、工程裝置或工藝;或(2)由承包商設計或承包商對其負有責任的設計。

  72.9 如果承包商在指示規定的時間內,若指示中未規定時間,則在合理的時間內,未執行上述指示時,僱主應有權僱用他人執行該項指示,並向其支付有關費用。工程師應在與僱主和承包商及時協商之後,確定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並由僱主從承包商處收回,亦可由僱主從任何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商的任何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九、暫停

  第七十三條 暫行停工

  73.1 承包商應根據工程師的指示按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時間和方式暫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進展,在暫時停工期間承包商應對工程或其一部分進行工程師認為必要的保護和安全保障。除上列情況以外的暫時停工,應適用73.2款:

  (a)在合同中另有規定者;或

  (b)由於承包商某種違約引起的或由其負責的必要停工;或

  (c)由於現場氣候條件導致的必要的停工;或

  (d)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必要的停工。

  73.2 在根據第73.1款而適用本款規定時,工程師應與僱主和承包商適當協商,並作如下決定:

  (a)根據第77條規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利;以及

  (b)在合同價格中增加由此類暫時停工引起的承包商支出費用款額,工程師應通知承包商,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73.3 如果暫停是根據工程師的書面指示,並且自停工之日起84天內,工程師未發出復工的許可,除非停工屬於第73.1款規定的情況,則承包商可向工程師遞送通知,要求工程師自接到該通知後的28天內准許已中斷的工程或其部分繼續施工。如果在上述時間內未得到批准復工,則承包商可以作如下選擇:當暫時停工僅影響工程的區域性,承包商可按第86條規定,將此項停工視為可刪減的工程,同時對此再次向工程師遞送通知,或者當暫時停工影響到整個工程時,承包商則可將此項停工視為僱主違約,並根據合同第101.1款規定終止其被僱用的義務,此時應執行第101.2和101.3款的規定。

  十、開工和延誤

  第七十四條 工程的開工

  74.1 承包商接到工程師有關開工的通知後,應在合理可能的情況下儘快開工。開工通知應在中標函頒發日期之後,在投標書附件中規定的期限內發出。此後,承包商應迅速且毫不遲延開始工程的施工。

  第七十五條 現場佔有權及其通道

  75.1 合同另有規定外;

  (a)隨時給予承包商佔有現場各部分的範圍;以及

  (b)承包商可佔用現場各部分的順序。並根據合同中對於工程竣工順序的任何要求,在工程師發出開工通知的同時,僱主應使承包商佔有:

  (c)一定大小的所需部分現場;以及

  (d)按照合同由僱主提供的此類通道。以便使承包商能夠根據第34條提到的工程進度計劃開始並進行施工,否則,將根據承包商提出的合理建議開工。此時應將該建議通知工程師,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僱主應隨工程進展,適時讓承包商佔用工程施工所需現場的其他部分,以使承包商能以應有的速度並視具體情況或按上述進度計劃或按承包商的合理建議進行工程施工。

  75.2 如果由於僱主未能按75.1款規定給出上述佔有權而導致承包商延誤工期和/或付出費用,則工程師應在及時與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作出如下決定:

  (a)根據第77條規定,承包商有權獲得任何延長的工期;以及

  (b)應在合同價格中增加此類費用總額。工程師應通知承包商,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75.3 承包商應承擔其進出現場所需要的專用或臨時道路通行權的一切費用和開支。承包商還應自費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於現場以外的任何附加裝置。

  第七十六條 竣工時間

  76.1 在投標書附件中規定的某一具體時間內竣工的整個工程及任何區段,應按第81條的規定,在投標書附件中為整個工程或任何區段,應按第81條的規定,在投標書附件中為整個工程或任何區段規定的從開工之日算起的期限內竣工;或在第77條可能允許的延長工期內竣工。

  第七十七條 竣工期限的延長

  77.1 如果由於:

  (a)額外或附加工作的數量或性質,或

  (b)本合同中提到的任何誤期原因,或

  (c)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或

  (d)由僱主造成的任何延誤、干擾或阻礙,或

  (e)除去承包商不履行合同或違約或由他負責的以外,其他可能發生特殊情況,使承包商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或其任何區段或部分,則工程師應在與僱主和承包商適當地協商之後,決定竣工期延長的時間,並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77.2 但工程師不一定必須作出任何決定,除非承包商已經:

  (a)在此類事件開始發生之後的28天內通知工程師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以及

  (b)在上述通知後的28天內,或在工程師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的期限內,向工程師提交承包商認為他有權要求的任何延期的詳細申述,以便可以及時對他申述的情況進行研究。

  77.3 如果某一事件具有持續性的影響,以致使要求承包商按77.2(b)款所述的28天內提交詳細申述成為不可能時,如果承包商以不超過28天的間隔向工程師遞交臨時詳情,並在事件影響結束後28天內提交了最終詳情,承包商仍有權要求延長工期。工程師在收到上述詳情報告後,不得無故延誤,應作出關於延長工期的臨時決定,在收到最終詳情之後,工程師就複查全部情況,並提出有關該事件所需的延長全部工期的決定。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工程師在與僱主和承包商適當協商之後作出決定,並將此決定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終審結果不應導致減少工程師業已決定的任何延長工期的時間。

  第七十八條 工作時間的限制

  78.1 在合同中無相反規定的條件下,除下文規定的情況外,非經工程師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在夜間或當地公認的休息日施工,但為搶救生命或財產,或為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或絕對必要的作業除外,在此情況下,承包商應立即向工程師提出建議。但本款規定不適用於習慣上採用多班制的任何作業。

工程承包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檔案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實際情況,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在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上訂立本合同,以便甲、乙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重慶市生活汙水治理工程。

  2、工程內容:生化池(除土建外)的汙水治理的全部工作內容。

  3、工程規模:日處理量為M3/d;

  4、承包範圍:M3/d生活汙水治理工程專案的“生化池”工藝設計、土建設計、工藝設施費、工藝設施安裝費和兩個生化池的監測費用。

  第二條 工程合同價款

  1、 本工程合同包乾價為);

  2、 如遇經甲、乙雙方認可增減或變更的工作專案的情況,合同總價作相應調整。

  第三條 工期

  1、進場時間以甲方書面通知為準,土建完工後天內完工交付使用。

  2、如遇人力不可預見抵抗等特殊情況,經甲、乙雙方認可後,工期作相應順延,並用書面形式確定順延期限。

  第四條 工程質量和驗收

  乙方確保工程建成後所處理出水水質達到《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 叄 級排放標準,並透過環保部門驗收。

  第五條 雙方工作

  1、甲方工作:

  (1)施工場地具備工藝裝置安裝等開工條件;

  (2)嚴格按照施工圖進行土建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做好現場管理;

  (3)及時向乙方支付工程進度款和結清工程尾款;

  (4)提供土建竣工資料,組織對工程的竣工驗收;

  2、乙方工作:

  (1)完成日處理量為 M3/d生活汙水治理工藝設計、土建設計及工藝裝置提供及安裝工作,並及時配合好土建施工;

  (2) 準備安裝部分竣工技術資料,參加竣工驗收負責達到排放標準。

  第六條 工程價款的支付與結算

  1、乙方材料進場後5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元(大寫:萬元整)工程預付款。

  2、工藝安裝除錯完成後,甲方向乙方支付¥整)的工程款。

  3、工程驗收合格後,甲方向乙方支付¥元(大寫:的工程尾款。

  4、本工程合同價為M3/d生活汙水治理工程專案的“生化池”工藝設計、土建設計、工藝設施費、工藝設施安裝費和 兩 個生化池的驗收監測費用。

  第七條 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如一方違約,由違約方支付未違約方合同總價的3%的違約金,並承擔因違約造成的其他後果。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雙方發生爭議,應及時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時可提請有關部門仲裁解決。

  第九條 其他條款

  1、本合同條款未盡事宜,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另行協商議定。

  2、本工程的質保期為一年,質保期內工藝及工藝設施出現問題乙方在接電話8小時以內趕到現場免費處理。

  3、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質保期滿後自然失效。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雙方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甲方: 乙方:重慶市滕飛環保

  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經辦人: 經辦人: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程承包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法》,《建築安裝工程承包條例》及《建築安裝工程總分包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共同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制定本合同,具體條款如下:

  一.施工內容:

  給甲方海河東二路建材園區內的兩棟廠房以清包的方式上彩鋼瓦,包括焊砣,下預埋件,上彩鋼瓦等相關彩鋼的專案。

  二.甲方管理規定:

  1、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按工地的各項施工管理制度執行。

  2、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以報價單的施工專案、施工工藝、施工材料為準。

  3、乙方在每天的下班前必須把施工工地的衛生搞好,做到每天清掃乾淨。

  4、現場的施工材料必須堆放整齊,擺放有序。

  5、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以公司簽訂的施工工期為準並在施工工期內完工。

  三.合同簽字生效後,甲方按如下表中約定直接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付款方式如下:

  本工程的工程總價為: __________

  第一次:工程款為______﹪

  第二次:工程款為______﹪

  第三次:工程款為______﹪

  四.甲方責任:

  1、甲方負責與乙方的各項協調工作。

  2、負責協調乙方辦理入場的各項管理手續。

  3、負責工程進展的監督檢查,竣工驗收。

  五.乙方責任

  1、乙方作為工程合同的具體執行人,要對甲方負責。

  2、負責工程的施工管理、施工質量、施工工藝、施工材料、施工質量驗收工作。

  3、必須保證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出現各種安全事故乙方全權負責。

  4、勞動保護用品及施工工具由乙方自行解決。

  5、由於乙方對各種事故負全責,乙方應承擔各種事故給甲方造成的各種損失並賠償損失。

  六、附則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3、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商議。

  甲方簽字〔簽章〕: 乙方簽字〔簽章〕:

  ___年__月__日 ___年__月__日

工程承包合同 篇8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由於工程施工需要,甲方把以下工程承包給乙方進行施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法》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以及建築施工管理條例、施工規範,經過甲乙雙方充分協商,達成以下條款,雙方必須嚴格遵守。

  一、工程地點及名稱

  1、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內容價款以及工期

  1、承包內容汙水站全部土建工程。

  2、工程造價______一次性包死。

  3、工程工期:自開工______內完成承包全部承包內容。

  三、付款及質量

  1、汙水地底板驗收合格後付30%,主體驗收合格後付至70%,發包方進行竣工驗收合格後付至95%,其餘工程款待工程保修期滿一次性付清。

  2、工程質量:合格

  四、甲方責任:幫助乙方解決水源電源,協助乙方解決施工現場出現的問題,給乙方提供施工圖紙並交底。

  五、乙方責任,嚴格按照施工圖及相關規範進行施工,必須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相關規定,承擔因為安全和質量造成的責任和費用。

  六、保修期及質保金

  1、保修期:發包方竣工驗收後日歷天共計六個月。

  2、質保金:承包總價的10%為保脩金,保修期滿後付清全部承包價款。

  4、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日期雙方簽字後立即生效,保修期滿質保金付清自行失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工程承包合同 篇9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鑑於甲方有位於春熙路臨設圍護工程施工任務,乙方有承接實施該工程的施工資質和能力,甲方將所屬春熙路臨設圍護臨設圍護工程交由乙方承擔,雙方經充分協商,按照平等互利、自願的原則,就春熙路輕臨設圍護工程施工承包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春熙路群光大陸廣場臨設圍護工程

  1.2 工程地點:成都市春熙南路,聯升項規劃紅線外。

  1.3 承包管理範圍:臨設圍護工程的土建、鋼結構安裝、給排水安裝、裝飾工程施工(結構層數為兩層,建築面積約20xxm2)。包乾範圍包括基礎、主體、及水電安裝和房內的門窗、地面、吊頂等裝飾施工以及屋面燈箱廣告架製作、安裝等。

  1.4 承包方式:雙包,即包工包料。

  第二條 工程工期:

  總工期20天,不含燈箱廣告牌製作、安裝工期。(其中階段工期為:基礎施工4天;輕鋼結構、屋面及內外裝飾、安裝施工16天。)自20xx年4月1日起——4月20日止。

  第三條 工程質量:

  3.1 按國家現行建築工程施工質量統一標準GB50300—20xx及配套的分部工程的施工質量驗收規範、規程、標準等。主控專案、一般專案達到合格標準;觀感評定達到好的標準。

  3.2 嚴格按照業主簽字認可的施工圖進行施工。

  3.2 工程質量合格,觀感達到好的標準並達到群光公司、街道辦、房地產公司要求。

  3.3 質量保修期2年。

  合同價款、結算及支付方式:

  4.1 工程暫定總造價為200萬元,大寫:貳佰萬元整。(支付進度款按甲方審定預算或概算為準,最後以結算為準,其中廣告、燈箱製作安裝由乙方分包,費用為25.8萬元,甲方另支付乙方5%的分包管理費。)

  4.2 結算方式:工程乙方施工完部分成竣工驗收合格後按建築工程計價定額(SGD1—7—20xx)及相關配套檔案進行結算,取費級別為三級Ⅰ檔。

  4.3 費用支付方式:基礎施工完成開始安裝鋼結構後3日內支付合同總價的60%,工程完工經驗收合格後支付至合同總價的80%,工程竣工驗收結算辦理後一月內付至結算總價的95%,留5%質保金,一年後一週內支付。

  第五條 乙方責任

  5.1 按照規定時間和質量規範要求完成施工任務。

  5.2 遵守國家或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管理的規定,妥善保管好施工現場周邊等成品不受損壞。

  5.3 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保衛、垃圾清運、消防等工作,處理好由於施工帶來的擾民問題以及與協作單位的協作關係。

  第六條 工程保修

  6.1 本工程保修期為2年,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6.2 若本工程發現質量問題,乙方應在接到通知後24小時內完成保修。

  第七條 乙方責任

  7.1 負責按時、按質完成本工程施工任務。

  7.2 按照相關國家標準及政府部門所頒發的檔案、條例等進行安全文明施工。

  7.3 施工期間應嚴格按照《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建築安裝工人安全操作規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消防條理》和其它相關的法規、規範。並嚴格採取安全防護、防火措施,並承擔由於自身原因造成的財產損失和相關事故責任。

  7.3 乙方無條件服從甲方、街道辦以及相關部門的管理,並積極主動做好相關部門的配合工作,做到禮貌合作。

  第八條 甲方責任

  8.1 按時向乙方提供本工程施工設計圖。

  8.2 負責按4.3條之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項。

  8.3 協調乙方與業主、街道辦等相關部門間的關係。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 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9.2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每延後1天,每天應承擔20xx元/天的違約責任;因甲方不按時付款,按應付款金額支付乙方銀行同期貸款利息。

  第十條 其他約定

  本工程施工完成後,甲方將本工程的第二層交由乙方管理。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執三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甲方代表 : 乙方代表: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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