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專項資金管理推進科技成果轉化論文

加強專項資金管理推進科技成果轉化論文

  摘 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對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起到了積極的引導和帶動作用,但由於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管理是一項新的探索性工作,還需要不斷總結和完善。本文指出了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並提出了加強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管理的幾點建議。

  關鍵詞:專項資金;管理;科技成果;轉化

  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能夠更好地推動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實現產業結構的最佳化和產業升級,促進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推動經濟可持續發展。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是財政預算內基建資金,是用於扶持在該行政區域內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專案。透過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促進了一大批符合產業導向、科技含量高、帶動能力強的專案落地轉化,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一、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由於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管理是一項新的探索性工作,在實踐中,專項資金的申請、安排、撥付和使用等環節還有一些亟需解決的問題。

  (一)專案申報環節存在的問題

  1、專案申報門檻較低。一是專案的科技成果要求比較低,5年內取得的科技成果鑑定、評審意見、獲得地廳級以上科技進步獎的科技成果,保護期內的專利權,都可以作為專案的科技成果。有的科技成果取得時間與申報時間間隔較長,比如發明專利權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為10年,隨著技術的進步,有的科技成果可能不再具有先進性和適用性,但是也符合申報條件。二是申報專案沒有要求實質性開始動工建設,只要是制定了具體的專案實施工作方案並開展專案的前期工作,就可以提出申請科技成果專項資金。三是一些已建成投產或基本建成的專案,本來不屬於扶持範圍的專案,但是這些專案透過簡單的包裝,也申報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每年申報的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專案都很多,有的專案當年安排不過來,只能延後到第二年安排。從調研的37個專案來看,扶持資金總額為900萬元,平均每個專案扶持資金為24萬元,每個專案得到的扶持資金較少,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扶持存在“撒胡椒麵”的現象。

  2、專案申報材料不規範。一是專案申報材料要求比較簡單。在專案申報材料中只有申請表是原件,其它附件材料都可以是影印件,也沒有規定受理申報部門要對材料的影印件與原件進行核實。二是專案投資估算不合理。一些專案高估總投資,最明顯的是高估專案的流動資金,有的工業專案流動資金佔專案總投資一半以上。一般來說,科技成果轉化專案基本是基建類專案,固定資產投資要佔比較大的比重才比較合理。透過調研,我們發現有的專案實際建設規模比申報材料的建設規模要小,實際總投資比計劃總投資也縮小了。三是沒有提供審計的會計報表。如果專案使用企業自有資金建設的,要提供企業上兩個年度和最近一期的會計報表,但是沒有明確規定會計報表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從申報的專案來看,一般專案沒有提供審計過的會計報表。

  3、缺乏對從事申報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的中介機構的管理。申請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由專案業主提出申請,填寫資金申請表並附上有關附件。但在實際專案申報中,有的專案申報材料是由中介機構組織編寫,專案申報成功,取得專項資金後,專案單位再支付給中介機構諮詢費。從事申報工作的人員業務素質良莠不齊,並且沒有統一明確的收費標準,一些中介機構存在亂收費現象。

  (二)專案評審環節存在的問題

  專家評審意見是專案是否安排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參與評審的專傢俱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獨立、客觀、公正對專案進行審查,但是,參加評審工作的專家任務都很重,有的專家半天時間要評審二十多個專案。有的專案所處技術領域的專家專家庫裡還比較少,只能由相關技術領域的專家評審。由於參評的專案多,涉及的行業範圍廣,專業性強,而參加評審的專家人數少,專家掌握的行業、專業有限,不可能對專案的技術創新性、建設方案的可行性、預期社會經濟效益和示範帶動作用等專案情況都很熟悉,進而影響到專案評審意見的權威性。

  (三)在專項資金計劃審批環節存在的問題

  在專案審定、專項資金計劃下達之前缺少對專案的實施情況進行實地調研。從專案單位開始組織申報材料,中間還要經過轉報、專案初審、專家評審等環節,才到專案審定、專項資金計劃下達環節,專案實施情況可能會發生一些重大變化,特別是一些重點專案,未經過檢視專案單位的現場情況,不瞭解專案實施進展的具體情況,不瞭解專案單位是否具備專案實施的能力。這樣,下達專項資金計劃可能存在一定的風險。

  (四)專項資金撥付環節存在的問題

  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撥付不及時,存在專項資金被截留、擠佔和挪用問題。目前大多數科技成果轉化專案的專項資金撥款流程為:省財政→市財政→縣財政→專案單位,專項資金撥付的中間環節多,有的縣財政比較困難,存在專項資金被截留、擠佔和挪用問題。透過對37個專案的調研發現,專項資金到達專案單位賬戶平均天數是166天,其中半年以上的專案有13個,最慢的達到了527天。專項資金不能及時全額撥付到專案單位,影響了專案建設的實施,降低了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率,也可能會導致違紀違規問題的發生。另一方面,沒有明確規定在專項資金撥付給專案單位前要對專案進行檢查,可能會產生有的專案已撤銷或停止建設,還向該專案單位撥付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的問題。

  (五)專項資金的使用環節存在的問題

  從調研專案情況看,多數專案的專項資金用在專案建設方面,或用於科技成果轉化專案的貸款貼息。部分專案的支出不符合專項資金的使用要求,用於支付業務招待費、諮詢費等。多數建設專案財務管理不夠規範,沒有做到專賬管理。

  (六)專案驗收環節存在的問題

  專案驗收是檢查專案是否按計劃完成各項工作內容,是否交付符合預期的工作成果。透過調研發現,專案驗收工作不夠重視,有的專案已建成投產多年,但是沒有及時向有關部門申請組織驗收,或因有關部門工作繁忙,未能及時組織驗收,影響了專案正常的結題,也影響了專案的後續跟蹤管理。在建成投產的35個專案中,經過驗收的專案只有13個,驗收率只有37%。

  二、加強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管理的幾點建議

  要充分認識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引導和帶動作用,加強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率。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擇優扶持、公平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為了進一步加強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管理,推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加強專案申報環節的管理

  1、提高申報門檻。技術成果應當要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產業關聯度大,帶動作用強,預期經濟社會環境效益好;專案採用的關鍵技術先進成熟,能顯著提升本省產業技術水平。一些技術含量一般的專案不列入扶持範圍,鼓勵先進適用的科技成果儘早進行產業化,縮短進行轉化的科技成果的有效期,對於較長時間前取得的科技成果可能不具有經濟價值,不能申報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要加大對重點專案的扶持力度,逐步減少對一般專案的扶持,改變目前專項資金“撒胡椒麵”的現象,真正發揮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2、規範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申報工作中介的管理工作。培訓一批從業人員,認定一批專業中介機構,明確規定專案申報工作由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負責,並與物價部門商定收費標準。在專案申報材料中應提供專案申報機構的營業執照、資格證書和從業人員的執業資格證書。專案申報材料的真實性由中介機構,管理部門可不定期對申報專案進行抽查,一旦發現虛假情況,要對從事該專案申報工作的中介機構進行處罰,取消該機構和有關從業人員的執業資格,在專案申報源頭上保證申報專案的真實性。

  (二)進一步完善專家評審制度

  1、擴充完善專家庫。吸收更多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專家參與專案評審,也可以吸收省外知名專家進入專家庫。參與評審的專家要對所審查專案技術領域的發展狀況和所涉及經濟領域、市場狀況有較深的瞭解,具有權威性。專家庫要能夠實現對入庫評審專家的動態管理、隨機抽取、自動語音通知、自動迴避、抽取過程嚴格保密和嚴格時間控制等功能。

  2、改進評審方式。專家評審可以採用集中評審與實地評審相結合的方式,重點專案可以在集中評審基礎上進行實地調研。對於外地專家參與專案評審,可以採用網上評審、函審等評審方式。對於重大專案,可委託工程諮詢機構進行評估。

  (三)完善專項資金計劃審批管理

  在專案審定、專項資金計劃下達之前,要對專案進行實地調研,特別是重點專案,要了解檢視擬扶持專案的具體實施情況,包括專案的工程建設情況、技術開發能力、資金籌措情況、專案實施配套條件和生產經營狀況等。把調研擬扶持專案工作做為專案專項資金審批安排程式的一個重要環節,掌握扶持工作的主動性,使專項資金真正能夠用在科技成果轉化專案上,更好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四)完善專項資金撥付管理

  透過調研發現,相當數量的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到位時間滯後,影響了專案的實施。要研究制定規範化、科學化管理的專項資金管理制度,使專項資金安全、快速執行。加強專項資金撥付管理,減少資金流通環節,規定每個環節專項資金撥付時限,積極探索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如何直接補助到專案單位,避免專項資金被截留、擠佔和挪用情況的發生。在專項資金撥付給專案單位前,應當加強對專案檢查,對因故撤消或中止的專案,應當取消專案年度投資計劃,收回支出預算並停止撥付專項資金。

  (五)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

  專案單位對取得的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要專款專用、專賬管理。專案單位專項資金的支出要符合下達的計劃通知要求。專項資金支出範圍有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兩種。投資補助要用於與科技成果轉化專案建設主要內容相關的支出,不得用於購置小汽車、招待費等消費性質的支出;貸款貼息要用於支付科技成果產業化專案向商業銀行的貸款所負擔的利息支出。對於專項資金已撥付到專案單位,而專案因故撤銷或中止,專案業主應當進行專案清算並報財政部門核定,已按規定用途使用的專項資金作核銷處理,未使用的專項資金應當繳回財政部門。

  (六)加強專案驗收管理

  嚴格規定專案投產後多長時間內要組織驗收,對於沒有及時提出驗收申請的專案,負責專案驗收部門可根據申報專案時計劃投產的時間通知專案單位進行專案驗收。對於確實需要延長建設工期的,由專案單位要提出申請,推遲專案驗收時間。對於沒有及時提出驗收申請的專案要引起關注,應當及時瞭解專案建設進展情況,發現撤銷或中止的專案,應當進行專案專項資金的清算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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