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危險廢物危害性的計劃

減少危險廢物危害性的計劃

  時間就如同白駒過隙般的流逝,我們又將迎來新的喜悅、新的收穫,讓我們對今後的工作做個計劃吧。相信許多人會覺得計劃很難寫?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減少危險廢物危害性的計劃,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為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按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工作方針,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確保員工身體健康,特制定本計劃。

  一、人員配置

  配備專職的職業危害防治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管理制度建立

  按晉煤勞發(20xx)1499號檔案及《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建立和完善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並制定職業危害防治規劃及20xx年年度職業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配備必備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裝置、用品

  1、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併為員工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2、將不斷改進和更新有利於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員工身心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四、危害公告和警示標識

  1、在醒目的位置設定公告欄,公佈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2、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崗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五、事故預防、應急救援和控制

  1、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當設定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裝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洩險區。

  2、對職業病防護裝置、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公司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效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六、危害日常檢測和定期檢測

  1、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檢測,並確保監測系統處於正常執行狀態。

  2、應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估結果存入員工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向員工公佈。

  七、危害告知和培訓教育制度

  1、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員工(應聘人),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2、應當對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員工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指導員工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裝置和個人使用的職業防護用品。

  八、員工健康檢查和建檔

  1、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公司應當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在崗期間,每年進行一次職業健康檢查。

  2、應當為員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儲存。

  九、職業病報告和處理

  1、發現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並及時報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

  2、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員工,公司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3、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的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同時儘快安排診斷、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十、工作步驟

  1、加大宣傳力度,大力宣傳國家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2、認真組織員工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

  3、各部門組織自查自糾,按照有關法律條文,進行對照檢查,對在自查自糾中發現存在的間題,應當儘快處理,並及時彙報。

  4、公司將組織有關部門領導對各部門的自查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處理。

  十一、工作原則

  領導重視,部門配合,員工參與。

  齊抓共管,標本兼治,綜合治理。

  突出重點,分步實施,講求實效。

  集中整治與日常監督促相結合。

  十二、工作目標

  1、徹底整治有毒有害作業場所,使之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建立有效的職業病防治和安全生產製度。

  2、健全工傷(事故傷害與職業病)保險制度,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3、配備必備的職業病危害防護的設施、裝置和用品。

  為了搞好本廠職業病防治工作,促進本廠的經濟發展。使生產作業環境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要求,保護職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經研究,制定本單位20xx年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一)職業病防治工作內容

  1、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

  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韻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的'規定,制定由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總負責,部門分工負責和崗位各負其責的責任體系和責任保證制度。同時要注意處理好以下問題:

  (1)正確處理職業病防治責任制與經濟責任制的關係,以保護勞動者健康及相關權益為目標,落實職業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員、工作人員的責、權、利,力戒形式主義。

  (2)以責定權,以控制效果定獎,體現獎優罰劣的原則。落實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用人單位可以採取適當的經濟手段,:同職業病防治管理人員、工作人員的經濟利益掛鉤,但不能像經濟責任制那樣,把依據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制定的職業病防治目標分解或者壓在勞動者身上。

  (3)根據職業病防治目標與計劃,明確職責範圍、基本任務、工作標準、實施程式、協作要求和獎罰辦法等內容。每年經當地權威疾控中心對從業人員進行職業病體檢。並建立健康檔案。

  2、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

  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如實上報本單位的人數、工資總額、繳費情況以及財務會計帳冊等有關情況。按時繳納工傷社會保險金,積極配合相關部門作好工傷社會保險工作。使在本廠職業活動衝所發生的工傷、職業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勞動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勞動者或其遺屬能夠從社會得到必要的物質補償和服務的社會保障,保證勞動者或其遺屬的基本生活,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醫療救治和康復服務等。

  3、積極做好工作場所的衛生防護工作,使工作場所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1)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難;

  (2)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3)生產佈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4)改善衛生設施,努力做到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5)裝置、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於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職業病危害專案的申報

  建立在識別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基礎上,即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規定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進行申報。按照《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管理辦法》的規定,填報好各種申報表。

  5、本單位的建設專案(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專案和技術改造、引進專案)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並經衛生行政部門稽核同意。

  6、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內容,建立或完善職業衛生防治管理措施:

  (1)設定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內容有:全廠職工人數、男女職工人數、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男女人數、患各種職業病人數;全廠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點數、各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點的濃度或強度及評價;各種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裝置的名稱、數量、執行狀況、防護效果及對存在問題的治理;個人防護用品的種類、發放數量、是否有職業衛生檢驗報告書、實際配帶情況等)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內容有: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5)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用人單位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系統處於正常執行狀態)及檢測評價(定期檢測、評價必須由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制度;

  (6)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包括救援組織、機構和人員職責、應急措施、人員撤離路線和疏散方法、財產保護對策、事故報告途徑和方式、預警設施、應急防護用品及使用指南、醫療救護等內容)。

  7、建立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使本單位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嚴格按規範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據為《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內容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健康體檢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8、職業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場所危害警示及報警裝置;

  (1)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定公告欄,公佈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2)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3)對可能發生急性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定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裝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洩險區。

  9、職業病危害合同告知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第二款: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告知的內容包括:

  (1)勞動過程中可能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

  (2)危害後果;

  (3)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工資待遇、崗位津貼和工傷社會保險待遇;

  (5)職業衛生知識培訓教育;

  (6)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10、職業衛生培訓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培訓物件包括:用人單位的負責人、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的方式有:用人單位負責人的職業衛生培訓、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的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其內容和目的'是普及職業衛生知識。

  公司將在每年的生產淡季(6~9月份之間)都員工進行職業衛生培訓。

  (二)職業病防治實施方案

  公司結合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實際情況,參照以上職業病防治計劃所列的事項,制定本年度職業病防治工作目標,確定本年度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具體事項。然後,將各項工作事項分解、細化。最後,將分解、細化的各項工作納入時間表、把任務落實到人,實行分工負責、按時完成職業病防治計劃的實施方案。

  在公司生產淡季,將職業病防治工作作為公司停產檢修培訓工作的重點來抓,其費用確立從安全投入中提取。

  努力做好職業危害防治工作,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職業病防治措施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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