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室外燈具購銷合同
標準室外燈具購銷合同
採購單位(甲方):
供應商(乙方):
鑑證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法律法規和採購檔案(編號: ),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如下條款:
第一條:裝置品牌、規格型號、數量、價格及其它
金額單位:元 數量單位:臺
合同總價(人民幣小寫):
合同總價(人民幣大寫):
注:以上合同總價包括運抵甲方的運費及安裝除錯費等。
第二條:質量保證
乙方所供的裝置是符合國家技術規範和質量標準,經國家“三c”認證或國家有關部門檢驗的合格產品,未曾開箱使用,與合同規定的型號與配置相一致,能夠與使用者現有裝置正常連線;裝置安裝除錯完畢後,能在裝置功能範圍內保障甲方的系統安全,並穩定執行,所供的裝置符合甲方的採購要求。軟體產品是原廠產品包或原廠商提供的許可證協議。如發生所供裝置與合同不符,甲方有權拒收或退貨,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和後果由乙方承擔。
第三條:交貨時間、地點
1、乙方在合同生效後 個工作日內,按照其與甲方的事先約定將所供裝置(出廠原包裝)運至指定地點(杭州市內)拆箱,負責安裝除錯和裝置的整合,按照甲方要求安裝其它相關軟體(軟體版權由甲方負責),正常執行後交甲方驗收。
2、所供裝置交付使用時,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供產品使用說明書、質量、三包憑證等相關和原配的附件。
第四條:驗收
1、乙方將所供裝置運至交貨地點拆箱、安裝除錯完畢後,由甲方當場驗收,雙方共同簽署《杭州市政府採購貨物驗收回復單》和《杭州市政府採購售後服務質量反饋表》。乙方提供的產品型號統一對應、描述一致。
2、鑑證方將會同採購辦、監察、審計等部門以及聘請的'技術顧問履行監督責任。
第五條:售後服務
1、售後服務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乙方提供上門現場服務。所購裝置從驗收合格之日起,質保期為 個月,乙方承諾免費提供7*24小時的電話技術支援和5*12小時的現場技術服務。
2、現場服務響應時間:乙方在質保期內接到甲方的電話後,杭州市區30分鐘內響應,2個小時內到達現場,4小時內修復故障,4小時內不能修復的,承諾採取提供備品、備件或備機等措施,以保證甲方的正常工作,待維修配件到後再換回。
第六條:履約保證金
乙方在簽訂合同的同時須向鑑證方繳納合同總價2%的履約保證金(合計人民幣 元),
合同履行完畢後,由乙方開具統一收款收據(須有財政或稅務機關監製章),並持《杭州市政府採購貨物驗收回復單》、《杭州市政府採購售後服務質量反饋表》向鑑證方辦理履約保證金無息原額退還手續。
第七條:貨款的支付
經甲方驗收合格交貨後,乙方須在三個工作日內將《杭州市政府採購貨物驗收回復單》、《杭州市政府採購售後服務質量反饋表》報鑑證方備案後,憑原始憑據(發票)、《杭州市政府採購貨物驗收回復單》在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辦理結算貨款手續。
第八條:其他約定
第九條:違約責任
1、乙方逾期履行合同的,自逾期之日起,向甲方每日償付合同總價0.2‰的違約金;乙方逾期10日不能交付的,應向甲方支付合同總價2%的違約金,並且不再退還履約保證金,同時甲方徵得鑑證方同意有權終止合同。
2、甲方逾期支付貨款的,自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每日償付合同總價0.2‰的違約金;甲方無正當理由拒付貨款的,應向乙方償付合同總價2%的違約金。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如發生糾紛,供需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人簽字蓋章後,由乙方在三個工作日內送至鑑證方稽核鑑證,並向鑑證方繳納2%履約保證金後生效。
2、合同履行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若有未盡事宜,需經甲、乙雙方和鑑證方共同協商,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3、採購檔案(編號: )、應標檔案及評標過程中形成的文字資料、詢標紀要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鑑證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受委 託 人(簽字): 或受委 託 人(簽字):
地址: 地址:
郵編: 郵編:
聯絡人: 聯絡人: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 號: 帳 號:
鑑證方(蓋章):杭州市政府採購中心
法定代表人:
或受委 託 人(簽字):
地址: 東新路155號(和平傢俬城四樓)
聯絡人:
郵編:
聯絡電話:
傳真:
簽約時間: 200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杭州市 區 路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