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晶石購銷合同
重晶石購銷合同
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重晶石購銷合同,歡迎閱讀與收藏。
供方(甲方):
需方(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重晶石購銷事宜達成如下條款:
一、 詞語定義
1. “本合同”是指經雙方簽署並生效的合同編號為“ ”的重晶石購銷合同。
2. 書面形式:
是指以紙張或最終能以紙張為載體的任何手寫、列印、印刷的各種通知、函件、電傳、傳真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3. 違約責任:
是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4.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5. 風險:
是指由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而致使貨物受毀損、滅失的情形。
二、 貨物詳情
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
1. 貨物名稱:鑽井級重晶石
2. 數量: 。
3. 包裝:散裝
4. 貨物質量及規格:
5. 汽車來貨, 碼頭堆場的交貨價為人民幣 元/噸。
6. 火車來貨, 碼頭堆場的交貨價為人民幣 元/噸。實際單價以汽車來貨單價扣除乙方承擔從沙江站到 碼頭堆場的一切費用。
7. 合同總金額暫定為人民幣 (¥ ),以實際成交額為準。
8. 甲方準備發貨時,應第一時間通知乙方,並告知每車裝車的貨物質量,以便乙方做好相關接貨工作(雙方約定每次發貨不少於 噸)。
三、 驗貨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期:
1. 數量:汽車來貨的以 碼頭汽車實際過磅數量扣除0.5%水分雜質為準,火車來貨的以軌道衡實際過磅數量扣除0.5%水分雜質為準。
2. 本合同貨物到 碼頭堆場(以下簡稱“碼頭堆場”)後貨物所有權歸乙方所有。
3. 驗收標準:以乙方對每車來貨檢驗結果作為初步結算依據。如任何一方對貨物質量有異議的,都有權委託雙方認可的第三方檢驗機構對合同來貨重新進行檢驗,如檢驗結果達到合同質量要求的',則委託第三方檢驗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否則由甲方承擔。
四、 結算方式、期限及拒收條款:
1. 按到貨付款為原則,接到貨每 1000噸為一個結算批次,甲方發貨到 碼頭堆場後,以乙方對每車來貨初步抽樣檢驗結果進行預結算,初步檢驗質量合格(比重:4.20以上)後乙方在5個工作日內支付該批次貨款給甲方,付款方式為銀行轉賬。
2. 如乙方對每車來貨初步檢驗結果比重低於4.20以下的,乙方有權拒收或另議。雙方在收到通知起2天內到港口共同協商處理。
3. 如乙方對每車來貨初步檢驗結果比重高於4.20以上的,但其他指標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乙方有權拒收或另議,雙方在收到通知起2天內到港口共同協商處理。
五、 交貨地點、時間、方式:
1. 交貨地點: 碼頭堆場交貨。
2. 交貨時間: 自簽訂合同後 年 月 日內供完,如交貨期往後推雙方協商解決。
3. 交貨方式: 由乙方自提,並支付相關費用。
六、違約責任:
1.如有違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處理。
2.若因 的原因致使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則供方不構成違約。
3.如遇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完成供貨,須以書面及時通知乙方,否則因違約而引起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
七、 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時,應儘快向對方通報理由,在提供相應證明(證明是指有關權威機構出具或雙方認可的書面材料)後,可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並可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八、 爭議解決方式
在本合同執行中若發生糾紛,雙方首先應透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如果透過協商的方式不能解決,需要透過訴訟方式解決時,由簽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九、 甲、乙雙方對本合同的內容均負有保密義務。
除非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法律程式的要求、或基於本次專案而向各自法律顧問披露之外,任何一方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將本合同的內容向第三方洩露。
十、 其他約定事項
1. 補充合同書:雙方可就本合同之任何未盡事宜透過協商簽訂補充合同書。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的變更或增減,須經雙方協商同意後由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檔案後,方可生效。
2. 合同檔案解釋順序:本合同及其附件、本合同與補充合同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如果本合同與其附件、補充合同的內容之間產生矛盾、按時間順序以最後約定的內容為準。
3. 本合同適用《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相關的法律、法規。
4.本合同簽訂後,未被修改(或經雙方同意修改並加蓋公章)的合同文字印刷(或列印)的文字,視為雙方同意的內容。
十一、 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自雙發代表人簽字、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傳真件或影印件視為有效。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