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道禁乞,理想但不可行(時事類作文)

機動車道禁乞,理想但不可行(時事類作文)

  7月26日下午,珠海市透過《珠海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在機動車道上乞討,以及機動車駕駛人向在機動車道上乞討的行人予以施捨均被禁止,《條例》生效後,無論是行乞者還是有此類行為的駕駛員都將面臨交警警告或50元罰款。

  很顯然,立法禁止機動車道乞討和施捨,是為了保障機動車道的行車秩序以及行乞者的人身安全,其初衷無可厚非。但是一項措施的制定及出臺並不是有個好的初衷就萬事OK,可以橫空出世,最為關鍵的.還要看它能否適應具體的現實環境,即是否具有可行性。如果初衷良好而可行性不通,那政策再好也只是水中花,起不了現實的作用。在我看來,珠海的立法禁乞恰好就是如此。

  首先,罰款對於行乞者的約束作用很有限。原因眾所周知,行乞者不怕法律的懲處。很多時候面對法律,行乞者的態度是“要錢沒有要命一條”,如果他們執意要到車流中行乞,罰款一類的措施簡直就奈何不了他們。

  其次,罰款對於司機也並不合適。事實上,根據調查,很少有機動車司機會在機動車道上給行乞者施捨,就算是施捨了,也實在是迫不得已,比如當他們被行乞者以各種無賴方式嚴重糾纏乃至威脅的時候。就是說,絕大多數司機主觀上並不願意給行乞者以施捨,因此司機給行乞者施捨要罰款50元,就顯得不是並不合情合理了!試想想:施捨要面臨處罰,不施捨就會被行乞者糾纏不清,寸步難行,司機朋友豈不是一不小心就成了兩面受壓的夾心餅乾了?!

  另外,這樣的禁乞很明視訊記憶體在著一個嚴重的漏洞。即交警要對司機進行罰款,前提是得在場看見司機對行乞者有施捨行為,這裡問題就出現了:交警是交通的疏導者,看到有乞丐到車流中行乞,理應上前勸阻才是,現在立法透過罰款來禁乞,豈不給交警創造了一種“釣魚執法”的機會?也就是說,這樣的立法很可能導致有些交警會坐視乞丐行乞,好在司機施捨時進行罰款。這樣,立法禁乞也就在不經意間變了味!

  我們說一項措施的制定一定要切合實際的原因也在於此。如果一項措施只有個良好的初衷而不切實際,一旦付諸實施,無疑是會大打折扣乃至於有變味的危險的。不切實際意味著在實施時措施會崎嶇碰壁;變味之虞意味著措施潛藏的漏洞所滋生的問題可能會導致措施面目全非!所以,對於立法禁乞,在不具備可行性的情況下,我以為還是慎之又慎的好!!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