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民族宗教音樂小議論文
少數民族宗教音樂小議論文
宗教信仰是個複雜問題,宗教活動中唱奏的音樂,表演的歌舞,內容也不能一概而論。在“左”的思想影響下,人們聽說是宗教音樂,便自然把它視為與民間音樂不相容的東西,甚至視為糟粕打入另冊,很少有人問津。
我國有不少兄弟民族,過去由於對許多自然現象不理解,而產生對自然力的崇拜。因此,大都信奉原始宗教,崇拜自然。少數民族能歌善舞。不僅婚喪嫁娶、喜慶節日要舉行歌舞活動,就是宗教迷信活動中也離不開音樂歌舞。對少數民族宗教活動中表演的音樂舞蹈,應作具體的調查分析,不分青紅皂白將其打入冷宮,未免過於粗暴。
曾在宗教活動中演奏的音樂,直接宣傳教規教義的部分屬於封建糟粕是無疑的;低有的則是地道的民間音樂。如納西族地區流行的“洞經音樂”,其中《到春來》、《到夏來》、《小白梅》等樂曲,來自江南絲竹,音樂是優:美健康的,建國以後,已用於民間風俗節日演奏,為人民群眾喜聞樂聽。如果把上述用於道教活動的“洞經音樂”列為宗教音樂而視為糟粕,就會喪失很大一筆音樂財富。
據調查,彝族的"比莫”、布依族的“摩公”,羌族的“端公”,哈尼族、拉祜族的“莫巴”、“尼帕”,基諾族的“莫培”等,既是宗教活動的主持者,又是民間歌手,他們是民族文化的繼承者、傳播者,是民族中較有知識的人,甚至可稱之為高階知識份子,對民族文化的發展起過積極作用。研究某些民族的歷史和文化,很用得著他們。對這些身兼兩職(巫師和歌手)的特殊人物,我們必須給予重視。他們掌握儲存的民族民間音樂,應及時搶救,決不能因他們曾經從事宗教迷信活動,便把他們唱的傳統民歌視為毒草。筆者在哈尼族愛民人中採風時,曾遇到幾個這樣的“尼帕”,能唱上百首民歌,是寨子裡首屈一指的歌手。她們唱的宗教歌,音調與哈尼民歌有密切關係,曲調優美動聽,有的運用民歌曲調填詞,有些歌詞具有浪漫色彩。對這種民族民間音樂中的複雜現象,要作深入的調査,透過分析鑑別,才能取其精華去其糟粕,決不能一概加以否定。
另外,在一些民族地區的宗教活動中,也出現一些怪現象。比如,近幾年在貴州西北部一些苗族地區,基督教活動十分頻繁,青年男女都成了善男善女,在夜間活動時大唱“靈歌”之類的宗教歌,信教者不許看電影,女人不許穿花衣裳,不準唱民歌,原來盛行的蘆笙、口弦、竹笛等民族樂器已蕩然無存。這種只有信教唱靈歌的自由,不準人們唱民歌、演奏民族樂器的怪現象雖然是區域性的,但應當引起政府和有關文化部門的重視。這種宗教活動是對民族民間音樂的扼殺,我們豈能等閒視之?
如何提高我國民族民間音樂學術研究的水平?這是值得我們認真思考的問題。為了找到較灌意的答案,最好還是對這一領域往—昔的成敗得失作一番回顧,然後再展望它的將來,方可做到有的放矢。
三十多年來,我們在這一領域內作了不少有意義有價值的`工作。初步確立了民族民間音樂研究作為一門理論學科的範圍、物件及地位。如果要對這一段歷史分期的話,那麼,五十年代初至六十年代是這一領域的開創期,七十年代末至今是它的縱深發展期。兩個時期之間是由“文革”造成的長達十年的破壞性“斷裂”。
無庸諱言,在做出成績的同時,我們的研究工作也存在著一些問題,有某些失誤。認識它們,並從中求得反省*也許比談成績更有意義。
首先,我認為我們在一開始就缺少一個整體的、長遠的、分輕重緩急的收集、整理規劃。就蘊藏量而言,我們的物件是一個“富礦”,這是不同歷史時期沉澱下來的音樂遺存。但由於我們在“開採”時沒有總體設想,你今天在這兒收集一點,他明天在那兒收集一點,有時一哄而上,有時又擱置不問,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和盲目性;某些地區因人力較強而比較重視,另一些地區則可加之參加人員的素質、業務水平參差不齊,致使收集到的資料缺乏應有的科學性、完整性和系統性。同時,有些品種被“輪番”採集,
有些則無人問津,一方面是不必要的重複勞動,另一方面則是自然泯滅,從而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
其次是思想的干擾。民間音樂作為一種文化,是一種既豐富又複雜的綜合體。它有多方面的價值和功能。然而,由於思想的影響,在我們還沒有以科學的態度、實事求是地認識到它們的本質之前,。就主觀地劃定許多框框條條。結果要麼將某些品類(如宗教音樂、祭祀音樂以至風俗音樂)變相否定}要麼把一些僅有外在的社會學內容、藝術水平並不太髙的作品(如所謂反映重大歷史題材的作品)視若珍寶,而對某些真實池反映了社會生活的作品橫加挑剔,或者添上一些時興的唱詞,以“強化”它的政治性。結果是,面目全非,真假難辨。總之,在這種有害思潮的干擾之下,很難保證收集、整理中的真實性和科學性。
第三、在研究方法上,我們在體裁、品種的構成型態的描寫研究和某一大類的綜合性概述的描寫研究方面,可以說取得了較突出的成績。但運用縱向的“歷史研究法",則比前者為少,成果也不顯著。至於其他學科和國外同類學科廣泛採用的“比較研究法”,在第一時期中亦鮮有所見。這顯然是我們不能從更深的層次上去認識我國民族民間音樂的特質和內在規律的原因之一。
第四、選題方面,我們多侷限在民族民聞音樂的自然分類的闔圈內。從更廣闊的科學領域,例如從社會學、考古學、民族學、心理學等的角度來探討民族民間音樂規律的選題卻非常之少。這種單一的,不注重跨學科、不注意邊緣學科的選題傾向,正是研究水平不能較快提高的另一個原因。
進入第二個時期後,我們的民族民間奢究。有些文章是好的,但也有些文章研究目的不明確,常以語言系統和地理環境作為劃分標準,而音樂上的色彩據反倒沒有說清,最後也不能看出這種民歌色彩劃分與音樂上的必然聯絡何在。當然,一種學術問題的研究要達到高階而完美的程度是要有個過程的。
總之,我國民族民間音樂的理論研究任重而道遠。已經取得的成績必須肯定,因為就研究水平而言,美國的一位音樂學教授曾經說過:“中國的這些著作和論文,在水平上與世界上任何音樂學的研究都比得上”。但是我們不能因此而滿足,因為我們現在所做的無論在數量上和質量上都與實際所要求的相距甚遠。方法問題當然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提高這支理論隊伍的素質,特別是音樂基礎理論的基本功,以及有關學科理論的廣泛素養,再加上採用國內外多種研究方法。只有這樣,我國的民族民間音樂研究才能取得更新更大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