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

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

  報名條件

  凡符合衛生部、人事部印發的《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0]462號)和《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1]164號)中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和專業類別的考試。

  一、臨床醫學專業:

  (一)初級:

  根據462號檔案精神,臨床醫學專業初級資格的考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士職務;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師職務。

  (二)中級:

  1、參加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

  (2)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並取得執業醫師資格;

  (3)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

  (4)已實施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醫療機構的醫師須取得該培訓合格證書。

  2、參加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上述所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醫學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師職務滿7年。

  (2)取得醫學大專學歷,從事醫師工作滿6年。

  (3)取得醫學本科學歷,從事醫師工作滿4年。

  (4)取得臨床醫學碩士專業學位,從事醫師工作滿2年。

  (5)取得臨床醫學博士專業學位。

  二、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

  報名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同時具備下列相應條件:

  (一)參加藥(護、技)士資格考試取得相應專業中專或專科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二)參加藥(護、技)師資格考試

  1、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藥(護、技)士職務滿5年;

  2、取得相應專業專科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3、取得相應專業本科學歷或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三)參加中級資格考試

  1、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藥(護、技)師職務滿7年;

  2、取得相應專業專科學歷,受聘擔任藥(護、技)師職務滿6年;

  3、取得相應專業本科學歷,受聘擔任藥(護、技)師職務滿4年;

  4、取得相應專業碩士學位,受聘擔任藥(護、技)師職務滿2年;

  5、取得相應專業博士學位。

  其中參加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和全科醫學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先取得執業醫師資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參加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

  (1)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3年。

  (2)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1年。

  (3)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

  (4)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5)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報名參加2017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各級別考試的人員,其學歷取得日期和從事本專業工作年限均截止2016年12月31日。報名條件中學歷或學位的規定,是指國家教育和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正規院校畢業學歷或學位。

  對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不受單位性質和戶籍的限制,均可根據本人所從事的工作選擇報考專業類別參加考試。

  有關說明:

  1、報名人員必須在有關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從事醫療、預防、藥學、護理和其他衛生技術專業工作的人員;

  2、按照《關於加強城市社群衛生人才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國人部發[2006]69號)有關規定,凡到社群衛生服務機構工作的醫師、護師,可提前一年參加全國衛生技術中級資格的全科醫學、社群護理專業類別的考試。

  3、報名參加2016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各類別考試的人員,其學歷取得時間和從事本專業工作年限均截止2016年12月31日。報名條件有關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規定,是指國家教育和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正規院校畢業學歷或學位。

  所學專業須與報考專業對口(或相近),例如學藥學類專業的,只可報考藥學類資格,不可報考護理類資格,如此類推。

  4、具有護理、助產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取得考試成績合格證明,並達到《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的護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護師專業技術職務。

  6、凡報考《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目錄》中專業程式碼為301至365專業的人員,應具有相應執業類別的執業醫師資格,並在報名時提交相應專業執業資格證書。因工作崗位變動,需報考現崗位專業類別的人員,其從事現崗位專業工作時間須滿2年。

  7、《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目錄》中部分專業系主亞專業,主亞專業在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等科目考試中使用共用試卷;具體可見"衛生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關於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有關情況的說明"。

  8、《暫行規定》所規定的有醫療事故責任者等情況不得參加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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