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診斷證明書管理制度

醫學診斷證明書管理制度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醫學診斷證明書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醫學診斷證明書管理制度1

  城步苗族自治縣中醫醫院醫學診斷證明書管理暫行規定 醫學疾病診斷證明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醫療檔案,司法鑑定、因病休息、保險索賠等

  要以診斷證明書作為依據之一。為了加強醫院管理,嚴格規範出具醫學疾病診斷證明書,根據我院實際,特對出具醫學疾病診斷證明作如下規定:

  一、醫學診斷證明包括疾病診斷、治療、出生、死亡等證明檔案,是重要的法律依據。所有醫生都應本著實事求是,認真嚴肅科學地做好此項工作。出具診斷證明書的醫師應對所做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在本院註冊的執業醫師有權出具證明,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範圍無關的醫學證明,進修醫師、實習醫師無權出具任何證明。

  二、醫師必須親自診查患者後方可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醫學診斷書應客觀、全面,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的、客觀的診斷依據,並與病歷中記載的病情和檢查結果相符,主要處理意見也應在病歷中記載備查。不得不見病人出具證明,也不得補開證明。屬於公傷、交通事故、醫療糾紛、打架鬥毆致傷者,其診斷證明必須由經管或經治醫師開具,方可蓋章。

  三、主治醫師(包括主治醫師)以上資格的醫師在開具的診斷證明書、休假證明時,日期應填寫就診當日,須在二日內蓋章,逾期作廢。原則上,急診開具病休假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特殊情況不超過1個月。門診病休證明書僅供病人單位參考。不得開具先休後補的證明書。

  四、各級醫師在門診病歷及出院記錄中疾病休息的建議許可權為:對門診病人出具休假證明書,應從嚴掌握,住院醫師可出具一週以內證明,主治醫師可出具二週以內證明,二週以上證明由主任級醫師簽字(對已確診的癌 1症、骨折及某些傳染病,如肝炎等,住院醫師可出具一月以內證明),產假、計劃生育假按國家規定開。

  五、醫師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證明檔案,醫師未經特殊授權不得出具勞動能力、傷殘程度及職業病等專用診斷證明檔案。凡涉及司法辦案、醫療鑑定及相關內容的證明,如傷情診斷、交通事故醫療鑑定、勞動力鑑定、病退休、保險理賠病情診斷、殘疾醫療鑑定、學生免予執行體育等等。我院只寫詳細病情和疾病診斷,不提出上述具體建議。辦理不孕症疾病的診斷證明,由婦產科具備出具不孕症診斷證明資格的醫師簽字蓋章,並將病歷資料、身份證、疾病診斷證明單影印留底備查。

  六、規範醫療管理,避免法律糾紛,門(急)診病人每次就診、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疾病證明書,遺失不補。醫師在開具疾病證明書時應向病人及家屬交代清楚,囑其妥善保管。特殊情況,對於患者要求補辦的證明書,住院病人由主管醫生須憑本院原始病歷,證明書須有科主任簽名批准,門診病人憑門診病歷、門診處方及發票處具診斷證明書。

  七、醫學診斷證明嚴禁塗改、偽造、弄虛作假,凡利用工作之便,開假疾病證明書者,要嚴肅查處,自行承擔由此引發的後果;造成重大後果者,除追究責任外,醫院有權吊銷醫師處方權,並根據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本規定在下發日起執行

醫學診斷證明書管理制度2

   xxxx醫院醫學證明檔案管理規定為進一步加強我院醫學證明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和居民死亡醫學證明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所指醫學證明係指醫院為患者出具的醫學診斷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和居民死亡醫學證明等證明檔案。

  二、醫學證明檔案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醫療檔案,是作為病假休息、計劃生育、工傷司法和殘疾鑑定、保險索賠、出生資訊和死亡資訊等項工作的重要依據。

  三、臨床醫務人員要以科學、嚴謹、求實的態度,完整真實地書寫相關證明內容,表格式檔案要逐項準確填寫,與實際病案記載相一致。

  四、醫學診斷證明管理規定

  1、醫學診斷證明書只證明患者的疾病情況,需要證明健康情況的須到體檢中心參加健康體檢。

  2、臨床醫師開具醫學診斷證明書要實事求是,符合醫學規範,必須親自診治患者後方可開具,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檔案。

  3、為非患者本人的人員開具診斷證明時,辦理人需出具本人及患者的身份證原件影印件和委託書。

  4、對學術上有爭議的診斷,需開診斷證明書者,應由醫院組織會診,經過討論後,慎重開出診斷證明書。

  5、凡涉及司法部門處理的案件中的醫療診斷問題,以司法部門經過組織鑑定的最後意見為最終診斷。

  6、患者因病需要開具病休證明的,要根據病情從嚴掌握。可開可不開的一般不開,如病情確需休息的,門診醫師可開給一週以內的病休時間,一週以上的病休由門診辦主任簽字;對已確診的癌症、骨折等特殊病種及某些傳染病,如結核、慢性肝炎等,醫師每次可開給一個月以內的病休時間,產假、計劃生育假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7、醫學診斷證明書的簽名不得代簽或使用印章,醫師開具的醫學診斷證明 書須經科主任或科副主任簽字,開具日期必須是當天日期。

  8、蓋章處工作人員需仔細稽核證明書內容及醫師簽名,並進行相關登記後加蓋“xxxx醫院醫學診斷證明專用章”。如發現診斷證明書未按規定開具,蓋章人有權拒絕蓋章並要求開具人進行改正,情節嚴重的上報醫務科處理。

  9、醫學診斷證明書原則上一次診療活動只能開具一份,帶印戳的影印件不再蓋章。患者因辦理多項業務需要多份醫學診斷證明書的,可在首份醫學診斷證明書蓋章前進行復印複製,一同進行蓋章。

  10、醫學診斷證明書的基本內容

  (1)、患者姓名、年齡、性別、門診號/住院號

  (2)、診斷名稱

  (3)、病情介紹(接診時間、主訴、診療經過,療效、目前狀況等),出院病人還應註明出院時間。

  (4)、醫生建議(指後續治療措施,病休、康復治療建議等)

  (5)、醫生簽名和開具日期

  11、開具醫學診斷證明書醫生的資格要求

  (1)、獲得執業醫師資格;已在xxxx醫院註冊。

  (2)、正在xxxx醫院臨床(不含醫技)崗位上工作。

  (3)、其他人員一律不得開具診斷證明書。

  五、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規定

  1、按照衛生部、省市衛生行政部門有關出生醫學證明發放管理規定執行出生醫學證明的領取、發放、登記和存檔工作。

  2、我院只為在院內出生的嬰兒開具出生醫學證明書,其他非院內出生的一律不予開具。

  3、由在我院出生嬰兒的父母攜帶其身份證、結婚證及出院結賬發票等材料的原件和影印件到我院產科核查核對相關資訊後,由產科專職人員開具衛生部統一印製的《出生醫學證明》,併到醫務科加蓋“河南省出生醫學證明xxxx醫院專用章”後生效。

  4、特殊情況(單親、非婚生育、延遲開具)的,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程式辦理。

  5、出生醫學證明書的存根和相關辦理資料由醫務科按照要求歸檔儲存。

  六、死亡醫學證明管理規定

  1、按照衛生部、省市衛生行政部門有關死亡醫學證明發放管理規定執行死亡醫學證明的領取、發放、登記和存檔工作。

  2、我院只為接診的急診死亡患者和在我院搶救無效死亡的患者開具死亡醫學證明書,其他非院內死亡的一律不予開具。

  3、由在我院死亡患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或其其他親屬攜帶死者身份證(或駕駛證、軍官證、戶口薄等)原件及辦理人的身份證原件到死者的就診科室核查核對相關資訊後,由死者的主管醫師攜帶病案資料到醫務科開具衛生部統一印製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醫務科稽核無誤後加蓋“xxxx醫院醫務科”印章後生效。

  4、主管醫師還需填寫《死亡報告卡》,由醫務科進行網路直報。

  5、死亡醫學證明書的存根和相關辦理資料由醫務科按照要求歸檔儲存。

  七、其他證明

  1、如有患者姓名或年齡出現錯誤,則應由主管醫師在核對患方提供的患者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後,在該患者有效身份證件影印件上標註清楚。規範更改格式要求如下:

  證 明

  患者:***,年齡:***,科室:***,住院號:***,根據患方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其姓名應為“***”(或其年齡應為“***”)。

  主管醫師簽名:*** 時間:***

  2、主管醫師更改姓名範圍,僅限姓名中同姓、名字中音同字不同。如出現姓名中字音完全不同時,必須有科室主任簽名,否則無效。如發生與患方共同作弊情況,將取消其開具診斷證明書的資格,將情況記入個人檔案,並自行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

  3、患者住址或聯絡人出現錯誤的,主管醫師應在核對患者身份證或戶口薄等相關證明檔案後據實開具。

  4、住院患者的陪護證明由主管醫師根據患者病情及護理級別據實開具。

  5、門診醫師不得開具外購藥品證明。如有缺藥,可與藥房聯絡或用其他藥品代替。

  6、上述(3、4、5項)證明材料須統一使用xxxx醫院信紙(整張)書寫,不得使用診斷證明專用紙等其他類紙張書寫,開具醫師應籤全名及日期。

  八、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須在接到有關部門介紹信後方可開具診斷證明書:

  1、涉及司法辦案需要,主管醫師在接到公檢法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執法機關的介紹信、2人以上工作人員證件和辦案函後,報請醫務科或院領導批准後方可出具診斷證明書。醫務科應將執法機關的介紹信及工作人員證件影印件存檔並登記。

  2、因病退休、傷害、殘疾、保險索賠等情況,主管醫師應接到相關部門的介紹信,並附有患者本人的委託書及患者和受委託人雙方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影印件,報請醫務科批准後方可出具診斷證明書。醫務科應將有關部門的介紹信、患者本人的委託書及患者和受委託人雙方的身份證明覆印件存檔並登記。

  3、患者本人要求開具涉法涉規涉保類診斷證明書的,須由經治醫生報請主治醫師以上醫師或科主任簽字,醫務科稽核蓋章後生效。出具診斷證明書的醫生應對所做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

  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醫學診斷證明書管理制度3

  醫學診斷證明書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醫療檔案,是醫生根據病情為病人開具的各種診斷醫療文書生效的最後憑證,維護著醫生和病人雙重的合法權益,並直接反映了醫院的診療水平。為進一步加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等有關檔案精神,特規定如下。

  一、醫學診斷證明書是包括疾病診斷、治療、出生、死亡等的證明檔案,是重要的法律依據。

  二、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的人員應為具有主治醫師及以上職稱,在本醫療機構註冊的執業醫師,出具診斷證明書的醫生對所做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檔案。

  三、醫學診斷證明書診斷專用章由門診部、急診科分別保管,急診科負責急診、夜間及節假日期間醫學診斷證明書的蓋章。無醫務處批准,不得離院使用。

  四、醫師必須親自診查患者並有我院的相關檢驗、檢查結果後方可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醫學診斷書應客觀、全面,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的、客觀的診斷依據,並與病歷中記載的病情和檢查結果相符,主要處理意見也應在病歷中記載備查。否則,不予蓋章。

  五、醫師開具的診斷證明書、休假證明,當日蓋章有效。診斷證明書必須填寫完整(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別、疾病標準全稱、建議、當日時間及醫生簽字、主任簽字)後方能簽章。原則上,急診開具病休假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特殊情況不超過1個月。門診病休證明書僅供病人單位參考。

  六、診斷證明、休假證明只證明病人疾病診斷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時間或醫療建議,不得出現療養、免夜班等非臨床醫學治療內容,不應提及與醫療不相關的其他處理意見。

  七、醫師只能出具在本醫療機構死亡患者的死亡證明檔案,醫師未經特殊授權不得出具勞動能力、傷殘程度及職業病等專用診斷證明檔案。凡涉及司法辦案需要的證明,以及用於因病退休、因病休學、傷害、殘疾、工傷、勞動鑑定、保險索賠、辦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診斷證明,由當事人或家屬持公檢法、交通管理、勞動保障等相關部門的介紹信,經醫務處稽核後,由指定科室醫師按照相關規定開具診斷證明。對學術上有爭議的診斷,應由醫院組織專家會診後,慎重開具醫學診斷證明書。

  八、醫學診斷證明書應加蓋醫院專用印章方為有效,負責加蓋公章的部門應嚴格按照規定對診斷證明稽核、把關、登記、儲存。

  九、醫學診斷證明書嚴禁塗改、偽造、弄虛作假、偷蓋公章,以權謀私,開具虛假診斷證明的醫師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門(急)診病人每次就診、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醫學診斷證明書,遺失不補。醫師在開具醫學診斷證明書時應向病人及家屬交代清楚,囑其妥善保管。

  十一、收費標準:按照山西省物價局釋出的《山西省醫療服務專案價格》(20xx)規定,每份收費1元。

醫學診斷證明書管理制度4

  醫學診斷證明書是證明病人就診過程及診休意見的文字憑據,它是病人考勤、工傷診斷、肇事賠償、司法鑑定以及各類保險報銷的重要憑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現對醫學診斷證明書管理作以下規定:

  一、凡本院有處方權的醫師,有資格為患者開具醫學診斷證明書。實習醫師出具證明,必須經上級醫師審閱簽字,方為有效。

  二、醫師填寫診斷證明要慎重認真,不能單憑患者簡單主訴,而不以科學檢查為依據,或因人情關係利用職權濫開醫學診斷證明書,更不允許出具虛假醫學診斷證明書。

  三、原則上規定出具醫學診斷證明必須由首診醫師書寫。

  四、醫師開具的診斷證明書、休(病)假證明,日期應填寫就診當日,當日蓋章有效,非當日開具不予蓋章(特殊情況見下一條規定)。病休的時間根據病情而定,急診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特殊情況不超過1個月。

  五、對事後的醫學診斷證明書,一般不予補辦。確有特殊情況的,要以事實為依據,核實後並經院領導批准才能補辦,補辦落款日期必須書寫為 補辦當日日期,同時註明“補辦”二字。

  六、因打架鬥毆、兇殺或交通事故,不開病休證明。遇有特殊情況必須有公安部門要求開病休證明的介紹信。

  七、下列情況須接到有關部門介紹信,經主管院長審查,指定專人辦理,方可蓋章生效:

  1、凡涉及司法辦案需要,應有公檢法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執法機關的介紹信;

  2、因病退休、傷害、保險索賠、建議療養、變更工作、外地治療等,應有有關部門的介紹信。

  八、診斷證明書一般交本人帶回,特殊情況由醫院轉交患者單位。涉及法律的診斷證明,由患者單位派人取回。

  九、對學術上有爭議的診斷,需開診斷證明書的,應由醫院組織專家會診,經討論後,慎重開出診斷證明書。

  十、凡涉及司法部門處理的案件中的醫療診斷問題,以法醫部門經過組織鑑定的最後意見為最終診斷。

  十一、醫院不作勞動能力及傷殘程度鑑定。工傷、殘疾鑑定應介紹至勞動保障部門,職業病診斷應介紹至職業病防治機構。

  十二、醫生多開具的醫學診斷證明書在加蓋“重慶宏仁醫院業務專用章”後生效,“重慶宏仁醫院業務專用章”由院辦公室保管,蓋章人員具有審查醫學診斷證明書權利,對不符合規定的醫學診斷證明書給予扣留並及時上報院領導。

  十三、填寫醫學診斷證明書時要求診斷明確,字跡清晰,不能缺項、漏項,不得隨意塗改。醫學診斷證明書開具日期應與門(急)診病歷及出院記錄相符。

  十四、凡不負責任違反上述規定亂開證明或提供偽證或出具虛假醫學診斷證明書的醫務人員,一經查出,一律嚴懲,責任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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