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護區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自然保護區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在學習、工作或是生活中,難免會有事故發生,為了降低事故後果,預先制定應急預案是必不可少的。寫應急預案需要注意哪些格式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自然保護區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自然保護區森林火災應急預案1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提高森林火災應急工作水平,有效預防和及時撲救森林火災,最大限度地減少森林火災危害,保護公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促進我縣經濟、社會、生態和諧發展,編制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森林防火群防群治工作的意見》、《湖南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湘潭市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湘潭縣突發事件總體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城市市區內除外)的森林火災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科學撲救。把保障公眾生命安全作為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不斷提高科學撲救森林火災水平,最大限度地減少森林火災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安全、快速、有效處置森林火災。

  (2)分級負責,屬地為主。森林防火工作在縣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組織機構,制定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嚴格落實森林防火各項責任制。

  (3)各盡其職,協調配合。縣森林防火相關部門既要各盡其責,嚴格落實森林防火各項支援保障措施,又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確保在處置森林火災時做出快速有效應急反應。

  (4)平戰結合,公眾參與。各級政府要堅持貫徹“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針,建立和落實應對森林火災的有效機制,樹立常備不懈的思想,做好應對森林火災的思想準備、預案准備、機制準備、工作準備、隊伍準備、物資與資金準備,必要時,可依法動員和組織各單位和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森林防火撲火工作。

  2. 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縣人民政府及各鄉鎮人民政府設立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市區內除外)的森林火災的防範和應急處置工作。

  2.1 縣森林防火指揮部

  縣人民政府設立湘潭縣森林防火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指揮部),由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任指揮長,縣人武部副部長、縣政府辦分管負責人、縣林業局局長任副指揮長,縣公安局分管負責人以及縣發改局、縣經信局、縣教育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住建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務局、縣農辦、縣衛生局、縣規劃局、縣廣電臺、縣氣象局、縣委宣傳部新聞組、縣人武部、縣消防大隊等單位負責人為指揮部成員。縣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林業局,由縣林業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縣林業局分管負責人兼任辦公室副主任。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 縣指揮部

  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縣森林火災防範和應急處置工作;做好森林防火中長期規劃,安排森林防火年度工作;對全縣森林火災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救援物資等應急保障資源進行統一排程;協調駐縣公安消防部隊以及民兵參加森林撲火救災;統一發布森林火災事故資訊;承辦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和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2.2.2 縣指揮部辦公室

  督促落實縣指揮部的決定;指導、督促鄉鎮人民政府制定森林火災應急預案,並督促執行;推廣森林防火先進技術,森林防火宣傳教育,組織培訓森林防火專業隊伍;組織制定和實施全縣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督促檢查和維護管理森林防火設施裝置;組織加強森林防火值班排程,彙總全縣森林防火工作資訊和森林火災及撲火救援情況資訊,並及時報送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縣人民政府和縣指揮部;制定森林防火措施,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協調縣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森林火災防範與撲救工作,承辦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3 縣指揮部成員單位

  縣林業局:負責全縣森林防火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縣發改局:負責指導全縣中長期森林防火規劃制定,將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負責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國、省、市支援專案的申報,協調重點火險區域的綜合治理專案的實施,並監督執行。

  縣經信局:負責指導林區公共通訊和供電設施建設,保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及相關單位通訊暢通,負責組織搶修被火災損毀的公共通訊和供電線路與裝置,負責保障林區電力設施安全。

  縣教育局:負責將森林防火基礎知識納入中小學校的教育教學安排,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森林防火宣傳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組織應急演練;當森林火災直接威脅大中小學校和其他教育單位時,參與應急避險及應急處置工作。

  縣公安局:負責維護森林火災現場秩序和災區治安交通秩序;指導當地公安機關組織受火災威脅區域的群眾轉移;督促縣、鄉公安機關打擊失火、縱火、偷竊森林防火物資、破壞森林防火工程設施的違法犯罪活動;組織指導縣公安消防大隊配合做好森林火災搶險救災工作。

  縣民政局:負責組織、指導鄉鎮民政部門開展受災災民生活救濟工作;對在撲救森林火災中犧牲、致殘的人員,按照職責許可權承辦追認烈士的申報、審批和傷殘等級認定等工作。

  縣財政局:根據森林防火形勢和有關財政政策,負責及時申報、籌集和撥付森林火災預防、撲救資金;及時下撥縣森林防火所需資金,並進行監督管理。

  縣住建局:負責指導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參與有關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落實有關森林防火專用車輛運輸的優惠政策;及時組織交通運輸工具,保障撲火救災運輸暢通。

  縣水務局:負責為航空護林飛機取水提供支援。

  縣農辦:負責協助森林防火監督和管理部門加強林區農業生產用火的管理;協助森林防火監督和管理部門指導設在林區或毗連的種養殖場的森林防火工作,負責組織種養殖場森林火災後的生產自救工作。

  縣衛生局:負責組織、指導災區衛生防疫和受傷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縣規劃局:負責指導公園、風景名勝區做好防火規劃設計,參與有關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

  縣文體廣新局:負責組織、指導廣播、電視、傳媒網進行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災的宣傳報道;組織播報森林火險天氣等級預報、森林火險預警警報、林火行為預測預報,為森林防火公益廣告無償進行宣傳。

  縣氣象局:負責監測全縣森林防火期內天氣氣候的變化情況,提供森林火險天氣等級預測預報和天氣形勢分析資料;必要時,組織人工增雨作業;發生森林火災時,及時提供火場的天氣氣象資訊和預測預報。

  縣委宣傳部新聞組:負責協調組織森林火災新聞釋出工作,協調新聞媒體的採訪報道和服務工作。

  縣人民武裝部:根據森林防火、撲火需要,負責組織森林防火民兵應急分隊進行森林防火撲火技術訓練和演練;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時,及時組織協調駐潭部隊和民兵、預備役人員參加撲火救災工作。

  縣消防大隊:參加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要求參加的森林火災撲救工作,抓好專業撲火隊伍的訓練和管理,保持應急作戰能力。

  指揮部成員單位如因機構改革等原因職能發生變化,由承接相關職能的單位履行其相應職責。

  2.3 其他單位應急組織機構

  林場、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林區村民委員會和駐林區的牧場、工礦企業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應急組織機構,落實防火責任制,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單位的森林防火督查和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

  2.4 專家組

  縣指揮部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縣指揮部提供決策諮詢和工作建議。

  3. 預防預警機制

  3.1 森林火災預防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識;嚴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規範生產、生活用火行為;加強對高火險時段和危險區域檢查監督,消除各項森林火災隱患;有計劃地燒除可燃物,組織營造生物防火林帶,開設防火隔離帶;加強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加強森林火險預測預警,全面提高預防森林火災的綜合能力。在重點林區和重要防火部位設定暸望臺和監測設施,安排專人監測森林火情,發現火情,立即報告。

  3.2 火險預測預報

  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應建立森林火災預警機制和值班制度,加強對森林火災氣象要素觀測,及時掌握轄區內氣象資訊;設立專門機構並由專門人員掌握森林植被含水率的變化狀態;建立森林火險定期會商機制,對森林火災發生的可能性進行評估,透過各種途徑及時將森林火險預測預報資訊傳遞到每個村民。

  3.3 預警級別與釋出

  根據森林火災發生的潛在危險程度和可能的發展趨勢,預警級別分為一般(Ⅳ級)、較重(Ⅲ級)、嚴重(Ⅱ級)和特別嚴重(Ⅰ級)四級,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3.3.1 IV級預警(藍色警報):每年的森林防火期,即當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止。

  3.3.2 Ⅲ級預警(黃色警報):在森林防火期,行政區域內20%~30%地區連續無降水日數10天~15天或出現4、5級森林火險天氣連續3天~5天和可能出現高火險天氣的時期;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區域內20%~30%地區連續無降水日數20天~25天或出現4、5級森林火險天氣3天~5天的時期。

  3.3.3 Ⅱ預警(橙色警報):在森林防火期,行政區域內30%~40%地區連續無降水日數15天~20天或出現4、5級森林火險天氣連續5天~7天,冷鋒過境前2天~3天,春節、清明節期間可能出現高火險天氣的時期;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區域內30%~40%以上地區連續無降水日數25天~30天或出現4、5級森林火險天氣連續5天~7天的時期。

  3.3.4 I級預警(紅色警報):在森林防火期,行政區域內40%以上地區連續無降水日數20天以上或出現4、5級森林火險天氣連續7天以上;在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區域內40%以上地區連續無降水日數30天以上或出現4、5級森林火險天氣連續7天以上的時期。

  縣指揮部辦公室根據森林火險天氣條件、林區內可燃物易燃程度以及林火蔓延成災的危險程度提出預警級別,經縣指揮部批准後,會同縣委宣傳部新聞組向社會發布。其中Ⅲ、Ⅱ級、I級預警在縣主要新聞媒體上釋出通告,並報告縣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3.4 預警預防行動

  3.4.1 IV級預警:縣指揮部辦公室及各鄉鎮森林防火指揮部要安排專人實行24小時值班,值班電話和手機24小時保持暢通,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訓練準備就緒;各類撲火物資儲備到位;各種撲火機械和通訊工具檢修完畢,保證隨時投入正常使用。

  3.4.2 Ⅲ級預警:在IV級預警響應行動的基礎上,縣指揮部及各鄉鎮人民政府啟動以下響應措施:加強防火值班排程,加強野外火源管理,加強森林防火巡護和暸望監測,加強火險隱患排查,落實防火裝備物資;縣鄉兩級森林消防隊伍進入待命狀態。

  3.4.3 Ⅱ級預警:在Ⅲ級預警響應行動的基礎上,縣指揮部及各鄉鎮人民政府啟動以下響應措施:加強24小時值班排程,嚴查野外違規用火,加大預警資訊宣傳力度,開展森林防火工作督查,做好防火物資調撥準備;各級消防隊伍和民兵隊伍進入臨戰狀態;各級防火工作人員取消休假,原則上不得外出。

  3.4.4 I級預警:在Ⅱ級預警響應行動的基礎上,縣人民政府及各鄉鎮人民政府啟動以下響應措施: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實行入山防火檢查,派出工作組對重點區域進行蹲點督查,全面落實各項預防和應急措施;各級防火工作人員處於高度臨戰狀態。

  3.5 預警警報解除

  在森林防火期,當預警級別範圍內日降雨量達到5毫米以上時,降低預警級別或解除預警預報。在非森林防火期,當預警級別範圍內日降雨量達到5毫米以上時,由縣指揮部解除預警預報,並予以公佈。

  4. 應急響應

  4.1 災害分級

  按受害森林面積和傷亡人數,森林火災分為一般森林火災、較大森林火災、重大森林火災和特別重大森林火災。

  一般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3人以下的,或者重傷10人以下的。

  較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上100公頃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00公頃以上1000公頃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別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000公頃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傷100人以上的。

  有關數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4.2 分級響應

  初判發生一般森林火災和較大森林火災,由縣、鄉鎮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指揮;初判發生重大森林火災,接受市級森林

  火指揮部組織、指揮;初判發生特別重大森林火災,報告省森林防火指揮部,接受省森林防火指揮部的組織、指揮和協調。必要時,可對指揮層級進行調整。森林火災發生後,根據其危害程度和發展趨勢,縣級層面設定Ⅳ級、Ⅲ級、Ⅱ級和Ⅰ級四個應急響應等級。

  4.2.1 IV級響應

  (1)啟動條件。符合以下條件時,縣指揮部啟動Ⅳ級響應:初判發生一般森林火災;火災發生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難以控制或者6小時內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

  (2)響應措施。縣火災發生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啟動森林火災應急響應,在火災現場設立現場指揮部,鄉鎮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必須第一時間趕到現場進行指揮撲救,火災發生2小時內尚未撲滅明火的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必須趕到現場進行指揮撲救;發生難以控制或4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縣林業局主要負責人必須趕到現場進行指揮撲救;發生難以控制或者6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縣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要趕到現場,統一指揮火災應急救援工作;發生難以控制或者12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要趕到現場,統一指揮火災應急救援工作。鄉鎮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要第一時間將起火時間、起火地點、起火原因、火場範圍、天氣形勢及組織撲救等情況,向縣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再由縣指揮部辦公室彙總上報市指揮部辦公室。

  4.2.2 Ⅲ級響應

  (1)啟動條件。符合以下條件時,縣指揮部啟動Ⅲ級響應:初判發生較大森林火災;發生在縣行政邊界、受害森林面積超過20公頃;火場持續6小時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且火勢仍在蔓延;直接威脅城鎮、農村居民聚居點、重要設施、危險品倉貯和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革命紀念地;其他需要由縣指揮部直接指揮撲救的森林火災。

  (2)響應措施。縣指揮部指揮長應迅速批准啟動Ⅲ級響應。相關領導、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人、專家組有關成員應在 1小時內到達指定地點,會商火情,組建火災現場督導組、綜合排程組、後勤保障組和技術諮詢組等專門工作組,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現場督導組 由縣指揮部副指揮長牽頭,縣指揮部辦公室等部門負責人組成。深入火災現場一線,檢查監督落實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市人民政府、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對撲救火災的指示精神有關情況;及時向縣指揮部反饋火場資訊,協調解決撲救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困難。

  綜合排程組 由縣林業局牽頭,縣人民武裝部、縣公安局、縣經信局、縣廣播電視臺、縣氣象局等部門負責人組成。進行全方位的綜合排程,全面掌握火情動態、火災現場天氣狀況和撲救情況;協調組織落實撲火力量、通訊聯絡、火災現場監測及部門間配合等各項應急處置措施。

  後勤保障組 由縣發改局牽頭,縣財政局、縣衛生局、縣民政局、縣公安局、縣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人組成。協調公路、鐵路等相關部門確保撲火人員、撲火機具、撲火裝置及救援物資快速運輸;協調維持災區社會治安秩序;協調傷員救治、災民安全轉移、救援物資籌措等後勤保障工作,同時組織力量開展火案偵破。

  技術諮詢組 由縣林業局牽頭,有關專家組組成。根據撲火進展情況、火場地形和森林資源情況、火災現場氣象趨勢等,對火災現場態勢及火情發展趨勢進行科學分析、判斷、評估,為撲火戰略和階段性撲火戰術提供技術諮詢。

  縣指揮部辦公室應加強與火災發生地的鄉鎮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撲火現場指揮部以及縣專門工作組的聯絡,密切關注火災應急救援的發展態勢,每1小時向縣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一次情況。

  4.2.3 Ⅱ級響應

  (1)啟動條件。符合以下條件時,縣指揮部向市指揮部提出啟動Ⅱ級響應的申請:初判發生重大森林火災;發生在市行政邊界、受害森林面積超過50公頃;火場持續48小時仍未撲滅明火;燒燬森林面積100公頃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傷且火勢仍在蔓延;已經燒入或者直接威脅城鎮、農村居民聚居點、重要設施、危險品倉貯和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革命紀念地核心地區;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直接參與協調指揮撲救的森林火災。

  (2)響應措施。在Ⅲ級響應基礎上,在市指揮部的領導下,加強以下應急措施:縣指揮部指揮長趕赴火災現場指揮,設立撲救指揮、後勤保障、救護安置、秩序維持、宣傳報道等工作組,科學制定森林火災撲救方案;縣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人和專家組成員前往現場,按職責分工聯合開展應急救援;根據需要,協調增調駐潭解放軍、武警部隊、公安消防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及專業森林消防隊等跨區域參加火災撲救工作;加強重要目標和重大危險源的保護,防範發生次生災害;組織統一發布森林火災資訊,做好相關宣傳報道及輿論引導工作。必要時,請求省森林防火指揮部支援。

  4.2.4 Ⅰ級響應

  (1)啟動條件。符合以下條件時,縣指揮部向省、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提出啟動Ⅰ級響應的申請:初判發生特別重大森林火災;火場持續72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燒燬森林面積300公頃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30人以上重傷;其他需要由省人民政府協調指揮撲救的森林火災。

  (2)響應措施。在Ⅱ級響應基礎上,請求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啟動Ⅰ級響應,必要時,請求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向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申請啟動國家森林防火應急響應,接受省、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落實撲火救災具體工作。

  4.3 火情報告

  建立統一的森林火災報警系統。任何公民一旦發現森林火災,應透過電話等形式向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警。各級森林防火辦應將值班電話向社會公佈,以方便公眾發現森林火災後及時報警。縣指揮部辦公室報警電話為:57880100。森林火災資訊報告實行有火必報制度,對轄區內的森林火災,各級森林防火辦核實情況後及時報告上一級森林防火辦。對衛星監測的林火熱點,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及各鄉鎮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必須在事發後30分鐘內,報告市指揮部辦公室(或在省森林防火網路上反饋)。森林防火期內,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及各鄉鎮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應每天向上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森林火情。

  一般火情,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按照林火日報、林火月報的規定進行統計,並上報市指揮部辦公室。森林火災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鄉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應立即報告縣指揮部辦公室:

  (1)縣界附近的森林火災;

  (2)受害森林面積1公頃以上的森林火災;

  (3)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森林火災;

  (4)2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

  (5)威脅居民區和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

  (6)國家級、省級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的森林火災;

  (7)鄉行政邊界區危險性較大的森林火災;

  (8)網路、電視等公眾媒體已播發的森林火災;

  (9)需要縣支援撲救的森林火災。

  (10)其他需要報告的森林火災。

  縣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後,應立即向縣指揮部和縣人民政府報告火災事態發展和應急救援進展等情況,並向縣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通報情況。所有森林火災資訊綜合報送均按湖南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印發《湖南省森林防火值班規定》和《湖南省森林火災資訊報送暫行規定的通知》(湘森指辦〔2014〕53號)要求辦理。森林火災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縣指揮部辦公室應立即報告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森林火災;威脅居民區或者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12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發生在市交界地區、危險性大的森林火災;發生在國家級、省級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的森林火災;網路、電視等公眾媒體已播發的森林火災;需要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支援撲救的森林火災;其他需要報告的森林火災。

  4.4 撲火指揮

  森林火災撲救工作由當地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指揮。跨行政區域的森林火災撲救,由上一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協調、指導,事發地森林防火指揮部分別指揮。

  4.4.1 撲火現場指揮部

  各級人民政府啟動森林火災應急響應後,有關領導和人員必須立即趕赴火災現場,並根據撲火工作需要設立撲火現場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火災應急救援工作。撲火現場指揮部主要職責是:

  (1)組織火災現場偵察,掌握火災現場及周圍的具體情況(包括燃燒面積、森林可燃物型別;火災現場地形、地勢、風向、風速、氣溫、火勢蔓延速度;火災現場內及周圍的居民、設施以及影響火災撲救的有關條件)。

  (2)制定撲火作戰計劃(包括撲火措施)。

  (3)計算所需撲救力量和具體部署,合理劃分撲火戰區。

  (4)掌握撲火程序,並根據火災現場變化情況適時調整撲火力量。

  (5)做好撲火後勤物資分配工作。

  (6)做好火災現場撲救人員的安全避險工作,嚴防撲火救災人員傷亡事故發生。

  (7)向本級森林防火指揮部隨時報告火災現場情況,及時傳達、落實上級指令。

  (8)火災撲滅後,繼續組織撲火人員做好餘火清理工作,劃分責任區域,留足人員看守火場。經檢查驗收,達到無火、無煙、無氣後,撲火人員方可撤離。

  4.4.2 指揮原則

  (1)逐級指揮原則。堅持由上到下逐級指揮。下級森林防火指揮部必須執行上級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命令。為避免指揮混亂,上級森林防火指揮部無特殊情況不越級下達命令。

  (2)統一指揮原則。撲火現場指揮部是撲火現場的最高指揮機構,所有參加撲火救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無條件地服從撲火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3)分割槽指揮原則。在火災現場範圍較大且分散的情況下,可將火災現場劃分若干戰區,成立戰區撲火指揮部,在撲火現場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各戰區指揮部負責本戰區撲火救災的組織指揮工作。

  (4)部隊獨立指揮原則。在執行森林撲火任務時,部隊可單獨設立指揮部,在撲火現場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具體負責部隊撲火救災的指揮工作。

  4.4.3 撲救原則

  (1)在撲火過程中,要把保護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

  (2)在撲火戰略上,要尊重自然規律,採取“阻、打、清”相結合集中優勢兵力打殲滅戰。

  (3)在撲火戰術上,採取整體圍控,各個殲滅;重兵撲救,徹底清除;阻隔為主,正面撲救為輔等多種方式和手段,儘量減少森林資源損失。

  (4)在撲火力量使用上,堅持以專業或半專業森林消防隊、民兵應急分隊和駐潭部隊、武警、公安消防部隊等專業力量為主,當地幹部職工、群眾等非專業力量為輔的原則,因地制宜,統一組織指揮。不得動員老、幼、病、殘、孕及其他不適宜參加森林火災撲救的人員參加撲救工作。

  (5)在落實責任制上,採取分段包乾、劃區包片的辦法,嚴格實行撲火、清理和看守火場的責任制。

  4.5 應急基本措施

  (1)轉移安置人員。當居民點、人員密集區受到森林火災威脅時,及時採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緊急疏散方案,迅速有序組織疏散受威脅人員,確保公眾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群眾安置工作,確保群眾基本生活。

  (2)保護重要目標。當重要民生、經濟、軍事設施和重大危險源受到火災威脅時,迅速調集專業隊伍,透過開設隔離帶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脅,確保目標安全。

  (3)維護社會治安。加強對受森林火災影響區域的社會治安管理,必要時對區域性地區實施交通管制,嚴厲打擊藉機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傳播謠言等違法犯罪行為。在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等重要場所加強治安巡邏,維護社會穩定。

  (4)採取開闢防火隔離帶等措施,防止火勢蔓延。

  (5)根據需要和可能,適時實施人工增雨作業。

  (6)若需森林武警部隊增援或者實施飛機滅火時,縣指揮部向市指揮部提出申請,由市指揮部向上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請求支援。

  (7)若需徵用社會物資、裝置、交通工具時,一般應先報批後徵用,緊急情況下可先徵用後報批。

  4.6 擴大應急和應急聯動

  在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中,啟動高級別應急響應時,低級別應急響應同時啟動。當森林火災跨部門時,相關部門同時啟動本部門應急響應,應急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當森林火災跨本市行政區域時,接受上級政府的組織、指導和協調。

  4.7 資訊釋出

  縣指揮部辦公室會同縣宣傳部新聞組按照《湘潭縣突發事件新聞釋出應急預案》規定要求,透過釋出新聞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釋出會和網站、官方微博等多種方式、途徑,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地向社會發布森林火災和應對工作資訊。資訊內容包括起火時間、火災地點、過火面積、損失情況、人員傷亡、撲救過程和火案查處、責任追究等。

  4.8 應急結束

  森林火災全部撲滅、火場清理驗收合格、次生災害後果基本消除後,由啟動應急響應的原機構決定終止應急響應。

  5. 後期工作

  5.1 善後處理

  5.1.1 災民安置和災後重建

  森林火災發生地的人民政府負責妥善安置災民和災後重建工作;妥善解決因撲救森林火災引起的矛盾和糾紛;對火燒跡地,做好植樹造林規劃並限期完成;對火災損害的設施,及時組織修復,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對在森林火災撲救中犧牲人員,符合烈士條件的,由民政部門依照規定辦理追認烈士手續。

  5.1.2 火災損失財產處理

  因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被徵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完好無損的,應及時返還;已造成損害尚能修復的,負責修復或補償修復款;無法修復的,按重置價補償;造成其他物資消耗的,按實際消耗補償。所有補償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5.1.3 撲火費用支付

  幹部、職工(含合同工和臨時工,下同)參加撲火期間的工資、旅差費、生活補助費,由其所在單位支付;非幹部、職工參加撲火期間的誤工補助、生活補助及其他費用,按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由發生火災的單位支付;參加撲救外單位森林火災的專業、半專業消防隊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器材、裝備等費用,按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由發生火災的單位支付。上述應由發生火災的單位支付而其確實無力支付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支付。

  5.2 火災評估

  林業部門應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及時對森林火災發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積和蓄積、人員傷亡、其他經濟損失等情況進行調查和評估,向當地人民政府提交評估報告;一般火災由鄉鎮林業部門負責,較大及以上森林火災由縣級林業部門負責;必要時,同時上報市指揮部辦公室。森林火災損失評估方法和標準,按國家林業局制定的《森林火災損失評估技術規範》執行。

  5.3 火案查處

  火災發生後,當地公安派出所要立即介入調查,固定相關證據,控制相關嫌疑人,並移交林業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如涉嫌刑事犯罪,則移交森林公安機關進行查處。

  5.4 工作總結

  撲火工作結束後,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要及時進行全面總結,重點分析火災發生的原因、應吸取的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縣指揮部根據縣人民政府的要求報送森林火災撲救工作總結。

  6. 保障措施

  6.1 通訊保障

  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應充分使用湖南省森林防火資訊管理系統,加強森林防火通訊網路和火場應急通訊系統建設,配備必需的通訊裝置和通訊指揮車,充分發揮森林防火專業網路系統作用;同時配置電話同步錄音裝置、傳真機、網際網路終端,利用公用通訊網建立通訊聯絡。並依託和利用有線公用網,建立有線電話、衛星電話、移動手機、無線電臺及網際網路等有機結合,反應迅速、靈活機動、穩定可靠的火場應急通訊系統。

  6.2 隊伍保障

  縣級必須建立1支50人以上的專業森林消防隊伍,有森林防火任務的鄉鎮和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必須建立1支30人以上的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有森林防火任務的地方和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群眾森林消防隊伍。撲救森林火災應以上述隊伍為主,需要臨時動員社會力量時,由火災發生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需要跨地區增援撲火力量的,由火災發生地森林防火指揮部提出申請,經上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批准,實施跨區增援。

  6.3 醫療衛生保障

  縣人民政府負責儲備必要藥品、醫療器械,確定參與森林火災應急醫療衛生人員名單,制訂醫療衛生隊伍和物資排程等方案。因森林火災造成人員傷亡時,當地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救治工作;傷員由當地衛生醫療部門進行救治,必要時衛生部門應組織醫療專家進行救治。

  6.4 物資保障

  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堅持按需儲備、本級保障為主、上級補充為輔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應按規定儲備足額的森林防火物資,撲救森林火災物資不夠時,可向上一級森林防火指揮部申請物資援助。加強對儲備物資的管理和維護,確保撲救火災應急所需,具體標準按《全國森林防火物資儲備標準》執行。

  各級森林消防隊伍的撲火機具、防護裝備和通訊器材,相應由各級人民政府按標準配備。其他臨時救災隊伍的撲火機具和防護裝備,由當地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配備和收回。應急救災時,若需徵用社會物資、裝置、交通工具等,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6.5 經費保障

  森林火災預防與應急處置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部門按《湘潭縣財政應急保障預案》執行。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確保森林防火所需支出。

  6.6 技術保障

  縣氣象部門應為撲火工作提供火場氣象服務,包括火場天氣實況、天氣預報、高火險警報、衛星遙控監測、人工增雨等氣象服務。縣指揮部辦公室建立森林防火專家資訊庫,彙集各個領域森林防火專家資訊,充分發揮專家組的要作用,確保森林防火救災決策的科學性。要加強林火衛星監測系統(RS)、林火地理資訊系統(GIS)、撲火隊員跟蹤定位系統(GPS)、火場氣象服務系統等的科研成果的應用與配備。及時更新森林防火、撲火指揮決策支援系統的軟硬體技術與裝置,實現森林防火決策與指揮的智慧化、資料化。

  7. 監督管理

  7.1 宣傳、培訓和演練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加強森林火災事故預防、應對知識和技能的宣傳普及工作,增強公眾的森林防火意識和能力;加強森林火災撲火指揮員、消防隊員、值班員的培訓,提升應急指揮和撲救水平;結合實際情況,建立森林撲火培訓演練基地,每年至少要開展一次森林火災應急演練。

  7.2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森林火災預防和應急救援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遲報、漏報、謊報、瞞報森林火災資訊,或在應急處置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3 監督檢查

  縣林業局、縣應急管理辦公室對本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障應急措施到位。

  8. 附則

  8.1 預案管理與更新

  縣林業局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提請縣人民政府修訂完善本預案。

  8.2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縣林業局負責解釋。

  8.3 預案制定與實施

  本預案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自然保護區森林火災應急預案2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積極撲救”的工作方針,有效預防和及時撲救森林火災,最大程度地減少森林火災危害,保護森林資源、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維護自然生態平衡和公共利益。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國家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湖南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岳陽市森林火災總體應急預案》、《平江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森林火災的防範和應急處置。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作為應急處置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不斷提高森林火災的科學預防和科學撲救水平,做到安全、快速、有效處置,最大程度地避免人員傷亡,努力保護人民群眾財產和公共設施的安全。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森林防火實行縣、鄉鎮、村三級行政領導負責制。縣長、鄉鎮長、村主任為第一責任人;國有林場、森工林場、集體林場、股份制林場實行場長負責制。森林防火工作實行縣級領導包鄉鎮,鄉鎮幹部包村,村幹部、黨員、組長包山頭、農戶的立體管理。森林防火成員單位共同參與森林防火工作。在縣委、縣政府統一領導下,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按照分級管理、分級響應的原則,嚴格落實森林防火各項責任制。

  (3)協調配合,快速反應。各單位應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履行職責,落實各項支援保障措施,盡職盡責、密切協作、形成合力,確保在處置森林火災時作出快速應急反應。

  (4)平戰結合,公眾參與。在全面落實各項森林火災防範措施基礎上,切實做好應對突發森林火災的思想準備、機制準備和工作準備,依法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森林防火工作,建立健全應對森林火災的有效機制,做到常備不懈。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林場設立森林防火指揮部(或防火領導小組),單位行政一把手任指揮長(或組長),負責本行政區域森林火災的防範和應對工作。

  2.1應急組織機構

  縣人民政府設立平江縣森林防火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由縣委副書記、縣長任指揮長,縣委副書記任政治委員,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任常務副指揮長,縣武裝部長、縣人大副主任、縣政協副主席、縣農村辦主任、縣林業局局長任副指揮長,縣人武部、縣政法委、縣監察局、縣農村辦、縣委督查室、縣政府考評辦、縣公安局、縣檢察院、縣人民法院、縣教育局、縣衛生局、縣財政局、縣林業局、縣安監局、縣民政局、縣環保局、縣交通局、縣新聞中心、縣廣播局、縣氣象局、縣電力局、縣森林公安分局、縣消防大隊、縣電信局、縣財保公司、縣移動公司負責人為指揮部成員。

  縣森林防火指揮部下設辦公室,縣林業局分管副局長兼任主任。

  2.2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縣森林防火指揮部

  貫徹執行國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針、政策,監督檢查《森林防火條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及本預案的實施,組織、協調、監督全縣森林火災防範和應急處置工作,對全縣森林火災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救援物資等應急保障資源進行統一排程,必要時,直接指揮森林火災現場的撲火救災工作;統一協調民兵撲火應急隊以及公安、消防、武警部隊參加森林撲火救災。

  2.2.2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為縣政府常設機構,主要職責是督促落實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決定和指示;指導、督促各鄉鎮人民政府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和執行;組織森林防火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培訓森林防火專業隊伍;組織制定和實施全縣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督促檢查和維護管理森林防火設施裝置;組織加強森林防火期的值班排程,彙總全縣森林防火工作資訊和森林火災資訊,並及時歸口報送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組織開展全民森林防火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實施森林火災的預防工作,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承辦市森林防火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3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

  縣人武部:負責組建一支30-50人的民兵撲火應急隊,並裝備必要的撲火工具,需要調動時,服從指揮長指揮。

  縣政法委:負責領導、指揮、協調公、檢、法查處森林火災案件。公、檢、法三家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互相協調、配合,加大打擊查處力度,對森林火災案件的查處率要達到100%以上。

  縣監察局:負責查處森林火災案件中涉及的相關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做到有案必查、嚴肅處理;指導建立健全森林火災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的制度辦法。

  縣新聞中心:負責按照森林防火指揮部制定的森林防火宣傳計劃,利用各種宣傳手段組織和指導全縣森林防火宣傳工作。

  縣委督查室、縣政府考評辦:根據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要求,負責定期對各鄉鎮及縣直各成員單位的森林防火工作開展督查,督查情況要實事求是地向縣委、縣政府彙報,並督促工作整改落實。

  縣公安局:撲火搶險期間,負責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指揮當地公安機關組織群眾撤離和轉移;調派警力維護重、特大森林火災現場秩序和災區治安、交通秩序;督促、指導打擊偷竊森林防火物資、破壞森林防火工程設施的違法犯罪活動;指導全縣森林消防隊伍的技術訓練,調派公安消防部隊參加森林火災搶險救災工作;當森林火災直接威脅城鎮、農村居民聚居點或者引發石油等危險品火災時,與森林撲火救災聯動。

  縣教育局:負責將森林防火基礎知識納入中小學校的教育教學安排,每學期給家長寫一封防火信,寫防火門板標語,在高危期間開展防火路隊宣傳等活動。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森林防火宣傳工作,當森林火災直接威脅中小學校時,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縣衛生局:負責制定森林火災傷病員搶救預案,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時,組織做好災區衛生防疫和受傷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防火期間,要開設醫療搶救綠色通道。

  縣財政局:根據森林防火形勢和有關財政政策,負責及時申報、籌集和撥付森林火災預防、撲救資金,並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森林防火資金的監督管理。

  縣林業局:歸口組織、管理、指導、協調全縣森林防火工作;積極為縣委、政府參謀;實施生物防火林帶建設;組織、指導林區災後重建和恢復生產;林業局黨委全體成員及股室包乾負責指導聯絡鄉鎮、林場的森林防火工作。

  縣安監局:負責加強對煙花鞭炮銷售網點的管理,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組織引導供銷商對購買菸花鞭炮和錢紙、蠟燭的人員進行森林防火教育。

  縣民政局:負責指導重、特大森林火災的災民的生活救濟工作;對撲救森林火災犧牲、致殘的人員,按照職責許可權承辦追認烈士的申報、審批和傷殘等級評定等工作。

  縣交通局:負責落實有關森林防火專用車輛的優惠政策,對撲火救災的車輛負責開設綠色通道,免收縣內過路過橋費,對森林防火專用車輛免收養路費。在撲救重、特大森林火災時,及時組織交通運輸工具,保障撲火救災運輸暢通。

  縣廣播電視局:負責按防火指揮部指令要求在重要火險期內,無償釋出森林防火公益廣告、製作森林防火專題節目。

  縣氣象局:負責監測森林防火期內天氣氣候的變化情況,提供森林火險天氣等級預測預報和天氣形勢分析資料;負責無償向指揮中心和廣電局報送天氣情況,利用有關資訊平臺釋出天氣資訊和火災預警資訊;及時提供火場的天氣預報和相關氣象服務產品。

  縣電力局:負責保證縣森林防火指揮中心正常用電,遇有山火發生對相關線路的供斷電,要服從防火指揮部的排程;對林區的高壓線路要定期檢修,防止高壓線墜落引發山火。

  縣森林公安分局:負責火災案件的偵破工作,嚴格執法,從重從快打擊處理失火犯罪人。

  消防大隊:負責按照城市消防的備警制度做好森林火災撲救準備工作,隨時服從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調令。

  電信局:負責確保防火指揮中心和全縣各鄉鎮、林場及縣直防火成員單位電信暢通,發生故障要積極搶修。

  移動公司:負責在防火期內向全縣手機使用者無償釋出4次以上森林防火簡訊息,在高火險期內按指揮指令要求無償釋出森林防火簡訊。

  防火期內,成員單位保證24小時通訊暢通,凡所聯絡的鄉鎮發生山火,成員單位要組織力量在第一時間趕赴火災現場,指導撲救工作,主要領導必須親臨一線指揮。同時,要安排車輛備用,隨時接受防火指揮部的調配。

  2.3其他單位應急組織機構

  林場、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林區村民委員會和駐在林區的農場、牧場、工礦企業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組織,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單位領導負責制,負責本單位的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

  2.4專家組

  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聘請有關專家組成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專家組,負責為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提供決策諮詢和工作建議。

  3.預防預警機制

  3.1森林火災預防

  (1)各級人民政府要開展經常性的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新聞部門(縣電視臺、鄉村有線電視臺)要釋出森林防火公益廣告,縣移動公司要釋出森林防火短訊,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森林防火意識。

  (2)嚴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規範生產、生活用火行為。縣、鄉鎮、村層層簽訂責任狀,明確責任,落實措施,鄉鎮與農戶簽訂森林防火責任狀,簽訂率必須保證達到100%。各村明確一至兩名專職護林員。森林防火期內禁止一切林區野外用火,如燒坡邊、燒田坎、燒火土灰、燒蜂窩等,國慶、春節、元宵、清明、春耕等重要節日和高火險期實行重點管護,組織護林員巡山。

  (3)加強對高火險時段和危險區域檢查監督,消除各項火災隱患。森林防火期內,重點林區、國有林場、森工林場在進入林區要道口設立火種檢查站。

  (4)對重點林區、國有林場、森工林場、鄉鎮、村集體林場、股份制林場、森林公園、林業工程綠化專案造林以及公共墳山墓地實行重點管護。新造林連片在500畝以上必須設定防火隔離帶或營造防火林帶。

  (5)對老、弱、病、殘、痴呆、精神病人、學生、小孩等人群實行重點監護,由家屬、學校、村幹部落實專人看管,簽訂管護責任狀,杜絕隱患。

  (6)加強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加強森林火險預測預警,全面提高預防森林火災的綜合能力。

  (7)建立縣際、鄉際、村際三級聯防體系。鄉鎮之間、村與村之間、國有林場與村之間每年召開森林防火聯防年會,落實聯防措施。

  3.2火險預測預報

  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應建立森林火災預警機制和值班制度,加強對森林火災有關氣象要素觀測,及時掌握轄區內氣象要素的變化;設立專門機構並組織專門人員觀察瞭解森林植被含水率的變化狀態;透過各種途徑及時釋出森林火險預測預報。

  3.3預警級別與釋出

  根據森林火災發生的潛在危險程度和可能的發展趨勢,預警級別分為一般(Ⅳ級)、較重(Ⅲ級)、嚴重(Ⅱ級)和特別嚴重(Ⅰ級)四級,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3.3.1IV級預警(藍色警報):每年的森林防火期。

  3.3.2III級預警(黃色警報):在森林防火期,行政區域內20%以上地區連續無降水日數10天以上或出現4、5級森林火險天氣連續3天以上和可能出現高火險天氣的時期;在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區域內20%以上地區連續無降水日數20天以上或出現4、5級森林火險天氣連續3天以上的時期。

  3.3.3II級預警(橙色警報):在森林防火期,行政區域內30%以上地區連續無降水日數15天以上或出現4、5級森林火險天氣連續5天以上,冷鋒過境前2至3天,春節、清明節期間可能出現高火險天氣的時期;在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區域內30%以上地區連續無降水日數25天以上或出現4、5級森林火險天氣連續5天以上的時期。

  3.3.4I級預警(紅色警報):在森林防火期,行政區域內40%以上地區連續無降水日數20天以上或出現4、5級森林火險天氣連續7天以上;在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區域內40%以上地區連續無降水日數30天以上或出現4、5級森林火險天氣連續7天以上的時期。

  各鄉鎮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各地森林火險天氣條件、林內可燃物易燃程度以及林火蔓延成災的危險程度提出預警級別,經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批准後向社會發布。其中II級、Ⅰ級預警在主要新聞媒體上釋出通告,並報告縣人民政府和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縣、鄉鎮森林防火指揮部應根據本地區降水及森林火險天氣等級情況釋出森林火災預警,並報上級森林防火指揮部備案。

  3.4預警預防行動

  3.4.1IV級預警: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要安排專人實行24小時值班,值班電話或手機24小時開通,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進入臨戰狀態;各類撲火物資儲備到位;各種撲火機械和通訊工具檢修完畢,隨時保證投入使用。

  3.4.2III級預警:在保持IV級預警響應機制的基礎上,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組織專門力量加強對重點森林防火部位的巡查巡護。

  3.4.3II級預警:在保持III級預警響應機制的基礎上,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領導要到各自聯絡的森林高火險地區進行督促檢查;森林防火部門的工作人員全天候待命。

  3.4.4I級預警:在保持II級預警響應機制的基礎上,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發布通告,在林區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重點地區和重要防火部位實行嚴防死守。

  各鄉鎮要在重點林區建立森林火情瞭望臺,在國家級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和革命紀念地、風景名勝區的核心區域建設森林防火監控系統。預警期間,所有了望臺和電視監控系統實行全天候瞭望監控,縣防火辦充分利用國家林業局林火監測預警中心和省氣象局衛星遙感監測系統,及時監測和掌握森林火情。

  3.5預警警報解除

  在森林防火期,當預警級別範圍內日降雨量達到5毫米以上時,降低預警級別或解除預警預報。在非森林防火期,當預警級別範圍內日降雨量達到5毫米以上時,解除預警警報。

  4.應急響應

  4.1響應級別

  根據森林火災的危害程度和發展趨勢,森林火災應急響應分為Ⅳ級、Ⅲ級、Ⅱ級和Ⅰ級。

  4.1.1IV級森林火災:火災發生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難以控制或者8小時內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

  4.1.2Ⅲ級森林火災:發生在縣市區行政邊界、受害森林面積超過20公頃;火場持續24小時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且火勢仍在蔓延;直接威脅城鎮、農村居民聚居點、重要設施、危險品倉貯和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革命紀念地;其他需要由縣人民政府直接指揮撲救的森林火災。

  4.1.3Ⅱ級森林火災:發生在市行政邊界、受害森林面積超過50公頃;火場持續48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燒燬森林面積100公頃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傷且火勢仍在蔓延;已經燒入或者直接威脅城鎮、農村居民聚居點、重要設施、危險品倉貯以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革命紀念地核心地區;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直接參與協調指揮撲救的森林火災。

  4.1.4Ⅰ級森林火災:發生在省際行政邊界地區、危險性較大的森林火災;火場持續72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燒燬森林面積300公頃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30人以上重傷;其他需要由省人民政府、國務院協調指揮撲救的森林火災。

  4.2響應行動

  4.2.1Ⅳ級森林火災:火災發生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啟動應急預案,由所在地鄉鎮、村撲火隊迅速組織撲救,及時向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和聯絡鄉鎮的縣級領導報告有關情況,鄉鎮主要領導必須第一時間到火災現場組織撲救。鄉鎮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要立即將起火時間、起火地點、起火原因、火場範圍、天氣形勢及組織撲救等情況,向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縣防辦要全面掌握火災撲救動態,及時向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情況;根據火災發展態勢,派出現場督導組協助和指導撲火前線指揮部開展撲救工作。

  4.2.2Ⅲ級森林火災:縣人民政府啟動應急預案,在火災現場設立縣撲火前線指揮部,統一指揮火災應急救援工作。縣防火指揮部報告縣四大家主要領導,縣指揮部指派一名副指揮長到一線指揮。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隨時掌握火場撲救動態,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設立前線指揮部:由指揮長任前線總指揮長。

  指揮排程中心:指揮排程中心設防火辦。由總指揮長指定一名縣級領導或防火指揮部成員任主任,負責收集情況,反饋資訊,組織後備撲火力量以及撲火運輸車輛排程。

  交通運輸保障組:由指揮排程中心主任任組長,隨時調動縣直單位車輛。縣交警大隊負責維護交通秩序,保證通往火災現場的道路暢通。

  醫療救護組:由衛生局局長任組長,組織醫療力量,做好救護準備,開設急救通道。

  電力保障組:由電力局局長任組長,組織力量,確保救災用電供應。

  通訊保障組:由指揮部排程中心主任明確電信局局長或移動公司負責人任組長,負責通訊保障。

  其他後勤保障組:由總指揮長指定一名縣級領導或防火指揮部成員任組長,負責食品、飲水等後勤物資保障。

  調動縣人武部民兵應急連或公安、消防、武警撲火後備力量由總指揮長決定。

  4.2.3Ⅱ級森林火災:由縣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縣政府啟動應急預案。成員單位領導和專家組有關成員在3小時內到達縣森林防火指揮中心,會商火情,組建火災現場督導組、綜合排程組、後勤保障組和醫療救護組等專門工作組,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在火災現場設立撲火前線指揮部,擬訂撲救方案,調動撲火力量,下達撲救任務;及時向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反饋火場資訊,協調解決撲救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困難。縣林業局、縣人武部、縣公安局、縣氣象局、縣電力局、縣廣播局等部門聯合組成綜合排程組,進行全方位的綜合排程,全面掌握火情動態、火災現場天氣狀況和撲救情況;協調組織落實撲火力量、通訊聯絡、火災現場監測及部門間配合等各項應急處置措施。縣財政局、縣交通局、縣衛生局、縣民政局、縣公安局等部門聯合組成後勤保障組,確保撲火人員、撲火機具、撲火裝置及救援物資快速運輸;協調維持災區社會治安秩序;協調傷員救治、災民安全轉移、救援物資籌措等後勤保障工作,同時森林公安分局組織力量開展火案偵破。同時加強與火災發生地的鄉鎮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撲火前線指揮部以及市專門工作組的聯絡,密切關注火災應急救援的發展態勢,每2小時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一次情況。

  4.2.4Ⅰ級森林火災: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指揮長主持召開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會議,會商火情,部署應急救援工作;縣森林防火指揮長帶領現場督導組、技術諮詢組赴火災現場,設立市撲火前線指揮部,協調指揮撲救火災。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每1小時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一次情況。根據火災發展態勢,及時請求市人民政府支援。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啟動《岳陽市森林火災總體應急預案》時,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指揮長赴火災現場協調設立省撲火前線指揮部。

  4.3火情報告

  森林防火期內,縣110指揮中心、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6284559)值班電話同時啟動,24小時值班。各鄉鎮24小時值班,保證有一名領導帶班。任何公民一旦發現森林火災,應透過電話等形式向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警。對衛星監測的林火熱點,各鄉鎮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必須在接到核查通知後1小時內,將核查結果報告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等情況。

  一般火情,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按照林火日報、林火月報的規定進行統計,上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出現下列森林火災之一時,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應立即核准情況後報告到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1)省界附近的森林火災;

  (2)受害森林面積100公頃以上的森林火災;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的森林火災;

  (4)12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

  (5)威脅居民區和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

  (6)國家級、省級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的森林火災;

  (7)縣(市)行政交界區危險性較大的森林火災;

  (8)需要市支援撲救的森林火災。

  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等情況,並向省森林防火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通報情況。

  4.4撲火指揮

  4.4.1撲火前線指揮部

  各級人民政府啟動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後,有關領導和人員必須立即趕赴火災現場,並根據撲火工作需要設立撲火前線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火災應急救援工作。主要職責是:

  (1)組織火災現場偵察,掌握火場及周圍的具體情況(包括燃燒面積、森林可燃物型別;火災現場地形、地勢、風向、風速、氣溫、火勢蔓延速度;火災現場周圍的居民、設施以及影響火災撲救的有關條件);

  (2)制定撲火作戰計劃(包括撲救森林火災措施);

  (3)計算所需撲救力量和具體部署,合理劃分撲火戰區,進行具體分工,組織指揮撲火戰鬥;

  (4)掌握撲火程序,並根據火災現場變化情況適時調整撲火力量;

  (5)做好火災現場後勤物資保障的分配和落實,確保撲火的基本需要;

  (6)做好火災現場撲救人員的安全避險工作,嚴防人員傷亡事故發生;

  (7)向本級森林防火指揮部隨時報告火災現場情況,及時傳達、落實上級的命令、指示;

  (8)火災撲滅後,組織力量清除殘火,並派人看守火災現場,嚴防死灰復燃。

  4.4.2指揮原則

  (1)逐級指揮原則。堅持由上到下的逐級指揮體系。下級森林防火指揮部必須執行上級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命令。為避免指揮混亂,上級森林防火指揮部無特殊情況不越級下達命令。

  (2)統一指揮原則。撲火前線指揮部是撲火現場的最高指揮機構,所有參加撲火救災的部門(單位)和個人必須無條件地服從撲火前線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3)分割槽指揮原則:在火災現場範圍較大且分散的情況下,可將火災現場劃分若干戰區,分片、分段落實撲火任務,在撲火前線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各戰區指揮部負責本戰區撲火的組織指揮工作。

  (4)部隊獨立指揮原則:根據部隊具有規範化建制的特殊性,在執行森林撲火任務時,部隊可單獨設立指揮部,在撲火前線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具體負責部隊的組織指揮工作。

  4.4.3撲救原則

  (1)在撲火過程中,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撲火人員、重要設施和居民房屋的安全放在首位。

  (2)在撲火戰略上,尊重自然規律,採取“阻、打、清”相結合,做到快速出擊,科學撲火,集中優勢兵力打殲滅戰。

  (3)在撲火戰術上,採取整體圍控,各個殲滅;重兵撲救,徹底清除;阻隔為主,正面撲救為輔等多種方式和手段,儘量減少森林資源損失。

  (4)在撲火力量使用上,堅持以專業或半專業森林消防隊、民兵應急分隊和武警、公安消防部隊等專業力量為主,當地幹部職工、群眾等非專業力量為輔的原則,因地制宜,統一組織指揮。

  (5)在落實責任制上,採取分段包乾、劃區包片的辦法,嚴格實行撲火、清理和看守火場的責任制。

  4.5應急基本措施

  (1)迅速組織力量撲救火災,搶救受傷人員和將被困人員轉移至安全區,並組織對受傷者進行救治。

  (2)採取開闢防火隔離帶等措施,防止火勢蔓延。

  (3)根據需要和可能,針對重點火災現場的地理位置制訂人工增雨方案,向上級防火辦報告增援,適時實施人工增雨作業,為儘快撲滅森林火災創造有利條件。

  (4)對區域性地區實施交通管制,切實維護火災地區社會治安秩序。

  (5)若需森林武警部隊增援或者實施飛機滅火時,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向省、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請求增援,同時通報省武警總隊。

  (6)若需徵用社會物資、裝置、交通工具時,一般情況下先報批後實施,緊急情況下可先實施後報告。

  4.6擴大應急和應急聯動

  在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中,啟動高級別預案時,低級別預案同時啟動。當森林火災跨部門時,同時啟動相應預案,應急工作在縣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當森林火災跨本市行政區域時,在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統一協調下,由上級人民政府與有關部門聯合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4.7資訊釋出

  遵循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會同縣政府新聞辦按照《平江縣突發公共事件新聞釋出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做好森林火災資訊釋出工作。

  4.8應急結束

  森林火災得到有效控制後,各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組織力量對火災現場進行全面檢查,清理餘火,安排足夠人員看守現場6小時以上。經撲火前線指揮部全面驗收,確認火災已徹底撲滅後,撤出看守人員,由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宣佈應急行動結束,恢復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善後工作

  5.1善後處置

  5.1.1災民安置和災後重建

  火災發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妥善處理災民安置和災後重建工作。組織制訂人員救助、撫慰、撫卹、安置等善後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妥善解決因處置森林火災引起的矛盾和糾紛。組織制定災後重建和恢復生產、生活計劃,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恢復、重建。對火燒跡地,做好植樹造林規劃並限期完成。對火災損害的設施,及時組織修復,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5.1.2火災損失財產處理

  因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被徵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完好無損的,應及時返還;已造成損害尚能修復的,負責修復或補償修復款;無法修復的,按重置價補償;造成其他物資消耗的,按實際消耗補償。

  5.1.3撲火費用支付

  幹部、職工(含合同工和臨時工,下同)參加撲火期間的工資、旅差費、生活補助費,由其所在單位支付;非幹部、職工參加撲火期間的誤工補助、生活補助及其他費用,按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由發生火災的單位支付;參加撲救外單位森林火災的專業、半專業消防隊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器材、裝備等費用,按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由發生火災的單位支付。上述應由發生火災的單位支付而其確實無力支付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支付。

  5.2分析評估

  森林火災撲滅後,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要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對起火時間、地點、原因、撲火物資消耗、因災受害森林面積和蓄積、造成的人員傷亡以及對自然生態環境的影響等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對重、特大森林火災的應急工作及時進行總結,找出預防、預測、預警和處置環節中的經驗和教訓,制定和落實改進措施。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向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報送有關重、特大森林火災調查報告。

  6.保障措施

  6.1通訊保障

  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應充分利用省森林防火資訊管理系統,加強森林防火通訊網路和火場應急通訊系統建設,配備必需的通訊裝置和通訊指揮車,充分發揮防火專業網路系統作用;同時配置電話同步錄音裝置、傳真機、網際網路終端,利用公用通訊網建立通訊聯絡。依託和利用有線公用網,建立有線電話、衛星電話、移動手機、無線電臺及網際網路等有機結合,反應迅速、靈活機動、穩定可靠的火場應急通訊系統。

  6.2隊伍保障

  建立縣、鄉鎮、村三級撲火隊,縣防火指揮部組建3支專業撲火隊,分別由縣直隊、蘆頭林場撲火隊、獻衝森工林場撲火隊三個撲火隊組成,隊員80名。長壽採育場、加義森工林場、童市鎮、南江鎮、詠生鄉和三陽鄉撲火隊為縣防火指揮部直屬撲火應急隊,每個隊隊員20—30人,各鄉鎮相應組建撲火應急隊,每個隊人數不得少於20人。防火期內,三級撲火隊實行戰時管理,保證有警必出。

  縣人武部組建森林撲火民兵應急隊,縣公安、消防、武警撲火隊員為撲火後備力量。

  專業撲火隊、撲火應急隊必須裝備鉤刀、電筒、手套、水壺、膠鞋等必要的撲火工具和交通工具。

  縣防火指揮部建立防火撲火物資儲備機制。

  需要跨地區增援撲火力量的,由火災發生地森林防火指揮部提出申請,經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批准,實施跨區增援。跨區域調動撲火力量,原則上以專業森林消防隊、民兵應急分隊為主,其他撲火應急隊伍為輔;就近增援為主,遠距離增援為輔;低火險區增援為主,高火險區增援為輔。在特殊情況下,可視當時火險程度和火災發展情況,調整增援梯隊順序。

  6.3醫療衛生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儲備必要藥品、醫療器械,加強特殊醫院、病房建設,確定參與森林火災應急醫療衛生人員名單,制訂醫療衛生隊伍和物資排程等方案。

  因森林火災造成人員傷亡時,當地人民政府要積極開展救治工作;傷員由當地醫療部門進行救治,必要時衛生部門組織醫療專家進行救治;對在森林撲火中犧牲人員需要追認為烈士的,由民政部門等相關部門依據國家規定辦理。

  6.4物資保障

  森林撲火物資供應,實行縣、鄉鎮、村三級級負責制。縣負責森林撲火應急物資的調控和排程,必要時,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申請市援助。鄉鎮、村負責本轄區撲火應急物資供應,必要時,可向縣申請援助。

  建立森林撲火基本應急物資儲備制度。按照國家《森林消防儲備庫建設規範》,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建立建築面積不小於300平方米、撲火物資儲備不少於100萬元的儲備庫。林場(採育場)、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革命紀念地、風景名勝區等單位,要根據本單位的撲火任務和撲火力量,儲備一定數量的撲火機具器材。要加強對撲火儲備物資的管理,及時補充和更新,以確保森林撲火所需物資器材和生活用品的應急供應。

  6.5經費保障

  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部門按《湖南省財政應急保障預案》執行。

  鄉鎮人民政府將森林防火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國有林場、森工林場列入單位預算,以確保森林防火經費。其預算金額按照轄區森林總面積計算,鄉鎮和林場每公頃3元。

  6.6技術保障

  縣氣象局為撲火工作提供火場氣象服務,包括火場天氣實況、天氣預報、高火險警報、衛星遙感監測等技術保障。要不斷學習掌握新技術,確保森林防火救災決策的科學性。

  7.監督管理

  7.1預案演練

  縣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揮部原則上每3年按照預案內容組織一次綜合實戰演練,評估預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7.2宣傳與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和林業職能等部門負有森林防火宣傳工作的重要責任。防火期內,新聞部門(縣電視臺、鄉村有線電視臺)要釋出森林防火公益廣告,縣移動公司要釋出森林防火短訊,使廣大人民群眾自覺提高森林防火意識,遵規守法,愛林護林。

  建立森林撲火培訓演練基地,並加強對森林撲火指揮員、森林消防隊員以及林業部門、幹部職工安全撲火知識的培訓,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7.3獎懲與責任

  對在森林火災預防和應急救援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森林火災資訊或者因失職、瀆職行為造成火災損失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預防措施落實不力,有森林火災隱患,經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通知不加消除整改的;火期內不堅持值班的;發生森林火警火災,主要領導無特殊情況不到火災現場組織指揮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

  (二)、森林火災發生以後,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未按規定時限和程式報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或者記過的行政處分,對貽誤撲火救災時間造成嚴重損失的,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撤職的處分;

  (三)、政府和政府部門阻撓、干涉查處森林防火有關責任人員和追究行政責任的,根據情節輕重,對該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給予降職或者撤職的處分。

  凡本鄉(鎮)年度內發生森林火警10次以上的;發生森林火災5次以上的;總損失面積1000畝以上的;一次森林火災損失面積500畝以上的,實行一票否決。凡年度內發生森林火災一次,且造成損失面積100畝以上的,對單位予以全縣通報;發生第二次森林火災,且造成損失面積100畝以上的,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並對鄉(鎮)主管領導及相關責任人予以誡免談話;發生第三次森林火災,且造成損失面積100畝以上的,對鄉(鎮)主管領導及相關責任人紀律處分;發生第四次森林火災,且造成損失面積100畝以上的,對鄉(鎮)主管領導及相關責任人就地免職,並追究鄉(鎮)主要領導及相關責任人的紀律責任。屬主職領導不重視造成森林火災一次損失面積1000畝以上的,主職領導引咎辭職或就地免職。

  7.4監督檢查

  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林業局、縣委督查室、縣考評辦會同省有關部門(單位)對本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障應急措施到位。

  8.森林火災等級、高危地區劃分

  (1)、森林火警:受災森林面積不足1公頃的。

  (2)、一般森林火災:受災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上不足100公頃的。

  (3)、重大森林火災:受災森林面積在100公頃以上不足1000公頃的。

  (4)、特大森林火災:受災森林面積在1000公頃以上的。

  (5)、黃金、加義、長壽、南橋、詠生、木金、三市、思村、三陽、童市、餘坪、甕江、浯口、大洲、蘆頭林場、福壽林場、連雲林場、幕阜林場、長壽採育場、獻衝森工林場、加義森工林場、平伍公路沿線等21個鄉鎮和單位為火險高危區。

  9.附則

  9.1名詞術語解釋

  “重、特大森林火災”:指應當由省人民政府應急響應的Ⅱ級森林火災和Ⅰ級森林火災規定的重要火情。不是災後進行森林火災統計意義上的森林火災分類。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2預案管理與更新

  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根據情況變化,對本預案及時修訂和完善。

  9.3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林業局負責解釋。

  9.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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