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礦企業突發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工礦企業突發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在日常學習、工作和生活中,有時會突發一些難以預料的事件,為了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通常需要預先編制一份完整的應急預案。那麼什麼樣的應急預案才是好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工礦企業突發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歡迎大家分享。

  1總則

  1.1編制目的

  規範全市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式,及時有效地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江蘇省工礦企業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無錫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工作原則

  1.3.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

  1.3.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和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的組織協調下,各市(縣)區和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應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企業要認真履行主體職責,建立健全應急預案。

  1.3.3依靠科技、規範管理。採用先進技術和救援裝備,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增強應急救援能力。規範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應急救援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1.3.4反應迅速、協同應對。各有關職能部門要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1.3.5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堅持應急救援和預防工作相結合,切實加強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做好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裝備建設和預案演練工作,提高應急響應系統的整體救援能力。

  1.4事故分級

  按照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性質、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受事件影響的範圍,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ⅱ級)、較大(iii級)、一般(iv級)四級。

  1.4.1特別重大事故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需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

  1.4.2重大事故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的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

  1.4.3較大事故

  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含失蹤),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緊急轉移安置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

  1.4.4一般事故

  指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

  上述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5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無錫市行政區域內工礦企業突發一般和較大級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主要包括:

  (1)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含失蹤),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緊急轉移安置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

  (2)超出市(縣)區應急處置能力,或跨市(縣)區行政區、跨市內多個領域(行業和部門)的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

  (3)市政府認為需要啟動本預案處置的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

  2組織體系及職責

  2.1無錫市突發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部

  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是無錫市突發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統一領導全市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由市長或副市長擔任總指揮,市政府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擔任副總指揮。成員由市發改委、安監局、經貿委、國資委、公安局、衛生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環保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交通局、建設局、國土資源局、質監局、公用事業局、消防支隊、氣象局、人防辦、

  財政局、民政局、醫院管理中心、總工會、新聞辦、電信公司、供電公司和有關市(縣)、區政府,以及駐錫部隊、武警無錫支隊等負責人組成。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搶險救災、轉移安置、醫療救護、救援保障、善後處理、事故調查、宣傳報道等八個應急工作組。(見附件10.1)

  2.2指揮部主要職責

  2.2.1研究、部署、指導全市突發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建立健全應急救援制度,負責應急預案的啟動工作;

  2.2.2統一指揮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實施本預案,統一部署和實施應急救援措施,控制事故擴大,力爭將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2.2.3根據事故發生情況,正確判斷災情性質,分析人員生存的可能狀況,根據災情制定搶險方案,並對應急救援工作中發生的爭議採取緊急處理措施;

  2.2.4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呼叫各類物資、裝置、人員和佔用場地,事故後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2.2.5根據事故災害情況,有危及周邊單位和人員的險情時,組織人員和物資疏散工作;

  2.2.6對事故單位依法下達停產停業整頓指令;

  2.2.7組織事故現場保護和事故調查工作;

  2.2.8開展傷亡人員的善後及安撫工作,適時釋出事故公告,穩定社會秩序。

  2.3應急工作組職責

  應急工作組在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協同完成應急救援工作。

  2.3.1綜合協調組。由副總指揮牽頭,市經貿、安監、公安、環保、交通、建設、衛生、質監、人防辦、財政等市有關部門、軍分割槽和事發地市(縣)、區政府組成。負責現場組織協調,調配應急救援人員、交通、通訊、裝備和救援物資等。

  2.3.2搶險救災組。由市公安(消防)、安監牽頭,市環保、質監、建設、氣象及安全專家,事發地市(縣)、區政府等組成。負責擬定現場搶險救災方案,經指揮部批准後組織實施;收集事故災害資訊,分析事故起因、影響範圍及可能造成的後果,判斷事故的變化趨勢,預測次生和衍生事故發生的可能,並提出下一步搶險救災方案。必要時經軍分割槽協調駐錫部隊、武警支隊增援搶險救災。

  2.3.3轉移安置組。由事發地市(縣)、區政府牽頭,市公安、民政、衛生、經貿等部門及發生事故企業組成。負責現場警戒,維持秩序;組織疏散、轉移和安置群眾。

  2.3.4醫療救護組。由市衛生、醫管中心、藥監等部門,事發地市(縣)、區政府,發生事故企業等組成。組織制定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方案,緊急調集醫療衛生技術人員和相關藥品、器材,迅速開展醫療救護工作,重點做好重傷員的救治;負責事故發生區域的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

  2.3.5救援保障組。由市交通、經貿、國資、民政、公用、供電、各電信運營企業等部門,事發地市(縣)、區政府,發生事故企業等組成。負責保障應急救援所需物資供應,組織搶險救援物資、器材的生產和調撥,及時運送到指定位置;負責涉及的水、電、氣的切斷與供應。

  2.3.6善後處理組。由事發地市(縣)、區政府,市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及發生事故企業、有關保險公司等組成。負責事故中傷亡人員的善後處理,負責財產損失核定與保險理賠等工作。

  2.3.7事故調查組。由市安監牽頭,市監察、公安、質監、建設、總工會等部門和市檢察院組成。按“四不放過”原則,依法開展事故調查。

  2.3.8宣傳報道組。由市新聞辦牽頭,市安監、公安等部門組成。統一接待新聞媒體的採訪,組織釋出新聞稿件。

  2.4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市發改委負責將全市安全生產發展規劃目標納入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將重大危險源監測預警系統建設資金納入年度計劃。

  市安監局負責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的協調;負責組織應急救援專家組,依據行業標準判斷災情變化趨勢,提供事故應急救援的技術指導;牽頭負責事故調查組工作。

  市經貿委負責組織搶險救援裝置、物資、器材和食品的協調供應。

  市國資委參與市屬國有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置工作,指導、檢查和督促相關企業的應急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組織和實施事故的搶險救災;負責事故區域的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會同事發地政府負責有關人員的緊急疏散、撤離;負責核實事故傷亡人數和傷亡人員的姓名、身份;負責有關事故直接責任人的監控及逃逸人員的追捕;參加事故調查和證據收集。

  市衛生局、醫院管理中心負責事故中受傷人員的搶救治療工作;組織醫療衛生應急救援隊伍,提供醫療保障;負責事發地防疫工作;參加相關事故調查和衛生監督。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調集搶救傷員所需的藥品、器材,掌握搶救藥品、醫療器械、消毒、解毒藥供應的城市及來源。

  市環保局負責事故現場環境監測工作,及時

  通報監測情況;負責汙染物的處置工作;參加相關事故調查。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配合事故發生地政府,協助做好職工善後處理工作。

  市交通局(市港口管理局)負責涉及通航水域、航道及港口碼頭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涉及事故水域、航道的管制;負責組織各類應急救援物資運輸工作,及時把應急救援物資和裝置運送到事故搶救現場;參加相關事故的調查。

  市建設局負責建築物倒塌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對建築物倒塌事故提供相關技術支援;負責對事故中受損建築物的評估、鑑定工作;參加相關事故調查。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的相關技術支援,並參加事故調查。

  無錫質監局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裝置事故現場處置的技術支援;參加相關事故調查。

  市公用事業局負責涉及城市燃氣設施的應急救援和技術支援;負責提供事故場所地下水、氣管網情況;指導自來水公司及時修復事故地區的自來水供應;參加相關事故調查。

  無錫氣象局負責事故所在區域的氣象監測和預報工作,提供氣象資料資料;參與雷電、靜電引起的爆炸、火災、人員傷亡等事故的調查、鑑定和評估。

  市人防辦負責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通訊保障;充分利用人防通訊裝備,迅速趕赴現場,為指揮部提供通訊保障。

  市財政局根據市委、市政府的決定安排落實事故搶險和事故處理資金。

  市民政局負責受災人員的臨時救助,協助遇難人員所在單位或親屬處置遇難人員的遺體、遺物及遇難親屬的安撫工作。

  市總工會參加事故調查。

  市新聞辦按照新聞釋出的有關規定,適時向媒體釋出事件進展和處置情況,同時組織新聞媒體向公眾宣傳自救防護等知識。

  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負責修復損壞電信設施;無錫供電公司負責事故現場供、用電應急處置;快速修復損壞的供配電裝置,及時恢復正常供電。

  市(縣)、區政府成立相應的突發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組織,負責啟動本級政府的應急預案;負責事發地或周邊危險環境居民採取安全防範措施,以及緊急情況下撤離、疏散。

  2.5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工作職責

  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是我市突發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工作的協調、指導機構,執行市突發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指令,負責全市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管理綜合協調及其相關工作,組織協調應急救援工作;督促、檢查各地安全生產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建立和維護無錫市安全生產資訊管理系統,綜合全市事故資訊,及時掌握、分析重要資訊,向指揮部及時提出處置建議。

  3預警預防

  3.1監測預警

  為有效預防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按照“政府加強領導、屬地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確保安全執行”的原則,採用現代資訊科技,依法加強管轄區域內重大危險源監管。企業要落實重大危險源監控的主體責任,切實加強日常監測資訊管理,採取有效措施防範事故,確保重大危險源監測預警的制度化和日常化。

  3.2重大監測資訊報告

  企業發現重大危險源監測資訊發生異常等,要及時向企業主管部門,所在地市(縣)、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報告。市有關部門和各市(縣)、區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掌握的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風險資訊報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對可能引發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重大資訊,經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稽核後,上報市政府和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3.3預警級別和釋出許可權

  根據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性質、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數量、受事件影響的範圍等,將預警級別分為四級,其級別與事故分級標準相對應,按下列許可權釋出:

  3.3.1ⅰ級(特別重大,紅色)預警,表示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事故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由國家釋出或者由省應急指揮中心請示國家後,由省長簽發。

  3.3.2ⅱ級(重大,橙色)預警,表示預計將要發生重大突發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事故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由擔任省應急指揮中心總指揮的分管副省長請示省長後簽發。

  3.3.3ⅲ級(較大,黃色)預警,表示預計將要發生較大突發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事故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在市應急指揮中心請示省應急指揮中心後由市長簽發。

  3.3.4ⅳ級(一般,藍色)預警,表示預計將要發生一般突發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事故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由市(縣)、區級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部請示市政府後釋出。

  預警的解除也按照該級別事故的預警程式進行確認和釋出。

  3.4預警預防行動

  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接到可能導致工礦企業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資訊後,應迅速組織專家對事發地的危害進行辨識評估,對可能發生的事故風險及時做出判斷,確定事故影響的範圍及可能影響的人數,初步確定響應級別,並密切關注事態進展。如果事故不需要啟動應急救援體系的最低響應級別,則關閉應急響應;如果事故達到預警級別,要迅速通知事發地市(縣)、區政府,做好應急準備和預防工作,同時報告市政府,並抄送相關部門,做好應急響應準備工作;如果事故預警級別達到ⅰ或ⅱ級,由市政府立即向省政府報告。

  3.5預警結束

  經過跟蹤監測並對監測資訊進行分析評估後,認為應當結束預警狀態的,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要及時向市政府提出建議。由市政府決定結束,並向社會公佈。

  4事故報告和緊急處置

  4.1報警

  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必須以最快捷的方法報告110以及當地政府、歸口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上述單位和部門接到發生較大級(含)以上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向市政府、市安監局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事故單位可越級上報至無錫市人民政府總值班室、市有關歸口管理部門和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時間、地點、資訊來源,主要危害物質及危險源、事故性質、波及範圍、發展趨勢、次生和衍生事故(件)的可能性和已經採取的措施等。

  4.2資訊處理

  市政府辦公室和市有關部門接到較大級以上事故(含)報告後,應立即報告市政府分管市長,並通知有關成員單位迅速趕赴現場。必要時市政府應將事故情況通報駐軍或武警支隊,請求事故搶救或支援,並及時上報省政府。

  4.3緊急處置

  事故發生初期,事故單位或現場人員應積極採取應急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擴大。當地政府和先期到達的公安(消防)隊伍等應急救援隊伍必須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撲救,全力控制現場事態,搶救人員和財產,控制事故蔓延,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的發生。

  4.4現場保護

  事故發生地和有關單位必須依法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誌、拍照、詳細記錄和繪製事故現場圖,並妥善儲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等。

  5應急響應

  5.1預案啟動

  事故發生地的`市(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根據已經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程度,應當立即向市政府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啟動本預案後,要迅速組成現場指揮部,通知成員單位,實施本預案。(見附件10.2、附件10.3)

  5.2指揮協調

  指揮部根據事故情況開展應急救援協調工作。

  (1)啟動市突發工礦企業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2)根據現場情況和上級領導要求,成立若干應急小組,協調有關應急力量進行應急處置,接受省工礦企業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中心和市指揮中心的指揮。

  (3)掌握現場資訊,提出現場應急救援行動的要求。

  (4)組織專家現場指導,提供技術支援。

  (5)協調與周邊城市和單位的關係,尋求對應急救援的支援配合。

  (6)及時向省、市政府報告事故應急救援進展情況。

  5.3資訊資源採集

  有關成員單位要迅速開展資訊資源採集工作,包括事故單位情況,事故原因,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發生可能,對環境和氣象的影響,當地氣象、地理、地質、水文資訊,居民分佈資訊,搶險救援裝置、設施資訊,事故中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資訊等。對採集的資訊要進行分析整合,按要求進行反饋。

  5.4現場處置

  指揮部根據現場情況,及時做出決策,組織協調各方應急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各成員單位及各有關應急隊伍應當在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搶險救援和緊急處置行動。對可能惡化的險情,在充分聽取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及時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對跨地區、跨行業影響重大的緊急處置方案,由指揮部確認並協調實施,必要時報省級相關部門請求進行協調和確認。

  5.5醫療衛生救助

  市和市(縣)、區衛生部門,醫院管理中心、藥監部門應立即組織急救隊伍,及時調集救護所需藥品,利用各種醫療設施、裝置,搶救傷員,並根據事故型別和現場狀況開展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應做好搶救配合工作。

  5.6救援人員安全防護

  指揮部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嚮應急救援人員宣傳必要的救援知識,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用具。應急救援人員須服從指揮,根據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有序開展工作。當遇到可能威脅應急救援人員的險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傷害時,救援人員要善於自我保護,避免人身傷害。在對災情及時做出分析後,由指揮部決定應急救援人員是否全部或部分撤離事故現場。

  5.7群眾安全防護

  指揮部負責組織好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有:

  (1)確定在應急狀態下職工、群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範圍、路線、程式。

  (2)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實施疏散和轉移。採取逐戶逐人的方法告知,確定群眾知曉並採取必須的安全防護措施。

  (3)確定並啟用應急避難場所。

  (4)開展醫療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5)開展氣象預測、大氣和環境監測工作。

  (6)加強治安管理。

  5.8現場檢測與評估

  根據需要,指揮部組織事故現場檢測、鑑定與評估,主要包括事故影響邊界,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的可能性,氣象條件變化對事故環境的影響,對食物、飲用水衛生以及水體、土壤、農作物等的汙染,可能發生的二次反應有害物,爆炸危險性和受損建築垮塌危險性,以及汙染物質滯留區等。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資料,查詢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及後果,以便科學制訂現場搶救方案和事故調查。

  5.9現場秩序管理

  公安部門應加強事故現場安全保衛、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導工作,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維護社會治安。對肇事者等有關人員應及時採取監控措施,防止逃逸。

  5.10資訊釋出

  由市新聞辦負責組織,擬訂釋出的內容、範圍和方式,經指揮部負責人審定後組織釋出。各新聞媒體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資訊釋出工作。

  5.11應急結束

  當死亡和失蹤人員已經查清,受傷人員得到救治,緊急疏散人員得到安置,事故危害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件)隱患消除後,由指揮部做出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的決定。

  6後期處理

  6.1善後處置

  指揮部會同事發地市(縣)、區政府及相關部門(單位)組織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善後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疏散人員回遷、災後重建、汙染消除、生態恢復等。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安定,儘快恢復正常秩序。

  6.2事故調查

  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展開全面調查。

  6.3保險

  保險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和合同對參加保險的企業或人員及時開展各項保險理賠工作。

  6.4總結評估

  事發地市(縣)、區政府要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建議,形成總結報告報送市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要研究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經驗,對應急救援預案進行有針對性的完善和補充。

  7保障措施

  7.1裝備保障

  各地、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建立必要的救援物資儲備。同時要掌握本地區、本專業救援裝備及物質儲備情況,整合救援裝備資源。

  7.2隊伍保障

  各市(縣)、區政府要大力建設以公安消防部隊為骨幹的應急隊伍,掌握區域內所有應急救援隊伍資源資訊情況,定期督促檢查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準備情況;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等企業要依法組建和完善專業救援隊伍。

  7.3基礎設施保障

  交通、電信、供電、供氣、供水等公用設施管理部門應儘快恢復被損壞的道路、水、電、氣、

  通訊等有關設施,確保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快安全生產資訊系統建設,健全全市安全生產事故報告系統和重大危險源監測預警系統,在相關部門的支援下,保證應急預警、報警、指揮等活動的資訊交流快速、順暢、準確,做到資訊資源共享。

  7.4救援物資運輸保障

  在搶險救災過程中緊急呼叫的物資、裝置、人員和佔用場地,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阻攔和拒絕。交通運輸部門應組織應急救援物資的運輸。事故後應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7.5醫療衛生保障

  各級政府要提高醫療衛生機構對事故傷員的救治能力。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醫管中心要全面掌握衛生資源資訊,尤其是專科救治方面的資源資訊,其中包括職業中毒、燒傷等救治機構的數量、分佈、可用病床、技術力量和水平等。藥監部門要掌握搶救藥品、醫療器械、消毒、解毒藥供應的城市及來源。

  7.6資金保障

  工礦企業應當依法加強應急救援工作,加大安全資金投入,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測預警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一時無力承擔的,由當地政府協調解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增加安全生產投入,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用於應急救援、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

  7.7社會力量動員

  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指揮部可調動本行政區域社會力量和志願者配合應急救援工作。

  7.8宣傳和教育

  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各直屬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預防事故的意識,落實有效的防範措施,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工礦企業,要加強對周邊人群的針對性宣傳教育,使他們瞭解潛在的危險和對健康的危害,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7.9應急救援的演練

  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掌握預案的內容和相關措施,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應急救援的演練,演練結束後要向市政府辦公室和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提交書面總結報告。根據條件和環境的變化,有關部門要及時提出修改、補充和完善預案的建議。高危企業要依法成立應急救援隊伍,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確保在緊急情況下按照預案的要求,有條不紊地開展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8獎懲

  8.1獎勵

  在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搶救事故災難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8.2責任追究

  在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後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製訂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義務的;

  (2)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真實情況的;

  (3)拒不執行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處置時臨陣脫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汙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

  (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9附則

  9.1預案的管理

  本預案由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制定,是對可能發生的事故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的指導性檔案,在實施過程中應當根據不同情況進行應變處理。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要根據情況變化及時組織修訂完善,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各市(縣)、區政府,各有關部門、各直屬單位要按照本預案的要求,結合各自特點和實際情況,制定出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的突發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督促所屬有關部門、重點企業單位制定各自預案,報本級政府備案。

  9.2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9.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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