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制度

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制度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制度1

  一、發放和使用

  1、勞動防護用品必須依據安全生產、防止職業性傷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崗位、不同勞動條件向員工發放,屬於在生產過程中保護員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則發,否則不發。

  2、遵照'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法律規定,凡在本公司生產崗位上工作的員工均享受同崗位的勞動防護用品待遇。

  3、勞動防護用品由公司免費提供。

  4、凡取得報酬的外來人員(包括科研、設計、勞務、承包工程等),勞動防護用品開支已包括在支出費用之內,用人單位一律不發放勞動保護用品。

  5、不在崗員工不應享受勞動防護用品待遇,員工因事(含學習、駐外工作、長期外借、出國等)、病、產假等原因離崗六個月及以上停發各類防護用品。

  6、公司負責教育和監督員工按照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凡經過教育仍不按規定配戴勞動防護用品者為蓄意違章,發生傷害者責任自負。

  二、管理

  1、綜合科是勞動防護用品的主管部門,負責稽核和監督各部門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範圍和使用情況,負責採購計劃的提出、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廠家的資格審定和價格限定工作,並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進廠驗收和費用管理工作。凡達不到產品質量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入庫和發放。

  2、採購計劃由各部門提出,交由儲運科採購,勞動防護用品應由廠家直接進貨,任何單位、部門、任何人均不得以介紹廠家和產品為名干擾管理和採購工作。

  3、生產與供貨單位必須具備如下條件否則不得采購:必須具備生產條件和質量檢驗手段,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特種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必須有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合格證、安全鑑定證;產品售價不得超出工商物價管理標準,有售後服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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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單位應明確勞動防護用品主管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

  2、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職工安全健康的強制性預防措施,依據崗位工種特點及安全防護的需要發放。單位應無償向員工提供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

  3、各級管理人員、班組長應監督職工在上崗前必須正確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特種防護用品必須具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並標有產品合格證、安全鑑定證書和安全標誌。

  5、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驗收必須儲存相關證明。

  6、職工應保管好自己的勞動防護用品,避免不必要的破損、報廢或者丟失。

  7、未到使用期限勞動防護用品,凡有破損、報廢或失去防護功能的,經有關領導批准,以舊換新。

  8、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應有臺帳,領用者本人簽字。

  9、各類勞動防護用品應在使用期限內使用,超出使用期限的,一律不得使用。防毒、防塵類呼吸器應根據實際情況按時更換過濾材料。

  10、勞動防護用品的報廢處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制度3

  一、採購、個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帶及其他勞動防護用品等,必須符合《安全帽》(gb2811)、《安全帶》(gb6095)及其他勞動防護用品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記或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二、採購勞動防護用品時,應查驗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廠家或供貨商的生產、經營資格,驗明商品合格證明和商品標識,收集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由供貨商簽字蓋章的檢驗報告影印件。以確保採購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三、購置的勞動防護用品按照相關規定按批次進行安全效能試驗、檢驗,並按照有關要求進行週期性檢驗。

  四、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和管理堅持“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免費發放,不得以貨幣或實物替代。購置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有采購、發放管理臺帳,臺帳中應明確領取人簽字手續,管理臺帳儲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五、勞動防護用品應專人管理,貯存過程中通風,避光,隔熱,並避免化學品的侵蝕。

  對施工作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定期檢查,督促相關分包企業和人員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六、加強對施工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保證施工作業人員能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工程專案部應有教育培訓記錄,有培訓人員和被培訓人員的簽名和時間。

  七、對損壞或效能不符合防護條件的防護用品應予以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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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保證職工安全健康的從事工作,特制定本發放標準和管理制度。

  一、定義

  1.1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正常使用或佩戴的,用以保護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稱為勞動防護用品;如:勞動防護手套,防護鞋等。

  1.2所使用的特殊防護器具稱勞動防護用具;如:防毒面具等。

  二、管理職責

  2.1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參與全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的制訂和修改,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數量、質量及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2.2生產部統一負責編制防護用品的採購計劃。

  2.3生產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驗收、保管,不合格的用品、用具拒絕入庫。

  三、選用與保管

  3.1必須根據作業性質、條件(空氣中的氧含量、毒物種類、濃度等)、勞動強度及國家有關技術標準,正確選擇和採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和器具。

  3.2防護器具不準超出防護範圍進行借用:

  (1)不準用過濾式面具代替隔離式面具。

  (2)嚴禁使用失效的防護器材;

  (3)嚴禁用防塵口罩(帶換氣閥)代替過濾式防毒面具。

  3.3使用防護器具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熟知結構、效能,使用和維護保管方法。

  3.4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使用生產部應派專人保管,建立臺帳。生產部崗位上的防護器材要設專人管理,對防護器材的完好負責。

  3.5必須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的領用登記卡制度,並根據有關規定製訂發放標準。

  3.6定期校驗和維護

  (1)由生產部負責公司安全防護工具的管理、建立臺帳和定期校驗工作。

  (2)使用車間部門對所屬區域的勞動防護用具的完好、維護保養負責,定期進行檢查和記錄。

  (3)電氣絕緣工具定點專人保管,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嚴禁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從事電氣作業。

  (4)防毒面具等用後清洗,至少兩個月檢查一次,濾毒罐要稱量檢查,面具進行氣密性試驗。

  3.7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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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嚴格執行上級規定的標準和原則,根據不同的工種發放勞動保護用品。

  2、防護用品的發放,必須憑證建卡,填寫使用單,經本部門負責人簽字,由生產安全科稽核、登記,憑證則到勞保室領取。

  3、新工人進廠,憑三級安全教育卡,老職工換工種,憑調令單到生產科,換卡後,發放勞動用品。

  4、各部門因特殊需要增加防護用品,需由車間提出申請,報生產科,經主管廠長批准後,辦理髮放手續。

  5、調離工廠的職工,勞保用品使用期相應延長。

  6、一人從事多工種作業,按從事的主工種批准發放勞保用品。

  7、外包內作業,合同承包作業的勞保用品,原則上都自行解決。特殊情況自己無法解決的,經主管廠長批准可適當發給或折價代購。

  8、職工應正確使用勞保用品,必須愛護、保管,不得任意改制,轉讓或出售。

  9、對不正確使用防護用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扣罰或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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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

  為了保證在作業場所安全裝卸危險化學品,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中毒危害、化學灼傷及避免發生靜電危害,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我單位特制定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

  第一條單位正確提供職業中毒危害、化學灼傷防護裝置和作業人員使用的職業中毒、化學灼傷危害防護用品。

  第二條防護用品按月發放,由專職安全員按作業人數領發,並在發放清單上簽名。

  第三條所領取的防護用品應正確使用,作業時應按《勞動保護用品的佩帶和防火花工具使用安全操作規程》規定分類穿戴,認真執行使用。

  第四條卸車作業結束時,受汙染勞動防護用品應立即清洗乾淨並晾曬乾。放回勞動防護用品專用點放好。損壞不能用的防護用品不能隨意亂丟,應放入專用垃圾筒內,統一處理。

  第五條勞動保護用品原則上按年度發放,若遇有損壞情況,應立即向倉庫領導申請更換。

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制度7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障從業人員免遭或減輕各種人身傷害或職業危害的重要措施,是保障專案施工安全生產的基礎。為規範專案施工中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使用,特制定本辦法。

  1專案部根據作業場所中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按照法律法規及《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等標準規定,為從業人員免費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護品。

  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護品。

  2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須到有資質的專營商店或生產企業,必須具有“三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質量鑑定證)。採購人員應索取“三證”的影印件備案存查。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主要指: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絕緣鞋、絕緣手套…等。

  3對於分包隊伍自行配置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專案部應索取其“三證”的影印件備案存查。

  4購置的護品須經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驗收。

  5專職安全員在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前,應按照使用要求對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6專案部應教育從業人員,按照護品的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和配戴勞動防護用品。確保從業人員做到“三會”(會檢查護品的可靠性、會正確使用、會正確維護保養)。

  7專職安全員必須隨時檢查從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的配戴使用是否正確,對違規行為及時糾正。

  8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定:

  1)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且應調整好帽箍、帶扣後,繫緊帽戴;

  2)電工作業必須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嚴禁酒後操作;

  3)搭、拆腳手架及無可靠防護措施的臨邊、高空作業時,必須配戴安全帽、安全帶,安全帶必須高掛低用、禁止打結或接長使用,系掛牢固。

  4)使用打夯機、砼振搗器時,必須按規定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

  5)使用電鑽、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戴絕緣手套;

  6)吊籃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安全帶,安全帶必須系掛在保險繩上;

  7)電氣焊工作業時,必須戴電氣焊手套、使用護目鏡、防護服及面罩、穿絕緣鞋。高處焊接作業時,須使用標準的防火安全帶;

  8)高處作業時不得穿硬底和戴釘易滑的鞋;

  9)從事有機溶劑、腐蝕性和其他損害皮膚的作業時,應配戴橡皮或塑膠手套、防毒過濾器;

  10)使用園盤踞時,操作者應戴防護眼鏡;

  11)粉塵作業環境下按規定配戴口罩;

  12)在有機動車通行的環境下、及人機配合作業時,須穿反光背心;

  13)使用木工機械時,操作者的工作服必須紮緊袖口,理好衣角,扣好衣釦;

  14)進入施工現場嚴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背,衣褲無破損殘缺;

  15)其他有關個人防護用品的配戴規定。

  9專案部應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及時更換、報廢過期和失效的勞動防護用品。

  10專案部應建立儲存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記錄(包括“三證”)資料,並應由專職安全員備案,以備查驗。

  附註:

  1)安全帽上面應有四項永久性標誌,包括:製造廠名稱、商標、型號,製造年月,生產合格證和檢驗證,生產許可證編號。

  2)塑膠安全帽的有效期為2.5年,玻璃鋼(包括維綸鋼)和膠質安全帽的有效期為3.5年,超過有效期的安全帽應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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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貫徹執行國家的勞保方針政策,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規範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發放工作,進一步增強職工的安全防護意識,從而保護職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號令《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結合我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

  (1)、採購人應到國家定點經營單位或企業購買勞動防護用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2)、在購買過程中,應要求經營或生產方提供出示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和生產檢驗合格證。在採購特種防護用品時,應要求經營或生產方提供出示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鑑定證。

  2、勞動保護用品入庫前,採購人員應對購買的勞保用品仔細驗收檢查後,方可辦理入庫手續。

  3、勞動防護用品的保管

  (1)、倉庫保管應對勞動防護用品實行驗收、發放、保管,並實行失效報廢制度,從而保證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質量。

  (2)、倉庫保管應對勞動防護用品定期檢查,如有庫存不足等情況,要及時上報部門負責人。

  4、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1)負責勞動防護用品責任人要建立統一臺帳,詳細填寫記錄人姓名、工種、品名、發放標準、領用時間等事項。

  (2)勞保用品必須按時足額髮放,任何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剋扣勞保用品。

  (3)勞保用品用於勞動保護,不得轉讓、買賣。

  (4)按崗位分發的勞保用品(如雨衣、雨鞋等),只准上班時使用不得帶離崗位。

  (5)特殊工作崗位職工,另發特種崗位勞動防護用品。

  5、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

  (1)、本公司職工在勞動防護用品的領取後要根據勞動需要對勞動防護用品應做到“三會”(會正確使用、會檢查可靠性、會簡單的維護和保養)。使用者要在使用前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確保勞動防護用品在使用期內防護效能完好。

  (2)、本公司職工要互相監督,在作業時嚴格按照規定方法正確使用、佩戴、維護勞動防護用品。防止意外發生。

  (3)、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一經發現,由安全生產組織機構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罰款處理。第一次發現罰款20元,再經發現罰款50元,第三次發現進行勸退。

  1)採購的勞動防護用品無“三證”或屬偽劣產品的;

  2)故意損壞勞動防護用品的;

  3)不按規定使用、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

  4)弄虛作假騙領勞動防護用品的;

  5)使用已損壞或失效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6、倉庫保管定期檢查,並實行失效報廢制度,從而保證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質量。

  7、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附件)發放明細(附件)

  勞動安全防護用品發放登記表

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制度9

  1.目的

  為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總局第1號令《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結合集團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噴煤車間全體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及發放。

  3.定義

  勞動防護用品: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職業危害配備的防護用品,包括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規定,需持有國家生產許可證的各類勞動防護用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分為七類:1、頭部防護類;2、呼吸器官防護類;3、眼面防護類;4、聽覺器官防護類;5、防護服裝類;6、手足防護類;7、防墜落類。

  4.職責

  4.1車間要積極配合集團安環部制定廠級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及發放標準。

  4.2車間負責對各班組上報的勞動防護用品計劃進行稽核、登記並按時上報集團安環部。

  4.3車間負責制定本車間的勞保管理制度,設立專(兼)職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人員,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臺帳,負責本車間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登記、領取、發放、核實、等工作,按期將勞動防護用品發給職工。

  5、工作程式

  5.1.1車間勞動防護用品報料按標準制定計劃,並登記勞動防護用品領取人員,經本車間主管主任批准,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人員稽核、登記、簽字,並把人員報車間備案,經車間稽核、簽字確認後,書面的以每月12日之前,車間報料計劃電子版格式於每月10日前發至安全科,安全科稽核、簽字後於15日之前發至集團安環部。若規定之日不能將報料計劃上報車間,由車間、勞保管理人員負全責。

  5.2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管理

  5.2.1車間接到厂部勞保發放的通知後,要按報料計劃到勞保庫房領取勞動防護用品。

  5.2.2新入廠員工由車間勞保負責人與人力資源部協調開取證明後,到庫房領取。新員工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服,阻燃服、鞋、安全帽)在分配後發放,由分配後車間車間收取押金,新員工三個月以內退廠的勞動防護用品押金不再退還,三個月以後憑押金條領取押金;如有其它車間調入或本車間內部調換的人員,必須出具原車間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證明。

  5.2.3所有進入生產作業區域的人員,必須按規定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車間將對職工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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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保障員工安全生產,加強勞動保護,合理使用勞動護品,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類勞動護品由公司統一購買並進行管理,由生產部、庫區集中發放,發放部門要建立個人領用卡(或檔案),領用者要在卡在簽名。

  二、購買勞動護品要本著實用、耐用的原則,切實起到保護職工健康的作用。

  三、嚴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勞動護品配備標準和時間發放。

  四、勞動護品是保障員工健康安全的維護品,生產崗位必須嚴格按要求合理使用勞動護品,不得將勞動護品變為家庭福利。

  五、如遇特殊情況,需用特殊勞動護品時,使用單位要提出申請,經總經理審批後配置。

  六、生產部根據崗位不同或崗位調整情況,在規定的範圍內,靈活掌握髮放崗位及標準。

  七、新入廠員工試用期滿後可享受勞動護品,離職或被辭退員工要將崗位固用勞動護品上交,辦好各項交接手續後方可離廠。

  八、本制度可根據實際時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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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目的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規範施工現場作業的安全防護用品的配備、使用和管理,保障從業人員在施工生產作業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和《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特制定本制度。

  2 範圍

  2.1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建築施工作業的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使用及管理。

  2.2 從事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等有關建築活動,應依據本制度為從業人員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使其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

  3 職責

  3.1 工程部為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配備標準的制定,檢查督促下屬單位落實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使用和管理。

  3.2 專案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按標準發放,監督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正確使用、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3.3 財務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和保管。

  3.4 工會、人力資源部負責監督檢查。

  4 資源需求

  必要的資金保障、適宜的貯存場所。

  5 基本規定

  5.1 進入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和其他人員,應依據本標準正確佩戴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以確保施工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5.2 本制度規定了建築施工作業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及管理的基本技術要求。當本制度與國家法律法規、行政法規的規定相牴觸時,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5.3 建築施工作業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及管理,除應符合本制度以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5.4本制度所列勞動防護用品為從事建築施工作業的人員和進入施工現場的其他人員配備的個人防護裝備。

  5.5從事施工作業人員必須配備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應按規定正確使用。

  5.6 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應按照“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由用人單位為作業人員按作業工種配備。

  5.7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作業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應按作業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在 2m 及以上的無可靠安全防護設施的高處,懸崖和陡坡作業時,必須系掛安全帶。

  5.8從事機械作業的女士及長髮者應配備工作帽等個人防護用品。

  5.9 從事登高架設作業,起重吊裝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防止滑落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為從事自然強光環境下作業的施工人員配備防止強光傷害的勞動防護用品。

  5.10 從事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工程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防止觸電的勞動防護用品。

  5.11 從事焊接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防止觸電、灼傷、強光傷害的勞動防護用品。

  5.12 從事鍋爐、壓力容器、管道安裝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防止觸電,強光傷害的勞動防護用品。

  5.13 從事防水、防腐和油漆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防止觸電、中毒、灼傷的勞動防護用品。

  5.14 從事基礎施工、主體結構、屋面施工、裝飾裝修作業人員,應配備防止身體、手足、眼部等受到傷害的勞動防護用品。

  5.15 冬期施工期間或作業環境溫度較低的,應為作業人員配備防寒類防護用品。

  5.16 雨期施工期間應為室外作業人員配備雨衣,雨鞋等個人防護用品。對環境潮溼及水中作業的人員應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6 配備要求

  6.1 架子工、起重吊裝工、訊號指揮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架子工、塔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起重吊裝工應配備靈便緊口的工作服,繫帶防滑鞋和工作手套。

  (2)訊號指揮工應配備專用標誌服裝。在自然強光環境條件作業時,應配備有色防護眼鏡。

  6.2 電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維修電工應配備絕緣鞋,絕緣手套和靈便緊口的工作服。

  (2)安裝電工應配備手套和防護眼鏡。

  (3)高壓電氣作業時,應配備相應等級的絕緣鞋、手套和有色防護眼鏡。

  6.3 電焊工、氣割工的勞動防護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焊工,氣割工應配備阻燃防護服、絕緣鞋、鞋蓋、電焊手套和焊接防護面罩。在高處作業時,應配備安全帽與面罩連線式焊接防護面罩和阻燃安全帶。

  (2)從事清除焊渣作業時,應配備防護眼鏡。

  (3)從事磨削鎢極作業時,應配備手套、防塵口罩和防護眼鏡。

  (4)從事酸鹼等腐蝕性作業時,應配備防腐蝕性工作服、耐酸鹼肢鞋、耐酸鹼手套、防護口罩和防護眼鏡。

  (5)在密閉環境中或通風不良的環境下,應配備送風式防護面罩。

  6.4 鍋爐、壓力容器及管道安裝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鍋爐及壓力容器安裝工、管道安裝工應配備緊口工作服和保護足趾安全鞋。在強光環境條件作業時,應配備有色防護眼鏡。

  (2)在地下或潮溼場所,應配備緊口工作服、絕緣鞋和絕緣手套。

  6.5 油漆工在從事塗刷、噴漆作業時,應配備防靜電工作服、防

  靜電鞋;防靜電手套、防毒口罩和防護眼鏡;從事砂紙打磨作業時,應配備防塵口罩和密閉式防護眼鏡。

  6.6 普通工在從事淋灰、篩灰作業時,應配備高腰工作鞋、鞋蓋、手套和防塵口罩,應配備防護眼鏡;從事抬、扛物料作業時,應配備墊肩;從事人工挖擴樁孔丼下作業時,應配備雨靴、手套和安全繩;從事拆除工作時,應配備保護足趾安全鞋、手套。

  6.7 混凝土工應配備工作服,繫帶高腰防滑鞋,鞋蓋,防塵口罩和手套,宜配備防護眼鏡;從事混凝土澆築作業時,應配備肢鞋和手套;從事混凝土振搗作業時,應配備絕緣肢鞋,絕緣手套。

  6.8 瓦工、砌築工應配備保護足趾安全鞋,肢面手套和普通工作服。

  6.9抹灰工應配備高腰布面腳底防滑鞋和手套,宜配備防護眼鏡。

  6.10 磨石工應配備緊口工作服、絕緣肢鞋、絕緣手套和防塵口罩。

  6.11 石工應配備緊口工作服、保護足趾安全鞋、手套和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服鏡。

  6.12 木工從事機械作業時,應配備緊口工作服,防噪聲耳罩和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眼鏡。

  6.13 鋼筋工應配備緊口工作服,保護足趾安全鞋和手套。從事鋼筋除鏽作業時,應配備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眼鏡。

  6.14 防水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從事塗刷作業時,應配備防靜電工作服,防靜電鞋和鞋蓋,防護手套,防毒口覃和防護眼鏡。

  (2)從事瀝青熔化,運送作業時,應配備防燙工作服,高腰布面肢底防滑鞋和鞋蓋,工作帽,耐高溫長手套,防毒口罩和防護眼鏡。

  6.15玻璃工應配備工作服和防切割手套;從事打磨玻璃作業時,應配備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眼鏡。

  6.16 司爐工應配備耐高溫工作服,保護足趾安全鞋,工作帽,防護手套和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眼鏡;從事新增燃料作業時,應配備有色防衝擊眼鏡。

  6.17 鉗工、鉚工、通風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從事使用銼刀、刮刀、鏨子、扁鏟等工具作業時,應配備緊口工作服和防護眼鏡。

  (2)從事剔鑿作業時,應配備手套和防護眼鏡;從事搬抬作業時,應配備保護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3)從事石棉、破璃棉等含塵毒材料作業時,操作人員應配備防異物工作服、防塵口罩、風帽、風鏡和薄膜手套。

  6.18 築爐工從事磨磚,切磚作業時,應配備緊口工作服,保護足趾安全鞋,手套和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眼鏡。

  6.19 電梯安裝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從事安裝,拆卸和維修作業時,應配備緊口工作服,保護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制度12

  1、勞動防護用品分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2、根據生產中防止職業性傷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勞動條件和不同工種,發給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3、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作業的人員,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

  4、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按現金髮給個人。發放的防護用品,不準轉賣。

  5、使用部門制定適用本部門工作特點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細則,由各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執行,公司對勞動防護用品實施統一採購。安全技術部門和工會組織須進行督促檢查執行。

  6、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國家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必須在具備《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購買。

  7、對特種防護用品應建立定期檢查制度,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準使用。

  8、部門員工須按照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避免使用不當:

  (1)勞動用品使用前應首先作一次外觀檢查。檢查的目的是認定防護用品對有害因素防護效能的程度,用品外觀有無缺陷或損壞,各部件組裝是否嚴密,啟動是否靈活。

  (2)勞動用品的使用必須在其效能範圍內且達到標準要求,不得超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經國家規定的監測部門認可和檢測不達標的產品,不能隨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3)瞭解使用效能和佩戴方法,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使之規範化、制度化。

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制度13

  冶金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和發放標準的修訂方案

  為了更新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我們在20xx年1月4日公司標準化建設會議上,要求各分公司調查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實施和發放使用情況。根據各分公司反饋回來的資訊,結合現在的發放標準,經過20xx年3月22日下午董事會和經理辦會議討論透過,修訂方案如下:

  一、小件勞動防護用品由分公司發放和承擔費用

  1、小件勞動防護用品,指洗浴類(香皂、洗衣粉、毛巾等);手套類(線手套、電焊手套、防水手套、絕緣手套等);口罩類(紗口罩、防塵口罩、防毒口罩、過濾紙等);眼鏡類(電焊眼鏡、電焊面罩、防護眼鏡等)和耳塞。

  2、小件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由公司制定,分公司負責發放,分公司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3、小件勞動防護用品由公司供應部購進,購進的小件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管理規定,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化要求。分公司發放小件勞動防護用品,到公司倉庫辦理出庫手續。

  4、新增小件勞動防護用品,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同大件勞動防護用品一起下發預發表,月底發放結束,返回人力資源部上臺帳。原來由分公司發放的洗衣粉、手套、毛巾等按原發放標準和辦法執行。

  5、有分公司發放的小件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按標準發放,公司安全部負責監督管檢查,發現沒有配備或者沒有佩戴的,從重處罰。

  6、每月底,企管部根據人力資源部報出的《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彙總表》,把小件勞動防護用品費用單另擇出,計入分公司費用。

  二、個別工種發放標準調整如下:

  1、炸藥總庫保管:發放防靜電服、防靜電鞋,不發其他工作服。

  2、燒火工發放標準:布工作服(12月)、藍色安全帽(12月),皮手套(3月,分公司發放),皮工作鞋(12月),防護眼鏡(1年,分公司發放),毛巾(3月,分公司發放)。

  3、修理工:增加護腳,使用期限6個月。

  4、擋池工:增加防水手套(3月,分公司發放),高筒膠鞋(12月)。增加分身雨衣(12月)。

  5、破碎工、給料工:增加防塵口罩、耳塞4個月1個;皮帶工增加防塵口罩4個月1個,由分公司發放。

  6、井上、井下勾料工:增加防塵口罩3個月1個,由分公司發放。

  7、磁選工、過濾機工、砂泵工、振網篩工:需要防水手套由分公司和車間自備,公司倉庫辦理出庫手續。

  8、本條款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制度14

  一、目的

  根據公司生產經營特點,定期對在崗員工健康檢查,合理發放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使勞動保護用品真正起到保護員工安全和健康的目的, 保障生產工作順利進行。

  二、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1、為加強職工的安全防護設施,規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保證勞動防護用品既切實發揮作用同時也不浪費。

  2、本制度規定了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內容與要求及檢查與考核。

  3、本制度適用於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工作。

  4、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員工健康檢查週期,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最低庫存要求等以及檢查與考核的內容。

  三、規範性引用檔案

  本制度根據《職業病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國家《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江蘇省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辦法》、《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執行。

  四、管理內容與要求

  1、體檢類別:

  1.1入職體檢:新員工面試合格後,由綜合部通知,到公司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體檢。

  1.2年度體檢:公司在崗員工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

  1.3特殊情況體檢:根據崗位的特殊要求或員工因工作原因接觸過傳染病源,按公司規定,應進行專項體檢。

  2、勞保用品的配發、驗收、發放和使用的總則

  2.1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證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健康的預防性輔助措施,不是福利待遇,嚴禁折發現金和其他物品,在發放和使用過程中要嚴格執行發放標準。

  2.2 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計劃、驗收、使用須知及監督、檢查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等工作由安管部統一管理。

  2.3 本規定是按照不同性質、程度的需要,對不同工種、崗位,不同勞動強度和工作環境發放不同的勞動防護用品。

  3、建立監督約束機制

  為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公司成立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委員會。主任由經營副總經理擔任,成員由生產部經理、財務部經理、燃料部經理、綜合部勞資專責、安全專工組成。監督委員會負責選擇勞動防護用品式樣,監督勞動防護用品質量及報銷手續等工作。

  4、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管理和預算管理

  4.1 勞動防護用品計劃的編制必須嚴格依據《江蘇省電力系統職工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及上級主管部門和公司制定的`發放標準進行。

  4.2 公司全年勞動防護用品費用由生產部負責安全的專工於每年12月31日前編制出下年度費用計劃,經公司研究批准列入公司下年度預算定額。

  4.3 當年新進公司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計劃,由生產部安全專工依據綜合部勞資管理人員提供的人員及其工種分配情況及時編制,再經生產部經理稽核後,及時發放。

  4.4 機組大小修或工程施工需用的臨時勞動防護用品,由各部門提前1個月提出申請,報生產部彙總平衡後提前20天編制採購計劃,報生產副總經理批准後,由綜合部安排採購。該部分費用在大小修或專項工程費用中列支。此類物品要嚴格控制,認真把關。

  4.5 勞動防護用品計劃一式三份,生產部、財務部和勞保倉庫各執一份。 5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驗收與報銷

  5.1 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由綜合部物資專責負責,同時綜合部應對所採購用品的質量負責。

  5.2 安全專工應依據各部門上報的勞保需用計劃編制採購計劃,經生產部經理審查,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後方可報綜合部採購。

  5.3 勞保庫要嚴把質量驗收關,對進庫用品要儘可能的做到每件檢查,防止粗製濫造用品入庫,沒有計劃的採購不得入庫。大批次的要進行抽樣驗收,抽驗率不低於1%,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發放給員工。涉及安全、衛生的護品要檢查其“兩證”,無“兩證”的一律不得購入。

  5.4 勞動防護用品報銷時,須憑國家規定的發票和物資驗收單,並經安全專工登記,生產部經理、主管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審批後方可報銷。

  6、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規定

  6.1 凡屬公司正式職工(及專案公司批准的計劃內臨時工)均享受勞動防護用品待遇。

  6.2 身兼幾個工種的作業人員,按其從事主要工種的標準發放,可以補充其他工種所必需的防護用品,但不得重複發放。

  6.3 發放標準細則未明確的工種,由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報生產部審定,按相近工種發放。

  6.4 對調換工種的職工,須由綜合部勞資管理人員及時提供崗位變更證明,生產部將根據變更證明辦理和調整防護用品標準。按其調換後工種對超出的勞動防護相應取消,缺欠標準的給予增發。

  6.5 外來參觀、學習、承包工程及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按所到崗位的規定穿戴防護用品,所需用品自理。

  6.6 勞動防護用品分大件和小件兩種(使用期限超過半年的為大件)。小件防護用品以集體領取,由生產部依據發放標準統一造表,經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後由各部門專人統一領用,不是專人領取,勞保庫不得發放;大件防護用品領取,由部門專人填好領料單,生產部稽核批准後領取。

  6.7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程式:屬於計劃內、按標準發放的防護用品(如新入廠人員),由部門專人填寫領料單負責人簽字、生產部經理審批、安全專工登記後,到倉庫領取;屬於計劃外、臨時性發放的防護用品(如現場大小修、現場突擊任務等),由部門專人填寫領料單,部門負責人簽字後,到生產部審批登記,然後由主管領導審批後,再到勞保庫領取。審批程式不完整的勞保庫不得私自發放。 6.8 各部門在發放勞保用品時,要認真負責,保證一次按標準發放到職工個人手中。生產部對各部門勞保品發放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發現未按標準發放的,將予以考核。

  6.9 公用勞動防護用品應記入由班(值)長簽名的公用勞動防護用品本內,由班(值)長領取、保管、使用和更新。丟失或故意損壞者扣罰班(值)長。班(值)長離任時,要與新任班(值)長辦理交接手續。單位主管領導負責督促落實。凡發生交接及保管手續中斷的按原價扣班(值)長及單位主管領導。

  6.9 勞動防護服的發放時間:春秋防護服在每年的八月份發放;夏季防護服在每年的四月份發放;冬季防護服在每年的十月份發放。

  6.10 倉庫管理員要嚴格執行發放標準,不得超標準發放。每月進行一次盤點,30日前報經營副總經理、生產部、財務部各一份勞保品月報表(包括上月發出,當月庫存等);生產部每季度對勞保庫進行一次實物盤點。

  6.11 勞保倉庫要做好防火、防盜、防鼠害、防黴等工作,嚴防勞保用品損壞和發黴。

  6.12 領出庫的防護用品出現質量和型號問題時,經生產部審查屬實,統一由部門專人到勞保庫進行退換。

  6.13 國家規定的發放標誌服的人員,不再發放工作服。

  7、手電筒管理

  7.1 發放原則

  7.1.1 手電筒是保護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重的預防性輔助措施,按工作崗位配發,屬公用物品,不屬於任何個人。

  7.1.2 執行人員每人一盞;檢修人員按班組配發;中層以上領導由於臨時工作較多,按每人一盞配發。

  7.2 管理辦法

  7.2.1本次發放的手電筒屬充電式,使用期限為4年。在4年使用期間公司不再負責夜班工作或值班照明問題。

  7.2.3 配發給個人的由個人負責保管和日常維護;配給班組的由班長做好保管和日常維護工作,人為損壞或丟失的由責任人按原價賠償。

  7.2.4 若有人員離開或調離以上配發手電的崗位,由班長或部門領導負責收回手電筒,另外發給新來人員。調離人員應自覺遵守公司規定,積極上交。沒有收回的由部門負責。

  7.2.5 配發給班組的公用手電筒,班長調離或調換的由部門領導負責收回。

  8、勞保用品遺失、損壞的賠償

  1、員工個人領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故意損壞、丟失的按使用期折算作價賠款後重新領用,賠款計算方法;正常使用損壞的,經責任部門申請,安全員調查屬實,綜合部稽核批准後以舊換新。員工個人使用的安全帽、防毒用具期滿後一律以舊換新。

  2、集體、員工個人(包括臨時勞務工)借用的勞保用品遺失或損壞,經部門證明,綜合部審批後,根據物品的新舊程度按原價的30%~100%賠款;對無故不還或故意損壞者,按原價賠款;因搶修、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遺失或損壞,經部門證明,綜合部審批,予以報損,不做賠款。

  9、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標準的修訂

  9.1 生產部將按照上級發放標準,結合公司實際及勞動防護用品經費情況及時修訂本規定。

  9.2 每年年底生產部牽頭,組織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委員會人員,徵求職工意見,對本標準進行一次綜合性分析研究。如需修訂,由安全專工提出修訂意見或重新擬定方案,經生產部同意後報經營副總經理審批。

  9.3 職工個人、班組、部門等對勞動防護用品的品種、數量、質量、管理及發放標準有建議時可以書面形式將意見反饋到生產部,以利於標準的修訂和更加符合現場實際。

  9.4 如本標準與上級下達的有關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的通知、指示、規定相沖突時,按上級要求執行,並及時修訂本標準。

  五、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由生產部進行檢查與考核。

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制度15

  為了保護員工的身體健康與安全,防止發生傷亡事故,加強對員工的個人防護,保證勞動防護用品及時發放,制定本規定。

  一、員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範圍和原則

  1、發放範圍:

  (1)從事高溫、輻射低溫操作者。

  (2)從事有燒、燙傷機械傷害危險操作者。

  (3)從事散發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等有害氣體粉塵等有害作業的操作者。

  (4)從事腐蝕、潮溼或苦髒崗位操作者。

  (5)從事高空或溼式作業的操作者。

  (6)從事有可能受到電擊、電傷等危險的電氣操作者。

  (7)從事有強噪聲或可能令人窒息作業的操作者。

  (8)從事有磨損和油灰等汙染作業的操作者。

  (9)從事露天作業而必須在雨中堅持生產的作業者

  (10)凡是在嚴寒氣候中,從事露天作業邊疆時間超過4小時的作業者。

  (11)其他需要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作業者。

  2、發放原則:

  (1)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2)嚴格招待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發放標準,得任意擴大發主和範圍和提高標準。

  (3)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摺合現金髮給個人,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不準轉送、轉賣。

  二、發放使用標準

  1、發放、使用管理標準,按照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及單位規定的發放標準執行。

  2、新工種、新專案需新增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結合同類單位發放使用標準和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發放使用標準。

  三、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定

  1、勞動防護用品,不同工種不同標準,不同條件不同規定,不搞平均主義,充分發按防護用品的作用,防止浪費。

  2、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與健康的一項輔助措施,必須按規定正確佩戴使用,保證安全。

  3、基層幹部按管轄的主要崗位標準發給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期限按規定標準執行。

  4、臨時工作人員的防護用品按同類工種標準執行。

  5、實習生、代培人員必須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用品由實習單位提供,費用按協議規定處理。

  6、進入生產現場從事生產作業,必須認真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7、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按從事本崗位的實際生產時間計算。期滿手以舊換新。

  8、備用的勞動防護用品要專人保管。

  9、員工調出時,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一律由單位收回;員工單位內部調動時,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卡片同時轉交新單位;工種變動時,原工種和新工種標準之間的差別按實際情況增減。

  四、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部門職責

  1.安全管理部門

  (1)對勞動防護用品質量、款式、標準招待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根據國家、省、市行業規定標準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修訂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發放標準和管理辦法。

  (3)如發現質量款式等不符合要求,有權指令停止發放和退回。

  (4)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領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審批。

  2、物資採購部門

  (1)必須採購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2)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採購需報安全管理部門審批同意方可採購。

  3、材料供應部門

  (1)要認真按勞動防護用品標準、規格、款式、質量要求對入庫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查,不符合標準不準入庫和發放。

  (2)發現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總是時,要報安全管理部門及時進行處理。

  (3)對庫內勞動防護用品要認真保管,做好防潮、防雨等事項。保持良好通風,防止勞動防護用品損壞。

  4.財務部門

  (1)按主管部門提出的季度勞動防護用品的預算計劃,及時提供勞動防護用品經費。

  (2)建立勞動防護用品專款專用臺帳。

  5.其他部門

  (1)人事勞資部門提供工種及人數,對改換工種人員辦理手續,並通知安全管理部門。

  (2)技術部門負責新工藝、新工種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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