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內部管理制度

單位內部管理制度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麼擬定製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單位內部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動管理,規範調動程式,完善調動手續,確保工作人員合理、有序流動,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以“統籌安排、兼顧全域性、科學有序、注重實效”為目標,堅持組織安排與個人意願相結合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和資格條件,從嚴把握工作調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銀江鎮、直屬事業單位(含區內學校)的正式在編工作人員。

  第二章調動計劃

  第四條工作人員調動必須在規定編制、職位(崗位)空缺內進行。

  第五條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銀江鎮、直屬事業單位(含區內學校)如有調動需求,需在每季度最末一個月中旬上報下一個季度工作人員調動計劃,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彙總後,按照單位編制及職位(崗位)空缺情況和工作目標擬定工作人員調動計劃。如遇特殊情況及急難險重工作需求,經分管人社工作的副區長和區長同意的除外。

  第六條機關、事業單位凡在編制範圍內同意調出工作人員後,該單位出現的空缺原則上不再補充同類人員。

  第三章調動條件

  第七條調動條件

  (一)直接調動

  1、工作積極主動,表現良好。

  2、身體健康,能夠吃苦耐勞。

  3、具有與擬調入職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格。

  (二)遴選調動

  參照公招相關要求進行,堅持凡進必考,擇優錄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調動:

  1、特殊崗位、專業技術人員調動後對工作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3、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4、正在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的;

  5、試用期、最低服務年限未滿的;

  6、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基本稱職(基本合格)、不稱職(不合格)或不定等次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調動程式

  第八條調動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受理

  用人單位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供以下材料:

  1、單位編制及職位、崗位空缺情況、本人調動申請、選調方案、擬調職位所需資格條件。

  2、擬調人員基本情況、調出單位的意見和鑑定材料、用人單位的意見以及雙方單位分管區領導的書面意見。

  (二)稽核

  1、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政府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動原則,結合用人單位、調出單位編制使用情況和工作實際情況,核實用人單位是否需要補充工作人員,並核查調動人員身份是否符合擬調職位所需資格條件。

  2、區委編辦對用人單位編制及職能職責等進行稽核。

  3、經稽核符合要求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徵得分管人社工作的副區長和區長同意後,向用人單位發放《市機關事業單位擬調人員審批表》。

  4、用人單位填寫《市機關事業單位擬調人員審批表》,報送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三)審批

  1、區政府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動,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務會研究同意後,上報分管人社工作的副區長和區長研究審批同意後辦理調動手續。

  2、對特殊情況需要調動的人員實行會商制度,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區委組織部、區委編辦、區財政局等部門會商提出意見,上報分管人社工作的副區長和區長審批同意後辦理調動手續。

  第五章紀律與監督

  第九條在辦理工作人員調動過程中,必須依法辦事、公道正派、公開透明,嚴格遵守組織人事工作紀律。

  第十條調動工作中存在應當迴避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第十二條本辦法從釋出之日起施行。

單位內部管理制度2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普及教育,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知識,分析和整改火災隱患,經常組織消防知識和業務技能的培訓和教育,做到“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救初起火災”,同相鄰單位和群眾組織搞好消防安全聯防工作。

  二、防火巡查、檢查。

  預先編制相應的防火檢查表,規定檢查內容要點,檢查依據和檢查合格標準。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單位、科室負責人及職工定期不定期進行檢查,檢查結果記錄備案。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

  要配備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配備防火門和其他應急疏散設施,並定期進行檢修,保證完整、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須保障暢通,不得堵塞。

  四、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消防器材的配置種類、數量及配置地點,應當由專人負責,配置地點應當有明顯標誌。消防設施和器材應當定期進行檢測,發現損壞應當及時維修或更換。

  五、用火、用電、用氣管理。

  (一)對於儲存或處理可燃氣體、液體、粉塵的裝置,應當進行安全處理;

  (二)敷設燃氣管線、電氣線路、安裝和維修燃氣、電氣裝置,必須由正式參加特殊工種培訓人員承擔;

  (三)電加熱裝置必須有專人負責使用和監管,離開時要切斷電源;

  (四)容易產生靜電引起火災爆炸的場所,應當安裝消除靜電的裝置;容易遭雷擊引起火災爆炸的場所,應當安裝避雷裝置,並應在雷雨季節來臨前,進行接地電阻檢測;

  (五)燃氣、電氣管線和裝置應當有專人負責監管,定期檢查。

  六、火災隱患整改。

  認真研究本單位存在的火災隱患,根據實際,制定一整套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按要求對存在的火災隱患進行徹底整改,對整改內容不清楚或是歷史遺留火災隱患,無法按時整改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消防機構彙報。

  七、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管理。

  規定本單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類別、品種和防火防爆場所,安排專人看管,嚴格收發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進入防火防爆場所手續,制定各類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防火、防爆和滅火措施。

  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

  建立健全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機構,明確分工,相互協調,熟練掌握消防業務基本技能,能夠及時有效地撲救初起火災。發生火災後保護現場,積極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

單位內部管理制度3

  一、防火器材的管理

  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對消防器材定期進行檢查,以免發生重大問題,如果因人為的原因使消防器材損壞或丟失的應對責任人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

  二、消防器材的使用

  要熟練掌握和使用消防器材,使其達到滅火功能。使用完畢後,應及時送到主管部門,進行更換以備再用,嚴禁在沒有火情時動用消防器材,一旦發現對直接責任單位和負責人進行嚴厲的處罰。

  三、院內明火管理

  凡是因生產、生活臨時動用明火或一般情況下不準動用名火的地方動用明火,消防管理人員和動用明火的工作人員可在動用明火前、中間、之後必須進行檢查,以防火患成災。

  四、督促整改火險隱患的手段

  1、對於涉及問題複雜不易解決的火險隱患可透過主管部門召開有關領導參加的協商會,採取會上整改辦法。

  2、對於存在嚴重火險隱患的部門,經指出後仍不整改的,給予經濟處罰,對重大火險、隨時可能威脅單位財產和人員安全的,經指出後仍不進行整改的部門對部門領導依法進行經濟處罰。

  五、庫房的管理措施

  庫房物資必須分類、分堆儲存,堆與堆之間、垛與垛之間必須保留出通道,主要通道的寬度一般不少於二米,根據庫存物資的種類,確定垛距、牆距、柱距、梁距、每個庫房都要有規定儲存限額和標準,不得超過限額和標準。

  六、自查隱患並接受聯查措施

  各部門每月必須進行消防安全自查一次,並將自查情況報主管部門,以便及時發現、解決問題。同時,認真接受公安消防部門的檢查。

  七、交通安全的.教育

  1.每季度單位集中進行一次的交通安全教育(一般在每季度首月的5號)。以便提高幹部職工的交通安全意識,主要是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提高自我保護能力的教育。

  2.經常性的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結合。逢重大節日或重大活動,進行重點強調性教育;逢有外出活動,要進行外出交通安全教育;有事故苗頭,要及時進行有針對性的防範和預防處置安全教育。

  3.每季度末的全體職工集中教育要採取大會形式。平時教育採取出交通安全專題教育櫥窗、發交通安全教育材料、組織交通安全的講座、報告會;設立交通安全警示標誌等。

  4.對幹部職工主要進行文明行路、文明騎腳踏車、乘車;駕駛機動車、保養自駕車,自覺遵守機動車交通法規的教育。

  5.進行發生交通事故報警方法的教育。

  八、交通安全的管理

  (一)進出單位內部、門口交通安全的管理

  1.院內機動車限速5公里行駛、在規定的地方停放機動車。

  2.上、下班時,門口設專人疏導交通。不許在單位門口聚集,防止堵塞交通。

  3.上、下班時,單位門口兩側30米內不許停放機動車。

  4.機動車禁止在單位內試車、練車。

  5.對單位的機動車安全保養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問題車不許上路。

  (二)對公用機動車的管理

  1.對單位的公用機動車要按規定定期檢驗、定期保養,未檢驗合格或有隱患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

  2.單位機動車要有出車記錄和保養、維修紀錄。未經領導批准不得私用公車。

  3.公車駕駛員必須持有有效期內的駕駛執照。出車時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不準私自將公車交由非單位指定駕駛員駕駛。有違章現象或發生交通事故必須及時上報單位,並按交通法規規定程式進行處理。

  (三)對職工機動車駕駛員的管理

  1.所有職工有駕駛執照的,要在綜合辦公室登記造冊。

  2.對駕駛員要定期進行機動車駕駛安全教育。單位要了解駕駛員的實際駕車能力。

  3.督促、檢查職工駕駛員對自用車按時進行監測和保養,提交駕駛員體檢表,有事故隱患的車輛不準駛入單位內部。

單位內部管理制度4

  一、消防安全組織制度

  1、明確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2、制定符合單位實際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懸掛上牆並印發員工學習。

  二、場所消防安全設定要求

  (一)一般防火要求

  1、依法辦理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和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手續。

  2、室內裝飾裝修採用不燃、難燃材料,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3、不得違規在建築內安排人員住宿。

  (二)安全疏散設施

  1、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疏散通道、出口、視窗處不得設定影響人員疏散逃生的柵欄、廣告牌等障礙物。

  2、疏散指示標誌、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符合要求。

  3、場所周圍消防車通道暢通。

  (三)消防設施器材

  1、滅火器配置數量充足,選型準確,放置位置明顯,便於取用,並定期維護。

  2、室內消火栓水壓應符合要求;消火栓箱醒目、無遮擋;水帶、水槍應齊全好用;消火栓箱門應設定緊急開啟裝置;消火栓啟泵按鈕應能夠正常啟動消防水泵。

  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設施完好有效,並定期維護。

  三、火源管控措施

  1、每日班前班後進行防火檢查,營業期間定時進行巡查,建立防火巡查、檢查記錄。

  2、禁止經營、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

  3、電氣線路應當穿管保護;對電氣線路、裝置進行定期檢查、檢測;營業結束時,應切斷營業場所的非必要電源。

  4、凡是有易燃、可燃物的地方,均應嚴禁明火,在場所明顯處設定禁火、禁菸標誌。

  5、確需電、氣焊等明火作業時,場所應暫停營業,並落實現場監護人、清除施工區域內的可燃物、設定消防器材,確保動火作業安全。

  四、消防宣傳、培訓

  1、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熟知:消防安全職責;本場所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依法應承擔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責任。

  2、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每季度至少對員工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並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員工上崗前應經過消防安全教育,達到“一懂三會”(懂本場所火災危險性,會報警、會滅火、會逃生)的要求。

  五、消防安全標識

  1、場所應在明顯位置懸掛包含“一懂三會”、消防安全承諾書、消防安全告知書等內容的提示牌。

  2、場所應根據自身特點,按照《消防安全標誌、標識圖列》(附後)設定消防器材、消防提示性、警示性等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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