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場所管理制度細則

游泳場所管理制度細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那麼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游泳場所管理制度細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游泳場所管理制度細則1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游泳場所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身體健康和安全,維護游泳場所的秩序,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游泳場所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游泳場所是指對公眾開放的游泳場、池、館及賓館、飯店、學校、公園、度假村、住宅小區等附設的游泳場、池、館。

  第三條市體育行政部門是本市游泳場所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游泳運動中心負責本市游泳場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區、縣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游泳場所的管理工作。

  公安、衛生、節水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游泳場所進行管理。

  第四條新建、改建、擴建游泳場所應當符合游泳場所建設標準和衛生標準的要求。

  游泳場所竣工驗收時應有體育、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第五條開辦游泳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市新建、改建、擴建對公眾開放的游泳場所的水域面積不得小於250平方米,賓館、飯店、住宅小區等附設的游泳場所的水域面積不得小於100平方米;

  (二)安裝使用符合節水要求的水迴圈過濾裝置和用水器具;

  (三)有池水消毒裝置,池面入口處設有浸腳消毒池和淋浴設施;

  (四)設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男女更衣室、衛生間、淋浴室及存放衣物的箱櫃;

  (五)池底顏色應呈淺色。

  深、淺水區有明顯的警示標誌或隔離帶,淺水區水深不超過1.5米;

  (六)每250平方米水域設1座救護觀察臺(不足250平方米的按250平方米計算),救護器材齊備並能有效使用;

  (七)水域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游泳池至少應設定2個出入池扶梯,水域面積超過500平方米的,按照每超過250平方米增設1個出入池扶梯的標準設定;

  (八)設有廣播宣傳設施,有明顯的宣傳牌、警示牌和告示牌;

  (九)室內及開辦夜場的,必須配備良好的採光和照明裝置,水面照度不低於80勒克斯,並備有應急照明裝置,各種電路、電器、機械裝置等能保證隨時啟用;

  (十)游泳場所的環境衛生和水質衛生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十一)緊急疏散通道有明顯標誌。

  池岸和疏散通道寬度不小於1.5米,出入口寬度不小於2米。

  第六條開辦游泳場所的,應當向市游泳運動中心提出申請,市游泳運動中心會同區、縣體育行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市游泳運動中心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核心發游泳場所開放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

  游泳場所開放許可證實行年度審驗制度。

  第七條游泳場所應當按照人均水域面積不低於2.5平方米、大型室外游泳場人均水域面積不低於4平方米的標準控制入場游泳人數。

  第八條游泳場所水域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的,至少應當配備2名取得中國救生協會救生員註冊證的救生員;水域面積超過500平方米的,按照每超過250平方米增加配備1名救生員的標準配備。

  游泳救生員的培訓、考核和註冊工作,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對游泳者實行統一的深水測驗制度,經深水測驗合格的游泳者需佩戴深水合格標誌方可進入深水區游泳。

  深水測驗合格證及合格標誌由市游泳運動中心統一製作。

  第十條游泳場所應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一)不得出售含有酒精的飲料,不得出租游泳衣、褲;

  (二)配備的游泳救生員必須持證上崗、統一著裝、堅守崗位;

  (三)發生溺水死亡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其中發生溺水死亡事故的,還應同時報告體育行政部門。

  第十一條游泳者不宜攜帶貴重財物進入游泳場所,對其攜帶的財物有特殊保管要求的,游泳場所應提供特殊保管服務。

  第十二條游泳場所可以透過為游泳者投保的形式,提高預防事故風險的能力。

  第十三條游泳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飲酒後不得進行遊泳活動;

  (二)未經深水測驗或深水測驗不合格不得進入深水區游泳;

  (三)不得進行跳水、潛泳及嬉水打鬧等活動;

  (四)患有心腦血管疾病、精神病、癲癇病和各類傳染病等疾病不得進行遊泳活動;

  (五)12週歲以下未成年人沒有成年人陪同不得進行遊泳活動。

  游泳場所應當以告示牌或其他形式告知游泳者前款及有關管理秩序事項,對違反規定的要予以勸阻。

  游泳者違反本條第一款行為之一而發生溺水死亡或意外傷害事故的,其應自行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舉辦各類游泳培訓班的,應當向市游泳運動中心或區、縣體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經審查批准的,予以登記;

  不予批准的,應給予書面答覆。

  游泳培訓班的教練員須持有效的教練員證和中國救生協會救生員註冊證上崗,每名教練員每次所帶學員數量不得超過20人。

  培訓時,教練員應當負責學員的安全。

  第十五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游泳場所,未辦理游泳場所開放許可證,由市體育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游泳場所開放許可證,逾期仍不補辦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游泳場所,擅自對外開放,由市體育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治理,並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游泳場所超員經營及未按要求配備救生員或游泳場所聘請未取得中國救生協會救生員註冊證的人員擔任救生員的,由市或區、縣體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在深水區發現未佩戴深水合格標誌的游泳者進行遊泳活動的,由市或區、縣體育行政部門對游泳場所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 、(二)項規定,游泳場所出售含有酒精的飲料或出租游泳衣、褲以及游泳救生員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由市或區、縣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游泳場所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游泳救生員違反第(二)項規定的,暫扣其救生員註冊證。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舉辦游泳培訓班、聘用無證教練員進行遊泳訓練或教練員所帶學員人數超過規定人數的,由市或區、縣體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舉辦培訓班的單位或個人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教練員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因游泳場所的責任,造成游泳者溺水死亡或者傷殘的,由市體育行政部門暫扣或登出其游泳場所開放許可證,並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前述行政處罰,並不免除游泳場所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游泳場所違反治安、衛生、節水管理規定的,分別由公安、衛生、節水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體育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施行前已對公眾開放且未辦理游泳場所開放許可證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補辦有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游泳場所管理制度細則2

  1、持有效衛生許可證營業,亮證經營,按時複核。

  2、建立衛生管理網路和衛生管理檔案,有衛生負責人。

  3、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證並經衛生知識培訓培訓考核合格上崗,能掌握基本衛生知識。

  4、禁止出租游泳衣褲。

  5、淋浴、強制式腳浸池、通風換氣等衛生設施能正常使用,池水淨化消毒,每2小時自測一次餘氯,水質符合衛生標準。

  6、禁止肝炎、心臟病、皮膚癬疹、重症沙眼、急性結膜炎、中耳炎、腸道傳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游泳,有明顯標誌。

  7、廁所清潔,無異味,無積汙。

  8、內部佈局和入場流程合理,設定更衣室,淋浴室,廁所等功能間。

  9、池壁及池底為淺色,表面光潔不滲水,池邊走道防滑,走道邊緣有排水溝。

  10、進水口設在淺水一端,排水口設在池底最深處,排水口徑應大於進水口4倍,並安裝隔柵。

  11、通往游泳走道中間設強制式浸腳池,長度不少於2米,寬度與走道同寬,深度達到20釐米。

  12、有池水迴圈淨化消毒設施器材,室內游泳有機械通風設施和人工照明設施。

  13、廁所採用水衝式蹲式便器,有通風設施。

游泳場所管理制度細則3

  一、安全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二、安全保障制度

  1、明確職責:所有崗位制定職責。在崗人員必須以崗位職責為標準工作,嚴格要求自己。對安全工作有突出貢獻的要獎勵,對違反安全職責的要處罰,建立健全獎罰制度。

  2、安全工作的重點在泳池內。救護員以崗位職責為標準定崗,游泳池水面安全分片到崗,安全責任落實到各救護崗位的具體救護員,並簽訂安全責任書。

  3、建立游泳池開放安全工作管理例會制度。夏季開放期間每天召集有關人員專門就當天安全工作的情況開會,時間不在長短,主要解決實際問題,並記錄在專門的日記本上,此項工作由具體負責管理工作的領班人負責。

  4、建立安全管理工作日記錄制,具體專案有:領班工作日記錄、救護崗位日記錄、寄存崗位日記錄、池水衛生日記錄、水處理日記錄、電器操作日記錄、冬泳開放日記錄。

  5、為嚴格要求工作人員,保障重點崗位的安全,管理人員、救護人員、寄存人員、電工、水處理工、保潔員、守門員都要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三、安全保障體系

  1、在游泳池各區域醒目位置安放各種游泳規定警示牌、安全警示牌、有關游泳制度標牌及公共設施標誌牌,並向游泳者宣傳游泳常識和有關游泳的安全知識及規定,提高游泳者自我安全保護意識。

  2、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和“市游泳場所管理辦法”規定,配備足量合格的專職救護員,並取得體育行政部門頒發的《救護證》後,著裝、持證上崗。

  3、現場救生器材齊備、到位,放置符合要求。

  4、裝置安全執行管理配備專人負責,嚴格按國家有關安全規定、標準操作執行,做到職責清楚。要求辦證上崗的崗位,全部辦理相關證件。建立相應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5、應急措施:配置現場處理輕微受傷的藥箱和人員,遇緊急情況,採取就地搶救和聯絡120相結合的搶救措施。

  6、如有溺水事故發生,及時上報安辦、文體局、派出所,同時上報主管行政部門及相關領導。

  7、保障游泳池水衛生,清澈見底,給游泳安全工作提供良好的環境。池水處理嚴格按國家有關標準消毒、淨化,並取得衛生監督機構檢驗合格。

  四、監督制度:

  1、場所負責人應經常巡視游泳池開放管理工作,發生安全問題,應立即採取措施提出整改,並檢查解決結果,要有記錄在案。對各崗位有日記錄的應經常檢查。

  2、全體管理人員在開放期間,對所負責的崗位必須做到心中有數,發現安全問題立即加以解決,解決不了的,應向有關負責人彙報,重大安全問題及時上報場所領導,所有這些程式都要有記錄。

  3、嚴格按照有關崗位制度,實行領導、主管、區域負責人崗位責任人的逐層負責制,切實做好各自的安全責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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