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印章管理制度

律師事務所印章管理制度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或一定的規格。那麼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律師事務所印章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刑事辯護工作程式化、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律師進行刑事辯護工作,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忠實於社會主義事業和人民的利益。秉公辦案,剛正不阿。

  第三條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律師參加刑事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活動,接受法院指定或當事人的委託,擔任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被害人的代理人;自訴案件原告人的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辯護人;申訴案件申訴人的代理人或辯護人。

  第二章收案

  第五條刑事案件收案範圍:

  一、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

  二、公訴案件被告人或其家屬委託的,被害人或其家屬委託的;

  三、自訴案件的原告人及其家屬委託的,被告人或其家屬委託的;

  四、申訴案件的申訴人及其家屬委託的。

  第六條刑事案件收案由律師事務所主任、副主任或各部部長審定。

  接辦外地案件,需經律師事務所主任、副主任同意。

  第七條確定收案後,應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簽定辯護委託書,一式二份,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委託書由承辦律師和委託人各持一份。承辦律師應將委託書附卷存檔,並將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的函送往法院。

  第八條當事人委託律師辯護,在符合法定情況下應接受委託,不得拒絕收案。特殊情況拒絕收案的需經所主任同意。對當事人指名委託某律師辦理的案件儘可能滿足其要求。對申訴案件是否收案由主任審查決定。

  第九條委託書簽訂後,由委託人按章繳納委託費。承辦案件時,可酌情向委託人收取辦案費,用於交通、通訊等開支。

  第十條收案手續辦完後,承辦律師應與委託人進行談話,瞭解與案情有關問題,講明律師辯護的職責和性質,並作談話記錄存卷。

  第三章閱卷

  第十一條律師接辦案件後應及時到法院查閱案卷材料,認真檢視案件的全部材料。對閱卷中接觸到的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應嚴守秘密。

  第十二條透過閱卷要弄清指控被告人罪行的證據的可靠程式和證據的真偽;弄清被告人罪重、罪輕或無罪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查清案件從立案、預審到起訴各階段對被告人人身權利的限制和對其家庭搜查等訴訟活動是否合法,法律手續是否完備。共同犯罪的案件,還應瞭解各被告人,尤其是自己為其辯護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應負的責任。閱卷要注意起訴書是否有漏訴或重罪輕訴等情況。

  第十三條閱卷要摘錄,主要摘錄案件的關鍵情節,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輕和無罪的證據,被告人的供述與證言、書證、物證及鑑定的矛盾。摘錄切忌僅摘片言支語,應注意證據材料的聯貫性、完整性,使摘錄的材料保持其原意。

  第四章會見被告人

  第十四條律師會見被告人應憑本所會見被告人專用介紹信到看守所會見。會見時向被告人出示委託書,講明委託人及律師的姓名並徵求被告人的意見,向被告人講明律師擔任辯護人的任務,並進行必要的法制教育。

  第十五條認真聽取被告人對其罪行的辯解。要著重查明案件不清楚和有關疑點的問題,被告人否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應讓其提出理由和證據,留待查證。

  第十六條作好會見被告人的.筆錄。筆錄內容主要有:會見人、記錄人、被告人、會見的時間、地點及談話的主要內容,筆錄應由被告人簽名或按手印。

  第五章審閱起訴書

  第十七條律師根據閱卷和會見被告人的情況,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的罪責逐字逐條地進行審閱。

  第十八條審閱起訴書,主要注意查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認定被告人犯罪的證據是否確鑿;對被告人的犯罪定性是否得當;對被告人的罪行適用法律條款是否正確。

  第十九條律師辯護觀點在重大問題上與檢察人員有截然不同的分歧意見,可於開庭前與其交換意見,但不應隨意受其影響。

  第六章調查

  第二十條律師透過閱卷、會見被告人和審閱起訴書等工作,對認為有必要進行調查的問題,必須擬出調查提綱,認真地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調查結果要形成書面材料,需由出具證明材料的個人或單位簽名蓋章。

  第二十二條律師調查的人證、物證、書證及鑑定材料,需要移交法院的,律師可製作副本存檔,移交法院的證據,須辦理移交手續,存檔備查。

  第二十三條調查未成年人時,應請其監護人在場;被調查人系在校學生的,可請其教師在場;調查內容涉及國家機密的要嚴格保守秘密;涉及個人隱私的,應向被調查人宣告負責保密。

  第七章撰寫辯護詞

  第二十四條律師辯護前,要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為被告人辯護的意見,撰寫成辯護詞。

  第二十五條律師在辯護內提出的對被告人從輕、減輕、免除刑罰或無罪的理由要充分可靠,觀點要明確,論據要有力,語言要簡潔。

  第二十六條一般案件的辯護詞由律師所在部研究,重大或疑難案件的辯護詞由所集體研究,會議研究確定的主要論點應作出記錄附卷存查,律師根據研究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辯護詞,並經負責人簽署後,方可出庭辯護。

  第八章出庭辯護

  第二十七條律師出庭辯護如因案情複雜,開庭日期過急,可以申請法院延期審理。律師接到法院出庭通知書後,要作好如下準備:

  1.擬出向證人、簽定人和被告人發問的提綱;

  2.熟悉與案件有關法律、政策;

  3.就公訴人可能對辯護詞反駁的問題,擬出答辯提綱;

  4.準備好預備在法庭上宣讀出示和引用的證據。

  律師應按時出庭,服裝整潔,舉止大方,遵守法庭規則。

  第二十八條開庭時,認真聽取法庭調查、作好記錄。簡要記錄:在庭審調查中發現認定事實有新的矛盾點和疑問點;新的有關從輕處罰被告人的情節;公訴人的公訴詞主要觀點和反駁律師辯護的主要內容。

  第二十九條庭審中向被告人、證人等發問或需要傳喚新證人或提取新的證據時,須經審判長允許。

  第三十條法庭辯論時,主要的辯護意見講清講透,不糾纏技節問題,要文明辯護,以禮相待,以理服人、不爭高低。

  第三十一條律師對拒不陳述、不如實陳述案情的被告人經教育無效,可依法拒絕為其辯護。

  第三十二條開庭後,應將辯護詞列印或抄寫副本,交法院和檢察院存檔。

  第三十三條案件一審判決後,律師認為有必要可再次會見被告人或委託人聽取意見。如判決得當,而被告人不服,可教育被告人服從判決,認罪服法;如判決不當,可幫助被告人上訴。

  第九章立卷歸檔

  第三十四條辯護卷宗材料必須完整齊全,裝訂應按歸檔制度辦理。歸卷材料有:案件受理呈批表、委託書、起訴書、收費單據、閱卷筆錄、會見被告記錄、調查材料、研究記錄、庭審記錄、辯護詞、判決書及結案報告等材料。

  第三十五條案件材料小於標準材料紙的,應裱糊在標準材料紙上、大於材料紙的要摺疊成標準材料紙一樣大小,力求卷宗整潔。

  第三十六條案卷裝訂後,按規定填寫卷皮,列清目錄按頁編號,然後交部內勤登記保管,每月底交所辦公室統一歸檔。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律師辦結一件案件,特別是地成功或失敗的典型案件,要及時寫出小結,以吸取經驗教訓,提高業務素質。

  第三十八條律師在辦案中發現公、檢、法機關在辦案中有違法行為,應書面提出律師意見,送往有關領導機關,建立查處。

  第三十九條本細則適用於本所的兼職律師和特邀律師。

  第四十條本細則經所務委員會討論透過,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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