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專案安全管理制度

建設專案安全管理制度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建設專案安全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章:建設專案安全要求

  第一條、凡建設專案(新建、改建、擴建專案)在編制方案、設計、施工、驗收時,都必須有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設施,這些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簡稱為“三同時”)。

  第二條、建設專案,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

  第三條、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化工建設專案〈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專案〉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編制化工建設專案可研報告,必須進行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

  1、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專案。

  2、危險性較大的化工建設專案〈如化工原料藥生產和大量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建設專案〉

  3、資總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其他化工建設專案。

  第二章:建設專案“三同時”實施程式

  第四條、建設專案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設計規範要求,編制安全生產專篇,並依據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的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在安全生產專篇中落實安全生產防護措施以及安全設施投資概算。

  第五條、建設專案的主體工程完工後,需進行試生產,其配套建設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執行,建設專案試生產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執行情況和建設專案對安全的影響進行監測。

  第六條、建設專案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查該建設專案安全設計的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該建設專案需要配套建設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應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專案,其相應的安全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第七條、建設專案需要配套建設的安全設施經驗收合格後,該建設專案方可投入生產、使用。

  第三章:建設專案安全管理

  第八條、建設專案的設計必須執行以下規定:

  1、建設專案的設計必須由資質的設計單位完成。

  2、設計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職業衛生、環保、消防等設計規範和標準。

  3、設計採用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新產品時,必須有鑑定報告。屬甲、乙類物品和易燃品、劇毒品,必須有所在地省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技術鑑定書。

  4、新產品轉入批次生產,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①採用成熟的工藝方法;

  ②工藝條、件的選取應符合安全要求;

  ③具備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可靠的控制手段、報警裝置及發生事故的緊急處理裝置等);

  ④裝置選型和建築等,應符合防火、防爆、職業等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⑤設計檔案要有安全可靠性評價。

  第九條、建設專案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第十條、在編制基本建設專案和技術改造專案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時,必須將安全生產設施、塵毒治理納入計劃。其內容應有:

  1、說明生產流程、工藝條、件、危及安全生產的主要因素、塵、毒、噪聲、高頻射線等有害因素的種類和數量。

  2、對可能危及職工生產操作的不安全條、件和影響員工身體健康的塵毒有害因素,提出治理要求,並要設計部門應如何實現安全和勞動保護,使有害因素治理達到國家標準提出應採取的.措施。

  3、改善勞動條、件,實現安全生產的投資(包括集資、貸款)要列入計劃。

  第十一條、設計檔案中應編寫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專篇,其內容包括:

  1、危險有害因素分析。

  (1)生產過程的主要危險有害因素分析。

  (2)原、輔材料和中間產物、副產物、產物的危險有害特性分析。

  2、設計中應採取的主要安全措施。

  (1)總圖佈置和建(構)築物方面的安全措施。

  (2)工藝和裝置、裝置方面的安全措施。

  (3)儲存設施方面的安全措施。

  (4)監控、報警、連鎖等工程設計方面的安全措施。

  (5)安全管理方面的對策措施。

  (6)其他綜合安全對策措施。

  3、安全管理機構設定。

  4、安全設施投資估算。

  第十二條、凡引進先進的工藝裝置和技術,必須同時引進先進的安全、職業衛生、環保、消防設施和技術,或在國內配套相應水平的設施和技術。

  第十三條、技改、革新、挖潛等專案在實施時應充分考慮現有安全設施是否能滿足安全衛生要求,並在專案實施過程中加以完善。

  第十四條、施工過程中應設專人負責安全、職業衛生、環保、消防設施的施工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施工中的缺陷。

  第十五條、建設專案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專案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第十六條、安全、職業衛生、環保、消防等部門應會同工會組織參加竣工驗收工作,凡安全、職業衛生、環保、消防設施沒有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試車,或經考核達不到原設計要求的,均不能投入使用。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八條、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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