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範本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範本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製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範本,歡迎閱讀與收藏。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範本1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省市相關規定,按照學校合同管理辦法,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合同管理原則

  (一)各類合同的制定、實施和管理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認真履行合同法以及省市有關規定,依法辦事。

  (二)合同是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依據,凡參與合同訂立、實施和管理的部門及個人必須堅持原則,從嚴把關,堅決維護學校、公司利益。

  (三)合同管理實行的原則是:歸口管理、分類實施。合同管理歸口部門是行政辦公室。各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合同管理與實施。

  (四)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各部門。

  二、合同簽訂流程

  (一)合同的起草:合同起草公司(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省市有關規定,合同文字應做到條款清晰、標的準確、責任分明。

  (二)合同的稽核:合同由要約事件的責任部門委派專人初審,並經責任部門負責人稽核簽字蓋章後,報送學校資產管理處合同管理科或公司法律顧問,申請法律顧問進行稽核。合同要約責任部門負責協調相關單位按照學校法律顧問意見修改合同,並將修訂稿報送行政辦公室,由行政辦公室報送合同管理科或法律顧問進行復審,經複審通過後,履行會籤程式。

  (三)合同的會籤:合同提交領導審批前,必須實行嚴格的會簽制度,未經會籤的合同檔案不得提交校領導審批和對外發送。

  1.會籤程式:合同檔案首先由合同要約責任部門進行初審會籤,部門負責人確認簽字蓋章後,報送行政辦公室;其次,由行政辦公室按照公司領導指示確定應會籤的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最後,會簽單返回行政辦公室,辦公室負責人簽字蓋章後,提交公司領導。

  2.合同會簽制度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程式,會籤部門應認真審閱合同文字,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合同要約責任部門在收到不同會籤意見,認真研究後將研究結果通知會籤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後報送至行政辦公室,由行政辦公室將合同報送至合同管理科,進入送審批准程式。

  3.部門會籤時間一般情況下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合同的簽訂:行政辦公室負責將公司合同審批單、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合同會簽單提交公司領導,公司領導簽字、蓋章後,行政辦公室將合同審批單、合同正本原件(一份)備案,必要時還需交資產管理處合同管理科備案。

  (五)合同傳送:合同是公司重要的機密檔案,必須嚴格遵守公司保密規定,控制傳送,非責任部門不得持有合同文字。對外因工作需要傳送合同文字時,必須經主管總經理批准後方可辦理。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範本2

  為規範分公司合同的管理,防範與控制合同風險,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組織管理

  分公司合同管理由成本核算科統一歸口管理,各科室、專案部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

  1、分公司成本核算科具體職責

  組織宣傳、學習貫徹《合同法》、《建築法》、《招標投標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分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分公司有關示範文字的編制和推廣使用工作;

  組織各類合同及檔案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評審工作;

  負責各類合同及相關檔案的檔案管理;

  監督、檢查各科室、專案部對合同的起草、評審、學習、履行、建檔等情況;

  負責各類合同糾紛的調查、應對、處理;

  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2、專案部及專案對口合同管理科室管理職責

  專案部負責宣傳、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分公司合同管理辦法,組織學習各類合同並熟悉內容,做好合同交底等工作;

  配合專案部合同的起草、評審、學習、履行、建檔工作;

  負責專案部所有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並及時收集、記錄、整理和儲存與合同有關的協議、函件,辦理工程變更和簽證;收集、整理索賠資料,提供索賠依據,編寫索賠報告;

  專案部及合同管理人員應對各類合同的履行情況跟蹤監控,發現問題及時向成本核算科報告。

  二、合同的評審與簽定

  1、合同的簽訂條件

  訂立合同前,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要重點審查業主的專案立項檔案、招標檔案,以確定發包人的主體資格;審查專案資金落實程度及業主以往合同履約情況,以確定業主的履約能力。

  簽訂分包合同要重點審查承包人的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範圍、資質等級、管理能力和實際業績。

  分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必須經主管領導或分公司經理同意。

  訂立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公司一般要求採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有示範文字(包括公司制定的示範文字)的應當使用示範文字。

  2、合同內容的要求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各類分包合同、按照國家或公司制定的示範文字規定的內容填寫。沒有示範檔案的由專案部起草,分公司成本核算科配合。

  其他合同(主要指材料買賣、租賃合同)必須明確填寫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合同必須約定明確的總額或暫估價,不能只約定單價,不確定數量,對供貨數量無法一次確定的合同可分批次簽訂合同。

  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匯)、託收、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的日期後多少日內。

  合同履行期限應具有確定性,難以在合同中確定具體期限的應約定確定期限的方式。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

  施工合同主要條款商定後,由分公司合同主管科室配合專案部起草文字並初審,附合同會審表交成本核算科組織分公司各科室進行評審,評審後分公司分管領導認為已經基本沒有異議的,報分公司領導班子評審簽定。

  專案經理和分公司分管領導及相關科室人員必須參與合同簽訂活動的全過程,並按實際需要確定簽定合同的總份數。

  4、勞務(專業)等分包合同的簽訂

  合同洽談前,工程管理科、專案部必須按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對分包人的綜合情況進行考察,要求分包方提供以下證件原件: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施工許可證、施工收費標準證書、安全資格證書、勞務隊伍資格證書、關於簽訂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法人授權委託書。

  專案部在符合分包方條件的企業中進行招(議)標工作。成本核算科對招標檔案、評標辦法及合同條件進行審查,並對招標工作進行監督。

  勞務(專業)分包招標檔案由工程管理科負責起草,成本核算科及專案部配合制定合理招標檔案進行勞務(專業)工程招投標或議標工作。由專案部與分包方起草勞務(專業)分包合同,並初步評審分包合同。專案部初評後報成本核算科進行合同評審,稽核無異議後,由分管領導審批同意方可簽訂。

  各科室、專案部在合同經過商談、評審修改合理後由分管領導批准簽定後(重大勞務合同或特殊合同由分公司經理批准簽定),成本核算科給予辦理用印手續加蓋合同專用章。

  5、材料裝置採購及租賃合同的簽訂

  材料裝置採購合同由相關科室、專案部根據建設工程合同要求與供應方進行洽談,擬訂合同條款,專案部初評後報送分公司成本核算科進行評審,評審結果經分管領導批准同意後,按評審意見進行修改,發往對方單位蓋章,成本核算科收到對方修改蓋章後的合同給予辦理用印手續加蓋合同專用章。

  6、所有合同正式簽訂後,分公司成本核算科與財務管理科各留一份,其餘返回專案部及合同對方。

  三、合同的履行

  1、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並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立即終止履行,並及時書面上報分公司成本核算科及相關領導處理,分公司成本核算科應立即向分公司法律顧問諮詢,並將基本情況和法律顧問的處理意見一同上報分公司領導。情況如下: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

  (一)在重大、複雜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與對方對帳,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二)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並、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四、合同的變更、解除

  1、在合同履行期間由於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2、公司任何人員不得擅自以公司名義變更或解除合同。若確須變更或解除時,經成本核算科和主管領導稽核批准後,進行變更或解除。

  合同變更必須由原合同起草部門負責更改,按《合同評審程式》辦理合同變更評審,並辦理書面的合同變更手續。做好變更檔案的整理、儲存和歸檔工作。變更後的合同與原合同的發放範圍相同。

  3、對於特殊情況下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合同終止(包括停、緩建),必須及時辦理終止手續,收集因終止合同給本公司帶來的經濟損失證據和資料,及時追究對方的責任。終止的合同又恢復繼續履行時,依相同程式辦理恢復手續。合同的恢復與終止都必須通知成本核算科和主管領導。

  4、合同未履行完畢,但確定不再繼續履行,合同履行部門應做好終止記錄,收集履行過程中所有與合同有關的檔案,做好經濟往來和工程結算工作,辦理解除合同的手續。資料整理後移交成本核算科儲存。

  五、合同的日常管理

  1、專案部應設立專職或兼職的合同管理人員負責所在專案的合同管理。

  2、合同管理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係前應向成本核算科移交有關合同管理手續。否則不予辦理退場手續。

  3、成本核算科負責對分公司的合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工作。各科室、專案部應當在公司檢查前開展合同自查活動,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4、檢查時與對口的合同管理人員一對一進行。主要檢查內容:

  (一)合同的起草、評審、簽訂、建檔情況;

  (二)合同的學習、交底、履行等控制情況;

  (三)合同執行中有隱含的履行風險、糾紛情況等;

  (四)成本核算科認為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項。

  各科室、專案部對合同評審不規範、不及時,使合同文字出現重大問題的處罰,所有評審相關人員300元/次。

  專案部沒有進行合同交底、初步評審或評審不認真出現重大漏洞的,處罰專案經理200元/次,相關評審科室人員及合同管理人員100元/次。

  5、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追償損失:

  (一)未經授權批准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二)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三)凡出現以上兩條分公司不予付款,責任由主辦人及相關參與人員負責。

  6、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視情節嚴重情況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一)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合同對方當事人確認;

  (三)遺失重要證據;

  (四)發生糾紛後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五)未履行規定手續擅自在對方出具的確認書、索賠報告上簽字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六)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7、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8、合同履行發生糾紛後,專案部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將糾紛情況上報成本核算科。

  9、出現合同糾紛,根據不同情況,由成本核算科報主管領導提出處理意見,經分公司經理同意後執行。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範本3

  一、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公司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做好合同管理,對於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公司幹部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三、合同談判須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與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參加,不得一個人直接與對方談判合同。

  四、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委託人,法人委託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

  五、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

  六、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七、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八、雙方都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使用公章,嚴禁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十、變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採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十一、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十二、合同管理總經理負總責,歸口管理部門為財務部、辦公室。

  十三、公司所有合同均由辦公室統一登記編號、經辦人簽名後,按審批許可權總經理或其他書面授權人簽署。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範本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依法治理企業,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規範對外經濟行為,提高經濟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發生經濟活動的,應當簽訂經濟合同。

  第三條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設計、銷售、採購、借款、維修、保險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

  第五條除即時清結者外,合同均應採用書面形式,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國家規定採用標準合同文字的則必須採用標準文字。

  第七條公司由法律顧問根據總經理的授權,全面負責合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有關部門的合同訂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與外界達成經濟往來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經濟合同。

  第九條訂立合同前,必須瞭解、掌握對方的經營資格、資信等情況,無經營資格或資信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經濟合同。

  第十條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託方能對外訂立書面經濟合同。

  第十一條對外訂立經濟合同的授權委託分固定期限委託和業務委託兩種授權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別指定的重要人員採用固定期限委託的授權方式,其他一般人員均採用業務委託的授權方式。

  第十二條授權委託事宜由公司法律顧問專門管理,需授權人員在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填寫授權委託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授權生效。

  第十三條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經濟合同:

  1。單筆業務金額達一萬元的;

  2。有保證、抵押或定金等擔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樣要求的;

  5。合同對方為外地單位的;

  第十四條經濟合同必須具備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專案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經濟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五條對於合同標的沒有國家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有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十六條合同標的額不滿一萬元,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應當訂立而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事先填寫非書面合同代用單,註明本辦法所規定的合同主要條款,註明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理由,並經總經理批准同意,否則該業務不能成立。

  第十七條每一合同文字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字上必須註明合同對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絡人、電話、銀行賬號,如不能一一註明,須經公司總經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簽字同意。

  第十八條合同文字擬定完畢,憑合同流轉單據按規定的流程經各業務部門、法律顧問、財務部門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稽核通過後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公司經理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條流程中各稽核意見簽署於合同流轉單據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轉單據作為合同稽核過程中的記錄和憑證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蓋章後留存並及時歸檔。

  第二十一條對外訂立的經濟合同,嚴禁在空白文字上蓋章並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後我方才予以簽字蓋章,嚴禁我方簽字後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如有例外需要,須總經理特批。

  第二十二條單份合同文字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二十三條合同蓋章生效後,應交由合同管理員按公司確定的規範對合同進行編號並登記。

  第二十四條合同文字原則上我方應持單份,至少應持二份,合同文字及影印件由財務部、辦公室、法律顧問、具體業務部門等各部門分存,其中元件由財務部門和辦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條非書面合同代用單也視作書面合同,統一予以編號。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條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編號各立合同臺帳,每一合同設一臺帳,分別按業務進展情況和收付款情況一事一記。

  第二十八條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彙報並通知法律顧問。

  第二十九條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務,應當拒絕付款:

  1。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採用非書面合同代用單的;

  2。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

  第三十條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財務部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

  第三十一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稽核簽字認可,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後,再轉財務稽核付款。

  第三十二條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工程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律顧問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稽核透過方可。

  第三十四條我方變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雙方的協議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按規定經稽核後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有關部門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在三天內向公司總經理彙報並通知法律顧問。

  第三十六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覆應符合公文收發的要求,掛號寄發或由對方簽收,掛號或簽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交由辦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字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管理範圍。

  第三十八條合同變更後,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九條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條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所立合同臺帳,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彙總各自的工作範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由法律顧問據此統計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並向總經理彙報。

  第四十一條各有關人員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合同流轉單等)按合同編號整理,由法律顧問確認後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置、銷燬、遺失。

  第四十二條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並逐步將合同簽約率、合同文字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臺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成績考核範圍。

  第六章責任

  第四十三條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彙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四十四條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適用於XX公司本部和各部門。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生效實施。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範本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規範公司對外經濟行為,提高經濟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發生的經濟活動,均應當簽訂經濟合同。

  第三條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設計、銷售、採購、借款、維修、保險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

  第五條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一律採用書面格式,並必須採用統一的經濟合同文字。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國家規定採用標準合同文字的必須採用標準文字。

  第七條公司由法律顧問根據總經理的授權,全面負責合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有關部門的合同訂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與外界達成經濟往來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經濟合同。

  第九條訂立合同前,必須瞭解、掌握對方的經營資格、資信等情況,無經營資格或資信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經濟合同。

  第十條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託方能對外訂立書面經濟合同。

  第十一條對外訂立經濟合同的授權委託分固定期限委託和業務委託兩種授權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別指定的重要人員採用固定期限委託的授權方式,其他一般人員均採用業務委託的授權方式。

  第十二條授權委託事宜由公司法律顧問專門管理,需授權人員在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填寫授權委託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授權生效。

  第十三條經濟合同必須具備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專案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經濟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四條對於合同標的沒有國家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有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十五條合同標的額不滿一萬元應當訂立而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事先填寫非書面合同代用單,註明本辦法所規定的合同主要條款,註明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理由,並經總經理批准同意,否則該業務不能成立。

  第十六條每一合同文字上保留我方的合同文字上必須註明合同對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絡人、電話、銀行賬號,如不能一一註明,須經公司總經理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簽字同意。

  第十七條合同文字擬定完畢,憑合同流轉單據按規定的流程經各業務部門、法律顧問、財務部門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稽核通過後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公司總經理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十九條流程中各稽核意見簽署於合同流轉單據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轉單據作為合同稽核過程中的記錄和憑證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蓋章後留存並及時歸檔。

  第二十條對外訂立的經濟合同,嚴禁在空白文字上蓋章並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後我方才予以簽字蓋章,嚴禁我方簽字後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如有例外需要,須總經理特批。

  第二十一條單份合同文字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二十二條合同蓋章生效後,應交由合同管理員按公司確定的規範對合同進行編號並登記。

  第二十三條合同文字原則上我方應持單份,至少應持二份,合同文字及影印件由財務部、辦公室、法律顧問、具體業務部門等各部門分存,其中原件由財務部門和辦公室留存。

  第二十四條非書面合同代用單也視作書面合同,統一予以編號。

  第二十五條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後簽約。

  第二十六條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區、縣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條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八條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編號各立合同臺帳,每一合同設一臺帳,分別按業務進展情況和收付款情況一事一記。

  第二十九條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彙報並通知法律顧問。否則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條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務,應當拒絕付款:

  1.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採用非書面合同代用單的;

  2.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

  第三十一條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財務部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

  第三十二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稽核簽字認可,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後,再轉財務稽核付款。

  第三十三條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工程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四條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各企業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三十五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規定,並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一律必需採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作廢。

  第三十七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三十八條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負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第三十九條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律顧問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稽核透過方可。

  第四十條我方變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雙方的協議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按規定經稽核後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四十一條有關部門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在三天內向公司總經理彙報並通知法律顧問。

  第四十二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字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管理範圍。

  第四十三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四十四條合同變更後,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五章其他

  第四十五條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六條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所立合同臺帳,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彙總各自工作範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由法律顧問據此統計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並向總經理彙報。

  第四十七條各有關人員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合同流轉單等)按合同編號整理,由法律顧問確認後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置、銷燬、遺失。

  第四十八條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並逐步將合同簽約率、合同文字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臺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成績考核範圍。

  第六章責任

  第四十九條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彙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五十條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適用於浙江思加(中國)房產公司各部門。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範本6

  第一章合同管理總則

  1、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預防、減少和及時解決合同糾紛,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其所屬各單位與各法人單位、其他經濟組織、自然人或相互之間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但不限於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資產轉讓合同、服務合同、保險合同等。

  3、簽訂書面合同範圍 除即時交割銀貨兩清的簡單小額經濟事務外,應當採用書面合同形式。

  4、合同管理原則 合同管理必須遵循依法辦事,預防為主,層層把關,跟蹤監督,及時調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原則。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合同,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參照有關政策。

  5、保守商業秘密 管理、參與合同工作的一切有關人員,應當為公司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章合同運作程式

  1、申請。有關生產的物資採購及維修的申請按公司有關制度規定的程式辦理,其他以公司名義對外進行經濟事務應當由經營部提出書面《合同專案申請書》,應寫明合同專案目的,專案內容及要求,專案意向及思路和合同金額,報請總經理審批。

  2、起草。《合同專案申請書》經審批後,由經營部對業務內容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負責起草、擬定合同文字。

  3、稽核。合同文字起草擬定好後必須及時報送總經理,由總經理對送審合同文字及相關材料進行合法性稽核。對於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司合同制度要求的,給予辦理審批手續。對於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司合同制度要求的,提出稽核意見,按《合同稽核規定》的稽核意見處理程式辦理。

  4、簽訂。經總經理稽核後,由辦公室負責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或公章。

  5、履行。由經營部具體負責其承辦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應當在書面合同稽核簽訂後方可履行,不得先履行或履行完畢後再簽訂書面合同。

  6、監督。由總經辦、經營部、生產部、質檢部等職能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部門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負責監督合同質量的履行。嚴格按照驗收或商檢程式辦理,對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的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提出書面異議。

  7、歸檔。合同履行完畢,由辦公室按本制度規定做好合同文本及相關材料的歸檔工作。

  第三章合同管理職責

  1、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司法辦的主要合同管理職責

  1) 認真學習、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條例,依法保護本公司的合法權益。

  2) 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辦公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負責制定、修訂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辦法;負責組織實施公司合同管理監督的工作。

  3) 審查合同,對送審合同文字進行合法性審查,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

  4) 依法處理本公司的合同糾紛。

  5) 做好合同統計、歸檔、保管工作。

  6) 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2、合同承辦部門的主要職責

  1) 依法簽訂、履行、變更、解除本部門的合同,並負責本部門的合同管理。

  2) 嚴格審查本部門所簽訂的合同的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並儲存相關資料。

  3) 經營部應嚴格按照合同法規定的合同實質性條款具體負責擬訂合同條款或合同文字,並對合同實質性條款中業務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確保合同規範和正確。

  4) 經營部應統籌安排合同擬籤時間,必須按規定給總經理留出合同稽核時間,以保證稽核質量,防止出現問題合同。

  5) 合同簽訂後,應當及時將合同文字原件辦公室存檔備案。

  6)經營部對所籤合同,認真負責執行,並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況。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加強與其它各有關部門聯絡,儲存履行過程中的有關資料並做好履約記錄,發生問題及時向總經辦通報。

  7) 經營部的業務合同承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係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經營部應把其與合同有關的資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託書等材料收回,由經營部確認後,辦公室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8) 負責本合同的登記、統計、歸檔工作。

  3、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 嚴格按照制度對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和公章進行管理和使用,並設專人管理。

  2) 嚴格按照合同審籤程式執行,審查合同稽核與審批手續是否完備,未經司法辦稽核和未經公司領導審批的合同,不得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符合條件的才可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章。

  3) 做好合同專用章和公章的保管和使用工作,遺失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並登報宣告。

  4) 不得隨帶公章、合同專用章或已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的空白授權委託書、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況,應按合同審籤程式辦理《帶章外出審批表》和《空白法律文書審批表》稽核備案,由總經理批准。由辦公室負責監督執行帶章外出的使用工作。

  5) 做好與合同有關資料的登記歸檔工作。

  6) 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4、監督履行部門職責

  1) 公司合同監督履行的部門主要由總經辦、質檢部、生產部等職能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及部門按照公司有關制度規定和部門職責要求負責監督合同標的、質量的履行。

  2) 監督履行部門應當嚴格按照驗收或商檢程式辦理,對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的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提出書面異議。

  3) 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合同監督履行部門應及時派員對合同標的、質量進行跟蹤監督,確保質量要求達到約定標準,發現問題及時要求合同承辦部門糾正,切實履行監督職能,維護公司利益。

  4)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應及時通報總經辦。積極採取補救措施,避免公司經濟損失。

  5) 做好並儲存監督工作記錄、履約記錄及有關資料存檔工作。

  第四章合同審籤管理

  1、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應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進行。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2、需要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進行委託,並對委託代理人的活動進行監督。洽談、簽訂合同的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必須按合同審籤程式經司法辦對委託事項和具體許可權稽核備案,報總經理審批後,方可由辦公室加蓋公章。

  3、經營部將合同文字擬定好後必須送交總經理稽核,未經審不得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或公章。

  4、所有合同都應按順序由辦公室統一編號,若擬用對方當事人格式合同可使用其編號。

  5、合同及其有關的書面材料,應當語言規範,字跡(符號)清晰,條款完整,內容具體,用語準確、無歧義。

  6、訂立合同,必須完備合同必要條款。合同必要條款一般包括對方單位名稱,數量和要求,價款和報酬,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7、有國家標準的按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按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也沒有行業標準的,按實現合同目的的約定標準。有樣品的應當封存樣品,由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交由各部門主管負責保管。

  8、訂立依法可以設定擔保或者對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沒有把握的合同,應當要求對方當事人依法提供保證、抵押、留臵、定金等相應形式的有效擔保。對方當事人提供的保證人,必須是法律許可的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對對方當事人的保證人的主體資格和清償債務能力要參照本制度的規定進行審查。

  9、對外簽訂合同,要明確選擇糾紛管轄地,併力求選擇本公司所在地法院。

  10、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辦人應當親自在合同文字上簽名蓋章。

  11、簽訂合同,應當加蓋單位的合同專用章或公章。嚴禁在空白合同文字上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章。單份合同文字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12、總經辦應對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定期組織檢查、抽查等方式,對相關經營部的合同訂立程式、合同履行、合同制度執行、有關合同材料歸檔等工作進行檢查,並及時向公司領導反饋檢查結果。

  第五章合同審籤程式

  1、簽訂合同

  1) 對法人必須審查原件並保留蓋有公司法人公章的公司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的副本影印件(必須有最近年檢章)。

  2) 對非法人經濟組織,應當審查其是否按法律規定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對分支機構或是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設立的經營單位,除審查其經營範圍外,還應同時審查其所從屬的法人主體資格。

  3) 對外方當事人的資格審查,應調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質、公司或組織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國籍及公司或組織註冊地。

  2、簽訂合同前,經營部的合同承辦人員必須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資格。

  1) 代理人職務資格證明及個人身份證;

  2) 被代理人簽發的授權委託書;

  3) 代理行為是否超越了代理許可權或代理權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3、簽訂合同前,經營部的合同承辦人員必須認真審查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

  4、簽訂合同前,經營部的合同承辦人員應當仔細審查對方當事人提供的有關證明資料,必要時應到簽發部門進行驗證或進行實地考察,以防對方當事人偽造或變造證明材料。對方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明資料中所使用的當事人名稱、印章等內容必須完全一致。

  5、簽訂合同前,由經營部的合同主辦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後擬好合同條款,合同文字起草定稿後,由總經理進行合法性審查後統一編寫合同編號,由辦公室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章,並做好登記存檔工作。

  6、需外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前(商談擬定階段),由經營部的合同主辦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後擬好合同條款或者確定擬用合同文字後,附《帶章外出審批表》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簽字進行合法性審查後統一編寫合同編號(若擬用對方當事人格式合同可使用其編號),由合同承辦人員報送總經理審批,然後由辦公室負責人稽核簽字加蓋部門章,並派專人帶章陪同合同承辦人員共同外出,並做好登記工作。

  7、由辦公室負責監督執行帶章外出簽訂合同的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的使用,《帶章外出審批表》上應當註明帶章外出期限,帶章外出事由、許可權、交還時間等內容,並由合同承辦人員與行辦帶章人員簽字,辦理完畢後,由辦公室負責將此表備案。

  8、合同文字原件應不少於四份。合同承辦人應將簽訂後的合同文字原件及時送交辦公室和財務備案。

  9、下列資料不能作為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的證明資料,但可歸入合同檔案儲存,以備考查。

  (1) 名片;

  (2)廠家介紹、產品介紹等資料;

  (3)各類廣告、宣傳資料;

  (4)各類電話等通訊工具號碼;

  (5)對方當事人提供的未經我方合同承辦人見證而複製的或未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影印資料。

  第六章合同稽核規定

  1、公司總經辦負責公司經濟合同的法律稽核。合同法律稽核堅持依法、及時、準確的稽核原則。

  2、稽核內容。合同稽核部門對下列合同事項依法進行稽核:

  1) 合同形式。合同形式應採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形式。國家規定採用標準合同文字的,應採用標準合同文字。

  2) 合同實質性條款。合同的實質性條款由合同當事人雙方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合同實質性條款包括以下內容:

  ①單位名稱;

  ②標的;

  ③數量;

  ④質量;

  ⑤價款或者報酬;

  ⑥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⑦違約責任;

  ⑧解決爭議的方法。

  3) 合同效力。簽訂合同應主體適格,意思真實,目的合法,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時,合同中不得含有無效條款。

  3、經營部應嚴格按照合同法規定的合同實質性條款擬定合同,並對合同實質性條款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4、經營部對經稽核的合同有實質性條款變動的,應將合同送交對合同形式和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製作審查合同筆錄,應提出稽核初步意見,經本部門負責人複核後,合同的形式和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司合同制度的,通知合同承辦部門報送總經理審批。

  5、稽核意見反饋。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及有關事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司合同制度的,由合同稽核承辦人員提出稽核意見並製作《合同稽核意見書》,經本部門負責人複核後,送達經營部進行糾正,並將送審合同文字原件及相關材料退回經營部。稽核意見正確的,經營部應當糾正。糾正後應當及時報送合同稽核部門複核。

  6、稽核意見審批。經營部對稽核意見有異議的,應當與合同稽核部門充分溝通協商,力求達成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經營部應當自收到《合同稽核意見書》之日起3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寫出不予採納或者堅持自己意見的理由和依據,報送合同稽核部門。由合同稽核部門將爭議的主要問題、經營部意見、合同稽核部門意見及處理意見和理由一併製作《合同稽核意見報告》,報請分管領導籤批意見,然後提請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決定並作出書面批示。

  7、稽核意見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批後,合同稽核部門應及時將審批意見書面反饋至經營部,經營部和合同稽核部門應當按審批意見執行。

  8、經營部未向合同稽核部門提出書面意見,直接向分管領導申請複議協調的,必須提出書面意見,寫出不予採納和堅持自己意見的理由和依據,報請分管領導籤批意見,然後提請法定代表人決定並作出書面批示,送交合同稽核部門執行。

  9、任何影響合同訂立的指示和表示都應當對公司和法定代表人負責,必須提出書面意見並提請法定代表人籤批意見後,方可送交合同稽核部門執行。

  10、稽核重大經濟合同應召開合同稽核部門專題會議,實行集體稽核制度。

  11、稽核期限。經營部應及時將擬定合同送交合同稽核部門進行稽核,統籌安排擬定、稽核、簽訂時間,不得耽誤稽核時間。嚴禁在本部門擬定合同時間安排很充足,而報送合同稽核部門稽核時間緊迫的情況出現,以保證稽核質量,防止問題合同出現。合同稽核部門應在受理合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送審合同的法律稽核。對於重大複雜的合同可延長至五個工作日。應急合同不得少於一個工作日。

  12、應急合同應當由公司分管領導直接安排合同稽核部門稽核,合同稽核部門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稽核或提出稽核意見。

  13、經營部的合同承辦人員未按規定給合同稽核部門預留稽核時間,耽誤稽核期限不能保證稽核質量的,除給予罰款外,由責任人承擔不利後果,公司將向經營部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追究責任。

  14、合同簽訂後,經營部應當及時將一份合同文字原件分別送交合同稽核部門存檔備案和財務部門作為收付款物的依據。

  15、檔案管理。合同稽核部門應明確專人負責送審合同的接收、登記備案,並將送審合同及相關材料、稽核意見的複製文字予以歸檔。

  16、合同及檔案管理實行分類編號管理,按照合同名稱分類歸檔,並按照稽核順序制定編號,做到管理規範。

  第七章合同履行、變更和解除

  1、合同履約管理

  1) 法定代表人、公司總經理全面負責合同的履行。合同承辦單位、部門和人員具體負責其訂立合同的履行。

  2) 合同的履行應當在書面合同稽核簽訂後方可履行,不得先履行或履行完畢後再簽訂書面合同。先簽訂,後履行,能使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按照雙方權利義務和約定履行合同及承擔責任,避免法律風險。特殊情況應經司法辦稽核備案,報請法定代表人批准。

  3)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根據情況的變化,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能力進行跟蹤調查。如發現問題,合同承辦人要及時處理,必要時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可實地調查合同標的情況和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 4) 相關部門嚴格按照《關於加強物資管理的實施意見》執行。接收標的必須經過嚴格的驗收或商檢程式。對不符合制度和合同約定的標的應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提出書面異議。

  5) 合同結算必須透過本單位財務部門進行。對合法有效的合同,財務部門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結算。對未經合法授權或超許可權簽訂的合同,財務部門有權拒絕結算。

  6) 凡與合同有關的來往文書、電傳、信函、電話記錄都應作為履約證據留存。對我方當事人的履約情況,除妥善儲存有關收付憑證外,還要做好履約記錄。我方當事人收到對方當事人透過郵遞方式傳送的與合同有關的法律文書時,應當連同信封一併收存。

  2、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 對方當事人作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變更接收人時,必須有書面變更協議。嚴禁未取得對方當事人的書面材料而憑口頭約定向已變更的接收人發貨或付款。

  2) 我方當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無法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收集有關證據,並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同時積極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

  3) 發現對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承辦人應當催促對方當事人採取有效補救措施,收集、儲存對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關證據,及時向總經辦報告。

  4) 我方當事人因故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說明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請求對方書面答覆的期限,儘快與對方當事人達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

  第八章合同糾紛處理

  1、合同糾紛管理

  1) 為解決合同糾紛所採取的各項措施,必須在法定的訴訟時效和期間內進行。

  2) 發現對方當事人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等犯罪活動時,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並及時向公司領導彙報,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3) 合同承辦部門、人員應配合好公司司法辦參加仲裁或訴訟。

  4) 合同糾紛發生後,可以透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2、合同糾紛處理程式

  1) 發生合同糾紛,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應立即報告分管領導,並通報總經辦。經營部應當及時提供解決糾紛所需的相關材料。

  2) 合同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3) 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為一個月),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見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總經理。

  4) 在處理合同糾紛過程中,對於可能因對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應當及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5) 合同糾紛發生後,應當依法採取一切措施,積極收集、整理有關證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應當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6) 向法院提供原始證據時,必須先行復制,並請求法院的承辦人員出具證據收執。

  第九章合同資料管理

  1、檔案資料內容下列資料可以作為合同檔案:

  (1)談判記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報審及批准檔案;

  (2)對方營業執照(影印件)、稅務登記證(影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影印件)以及其他有關檔案;

  (3)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證明資料影印件;

  (4)對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辦人的職務資格證明、個人身份證明、介紹信、授權委託書的原件或影印件

  (5)我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的原件和影印件;

  (6)對方當事人的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和主體資格證明資料的影印件;

  (7)雙方簽訂或履行合同的往來電報、電傳、信函、電話記錄等書面材料和視聽材料;

  (8)登記、見證、鑑證、公證等文書資料;

  (9)合同正本、副本及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

  (10) 標的驗收記錄;

  (11)交接、收付標的、款項的原始憑證影印件。

  2、合同資料歸檔、統計與管理

  1) 公司所有合同都必須統一編號,由辦公室妥善保管。

  2) 合同承辦人辦理完畢簽訂、變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項手續後十日內,應將合同檔案資料移交辦公室。

  3) 辦公室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按合同編號整理,由司法辦主任確認後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臵、銷燬、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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