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在生活中,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那麼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麼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全體員工的職業道德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的合法權益,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促進公司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公司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三條公司有權視實際情況,將其內容修訂和補充,經修訂及補充之條款,將以通知形式傳達所有員工。

  第二章員工招聘

  第四條員工招聘和錄用

  1.原則:根據本公司特點,本著公開、公平、競爭的原則,注重各類資格證書積累,按工作能力、業務水平、敬業精神擇優錄用;

  2.條件:

  (1)具有專業學歷本科以上人員或高中級專業職稱人員;

  (2)試用期間能獨立完成本職工作,經考核可放寬至大專學歷;

  (3)公司需引進的其它專業人員。

  第五條員工推薦

  1.員工資訊透過現場招聘、網上招聘、內部推薦及待崗人員等方式建立,辦公室確定並負責審查;

  2.各部門所需員工確定後,辦公室彙總,報經理辦公會討論總經理審批,公司人員由辦公室填寫《公司員工調配介紹信》並備案。

  第六條公司機關人員招聘

  1.部門經理直接提交用人方案或人選的,人選由辦公室進行考察、面試、彙總並報經理辦公會討論總經理審批;

  2.辦公室透過院校或其他渠道提供資訊的人選,由部門經理進行初步確定後,會同辦公室共同進行考察、面試、彙總並報經理辦公會討論總經理審批。

  第七條公司工程專案人員招聘

  1.專案部根據公司專案施工具體情況,結合公司現有的人力資源狀況,可以自行挑選,也可以從社會臨時選聘;

  2.專案部對臨時選聘人員進行工作評價和全面考核,把擬錄用的優秀人員報公司辦公室考察、面試、彙總後上報經理辦公會討論總經理審批。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簽訂

  第八條試用

  1.新進人員試用期不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內公司與新進人員雙方均有權提出解除或辭職,而不負擔任何補償;

  2.試用期滿前,由部門出具意見,報辦公室考察、面試、彙總並報經理辦公會討論總經理審批。

  第九條勞動合同簽訂

  1.公司與受聘人員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須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協商一致的原則,履行勞動合同遵循合法、信用原則;

  2.公司與所錄用人員訂立勞動合同,須全面告知被錄用人員公司的管理制度、勞動規章、崗位職責等;

  3.受聘人員應書面承諾遵守公司規章制度,願意全面履行勞動義務或特殊崗位在勞動合同中可增加約定之後,雙方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條勞動合同的解除

  1.勞動合同解除須與公司結清各項手續,並依法辦理相關解除手續;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2.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經一次安排後仍不能適應者;

  2.2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者;

  2.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公司因調整生產任務或由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與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者。

  第十一條辭職

  試用期滿並已轉正的員工,辭職需提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第十二條自動離職

  凡無故擅自曠工一天以上者,均視為自動離職。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的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合同自行終止;

  2.計薪到終止日止。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的變更

  合同當事人一方確有變換工種、職務、工作期限等正當理由,經雙方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員工因終止、解除、辭職等原因離開本公司,須與公司結清相關手續,並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第十六條人員管理

  1.公司根據工作需要,本著人盡其才,發揮潛力的原則,鼓勵合理的人才內部流動;

  2.公司機關人員管理:崗位設定經部門經理提議,報辦公室考察、彙總後報經理辦公會討論總經理審批。審批後,人力資源部備案,待遇按公司制定方案實施。

  3.工程專案人員管理

  3.1凡公司所承建的工程專案按公司有關規定由專案部自行組建。人員名單報由公司辦公室備案。

  3.2工程專案人員工作期間的崗位安排、工資待遇、工作考核、勞動紀律由專案部負責管理。

  3.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或其它違反公司各項規章紀律、考核不合格、不能勝任的人員專案部有權解聘,並上報公司辦公室核定後對所聘人員解除勞動合同:

  3.3.1員工不服從分配的;

  3.3.2內部流動不去報到的;

  3.3.3每月累計遲到早退二次的;

  3.3.4連續或累計曠工達到一天以上者;

  3.3.5待崗人員在一個月以上(含一個月)仍無崗位的;3.3.6事假月累計超過十天以上的;

  工程專案結束後,專案人員由公司工程管理部及專案分公司進行調配並報人力資源部辦理調配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培訓

  1.入職、易崗培訓:凡新進或崗位調整員工,必須接受以勞動人事管理制度為主要內容的規章制度學習、以安全生產為主要內容的三級教育;以崗位職責和操作規程為主要內容的質量、職業健康安全、環境管理體系檔案培訓;

  2.執業資格培訓:對執業資格、定期複審、崗位技能、特種作業等執業資格能力的考試考核;

  3.專案開發培訓:致力於企業發展、理念提升、管理進步的拓展性培訓;

  4.培訓協議:員工參加投資較大的培訓,應與公司簽訂培訓協議,協議內容包括服務年限和服務期未滿需補償條款等;

  5.培訓檔案:公司建立員工培訓檔案,受培訓的成績及檔案由辦公室存檔。

  第四章考勤管理

  第十八條考勤內容包括按時到崗、遲到、早退、事假、病假、曠工等。

  第十九條公司根據實際崗位實行相應的標準工時、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作息時間按公司規定。

  第二十條全體員工不得遲到、早退、曠工。凡遲到或早退超過半小時,按曠工一天論處,早退與遲到處罰相同。

  第二十一條曠工一天扣當月工資的10%,曠工一天以上者,從第二天起,視為自動離職,不予結算任何工資福利。

  第二十二條全月按規定之工作日上班,無遲到、早退、曠工視為全勤。

  第二十三條請假

  1.員工請假須由本人填寫假條,按規定程式審批,經部門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離開,無特殊原因不可口頭請假,如電話、捎話請假等;

  2.員工請病假應有市級以上(含市級)醫院出具的休息證明,並經主管領導簽字,沒有證明的一律按事假處理;

  3.實行員工事假上限制度。原則上每年最多休假一個月計算,月累計不超過十天,超過規定限制仍要求請假的,公司有權以不能滿足工作需要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

  4.員工病假、事假二日以內的.由部門主管批准,病假十日以內的由主管副總經理批准,超過十日由總經理審批;部門主管病假、事假二日以內的由主管副總經理批准,超過二日由總經理審批;

  5.假期終止時,應向批准人銷假,以便及時安排工作。若要續請,必須提前一天辦理續假手續,續假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續假以一次為限;

  6.逾期未到崗上班或未批假,擅自不上班或離開工作崗位的按曠工處理。對發生曠工行為的員工,公司有權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二十四條公司各部門設考勤員一名,負責部門的考勤記錄,考勤表應由考勤員和部門負責人簽名。

  1.每月1-5日,各部門將上月考勤送交辦公室,逾期不報影響工資核算發放的,由部門負責人負責;遇節假日,可延期報送,以辦公室的通知時間為準;

  2.考勤員應及時填寫當日出勤情況,公司辦公室有權隨時抽查各部門考勤記錄,人力資源部根據考勤記錄核發工資。

  第五章薪資及福利

  第二十五條工資待遇按公司相關規定執行。第二十六條工資支付:按月支付。

  第二十七條保險金制度按照國家法定標準執行。

  第六章行為規範和考核

  第二十八條員工須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1.員工必須認可、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公告及通告,維護公司的權益;

  2.員工應服從分配,聽從指揮,完成安排的工作,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履行工作職責,不得擅離職守;

  3.員工對本工作區域內的節能環保安全文明負責;4.員工在對外業務交往中不得接受招待、饋贈或其它不法利益。不得營私舞弊,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不得侵佔或者盜竊公司財物;

  5.員工上班時不遲到,不串崗,不怠工,不務私。下班時不早退,不得在休假期間在外另謀他職。

  6.嚴禁在工作環境中尋釁鬧事,嚴禁上班時飲酒、嚴禁酒後進入工作現場,不得在工作區域無理取鬧、謾罵、打架,故意妨礙他人工作、干擾正常工作秩序;

  7.不得從事或者與他人合夥經營與本公司相同或相關的經營活動。不得佔有屬於公司利益的資訊或資源活動。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商務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8.不得虛報冒領、擬造證明(謊報病假單、發票及虛報加班等)、隱瞞事故實情,謊報情報,誣陷他人;

  9.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給公司經營和聲譽造成損失者;

  10.不得瀆職,嚴重損害公司聲譽。在單位或以單位名義參加會務活動時,應體現企業形象,維護社會公德,保持文明風度,遵守會場規定;

  11.未經公司授權,不得在新聞釋出會等公共場合釋出言論、散佈資訊;

  員工違反以上規定情形之一或其它違反公司各項規章紀律,給公司造成嚴重影響的,經公司調查核實後,公司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公司每年對員工的德、勤、績、能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由辦公室存檔,作為確定薪酬、培養晉升、獎勵、調職的依據。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辦公室。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自20xx年xx月xx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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