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志願者獎勵制度(精選6篇)

社群志願者獎勵制度(精選6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社群志願者獎勵制度(精選6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社群志願者獎勵制度1

  第一條社群志願者積分獎勵是志願者激勵制度的內容之一,是志願者最直接的獎勵內容,凡在海林市志願服務指導中心備案並在海林志願服務平臺釋出的志願服務活動都能獲得相應的積分。

  第二條海林志願服務平臺是儲存志願者身份資訊、志願服務備案記錄和積分查詢的平臺。

  第三條志願者積分等同於時間符號(小時等於積分),透過資料的方式儲存在海林志願服務平臺。

  第四條志願者需登入海林志願服務平臺,註冊個人志願服務賬號,加入某個志願服務團隊。賬號可儲存志願者身份資訊、志願服務備案記錄和積分查詢等。

  第五條志願者積分可用於兌換相應獎勵,每次須按照積分兌換規則進行兌換。

  第六條志願者積分來源主要有兩種途徑,志願服務時長和推薦志願者註冊的積分。

  第七條志願服務時長以小時為單位計,每次志願活動最長為小時,活動時長可累加。

  第八條每次志願服務活動都要由活動釋出者進行評價,如某志願者在當次志願服務過程當中未按要求行動或導致投訴,此次活動時長為零。

  第九條推薦他人註冊志願者也可獲得積分,每成功推薦一位志願者註冊積分為分。

  第十條積分每季度兌換一次,兌換後積分相應扣減,服務時長保留。同一志願者,每季度只能兌換一次。

  第十一條志願服務禮遇與積分兌換任選其一,不能同時享受。

  社群志願者獎勵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者精神,規範和促進社群志願服務活動,為推動社群精神文明和和諧社群建設,健全和完善社群保障體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社群志願服務是指在各級黨委、政府的倡導和扶持下,從社群成員多種需求出發,組建以社群居民為主體的組織網路,開展各種無償公益服務,協助解決社群問題,倡導社群居民互助,共同推動社群建設的公益服務活動。社群志願服務的主體是社群志願者各社群志願者組織。

  第三條社群志願者是在本辦事處各社群志願者組織登記並獲得其同意,自願為他人和社會提供無償服務的人員。

  第二章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志願服務組織機構由社群總支自願者服務隊和各社群志願者服務隊組成。

  第五條志願者組織機構的職責:在上級黨組織的領導下,招募、培訓、管理志願者,確立服務專案,落實服務活動,為社會公益工作和社會保障工作等提供服務。

  第六條一個規範化的社群志願服務隊必須具備“八個有”:

  有統一的標識〈統一懸掛“XX社群志願服務隊”標牌〉;有必要辦公場地和辦公裝置;有一支相對穩定的志願者隊伍;有志願者和服務物件的檔案;有相對固定的服務專案;有一個相當穩定的服務基地;有完整的活動計劃;有規範的規章管理制度。

  第三章志願者的註冊與管理、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志願者的管理推行註冊志願者制度。志願者組織長期接納志願者的報名申請。

  第八條註冊志願者的基本條件:凡18週歲以上的個人,志願從事志願服務工作,並具有相應的服務技能,承認志願者協會章程,履行入會登記手續,接受入會輔導,均可到社群志願者組織申請。

  第九條註冊志願者的申請程式:憑本人有效證件到所在社群志願者組織填寫註冊登記表,所在社群志願者組織按照志願者的基本條件對申請人情況進行稽核,對稽核合格的志願者建立志願者檔案。

  第十條志願者和志願者組織享有以下權利:

  (一)志願者接受志願者組織的培訓。培訓分為:志願者基本知識培訓、服務技能培訓;

  (二)志願者在志願服務活動中遇到困難和問題,可以請求志願者組織的幫助解決;

  (三)志願者組織根據志願者所從事志願活動的需要,可要求相關部門為參加志願服務的志願者提供相應的人身保險;(四)志願者享有監督、建議、批評、出入組織自由的權利。

  第十一條志願者和志願者組織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開展志願服務;

  (二)遵守志願者協會的`章程;

  (三)完成志願者組織安排的服務工作等;

  (四)維護志願者和志願者組織的聲譽和形象,保證服務質量;

  (五)開展志願服務時應當佩戴統一的標誌。

  第四章服務範圍和重點物件

  第十二條社群志願服務範圍包括社群服務、環境保護、社群文化、社群教育、社群幫困、社群治安以及大型社會活動的服務工作等公益事業。這些服務以志願者及其組織的行為能力為限。

  第十三條社群志願服務的重點物件是殘疾人、老年人、優撫物件和其他具有特殊困難需要救助的社會成員。志願者組織根據服務物件的申請或者實際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願服務。志願者、志願者組織與服務物件之間是自願、平等的服務與被服務關係,應當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第五章保障與獎勵

  第十四條社群要確保有專門的志願服務工作場所、配備必要的辦公設施。

  第十五條社群志願服務活動的經費可接受社會捐贈和資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社群黨組織、居委會要落實專人分管志願服務工作。

  第十七條各級黨、團組織要加強自身建設,積極參與社群志願服務工作,在社群志願服務中發揮主體作用。

  第十八條社群黨員志願者組織、婦女志願者組織等統一納入社群志願者服務管理體系,接受社群志願者組織的協調管理。

  第十九條建立志願服務時間累計和績效評價制度。志願服務的時間累計數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考核、表彰志願者的重要依據。註冊志願者每年至少要參加5小時的志願服務。

  社群志願者獎勵制度3

  志願者應當履行以下權利:

  一、凡在汶水學校學習的個人,志願從事志願服務工作,並具有相應的服務技能,承認青年志願者協會章程,履行登記手續,接受輔導,均可到申請加入志願者組織;

  二、志願者接受志願者組織的培訓。培訓分為:志願者基本知識培訓、服務技能培訓;

  三、志願者在志願服務活動中遇到困難和問題,可以請求志願者組織的幫助解決;

  四、志願者組織根據志願者所從事志願活動的需要,可要求相關部門為參加志願服務的志願者提供相應的人身保險;

  五、志願者享有監督、建議、批評、出入組織自由的權利。

  志願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開展志願服務;

  二、遵守志願者協會的章程;

  三、完成志願者組織安排的服務工作等;

  四、維護志願者和志願者組織的聲譽和形象,保證服務質量;

  五、開展志願服務時應當佩戴統一的標誌。

  志願者服務範圍和重點物件:

  一、志願服務範圍包括校園服務、環境保護、校園文化、志願服務教育、扶貧幫困、以及校內外大型活動的服務工作等公益事業。這些服務以志願者及其組織的行為能力為限。

  二、社群志願服務的重點物件是在校師生和其他具有特殊困難需要救助的社會成員。

  三、志願者組織根據服務物件的申請或者實際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願服務。

  四、志願者、志願者組織與服務物件之間是自願、平等的服務與被服務關係,應當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志願者服務規章制度

  一、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者精神。

  二、志願者服務隊伍要穩定,隊員檔案要完整,服務物件要明確,服務專案要相對固定,服務基地要相當穩定,活動計劃要完整。

  三、在法律法規定的範圍內開展志願服務。

  四、遵守志願者協會的章程。

  五、完成志願者組織安排的服務工作。

  六、維護志願者和志願者組織的聲譽和形象,保證服務質量。

  七、志願者每個月應至少參加一次服務活動,吃苦耐勞,熱情主動,服從分配的任務。

  八、志願者因工作、學習、生活等原因短期內無法參加服務的,應及時將原因告知志願者組織負責人員,不得無故不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九、志願服務範圍包括社群教育服務、環境保護、文化服務、幫困服務、治安服務工作等公益事業。

  十、服務重點物件是在校師生和其他具有特殊困難需要救助的社會成員。志願者服務隊應根據服務物件的申請或者實際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願服務。

  十一、志願者、志願者組織與服務物件之間是自願、平等的服務與被服務關係,應當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志願者服務紀律

  一、志願者須自覺遵守志願者服務制度,服從組織安排,認真完成任務。

  二、上崗服務期間志願者必須佩帶“志願者證”和戴志願者標識,儀表端莊,舉止穩重。

  三、上崗服務期間志願者必須準時上崗。不能遲到,早退,如不能來,請提前告知帶隊負責人,須講信用。

  四、微笑面對每一位受服務者,主動接待受服務者。

  五、不在服務點評擊其他的志願者,要友愛,互助。

  六、在志願者服務站要保證站點的服務衛生,維持乾淨整潔的環境。

  七、每一個志願者都要愛護公共物品,不得破壞公共設施。

  志願服務要求

  一、所有參與服務的志願者須準時到達服務點。

  二、參與服務時不穿拖鞋、背心、短褲、奇裝異服等。

  三、服務過程中不得叉腰、駝背站立,要保持精神飽滿,談吐文明,熱情友好,行為舉止須符合服務規範。

  四、服務期間必須服從服務點當班負責人安排,嚴禁各行其是。

  五、服務過程中,禁止玩手機,聽音樂;不說服務忌語;不打鬧宣洩;不做損志願者形象的事。

  六、遇到突發事件要向組織報告。

  七、遇到媒體採訪時,不得私自去接受採訪,待請示相關負責人後方可,不以志願者的身份去討論政治或者敏感問題。

  志願者登記制度

  青年志願者協會負責對報名參加志願服務的志願者實行登記制度,然後由專人統一錄入志願者服務系統(VT志願服務平臺)。對志願者進行考勤管理,使之規範化,合理化。

  志願者活動策劃

  一、活動前:相關活動部門協調安排好人員,調配好活動用品。作好各項準備活動細則,落實到人。

  二、活動時:按照方案認真,細緻的組織實施,活動負責人控制好活動局面。按程式規範進行,營造聲勢,確保效果。

  三、必須確保每次活動都必須有活動照。能及時的做好宣傳報道,擴大其影響力和號召力。

  社群志願者獎勵制度4

  1、志願者加入本團隊條件:

  (1)本人自願要求加入;

  (2)不圖任何物質報酬;

  (3)能積極參加服務於社會的公益事業;

  (4)積極的奉獻自己的力所能及。

  2、志願服務策劃制度:

  (1)按照志願服務專案,有計劃地開展服務活動。由團隊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召集相關人員進行活動策劃,制定出詳細的活動方案,再組織實施。

  (2)策劃活動應全面考慮到活動的各個方面,如:活動性質,活動時間、活動地點、活動內容、參加人數、交通方式、隊員可能發生的費用等。

  3、志願服務活動召集制度:

  (1)團隊決定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後,應遵循儘快的原則通知到要求參加人員。通知時應講清楚參加活動的時間、地點、活動內容及要求等事項,確認被通知人明白無誤,通知時做好通知記錄。

  (2)每次活動都必須明確一名活動召集人,活動召集人由團隊承擔。因特殊情況隊長無法到位或鍛鍊隊員等原因,由隊長指定活動召集人。

  (3)能夠參加活動的隊員在接到QQ群呼叫或電話通知後,必須儘快確定能否參加活動,並予回覆。

  (4)對於人數有限制的活動,由召集人根據要求選擇參加活動的隊員,選擇的原因如下:

  ①機會均衡:儘量選擇本年度內參加活動次數較少的隊員;

  ②讓資深隊員帶新隊員,共同努力,提高活動質量。

  4、志願服務活動簽到考核制度:

  (1)參加活動的志願者,必須按時到達活動地點,精神飽滿積極地參加活動。

  (2)到達活動地點後,本人親自簽到,並統一聽從隊長號令。如對活動安排有任何意見或建議時,可以及時向活動現場負責人提出來,但在活動現場負責人未做出新的安排之前不得擅作主張。

  5、志願服務活動制度:

  (1)本團隊志願服務活動按照分工有序開展,做到各司其責,確保安全。

  (2)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必須服從指揮,文明用語,熱情大方,樹立志願者良好形象。

  (3)每次志願服務活動結束後,要做到清理現場拋棄物,保持環境衛生。

  6、志願服務活動總結制度:

  (1)活動結束後,活動負責人在活動現場召開活動總結會,討論分析活動中的經驗不足,充分聽取並記錄每個與會隊員提出改進的意見,以不斷提高活動質量。

  (2)活動總結可由撰稿人直接在志願服務團隊的QQ群上釋出。

  (3)活動總結必須包含一下幾個要素:時間地點、參加人數、現場負責人、活動內容、活動結果(會議透過的決議)、其它事項。

  7、隊員勸退標準:

  (1)因個人行為對志願者組織造成不良影響的;

  (2)在志願者組織內部搞不團結、製造不和諧的;

  (3)有其它對志願者組織造成不良影響的。

  社群志願者獎勵制度5

  為了更好的促進農學院團委青年志願者團隊的工作,為進一步實現青年志願者團隊內部管理規範化、制度化,完善青年志願者團隊內部管理制度,調動我們青年志願者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實現青年志願者團隊工作的協調統一,對志願者在農學院團委青年志願者團隊期間所做的工作及工作中的表現,以考核的方式加以全面反映與鑑定而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有能力考核和行為表現兩部分組成,各佔總考核的50℅。

  第一部分:能力考核

  該部分滿分100分,志願者團團長由農學院團委書記、副書記綜合考核;志願者團副團長考核由農學院副書記、團長綜合考評;青年志願者考核由各活動相應負責人考評(例如:10級志願者協助農學院團委學生會體育部舉辦運動會,該負責人為體育部部長和負責該志願者所在班級的副團長)。

  第二部分:行為表現考核(由各副團長負責)

  一、該部分沒有滿分,底分50,採用優加劣扣法。

  二、平時活動及會議:

  1、任務考勤:各支團負責的任務,未按期完成的,該支團副團長扣3分,成員扣1分(有困難按期完成的,副團長應該提前向團長說明情況)。

  2、紀律:在會議期間大聲喧譁、吃零食、打鬧、接聽電話、手機鈴聲響起或者其他影響會議正常進行的行為,視情節輕重扣1-3分/次。活動中出現違紀、不服從管理等行為者扣6分以上,嚴重者可以取消本年度評獎評優資格。

  三、幹部例會考勤,無故缺席一次扣3分,遲到1分,學年累計三次及三次以上的取消本年度評獎評優資格。(請假不扣分,但是必須提前三個小時提出;副團長向團長請假,青年志願者向相關副團長請假)

  四、活動考核

  凡農學院團委學生大型活動需要志願者協作完成的,由團長統一安排,再由團長向青副團長下達任務。

  1、活動中,志願者積極協助活動相應負責人圓滿完成活動任務,參與志願者可以加2分。

  2、活動中由於志願者原因導致該支團無法協調展開工作以至活動出現失誤,主要責任人扣5-7分,其餘志願者扣1-2分;造成極壞影響者,取消相關責任人年度評優評先資格甚至取消其農學院團委志願者身份的資格。

  3、對於臨時活動,由青年志願者團團長安排排程。對於臨時任務,積極服從安排且圓滿完成者加1-3分。不服從排程且沒有正當理由的,扣3-5分,特別嚴重的,可以取消本年度評獎評優資格,甚至取消其農學院團委志願者身份的資格。

  社群志願者獎勵制度6

  第一條、任何志願者不得借本團隊名義發起、組織、參與非團隊批准的活動。

  第二條、不得在團隊拉攏隊友,參與傳銷、宗教、證券等任何形式的組織。

  第三條、不得散佈、傳播非法言論、不道德思想等誤導隊友,誹謗政府、團隊等。

  第四條、不得借團隊名義謀得私利,非法集資或進行社會募捐。

  第五條、積極參與團隊活動,對長期不參加活動人員根據團隊考核制度予以清退。

  第六條、服從團隊安排,對不理解、不支援的事宜透過正規途徑反映問題,不應因個人思想而影響他人,情節嚴重者予以清退。

  第七條、不得私自組織選舉、拉幫結派等,遵守團隊組織架構。

  第八條、作為志願者不得沾染毒品、參與賭博、組織淫穢、盜竊、詐騙等違法行為,一經查實團隊予以清退。

  第九條、不得挪用、專用捐助物資、善款等,已經發現予以清退。

  第十條、不得借用本團隊名義或以隊員為主要成員的QQ群,不聽勸告者,或給團隊造成不利影響者予以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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