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調查、處置、賠償、四不放過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調查、處置、賠償、四不放過制度

  在現在社會,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製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調查、處置、賠償、四不放過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調查、處置、賠償、四不放過制度1

  為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關於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提高我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並加強與相關職能部門的協調作用,切實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預防工作,更好地保護廣大職工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現參照《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302號),建立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四不放過制度。

  一、責任倒查範圍

  (一)車輛在轄區內發生1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交通事故,或死亡人數不足3人,但社會影響和經濟損失較大的。

  (二)發生、交通等死亡事故,或一次重傷2人以上事故的;

  (三)半年內發生2起一次死亡2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或發生3起一次死亡1人道路交通事故的;

  (四)上級機關或領導指示以及有必要進行責任倒查的其他事故。

  二、安全生產倒查原則

  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的原則,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三、安全生產倒查內容

  (一)是否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安全生產責任制落

  實及簽訂責任書的情況。

  (二)是否按規定設定了安全生產監管機構,人員、辦公經費是否保證工作需要;必要的安全監管措施和火災、交通等事故防範措施,以及安全設施裝置是否按規定要求配備,並保持完好狀態。

  (三)每季度是否按規定至少召開1次防範重特大事故工作會議。

  (四)每年是否按規定開展了4次以上安全生產大檢查。

  (五)是否按要求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列為本年度重點監督的重、特大事故隱患是否能按規定要求進行整改。

  (六)公司安全管理人員是否經過專門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駕駛人員是否經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合格後上崗。

  (七)安全生產工作是否依法實施了有效監督管理。

  (八)是否按規定時限報告各類安全生產事故。

  (九)是否按規定編制建立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十)發生重、特大事故後,是否快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將事故損失減少到最小程度。

  (十一)與安全生產工作相關的檔案、臺帳、制度以及會議記錄是否存檔,主管或主要領導部署的安全生產工作任務是否記錄、落實。

  (十二)與發生事故有關的其他情況。

  四、安全生產倒查程式

  (一)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認為符合安全生產事故責任倒查條件的,提請公司班子同意後,下發責任倒查通知。

  (二)根據事故情況,由安全生產委員會提請公司領導班子同意,報相關主管部門進行責任倒查。

  (三)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應在30日內向公司提交倒查報告。

  (四)如公司對責任倒查報告無異議,上報上級主管部門處理。

  (五)待收到主管部門處理決定20日內,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下發責任倒查情況通報。

  五、責任追究的種類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追究種類分為:責令書面檢討、通報批評、罰款、給予政紀處分等四檔。對觸犯有關法律的還將追究當事人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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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規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道路交通事故預防工作事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事關我省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省委、省政府歷來高度重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經過各級政府、各部門的共同努力,我省道路交通事故起數、死亡人數逐年下降,安全形勢總體平穩。但是,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較大事故多發,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也時有發生。加強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嚴肅追究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者,對於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建立事故預防推動工作機制、進一步落實道路交通運輸企業安全主體責任、促進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交通安全監管責任、防範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各部門要把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調查處理作為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環節來抓,確保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的“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過,責任人未處

  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真正落到實處,推動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勢穩定好轉,為全省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創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環境。

  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調查處理的範圍、原則、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及職責

  (一)範圍: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客、貨運輸車輛發生的一次造成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含)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傷員救治、責任人控制、保險賠償、社會穩定、輿論引導和交通疏導等繼續按“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原則進行及時、妥善的處置,同時開展對責任的調查處理,省人民政府委託安委會辦公室(設在省安監局)組織對相關企業安全主體責任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安全監管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調查處理。其他影響惡劣的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省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意見執行。

  (二)原則: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要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和“四不放過”的原則。

  (三)事故調查組的組成。事故調查組由省安監局、公安廳、交通運輸廳、監察廳、總工會等及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派員組成,並邀請省檢察院派員參加。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及相關部門參與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省安委會確定,一般由安委辦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組長由省安監局、公安廳、交通運輸廳、監察廳、總工會及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擔任。

  (四)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五)事故調查組工作組組成及職責。事故調查組下設3個工作組,由省有關部門相關業務處室負責人和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人員組成。

  1.技術原因調查組。由省公安廳牽頭,省交通運輸廳派員參加。負責事故現場勘察和肇事車輛的技術鑑定工作,分析造成事故的技術層面原因,確定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提出事故技術鑑定和責任認定意見,並起草本組專項分析報告。

  2.管理原因調查組。由省監察廳牽頭,省安監局、公安廳、交通運輸廳、總工會派員參加。負責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有關單位及人員履行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的情況進行調查分析,提出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和其他責任追究等建議,並起草本組專項分析報告。

  3.綜合組。由省安監局牽頭,省監察廳、公安廳、交通運輸廳和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派員參加。負責事故調查有關工作的組織協調,彙總調查材料,報送事故調查進展情況,並起草事故調查報告。

  (六)事故調查組的'權利和義務。

  1.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和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關人員瞭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並調取相關材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2.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未經事故調查組許可不得離開事故發生地,並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3.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提供的檔案、資料涉及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的,事故調查組要為其保密。

  4.事故調查組成員與所調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5.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要做到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6.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資訊。

  三、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程式

  (一)組建事故調查組。省安委辦接到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報告後,要立即啟動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程式,組成事故調查組,趕赴事故發生地,開展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二)證據保全。為及時、全面地收集和保護有關證據,事故調查組成立後,要立即通知肇事車輛隸屬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封存以下檔案、材料:

  1.肇事車輛在公安交警部門的入戶檔案,肇事駕駛員的駕駛檔案及違法記錄,肇事車輛的歷史交通肇事記錄等;

  2.肇事車輛在交通運管部門的入戶檔案,肇事車輛的維護和檢測記錄、技術等級評定記錄、型別評定記錄,肇事車輛變更記錄,肇事車輛的以往交通肇事記錄及違法記錄,違法處理記錄等;

  3.肇事車輛隸屬單位的有關安全管理制度和檔案,車輛技術資料,肇事車輛的維護檔案,肇事車輛安裝使用GPS和行駛記錄儀情況,對肇事車輛違法、違規的處理情況,肇事駕駛員的聘用資質、手續、考試考核、安全學習記錄,出站的車輛例檢記錄、售票記錄,肇事車輛的執行線路,出站的乘客檢查登記記錄等;

  4.肇事車輛的一級、二級維護保養單位的維護保養檔案,維護保養單位的資質證書等;

  5.事故發生路段道路的建設、維護及管控情況;

  6.其他需要封存的檔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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