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精選10篇)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精選10篇)
現如今,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精選10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以下簡稱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保證國家行政機關履行職責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行政事業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行政事業資產的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條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晰產權關係,實施產權管理;保障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推動資產的合理配置和節約、有效使用;對經營性資產實行有償使用並監督其實現保值增值。
第四條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產權的登記、界定、變動和糾紛的調處;資產的使用、處置、評估、統計報告和監督;向同級財政通報情況等。
第五條國家對行政事業資產的管理,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佔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是政府專司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機構。中央和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本級政府管轄的行政事業資產施行綜合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會同財政部門制定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行政事業資產的產權登記,清查統計,資產評估,糾紛調處;並會同財政部門對產權變動、資產處置進行審批;
(四)會同財政部門對用於經營性資產的審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監管工作;(五)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工作。
第七條各主管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統一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制度;
(二)負責制定本部門的資產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本部門的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彙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規定許可權範圍內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的審批;
(五)負責本部門用於經營性資產的稽核和實現保值增值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八條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統一對本單位佔有、使用的資產實施具體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上級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二)負責資產的賬、卡管理;(三)負責本單位的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辦理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報批手續;
(五)負責資產的合理配置,參與裝置採購、驗收入庫、維修保養和基建竣工驗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六)負責對本單位擬開辦的經營專案論證,履行資產投入的申報手續,並對投入經營的資產實施投資者的監督管理;(七)向主管部門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章產權登記
第九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國家對行政事業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行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發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是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佔用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的法律憑證。
第十條凡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不論其是否納入預算管理,以及實行何種預算管理形式,都必須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的主管機關是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必要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委託主管部門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分為設立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撤銷產權登記。
新設立的行政事業單位,應在正式成立後三十日內,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委託的主管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行政事業單位分立、合併、改制、撤銷,以及隸屬關係、單位名稱,地址、單位負責人發生變化,以及國有資產總額超過一定比例,應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准後三十日內,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委託的主管部門申報、辦理變動產權登記或撤銷產權登記手續。
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年度檢查制度,每年進行一次。行政事業單位要在認真查清年末資產存量的基礎上填制年檢登記證。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的主要內容為:
(一)單位名稱;
(二)住所;
(三)單位負責人;
(四)預算管理形式;
(五)主管部門;
(六)單位資產總額;
(七)國有資產總額;
(八)其他。
第十四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將本級的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情況定期報告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並抄報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不按規定要求填報產權登記的行政事業單位,可建議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對其停撥或緩撥有關經費。
第十六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妥善保管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表,並建立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檔案,瞭解和掌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存量增減變動情況。
第四章資產使用
第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要認真做好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有關部門和個人。
第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對所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防止資產流失。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要最佳化資產配置,做到物盡其用,以發揮資產的最大使用效益。對於長期閒置不用的資產,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協商後有權調劑處置。拒絕調劑處置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建議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對其緩撥或停撥有關經費。
第五章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
第二十條非經營性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完成國家行政任務和開展業務活動所佔有、使用的資產。經營性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保證完成本單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用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資產。
第二十一條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初始投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興辦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二)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投資、入股、合資、聯營;
(三)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註冊資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興辦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附屬營業單位;
(四)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出租、出借;
(五)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經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條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要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進行評估,核定其價值量,作為國家投入的資本金,並以此作為佔有、使用該部分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礎。
第二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需要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查核實,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一次性轉作經營的資產,其價值量數額較大的,須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用非經營性資產興辦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須持有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出資單位的財務報表、資產評估確認證書或主管部門出具的資產證明,到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主管部門在出具資產證明時,不得出具偽證。凡出具偽證的,一經查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即收回產權登記表,取消其產權登記資格,並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證明其資信無效。
第二十四條對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應堅持有償使用原則,以其實際佔用的國有資產總額為基數,徵收一定比例的國有資產佔用費。徵收的佔用費,用於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對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其資產的國家所有性質不變,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用國有資產開辦集體性質的企業。
第二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性企業,按照《國有企業財產監管條例》實施監管。
第六章資產處置和產權糾紛的調處
第二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資產(包括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應向主管部門或同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並履行審批手續,末經批准不得隨意處置。
(一)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對所佔有、使用的固定資產的處置,在規定標準以上的(具體規定標準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財政部或授權的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財政部審批;規定標準以下的審批許可權由主管部門決定。
(二)各某某、自治區、直轄某和計劃單列某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固定資產處置的審批許可權。
第二十八條對在規定標準以上的資產轉讓必須進行評估。
第二十九條行政事業資產的處置收入屬國家所有,並按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各級國家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管轄範圍內行政事業單位所發生的產權糾紛的調處工作。調處工作按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制定的有關產權糾紛調處辦法執行。
第七章資產的報告制度
第三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對所佔用的資產要嚴格按照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報表格式及內容定期做出報告。實行國有資產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實行委託管理的,向主管部門報告,由主管部門彙總後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在報送報表時,應做到內容完整、數字準確,同時對國有資產變動、使用和結存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第三十三條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編制彙總報表及分析說明,向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並同時抄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編制下年度財政預算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四條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編制和彙總全國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表,並同時抄送財政部作為安排下年度財政預算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五條行政事業資產的統計報表格式和報告要求,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八章責任
第三十六條行政事業資產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管理部門、資產使用單位及工作人員,都有管好用好國有資產的義務和責任,依法維護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條各級國有資產部門在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政府責令改正,並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主管機關或所在單位追究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其職責、對資產造成嚴重流失或損失浪費不反映、不提出建議、不採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二)在產權管理工作中,末按有關法律、法規辦事,濫權,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八條主管部門在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並建議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其職責要求,放鬆資產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不按規定許可權,擅自批准產權變動的;
(三)對所管轄的資產造成流失不反映、不報告、不採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行政事業資產的佔有、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並按管理許可權,由上級機關或所在單位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其職責要求,資產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實進行產權登記、填報資產報表、隱瞞真實情況的;
(三)擅自轉讓、處置資產和用於經營投資的;
(四)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佔資產和利用職權牟取私利的;
(五)對用於經營投資的資產,不認真進行監督管理,不履行投資者權益、收繳資產收益的。
第四十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造成資產大量流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適用於各類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黨派和社會團體。
第四十二條集體性質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可比照本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三條境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中國人民解放軍以及經國家批准在某些特定的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的管理辦法,由解放軍總後勤部和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依照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各某某、自治區、直轄某和計劃單位列某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中央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具體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2
1、固定資產的.驗收由資產管理相關人員、使用部門和採購人員共同驗收。
2、採購物品或裝置運到後,由總務人員和裝置使用部門對物品或裝置進行開箱檢查,並填寫驗收單。
3、填寫所收物品或裝置的名稱,數量,規格型號,出廠日期,製造單位,包括附屬裝置和技術檔案等。
4、驗收單一式三聯,在與採購合同或採購訂單核對一致後,由總務人員人員、裝置使用部門和供貨商分別簽字確認,並歸檔儲存。
5、在對物品或裝置進行開箱驗收後,資產管理人員填制《固定資產增加單》,簽字確認。將驗收合格後的固定資產交給使用部門。
6、驗收後續工作。
(1)、對購入物品或裝置辦完相關手續後,固定資產管理員應對固定資產及時進行編號。
(2)、固定資產一經編號,不得改變,也不能重複編號,同一編號不能重複使用。
(3)、驗收後應及時生成該固定資產序號並及時貼於固定資產上。
7、賬務處理
(1)、固定資產管理人員同時登記固定資產電子賬。
(2)、如果不能及時取得發票,可按合同金額或採購訂單上的金額登記固定資產電子賬,待取得發票後,再對裝置原值進行調整。
8、財務科會計進行稽核,稽核的內容包括:購物金額是否與合同或採購訂單一致。
9、在核實無誤後,生成相關的會計憑證。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3
根據市教委對國有資產管理的要求,我校領導非常重視,結合我校情況,制定辦法如下:
一、明確國有資產的限額,即1.單價在500元以上;2.不足500元,耐用期在1年以上大批同類物品。
二、固定資產按使用部門保管建賬,分為:總務處、電教實驗、音體類、圖書部門建實物明細賬。
三、每年暑假7月份對固定資產清點一次,由固定資產“三級核算會計”及領導小組成員組成,進行實物清查、清點,由部門實物保管員與明細賬會計對賬,填制《固定資產盤盈(虧)表》按規定審批後,會計進行調帳。
四、領導小組每年召開二次會議,時間為3月和10月,制定國有資產的需缺,使用效率。
五、購置固定資產時,部門實物保管員填制“固定資產驗收單”一式兩份,與明細賬會計共同驗收,自留一份,附一份與購物收據報會計室做賬。
六、調撥的固定資產,實物保管員憑調撥單填制一式兩份“固定資產驗收單”與明細賬會計共同驗收;報廢轉讓的固定資產部門保管員填制盤虧表並說明原因,經領導小組審批,1000元以上需報主管局審批,此表作為會計調賬依據。
七、對於“固定資產驗收單”,“固定資產盤盈(虧)表”年底要裝訂,保管員自存備查,主辦會計視為會計資料造冊歸檔管理。
八、對於非正常損壞、丟失的固定資產,要賠償損失。
九、對於報廢的固定資產,使用部門要交到總務處。
十、“三級核算”會計根據自身的工作特點制定管理制度。
以上制度希遵照執行,有不完善的地方有待進一步改正。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4
一、凡已清查建賬的固定資產,使用單位要愛護和保管好,不經主管部門批准,不得隨意搬遷或借用。
二、使用固定資產的部門,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建卡、登記,物資損壞或丟失,應查明原因,寫出書面報告,經主管部門領導批准後,方可補發。
三、使用單位凡需增加製做固定資產時,應先寫出書面申請(需圖紙要帶圖紙),說明原因,經主管部門及校領導審批後,方可統一定做或購買。不得私自購入,否則不予報銷。
四、凡新購入固定資產,要嚴格出入庫手續,應先到後勤倉庫辦理物資驗收入庫單,驗收合格後,入固定資產賬,加蓋固定資產章後,方可到財務科報銷。
五、全校固定資產,主管部門有權調動,並及時辦理有關手續,開據憑證,各使用單位無權向本科室以外調動。
六、固定資產的報廢,使用單位填寫報廢單,按固定資產價格管理許可權審批後,方可報廢。無手續者,不得隨意報廢。
七、各科室固定資產每半年要清查一次,將清查情況及時向主管部門彙報,學校每年清查一次。各科室分管物資的人員要協助主管部門的管理人員認真清查彙總。
八、為使固定資產管理正規化,主管部門有權隨時抽查各部門物資的使用與管理情況。若有賬物不符現象,按規定扣發科室獎金。
九、固定資產管理和使用應納入科室工作的重要內容,做到合理使用,管理完善。對因翫忽職守或違反操作規程,造成財產損失者,當事人或科室必須立即寫出書面報告,說明原因,根據情節按有關規定處理,對隱情不報者,應嚴加處罰。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5
一、固定資產日常維護制度。日常維護不僅延長了資產的使用壽命,某種程度上等於節約了大量的維修費用,降低了成本支出,提高了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率。醫院可制定相應的獎懲制度,對各科的裝置管理、使用和保養人員進行考核和監督。對責任心不強,工作失誤,管理不善的人員按責任制懲罰。同時,設立裝置管理獎勵基金,用於獎勵裝置管理成效顯著,效益突出的科室和個人,以提高科室人員對醫療裝置的維護意識。
二、固定資產出入庫制度。對固定資產進行分類管理,責任到人,配備專職人員實行專門化管理。保管人員建立固定資產保管帳,要嚴格出入庫單制,財產的增減均應及時反映在出入庫單中。對財產的購置、調入,在入庫單上登記;對財產的調出、借用、領用,應由醫院領導審批,憑出庫單領取財物,保管人員根據出入庫單及時在保管帳中登記,以反映固定資產的轉移、增減變動情況。
三、加強內部控制制度。醫院要配備專門的審計人員為醫院資產管理起到“增值保值服務”的作用,防止舞弊,及時堵塞管理工作中出現的漏洞。審計部門不僅要對固定資產的購置、清查和清理進行監督,還要定期對本單位固定資產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審計,提高固定資產的營運收益。審計固定資產是否得到充分利用,是否有賬外固定資產以及固定資產有無流失現象,切實解決固定資產保管不善、賬實不符、閒置浪費以及非法侵佔等問題。
固定資產是醫院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用友公司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深化和衛生經濟體制的改革,固定資產佔醫院總資產的比重越來越大。如何加強固定資產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成為醫院資產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而資訊化科技下的會計電算化固定資產管理為醫院的固定資產良好運用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6
一、醫療裝置、醫療器械及有關醫療、教學、科研專用裝置,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價價值在二百元以上的均屬固定資產範疇,應按固定資產管理。
二、器械倉庫會計負責建立明細賬。由器械科長把關,嚴格執行採購、驗收、出入庫、調撥、變價、報損、報廢等手續。對調入、損贈或自制加工裝置,亦應及時辦理編號、建賬、入庫、分配等有關手續,並根據憑證或管理作價,載入固定資產總賬和明細分類內。
三、各科增加裝置時,均應事先按規定做出計劃,經門診主任審批後,方可購置。
四、凡屬固定資產管理的物資,需無償調撥或折舊作價處理時,須報門診主任審批。
五、領用的各種固定資產,不準隨意變動,如確因工作需要在科室之間進行調配時,須經有關部門辦理過戶手續。對各科室某些不再使用或多餘的物資,管理部門給予調出,以防止物資財產積壓和浪費。
六、器械倉庫每年應對固定資產全面清查核對一次,發現餘缺應及時作出記錄,查明原因,由器械科提出處理意見,報分管院長批准後,進行賬面調整,並追究責任。
七、建立固定資產管理檔案。大型、貴重、精密儀器參照《儀器裝置檔案資料管理制度》執行。
八、固定資產管理和使用應納入科室工作的重要位置,做到合理使用,管理完善。對因翫忽職守或違反操作規程造成損失者,當事人或科室必須立即寫出書面報告,說明原因,根據情節按有關規定處理。對隱情不報者應嚴加處理。
九、各科室所使用的.醫療器械發生故障時,未經批准不得將儀器帶往外地修理。
十、貴重儀器原則上不外借,特殊情況須經門診主任批准,方可借出。收回時,由保管科室檢查無誤,方可保管。
十一、各種儀器的說明書、線路圖等資料,按科技檔案由器械科建立檔案,每年向醫院檔案室移交歸檔。各科需用時,應辦理借閱手續。器械科和有關科室,如因操作維修需經常使用的,可影印副本。
十二、儀器室內應保持整齊、清潔,要經常注意門、窗、水、電的關閉,下班前仔細檢查,以確保安全。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7
了保管與使用和維護好學校的固定資產,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就顯得十分重要,要想管理好本單位的固定資產,首先要求全體員工共同參與管理,抱著負責任的態度,共同維護好本單位的固定資產。下面就根據實際具體情況,特制定如下條文:
一、固定資產的管理模式
1.固定資產管理實行三級管理方式:
①學校固定資產有關部門對電教中心辦公室總帳帳卡一一對應,清清楚楚,並按帳卡分類管理。
②辦公室對應各個部室負責人,按本部室所管轄範圍的固定資產類別,分別建立該部室的分帳目,使電教中心總帳目與分帳目相符合,由部室負責人負責實物管理,使其部室分帳目與本部室的固定資產實物完全符合(詳見附件表一)。
③各個部室分帳目表上的每一項內容,落實到每一個具體使用與維護人名下,由負責該固定資產物品的保管人管理好,防止物品的損壞或遺失。
2、固定資產管理的責任制:
①三級管理方式按承包責任制形式,分別承擔各自的管理許可權和各自所負責的義務。
②具體負責人應分別保管好固定資產的總帳目或部室的分帳目,以便定期進行三級管理檢查或抽查,對工作認真負責的人員進行表揚和獎勵,對不負責任或相互推諉造成固定資產損壞與遺失的人員,按學校有關條文規定執行。
③承包責任制條文詳見附件1。
二、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
1、固定資產的報增
①本單位添置新的固定資產物品後,首先由校方固定資產管理人員在實物上貼好標籤,辦理好相應手續,然後由辦公室人員與本部室負責人,在部室固定資產分帳目表上,填寫好新添物品的具體內容和保管人
②對固定資產的低值物品採取與上條相同的方式管理。
2、固定資產的報減
①首先由具體保管人向部室負責人提出原因或理由,經部室負責人同意後,填寫電教中心報減單(詳見附件表二),由辦公室人員根據報減單內容與學校有關固定資產管理部門聯絡,辦理相關手續後,由保管人負責將所報減物品交回到學校。
②對非正常原因造成報減,由保管人具體寫清楚原因,部室負責人簽署意見,電教中心主任簽署意見,報校固定資產管理有關部門,按學校有關條文規定執行。
3、固定資產的交接
由於工作調動或退休等原因,固定資產保管人需要更換的,由部室負責人與原保管人進行部門分帳目與實物的清點,核實無誤後,再確定並轉交給新保管人,最後將落實情況報辦公室備案,辦公室及時變更總帳目帳卡與調整保管人。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8
第一條:為加強固定資產的保管及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此固定資產指社團所擁有的除資金以外的一切能夠使用五年及五年以上且單價在5元以上的物品,特殊物品除外(例如單價低於5元,但可重複使用很多年的物品)
第三條:社團固定資產是指除耗材外,以社團經費購買或一社團名義取得的能長期存在,給社團發展提供便利的形態穩定的財產。(包括協會實驗室所有協會物品)
第四條:固定資產取得後,即歸管理部門管理,並會同會財務部依其類別予以分類編號並貼粘樣籤。
第五條:社團固定資產社團為成員所共有,嚴厲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獨佔、謀取私利。
第六條:社團固定資產統一由社團的財務部部長總負責,如有遺失或損壞,應有當事人照價賠償。
第七條:社團需變更固定資產的所有權時,需經本社團成員講座一半人透過,並在學社聯的監督下,方可實施。
第八條:社團換屆,社團財務和預算必須移交新一屆社團負責人,原社團負責人出具財務清單,先報校社聯財務部稽核,再由新一屆社團負責人輸相應接受手續。
第九條:當協會發現社團固定資產流失或不明原因遺失時,社團監察組或校社聯有權追究該社團主要負責人及財務負責人相關責任。
第十條:社團所屬的固定資產,必須產權關係明確,校社聯配給的(低值易耗品除外)由校社聯所有,由校社聯拉取贊助的物品由校社聯所有,社團自行購置或拉取贊助的物品由學生社團所有,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佔。
第十一條:社團解散時,財務移交學社聯代管,原社團負責人出具財務清單。
第十二條;社團解散後,是本學期由本社團會員會費所購買的物品,在本社團會員有要求的情況下,可由校社聯代為分配給本社團會員;若無要求,物品將充公,作為校社聯活動資產。
第十三條:協會資金以及固定資產全有財務部統一管理,其他部門分管本部門的固定資產,監察組負責監督。
第十四條:固定資產的領用,調動,借出,報廢,必須經過分管部門以及主管部門或協會會長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調動,報廢。更不能自行外借或變賣,否則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未經主管部門同意,各使用部門無權辦理資產轉移或處理。
以上為獸藥協會固定資產管理條例,協會幹部或社員如有違反將追究其相關責任。情況嚴重者將上報院系領導或執法部門。社聯財務部對此制度行使監督管理權,監督此制度變更。此制度如有變更需經過協會一半乾部同意,財務部才能行使變更權未經同意財務部無權行使變更權。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和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具體包括:
(一)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
(二)國家調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
(三)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
(四)接受捐贈等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二)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四)監管尚未與行政單位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資訊化管理、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佔有、使用的管理體制,並遵循下列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七條各縣、市、區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資產配置事項的審批,按規定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辦理、審批,負責組織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按規定許可權審批、辦理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有關資產購置、處置、出租、出借以及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事項,組織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閒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的資產調劑工作,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
(五)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負責對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六)推進本級有條件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市場化、社會化運作,加強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七)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資訊系統,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和績效管理;
(八)指導、監督、檢查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行政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對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本級和上級財政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稽核本部門所屬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辦理有關報批手續,按規定許可權稽核或者審批有關資產處置等事項;
(三)負責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閒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報批工作,最佳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推動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共享、共用;
(四)負責監督管理本部門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並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五)督促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六)組織本部門所屬單位國有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績效考核等工作;
(七)接受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報告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的監督檢查;
(三)辦理配置、處置本單位國有資產和利用本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四)具體承擔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
(五)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六)接受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並向其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成立專門機構,配備專業人員,做到機構、編制、人員、制度、經費五到位,切實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
第三章資產配置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與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最佳化資產結構;
(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五)調劑、租賃、購置相結合。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由本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級財力狀況等制定。
資產配置時,能透過調劑、租賃解決的,不得重新購置。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前,由申請國有資產配置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全面分析存量資產的質量、結構和分佈情況,研究單位履行管理職能需佔用資產的合理額度,提出本單位下一年度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報主管部門稽核;
(二)主管部門根據申請國有資產配置單位資產存量狀況和有關資產配置標準進行稽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三)同級財政部門根據主管部門的稽核意見,結合本級資產配置標準和資產存量狀況進行審批;
(四)經財政部門批准後,申請國有資產配置單位應當將資產購置專案列入年度部門預算,並在上報年度部門預算時附送相關審批檔案,作為財政部門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
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資產配置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報本級財政部門批准;有主管部門的事業單位及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單位報主管部門稽核同意後,由主管部門報本級財政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經本級政府批准,由財政專項資金保障的重大會議、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主辦單位提出申請,財政部門按照先調劑、後租賃、再購置的原則審批,並納入跟蹤管理。
第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配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錄入資產資訊管理系統,並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七條使用有明確裝置購置專案的上級補助資金購置資產的,不再履行審批手續,由購置單位直接登記、入賬,並錄入資產資訊管理系統後,報本級財政部門備案。
對上級直接配置、調撥、獎勵和接受捐贈的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應當及時登記、入賬,並錄入資產資訊管理系統,在年終資產統計報告中披露。
第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的資產,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應當由政府採購部門依法實施政府採購;未經稽核批准的資產購置專案,政府採購部門不予受理。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10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本局固定資產的管理,根據《甘肅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局固定資產的管理部門為局辦公室,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內容: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評估、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
第三條 需要採購固定資產的,經相關科室申請、由局辦公室提出意見,報局務會議研究決定,並嚴格按照規定,實行個案採購或集中統一採購。
第五條 局辦公室應建立起本局固定資產賬冊,對於新採購的、報廢的固定資產應及時進行賬冊登記,明確使用的科室和使用人,做到責任到人。
第六條 各固定資產的使用人員,對資產的安全、經濟使用負有責任,應按照正確用途規範使用,加強保養維護,儘量延長使用年限。
第七條 使用中的固定資產如出現故障或損壞,需要維修的,應報局辦公室統一辦理,重大維修事項報分管領導批准。
第八條未經分管領導同意,嚴禁將本局固定資產借與他人或外單位使用。不得為任何單位、任何個人信貸或經濟擔保,不得對外投資。
第九條 固定資產達到報廢條件,需要申請報廢的,由局辦公室提出意見,經局務會討論通過後向有關部門申請報廢。
第十條 每年由局辦公室組織、各科室配合,進行一次固定資產清查,確定固定資產是否存在;是否屬本單位所有;增減變動的記錄是否完整。查本年度減少的固定資產是否履行有關手續,是否正確及時入賬。租賃的固定資產是否有合法手續,會計處理是否正確。檢查本年度增加固定資產的計價是否正確,憑證手續是否齊備,檢查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檢查固定資產的實存數量與固定資產臺帳記載的數量是否一致;檢查固定資產臺賬記載的數量與固定資產明細賬登記的數量是否一致;檢查固定資產明細賬登記的金額與固定資產總賬登記的金額是否一致。
第十一條 工作人員退休、調離、崗位調整,應在其退休、調離、調整之前,由相關科室與辦公室協調,辦理移交手續,將所使用的固定資產交還局辦公室,未辦理資產移交,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對於分配給本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資產,因本人管理不嚴造成固定資產人為損壞、遺失的,按固定資產原價賠償。
第十三條平涼工業園區質監分局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四條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