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作業制度(通用6篇)

船舶安全作業制度(通用6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一般制度是怎麼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船舶安全作業制度(通用6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船舶安全作業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長江過閘船舶安全檢查活動,保障船舶過閘航行安全和長江三峽及葛洲壩樞紐安全,根據《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條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長江過閘船舶安全檢查(以下簡稱“過閘安檢”)活動。

  第三條交通運輸部主管過閘安檢工作。

  長江航務管理局(以下簡稱“長航局”)負責監督管理過閘安檢。

  長江三峽通航管理局(以下簡稱“三峽局”)負責實施過閘安檢。

  長江海事局和長江航運公安局按職責分工,指導過閘安檢業務工作。

  第四條長江流域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督促港口、碼頭經營人、管理人依照相關法規,加強船舶裝載作業管理,落實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有關要求,強化旅客安全檢查,消除過閘船舶安全隱患。

  第五條過閘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管理人應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按照規定建立過閘安全保衛制度或船舶保安計劃,健全安全自查制度,督促過閘船舶加強裝置維護保養,開展自查。

  第六條過閘船舶應於每次過閘前接受過閘安檢。未透過過閘安檢的船舶,不得透過長江三峽船閘、升船機或葛洲壩船閘。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免檢的除外。

  第二章過閘船舶安全自查

  第七條過閘船舶接受過閘安檢前應開展安全自查,及時排查消除安全隱患,確保船舶適航、船員適任、貨物適裝、安保情況正常。

  第八條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船證書、文書、檔案是否齊全、有效。

  第九條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船下列裝置設施是否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一)機電裝置,主要包括:主機、輔機、操舵裝置等機電裝置,應急電源、應急操舵裝置等應急裝置。

  (二)航行和通訊裝置,主要包括:甚高頻(vhf)、衛星導航系統、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雷達、羅經、電子航道圖系統等。

  (三)消防設施裝置,主要包括: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按照相關標準配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水滅火系統等固定消防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安全制度、操作規程、滅火及應急預案;是否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是否擅自改變船舶防火分割槽;是否組織防火檢查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四)救生裝置,主要包括:救生艇筏、救生器材。

  第十條過閘船舶應自查船員配備是否滿足船舶最低配員要求,是否人證相符。

  第十一條過閘船舶應自查貨物是否合理配載和有效系固,是否載有禁運貨物。

  第十二條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航次申報的過閘方式、時間、始發港、目的港、船舶尺度、裝載情況等過閘資訊是否與實際一致,是否滿足過閘要求。

  第十三條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船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相關應急預案並定期開展演練,船員是否掌握船舶應變部署表內容。

  第十四條從事客運的過閘船舶還應自查本船是否向旅客宣傳過閘安全及應急逃生注意事項,是否按規定對旅客進行實名制登記;載客100人以上的客船還應自查本船船舶保安計劃執行情況。

  第十五條載運危險貨物的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船危化品裝載是否滿足隔離要求,是否隨船攜帶本航次所載貨物託運單(合同)或貨物清單和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是否按規定配備安全保衛人員,是否有除核定船員和押運人員外的其他人員隨船。

  第十六條船舶過閘安檢前,應按自查辦法第七條至十五條規定的專案,並填寫自查記錄表,經船長簽字隨船備查。

  第三章過閘安檢

  第十七條三峽局應配備與過閘安檢相適應的人員和裝置,按照過閘安檢工作程式和安檢專案開展過閘安檢工作。

  第十八條從事過閘船舶安檢的人員(以下簡稱“安檢人員”)應當透過必要的背景調查,接受相應的專業技術培訓。

  第十九條實施過閘安檢時,安檢人員應不少於2人,檢查時應向船方出示工作證件,並全程影片記錄檢查過程。

  第二十條實施過閘安檢時,船長應指派專業人員配合檢查,如實回答安檢人員提出的問題,按照要求提供相應的檔案、文書,操縱和測試船舶設施、裝置。

  第二十一條安檢人員應將過閘安檢發現的問題、整改建議及過閘安檢結果書面通知船長。

  第二十二條安檢人員作出過閘船舶未透過過閘安全決定前,應當聽取過閘船舶的對有關問題的陳述和解釋,理由合理的應當予以採信。

  第二十三條安檢合格的船舶,三峽局應安排過閘;安檢合格的客船,應優先安排過閘。

  安檢不合格的船舶,應按要求整改,重新申請過閘安檢,複查合格後方可安排過閘。

  第二十四條安檢合格的過閘船舶,在待閘期間船舶適航、貨物裝載、船員配備以及船舶安保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重新申請過閘安檢。

  第二十五條過閘安檢中發現船舶或人員涉嫌違法違規的,三峽局應及時通報長江海事局或長江航運公安局依法調查處理。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長航局應制定過閘安檢工作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對過閘安檢工作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三峽局應建立並實施過閘安檢工作管理制度,確保過閘安檢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八條長航局應公開舉報電話、信箱和電子郵件地址,受理並調查過閘安檢工作中的舉報事件。

  第二十九條過閘船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暫停其12—24個月的船舶過閘遠端申報,並列為失信船舶。

  (一)未按本辦法第七條至十五條內容開展安全自查;

  (二)不如實填寫安全自查記錄表;

  (三)塗改、故意損毀、偽造、變造過閘安檢文書;

  (四)提供虛假貨物託運單(合同)或貨物清單、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五)謊報船名、吃水、貨種、主尺度和實載運量等過閘資訊;

  (六)製造虛假船位資訊申報過閘;

  (七)安檢合格的過閘船舶,在待閘期間船舶適航、貨物裝載、船員配備以及船舶安保等情況發生變化,未重新申請過閘安檢。

  第三十條安檢人員徇私舞弊、翫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的,三峽局應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所稱的過閘船舶,是指擬透過長江三峽船閘、三峽升船機或葛洲壩船閘的各類船舶。

  第三十二條過閘安檢人員及過閘安檢裝置配備標準、過閘安檢專案及工作程式、船舶誠信管理規定、過閘船舶自檢記錄表等與過閘安檢相關的制度、標準和文書由長航局制定。

  第三十三條過閘安檢不替代海事管理機構港口國監督檢查、船旗國監督檢查、船舶現場監督和長航公安機關治安消防監督檢查。過閘安檢也不免除船舶、船員及相關方在船舶安全、防汙染和保安等方面應履行的法定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船舶安全作業制度2

  1、水上施工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管理規定》向當地海事部門申請辦理《水上水下施工許可證》。

  2、施工船舶應持有有效的船舶國籍證書或船舶登記證書。

  3、施工船舶的適航區域要符合航區要求。所有的施工船舶,包括打樁、起重船、駁船、交通船、運輸船等,都應持有船檢部門簽發的有效適航證書。

  4、施工船舶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配備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員。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輪機員、話務員必須持有合格的適任證書。

  5、施工船舶在航行、錨泊或作業時,除應按規定的訊號外,根據不同的施工狀況,顯示不同的訊號。

  6、在各施工作業點,夜間應按規定顯示警戒燈標或採用燈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碰撞水中樁墩。在顯示燈光照明時應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響船舶人員的瞭望。

  7、施工船舶應加強值班制度,船上應有夜間照明裝置,設有發電裝置的船隻,應備有防風燈和電池燈具。

  船舶安全作業制度3

  第一條為了加強船舶安全檢查員隊伍的建設,提高船舶安全檢查員的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船舶安全檢查站應根據各單位船舶安全檢查員實際配備情況、需求量,以及工作發展情況,積極向各單位徵求培訓意見;

  第三條建立船舶安全檢查員後備人員儲備庫,持有《海事行政執法證》、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的行政執法人員均應納入儲備庫;

  第四條進入船舶安全檢查員儲備庫的人員,將按人事教育培訓計劃選派參加交通部海事局、長江海事局組織的船舶安全檢查員培訓班學習,以取得《船舶安全檢查員證》;

  第五條已取得《船舶安全檢查員證》的安檢員,應按照有關安排參加上級機關組織的再培訓和實習鍛鍊,以便取得高一級別的《船舶安全檢查員證》;

  第六條船舶安全檢查站應根據各單位意見,配合局辦人教部門做好培訓計劃、方案的制訂準備工作,並於每年十二月份完成翌年培訓計劃;

  第七條局船舶安全檢查站以及各單位應在局、處(站)範圍內開展多種形式的船舶安全檢查知識培訓學習,以便提高整體業務水平;

  第八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船舶安全作業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船舶港內安全作業的監督管理,強化海事監管效能,提高海事執法服務水平,促進港航經濟的發展,保障國家人命、財產的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對外國籍船舶管理規則》等法律法規,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船舶港內安全作業”係指船舶在港內的以下作業:

  (一)船舶拆修鍋爐、主機、錨機、舵機、電臺;

  (二)船舶試航、試車;

  (三)船舶放艇(筏)進行救生演習;

  (四)船舶燒焊或明火作業;

  (五)船舶懸掛彩燈;

  (六)船舶校正磁羅經;

  (七)船舶在港內進行可能影響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業。

  第三條船舶港內安全作業應提前24小時向海事管理機構書面報備。拆修作業或明火作業等在特殊情況下不能滿足提前24小時報備要求的,船舶應不晚於作業前2小時向海事管理機構書面報備。作業完成後應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章船舶港內安全作業的報備程式

  第四條船舶在港內進行安全作業,需在作業活動開始前由船長或透過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區的海事管理機構提交船舶港內安全作業書面報備材料。

  報備內容應包括:船名、船舶經營人、停泊位置、船舶載貨狀況、作業種類、作業時間、安全防範措施、船長安全宣告、作業單位名稱及聯絡方式(聯絡人、聯絡電話)、報備人聯絡方式。

  船舶從事拆修鍋爐、主機、錨機、舵機、電臺,還應提供作業專案及部位,應急備車時間。

  船舶從事試航、試車,還應提供試航證書及船舶航行的區域說明。

  船舶從事燒焊或明火作業,還應提供動火部位及專案,消防車(船)監護情況(適用時),可燃氣體清除證書,安全員及作業人員姓名。

  船舶從事懸掛彩燈作業,還應提供彩燈懸掛示意圖。

  船舶從事校正磁羅經作業,還應提供羅經校正人員的資質證明及船舶航行的區域說明。

  第五條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港內安全作業提交的報備材料應及時登記,並按本辦法及相關規定進行審查。

  如海事管理機構對報備材料有異議,應立即在作業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船舶整改完畢後,方可進行作業。

  第六條船舶在所報備的作業開始前未收到海事管理機構不同意見或提出整改要求的,即可按原報備計劃實施作業。期間所報備的作業內容如有變動應重新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備。

  第七條船舶所報備的港內安全作業結束後,應及時清除有關安全隱患,並透過vhf或其它通訊裝置報告海事管理機構。

  第三章港內安全作業要求

  第八條在大風、大浪等惡劣天氣或其它可能影響港內安全作業的情況下,船舶不得進行或及時停止有關港內安全作業,並於重新作業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九條船舶在進行港內安全作業期間,應按有關規定顯示號燈或號型,並保持vhf守聽。

  第十條船舶試航、試車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船舶試航應儘可能選擇在白天能見度、海況良好的情況下進行。

  (二)船舶試航應避開航道、狹水道、通航密集區等重要通航水域及水產養殖、重點捕撈區。

  (三)船舶試車時,應注意船尾部的周圍環境,冬季應注意海冰的影響,應不危及其它船舶和港口設施的安全。

  (四)船舶在試航、試車時應配備足夠的合格船員。

  第十一條船舶放艇(筏)進行救生演習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不得隨意施放救生或求生訊號。

  (二)船舶不得將救生艇用於交通及其它目的。

  第十二條船舶進行燒焊或明火作業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承接作業的單位必須具備船舶修理從業資格。

  (二)從事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相應的專業技術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明。

  (三)船舶進行燒焊或明火作業的條件應符合國家標準gb/t1336—92第三條的有關要求。

  (四)明火作業場所需要進行測爆檢查的,必須清除艙內油、氣,取得船舶可燃氣體清除證明,並在報備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出示。液化氣船、散裝液態化學品船和油船明火作業,還應遵守其它有關的特別規定。

  (五)測瀑合格的艙室或處所,明火作業必須在4小時內開工,否則應重新測爆認可。作業前和作業中,必要時,應有專人對施工區域及受影響處所隨時複測可燃氣體濃度。

  第十三條船舶懸掛彩燈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做好有效遮蔽,不得影響船舶自身應懸掛號燈的發光效能。

  (二)船舶懸掛彩燈不得與附近的助導航設施的發光效能相同或相近,以免影響其它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十四條船舶校正磁羅經時應注意:

  (一)不得在錨地、通航密集區、水產養殖區、重點捕撈區進行。

  (二)對中國籍船舶的磁羅經校正,應由符合海事管理機構要求的人員進行。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海事管理機構應建立備案審查制度,對報備的船舶港內安全作業,加強船舶作業期間的現場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在現場監督檢查中發現作業船舶不符合管理規定要求的,應及時責令船方糾正;對拒絕糾正或未達到規定要求嚴重影響安全的,現場監督執法人員應責令船舶立即停止作業。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船舶不按規定報備港內安全作業、作業中不遵守有關規定、不按要求進行糾正或不按要求停止作業的,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中國海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船舶安全作業制度5

  1、船舶開航前必須按《最低配員證書》要求,配備足夠數量的合格持證船員,船員必須嚴格遵守制度,提前回船準備開航工作,不許無故耽誤船舶開航。

  2、開航前,船長應組織船員召開航前會議。研究部署裝載和航行計劃,落實安全措施,並把會議內容記錄在《航行日誌》中。

  3、各船員按自己的崗位職責,開航前對自己負責的航行裝置、操縱裝置、訊號裝置、消防裝置、救生裝置、機械裝置、堵漏器材實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船長、船東或公司,並採取相應措施,消除隱患後再開航。船長應把發現的'隱患和整改措施記錄於《航行日誌》以備日後查閱。

  4、自卸砂船嚴格按《貨物裝載手冊》裝載,裝砂後立即把砂推平、推勻,確保船舶裝貨之後處於正浮狀況,嚴禁超載運輸。

  5、自卸砂船裝砂時,同時開啟抽水泵,抽出艙內積水,防止積水形成自由液麵影響船舶穩性。

  6、船舶航行期間,駕駛臺應保持安靜;不能從事對航行無關的其他活動,防止分散當班人員的精神。

  7、航行中,當班人員應嚴格遵守航行規章,在感潮河段堅持靠右航行的原則,加強了望、慎重駕駛、使用安全航速。夜間航行正確使用夜航燈號,會船時確保與來船統一會船訊號後再駛過。

  8、船員應當熟練掌握雷達、gps等導航裝置的使用,並善於使用船上的導航裝置協助瞭望,及早發現接近船舶、做出正確判斷,及早採取相應措施。

  9、船舶在橋區水域航行時,應按助航標誌標示的通航橋孔透過,並與橋墩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禁止在橋區水域內追越、掉頭、試航或並排航行。

  10、當班人員應當注意收聽天氣預報和蒐集航行安全資訊,遇到雷雨大風等危險天氣,立即報告公司,及早做好防範措施,選擇安全水域錨泊。

  11、船舶進出港口,應主動向海事機構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手續,並呈交相關資料。

  船舶安全作業制度6

  1、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1.1本標準規定了公司船舶修理安全管理的措施及控制要求。

  1.2本標準適用於公司船舶修理施工安全管理。

  2、管理部門

  2.1安全環保部:是船舶修理施工安全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管理規定和安全施工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2.2專案部:具體負責現場施工的安全防護措施的落實、檢查、監督工作。

  2.3相關部門:負責本部門管理業務的安全防護措施的落實、檢查、監督工作。

  3、管理內容及要求

  3.1船舶入廠

  3.1.1由專案部組織生產部、安環部、裝置動力部聯合對船舶進行聯檢,聯檢內容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生活垃圾是否清理下船;機艙艙底水、汙油櫃、汙水櫃及錨鏈艙內之殘水必需在進船廠前處理完畢。

  消防系統是否有效;滅火器是否齊備有效。(根據船方提供的消防颱賬)

  燃油、滑油、汙油艙(櫃)以及與其相連通且無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動火作業,應清除艙內油氣,由船舶檢驗部門或其認可的機構檢驗,確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並出具檢驗合格證書。所裝載油料閃點在60℃及其以上的,可不清除存油,船方應設定明顯禁火標誌。

  裝置設施易損件完好情況,必要時拍照留存。是否有需要廠方保管的貴重物資。

  需要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的放射源等專案的報備情況。

  3.1.2船舶停靠後,安全環保部要及時與船方簽訂《修船消防安全協議書》,明確廠船雙方消防安全責任。

  3.1.3船舶停靠後,生產部要及時按排專人實行24小時看護。上船人員必須持入廠證或工作證,登記後方可上船。

  3.1.4船方應提供在廠期間船員名單,由專案部負責組織船員到安全環保部進行安全告知培訓,辦理入廠證。

  3.2安全施工準備

  3.2.1所有班組、施工隊必須實行每天工作開始前的安全交底制度。施工人員在施工前應檢查所用的工屬具的狀態,並確保其良好。

  3.1.2對於高處作業工程,施工人員應檢查腳手架,並確認合格方可施工。

  3.2.3對於動火作業工程,施工人員應確定經過審批並保持審批合格狀態方可施工。施工條件發生變化後應及時撤消許可。

  3.2.4施工前應確認個人防護用品無缺陷。

  3.3防火防爆安全控制

  3.3.1動火作業控制要點

  a)施工單位責任管理人員、施工人員和安全員應明確作業部位周圍環境,明確安全要求。

  b)動火作業必須按《作業審批許可制度》進行申請和審批。

  c)油艙、油櫃等易燃易爆場所應經過清除油汙並經測爆合格,檢查審批方可動火。

  d)油管、油艙蒸氣管,必須手工拆除一節,清除存油及油氣後方可施工。

  e)施工單位應在動火作業場所設定消防器材和滅火器材,施工人員攜帶消防水桶(有水)或小型滅火器(允許就近共用)。

  f)施工人員執行“十不焊、割”規定

  3.3.2易燃易爆物質安全控制

  a)存在易燃液體或產生揮發性氣體的場所,其附近嚴禁動火作業及人員進入,並予以隔離,懸掛警告標誌。

  b)塗裝作業施工人員應穿戴好防靜電工作服,紮緊袖口、褲管,不準穿化纖服裝、帶釘鞋及攜帶火種進入施工區域。

  3.3.3氧氣管、乙炔管、氧乙炔管路及油桶、油漆桶的控制

  a)氧乙炔管路、油桶、油漆(桶裝)等易燃易爆物品不能與電源接觸。禁止用氧乙炔管路做電焊迴路。

  b)氧氣、乙炔管的檢驗卡應在有效使用期內,氧氣、乙炔管及壓縮空氣管走向必須分開。多餘部分應圈好掛妥,不準堆放在甲板或其他施工場所及通道。

  c)氧氣、乙炔管、壓縮空氣管應綁紮牢靠(氧氣、乙炔皮管採用倒刺快速的接頭),確保無洩漏。

  d)氧氣、乙炔管的走向應儘可能繞開船員生活區,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應經安全主管同意,下班前撤出。

  e)氧氣、乙炔管穿過導軌時,氣管接頭應離開導軌50mm以上。

  f)施工結束後應將氧氣、乙炔氣關閉,並取下減壓閥。施工結束應關掉電焊機、風機,並切斷電源。

  g)乙炔瓶必須安裝防止回火裝置。割炬、防止乙炔回火裝置應定期檢查,確保可靠。

  h)嚴禁用氧氣吹身降溫或作為試壓工具。

  i)氧氣瓶、乙炔瓶應遠離火源10米以上。氧氣瓶與乙炔瓶之間應保持足夠距離。

  3.3.4禁止在指定吸菸點以外的場所吸菸,禁止在船上吸菸,禁止吸“遊煙”。

  3.3.5塗裝作業場所及其毗鄰場所禁止動火作業,塗裝作業後需繼續動火作業時,應通風、測爆、測氧和審批。

  3.3.6靠近碼頭一側甲板、外板動火作業應防止焊碴掉落至碼頭的氧氣、乙炔匯流排,應派專人監護。

  3.4腳手架作業安全控制

  3.4.1按《高處作業規定》搭設腳手架。

  3.4.2搭設、拆除腳手架時,應有施工單位安全員在現場監護。

  3.4.3搭設鋼質腳手架應按《作業審批許可制度》進行完工驗收。

  3.4.4懸掛式吊架不能用麻繩等可燃物質作為吊掛物。

  3.4.5腳手板寬度不能小於60釐米,並應綁紮牢固,用於打砂噴漆的懸掛手板寬度不得小於1.0米。

  3.4.6腳手架應有上下斜梯並設有扶手欄杆。

  3.4.7搭架單位應經常巡查腳手架的狀態,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

  3.4.8高處作業人員在作業前應繫好安全帶。

  3.4.9腳手板上的工具應放妥。

  3.4.10無論使用斜梯或直梯,手和腳始終要保持三點與梯子接觸牢靠。

  3.4.11上、下梯子時,兩手不允許拿東西,也不允許在口袋裡裝手電或工具。

  3.4.12不允許垂直交叉作業,除非有可靠的隔離措施。

  3.5起重作業安全控制

  3.5.1起重執行單位應對起重裝置如鋼絲繩、葫蘆等應至少每週檢查一次,每季度進行全面安全檢查做好檢查標記和塗季檢色標。

  3.5.2高空吊運物件應確保平穩、安全,綁紮牢固。

  3.5.3嚴格遵守“十不弔”規定。

  3.5.4起重作業應有專人指揮。對於大型吊裝工程,由起重單位制定吊裝方案。

  3.5.5超過40噸的大型物件吊裝,吊耳應符合規範,焊妥後報質檢部檢查。

  3.6現場用電安全控制

  3.6.1裝置動力部應在碼頭、電源箱上標註每個開頭的額定電壓,施工單位據此安裝生產用電裝置。

  3.6.2 220v以上的電源必須架空,並有紅布條伴行。

  3.6.3在密閉艙室和狹小艙室內的照明應採用36v電源。

  3.6.4易燃易爆場所須用防爆型電器及照明,通風機。

  3.6.5在船上儘可能採用手持式風動工具,慎用ii類或iii類手持式電動工具。

  3.6.6照明燈具和手持電動工具應採用隔變電源。

  3.6.7 36v以上照明燈具的設定應經裝置動力部審批,由專業電工佈設。

  3.6.8現場電工必須經常檢查和維護電氣裝置和線路。

  3.7交叉作業安全控制

  3.7.1生產管理人(如單船總管、專案經理、領班)應對交叉作業作出安排,防止形成事故隱患。

  3.7.2禁止垂直交叉作業。

  3.7.3任何人不得隨意進入高處作業場所和起重物的下方。

  3.7.4清油艙、駁油、回油、噴漆場所及其周圍嚴禁動火作業。

  3.7.5當作業可能存在因別人不清楚危險而遭到傷害時應做好警戒措施並派專人監護。

  3.8切割船體結構鋼板的安全措施

  3.8.1切割船體結構鋼板應符合條例標準、規程和工藝要求;

  3.8.2切割的順序應使內應力緩慢釋放。

  3.8.3操作者不能站在切割線以內,除非搭設了牢靠的踩踏結構。

  3.8.4切割鋼板應在切割線上相對均勻地至少留4處根,每處不得小於100毫米(必要時核算強度)。

  3.8.5被切割的鋼板在割離前要設1--2處吊耳用於吊運和穩定。

  3.8.6操作者在切除所留根時,不能處在鋼板可能的脫離的運動方向。

  3.8.7嚴禁把所切除的鋼板直接扔下,應用適當的起重方法下放或吊離。

  3.8.8被切除的鋼板重量應限制在吊運和控制能力之內。

  3.8.9切割操作不能形成垂直交叉作業或其它影響他人安全的交叉作業的條件。

  3.9現場文明施工安全控制

  3.9.1凡在艙室施工,均須有風機到位通風,以確保空氣流通。

  3.9.2起重指揮確保所吊物料堆放整齊、有序、不佔用安全通道。

  3.9.3因施工需要佔用安全通道,須向安全環保部提出,同意後變更通道。

  3.9.4上班嚴禁竄崗、打逗,嚴禁喝酒。

  3.9.5生活垃圾、廢棄物、廢料應及時清理乾淨,堅持“誰產誰清,日產日清”的原則,做到工畢場清。

  3.9.6拉水管、消防水帶應綁紮牢靠,不準有漏水現象。

  3.9.7清油施工應確保周圍環境乾淨,如發現滴漏應及時清理乾淨,保持油箱處理潔淨,施工結束後,油箱要及時吊下船。

  3.10受限空間安全控制

  3.10.1受限空間的範圍包括雙層底、高邊櫃、邊艙、艏尖艙、油艙、油櫃、泵艙、罐體、隔離艙、錨鏈艙、管子弄、艉軸弄、鍋爐內部、應急消防泵房、舵杆弄、汙水艙/櫃、汙油艙/櫃等。

  3.10.2進入上述艙室的條件:

  a)可燃氣體、油泥、惰性氣體和其它可能造成危害的氣體已清除。

  b)已進行了充分的通風並保持通風。

  c)含氧量不低於18%,可燃氣體濃度不高於爆炸下限的1%。

  3.10.3進入上述艙室時應在道門口作“艙內有人,請勿關門”的標識或有類似作用的其它標記。

  3.10.4進入上述艙室應有人監護。

  3.10.5上述艙室必須保留安全通道。

  3.10.6任何人關閉上述艙室之前都要認真檢查裡面是否有人,確認無人後方可關閉。

  3.10.7進入上述艙室進行作業時還應遵守相應的安全作業規定。

  3.11勞動保護用品使用安全控制

  3.11.1進入船舶、碼頭、頻繁起重等作業場所必須戴好安全帽。起重工在任何作業場所都必須戴好安全帽。

  3.11.2高處作業必須掛好安全帶。

  3.11.3水上作業(包括舷外作業、碼頭帶/解纜作業、進/出塢帶、解纜作業)必須穿救生衣。

  3.11.4施工人員必須穿工作服、工作鞋。

  3.11.5氣割工、打磨工必須按規定戴相應的防護眼鏡。

  3.11.6電焊工必須戴面罩。

  3.11.7塗裝工必須戴風帽。

  3.11.8進入煙塵場所或其它有毒場所應帶防塵/毒口罩。

  3.11.9進入噪間超標場所應戴耳塞。

  3.12施工結束

  3.12.1各有關部門及時將各自器材、裝置、材料及照明燈具等撤離,並進行整理、檢查,避免遺失。

  3.12.2單船總管督促全船清掃清理,並進行檢查。

  3.12.3船舶離廠撤除本廠消防器材。

  3.13船舶離廠

  3.13.1船舶修理專案施工結束,經營管理部通知後,維修船舶方可駛離碼頭。

  3.13.2由安全環保部收回船員持有的入廠證。

  3.13.3專案部組織對維修船舶進行離廠前聯檢確認,聯檢專案應包括:本廠滅火器是否已撤離下船;各艙室是否有施工餘料等物資;進廠申報的貴重物資完好性;其它應檢查的專案。

  4、報告和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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