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員工管理制度範本

工程員工管理制度範本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那麼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工程員工管理制度範本,歡迎閱讀與收藏。

  1、目的

  為規範xxxxxxx熱電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員工傷病治療及康復後工作的管理,確保及時救治員工的工傷和非工傷性疾病,並提供可靠的醫療及日後的工作保證,制訂本標準。

  2、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xxxxxxx熱電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的`員工健康管理工作。

  3引用標準及相關子系統

  3.1引用標準

  3.1.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gb/t16180-1996);

  3.1.2勞動部: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1996年10月1日實施);

  3.1.3勞動部:職工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1996年10月1日實施)。

  3.2相關子系統

  3.2.1安健環管理;

  3.2.2檔案管理;

  3.2.3評估及改進管理。

  4專業術語定義

  4.1康復:員工身心狀況恢復到傷病前的狀態。

  4.2安排限定性工作:員工在回到原工作崗位前所能從事的輕便工作。

  4.3初步評估:根據醫療結果或醫生建議對傷、病、殘狀況進行斷和評價。

  4.4初始工作性質評估:對傷、病員工原從事的工作性質、內容、環境和傷病過程進行初步評價是。

  4.5第二次工作能力評價:對傷/病員工復康後能否繼續從事原崗位工作能力的評價。

  5職責

  5.1標準監督實施及完善負責人

  xxxxxxx熱電有限公司基建副總經理是本標準負責人,全面負責管理本標準,檢查xxxxxxx熱電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參建單位執行本標準的有效性,批准修訂本標準的意見。

  5.2標準監督實施及完善執行人

  xxxxxxx熱電有限公司安監部主管領導是本標準監督實施及完善執行人,負責檢查本標準在本部門的執行情況,對執行標準中存在的問題應積極及時予以解決或處理,負責收集和提出完善本標準的建議,經本標準負責人同意和授權修訂本標準。

  5.3施工安全監理和安監部是本標準實施監督人

  5.3.1監督本標準的實施。

  5.3.2審批康復工作組的報告。

  5.4施工單位人事勞動部門責任。

  5.4.1成立康復工作組並組織工作,進行傷殘評估。

  5.4.2核實傷病員工住院期與事/病假時間。

  5.4.3落實康復工作組的決定並將標準執行中的問題及時與安健環主管部門溝通,作為下次修訂的依據。

  5.4.4及時反饋員工的建議。

  5.4.5負責每月檢查考勤登記表,檢查核實本公司員工是否發生傷病7天以上及是否存在需要啟動康復標準的傷病事故,填寫“員工康復檢查評價表”報安健環主管部門安全工程師。

  5.5專職醫務人員

  5.5.1向康復工作組提出建議。

  5.5.2參與對傷病員工工作場所設施和環境的調查(資料由安健環歸檔),提出改善工作環境的建議。

  6執行標準

  6.1傷病事件通知

  6.1.1員工在施工現場發生傷病後,當班負責人、急救員或最早發現人應在現場實施緊急救護並立即通知現場負責人;傷病情況嚴重者應立即撥打急救中心電話、公司醫療服務部門電話(或社會急救電話120),儘快將傷病員送往醫院救治。發生重大人身傷亡事故時,應執行事故報告標準的有關規定。

  6.1.2施工單位安監部根據事故調查與分析標準,組織調查。

  6.1.3因工作原因造成傷病,需要休7天及以上病假或住院治療的傷病,部門負責人應及時與人力資源、安健環管理部門聯絡,由人勞部門牽頭,安健環部、傷病報告部門負責人、醫務人員、傷病員工本人參加成立康復小組,3日內研究,確定康復方案。

  6.2康復標準

  6.2.1當員工發生工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啟動康復標準。

  6.2.1.1人力資源部門帶頭成立康復小組。

  6.2.2.2根據醫療結果或醫生建議對傷、病、殘狀況進行初步評估。

  6.2.2.3對原工作性質、內容和傷病工作過程評估。

  6.2.2.4根據實際情況給傷病員工填寫限定性工作申請並逐級審批或就醫治療。

  6.2.2.5康復小組建議人力資源部門對其安排限定性工作。

  6.2.2.6康復標準結束,恢復原崗位工作。

  6.2.3執行

  發生6.2.1條事故時,安監部門填寫康復報告經總經理審批後,啟動康復標準。

  6.1.3.1初步評估傷病、殘狀況

  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gb/t16180-1996)》和《職工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1996年3月14日)的有關條款、治療傷/病員工醫生的意見及診斷證明書進行評估。

  6.1.3.2原工作性質評估

  康復工作組根據就診醫院的診斷證明、傷/病員工意見,對傷/病員工能否恢復原工作崗位工作以及原崗位工作內容和傷病工作過程做出評估並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對是否需要從事限定性工作做出決定,形成康復申請報告經總經理審批後實施。康復工作組應將決定以正式書面形式通知傷、病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以便落實防範措施併為其安排限定性工作。書面通知格式見附錄2:

  6.1.3.3安排限定性工作

  安排傷/病員工限定性工作應滿足:

  1)員工不再需要基本性治療並且有能力從事一些限定性工作;

  2)在重新返回原工作崗位前,需要逐步適應工作環境和工作節奏;

  3)部門負責人在傷/病員工安全和體力允許範圍內為其尋找合適的工作;

  4)部門負責人在接到康復工作組通知後,根據醫生建議,為傷/病員工選擇安排工作。傷/病員工應填寫限定性工作申請表格見附錄3。

  6.1.3.4第二次工作能力評價

  在傷、病員工從事限定性工作3個月(或遵從醫囑、自己提出解除限定性工作申請)後,將由康復工作組進行第二次工作能力評價,以決定該員工是否具備返回原工作崗位的能力,經總經理批准後由康復工作組書面通知到傷/病員工所在部門。如不具備這種功能,將考慮調換其它崗位工作。

  6.1.3.5標準的結束

  當傷/病員工已返回原工作崗位或接受一個新工作崗位則結束員工的康復管理。

  7、檢查、評價與反饋

  標準執行人應經常檢查本部門本標準的執行情況的規範性,每半年填寫一次評價表(見附錄2),報標準負責人進行評價。

  標準負責人根據反饋情況對各部門本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並決定本標準是否升版。

  標準執行人必須確保向所有檔案持有人提供最新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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