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工工作安排管理制度(精選5篇)

學校教職工工作安排管理制度(精選5篇)

  在生活中,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那麼你真正懂得怎麼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學校教職工工作安排管理制度(精選5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學校教職工工作安排管理制度1

  一、教師職業道德規範

  1、依法執教

  學習和宣傳馬列主義,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自覺遵守《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在教育教學中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行。

  2、愛崗敬業

  熱愛教育、熱愛學校,盡職盡責、教書育人,注意培養學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認真備課上課,認真批改作業,不敷衍塞責,不傳播有害學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3、熱愛學生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對待學生。對學生嚴格要求,耐心教導,不諷刺、挖苦、歧視學生,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面、主動、健康發展。

  4、嚴謹治學

  樹立優良學風,刻苦鑽研業務,不斷學習新知識,探索教育教學規律,改進教育教學方法,提高教育、教學和科研水平。

  5、團結協作

  謙虛謹慎、尊重同志,互相學習、互相幫助,維護其他教師在學生中的威信。關心集體,維護學校榮譽,共創文明校風。

  6、尊重家長

  主動與學生家長聯絡,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取得支援與配合。積極宣傳科學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不訓斥、指責學生家長。

  7、廉潔從教

  堅守高尚情操,發揚奉獻精神,自覺抵制社會不良風氣影響,不利用職責之便謀取私利。

  8、為人師表

  模範遵守社會公德,衣著整潔得體,語言規範健康,舉止文明禮貌,嚴於律已,作風正派,以身作則,注重身教。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七條“國家堅持社會主義原則,保障人民參加國家管理,管理各項經濟事業和文化事業,監督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規定,學校必須在實行黨支部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同時,建立和健全黨支部領導下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發揚教職工主人翁的責任感,保障職工群眾當家做主管理學校的民主權利。

  第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是事業單位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群眾參加決策和管理,監督幹部的權務機構。

  第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遵照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指令,在黨支部領導下行使職權,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係,協調學校內部矛盾,保證完成教學任務,為辦好社會主義學校而努力。

  第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職權

  第五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國家政策、法令和教育方針行使下列職權。

  1、討論和審議校長工作報告,聽取和審議學校財務預算,討論和審議學校重大決策。

  2、討論和決定學校教職工福利基金、獎勵基金的使用,以及教職工獎懲辦法,教職工住宅分配方案等有關職工切身利益方面的問題。

  3、討論學校體制改革事項,工資調整方案,教職工培訓計劃和各種規章制度。

  4、監督學校各級行政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對工作中有成效的幹部可以提請上級機關予以表彰和獎勵;對有特殊貢獻的幹部,可以建議上級機關予以提職晉級;對不負責任造成損失的幹部,建議上級機關予以批評、處分或罷免;對嚴重失職和違法亂紀的幹部,建議上級紀檢部門和國家政法機關嚴肅處理。

  5、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支援校長行使職權,維護和穩定教學秩序的機制執行。教育教職工不斷提高主人翁責任感,自覺遵守勞動紀律,認真鑽研教材,多出優質課,多寫優質論文,努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6、教職工代表大會對學校主管機關的決定和指示有不同看法時,可以提出建議。如經主管機關審議後,仍維持原決定和指示,職工代表大會應配合貫徹執行。

  第三章職工代表

  第六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以行政、年級、後勤為單位,按性別比例,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在本單位享有公民權力的幹部和職工均可當選為代表。

  1、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參加檢查學校執行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有權向主管行政機關提出合理化建議。

  3、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到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或控告。

  第七條、職工代表義務

  1、模範遵守黨的方針、政策、法律、指令,嚴格遵守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做好本職工作。

  2、正確代表群眾利益,密切聯絡群眾,如實反映群眾意見。

  3、努力學習,不斷提高政治黨悟和教育教學水平。

  4、幫助教育和監督不遵守學校規章制度,違反勞動紀律的職工自覺地改正缺點錯誤。

  第四章組織制度

  第八條、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席團成員包括,第一線教學工作人員、科組長、行政領導,按比例組成,女職工應占一定的比例。大會主席團實行常任制,但不設常設機構。

  第九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經三分之一的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決議,必須有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透過方能生效。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議題,要在廣泛聽取群眾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後,提請教代會大會透過。

  第十一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問題,可由工會主席召集有關職工代表參加會議進行處理。

  第五章工作機構

  第十二條、學校工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處理組織工作、業務工作、日常事務。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學校。

  三、教職工請假制度

  為加強管理,提高教職工素質,根據《勞動法》、《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廣東省人事廳粵人薪[1996]19號文的規定和精神,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請假制度如下:

  1、教職工必須愛崗敬業,忠於職守,為人師表,佔用工作時間辦理私事的,應向學校領導請假。請假時間於1天內的,後勤人員由總務主任批准,其他人員由教導處主任批准,2天以上的由學校校長批准。

  2、計勤時間以每週5天計算,集中會議列入出勤另行計算。請假1天或1天以上應填寫《請假單》,並註明請假時間內的上課節數。有關領導審批後,《請假單》交到學校辦公室存檔,作為考勤的依據。

  3、因私事每請假1天,則少發出勤獎10元。如遇當天有課,則每節加扣5元(教師之間不得自行調課)。請假5天以上不發當月出勤獎。

  4、一個學期因事因病請假累計時間超過10天只能發給期末人平獎金的90%,超過15天只能發給80%,超過20天只能發給70%,30天以上只能發給50%。事假累計時間在40天以上不發期末獎金。

  5、無故不上課或未參加升旗*以及請假未經批准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超過批准假期未辦理補假手續的,按曠工處理。曠工一天扣發當月考勤獎50元,連續曠工10天以上者,停發當月工資和一切獎金、補貼,因曠工造成學校損失者視情節輕重報請上級給予行政處分。

  6、請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①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職務工資、提高工資標準10%、津貼部分和教齡津貼)的90%。

  ②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

  7、請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①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

  ②工作年限滿10年的和10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

  8、女職工生育享受90天的產假。難產的(如剖腹產)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已婚婦女23週歲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增加產假15天。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獨生子女產婦增加35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及各項獎金、補貼照發。

  9、節育手術者,經醫生證明,按《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的第十八規定,給予3天以上、42天以下的假期。在規定休息時間內工資、獎金、補貼照發。

  10、經法定程式辦理了結婚手續的,可休結婚假,婚假時間為5天。按法定年齡(男22週歲,女20週歲)推遲3年以上初婚為晚婚,晚婚者增加婚假10天。婚假期間各項獎金、補貼照發。

  11、教職工的配偶及直系親屬死亡時,可給予處理喪事假5天。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後,經校長批准,也可給予5天的喪假。外省教職工因客觀因素,可增加喪假時間2天。

  12、教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另一方探親假一次。未婚教職工探望父母,每年給探親假一次。已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在這4年中的任何一年都可以申請,由學校校長批准。見習生學習、見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假的待遇,期滿轉正後,當年可以享受探親假的待遇。

  以上探親假在寒、暑假安排。教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學校負擔。已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工資30%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本人月工資30%部分,由學校負擔。

  四、教師值日、行政領導值班制度

  1、教師值日與行政領導值班全天同步進行。

  2、負責處理當天偶發事件,小事情自行處理解決。重大事情及時向校長彙報共同解決。

  3、負責接待外來人員詢問,並作解答。

  4、檢查全校上課、各項活動和清潔衛生情況。

  5、每晚熄燈鍾後,領導和值班教師共同檢查每間學生宿舍人數,學生睡眠情況。

  6、每晚學生休息後,值班老師向值班領導彙報,徵得同意後方可離崗。

  7、值日教師簽名並填寫值日記錄,值班領導負責檢查當天值日記錄。

  學校教職工工作安排管理制度2

  為了加強我校教職工考勤管理,建立規範的考勤管理秩序,根據上級部門教職工管理辦法的有關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假

  1.婚假:教職工符合法定年齡,婚假為15天。

  2.產假:女教師產後給一個學期產假。或者憑孩子出生證明,從出生第一天起含寒暑假連續放假168天。男教師妻子在政策內生育,可給護理假15天。

  3.喪假:凡教職工父母公婆、岳父母病故者,給喪假7天,其他親屬的給喪假3天。

  4.住院假:教師因病住院,憑醫保結賬單據,可按住院時間給予批假,屬於手術治療的,報銷後自費在一萬元以上的,可增加15天修養假。

  5.考試培訓假:教職工參加教學業務方面的各類培訓、進修,考試期間一律為公假。

  6.小產假:女職工懷孕2個月以內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的產假;懷孕3個月以內流產的,給予20天產假;懷孕4個月以內流產的,給予30天的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42天產假。具體細則補充如下:

  (1)小產假期間,含雙休日,含五天公假。

  (2)流產時間認定以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為準。

  7.關於公假的補充說明:

  (1)以上六種情況在固定期限內屬於公假,超出時間的按病事假對待。

  (2)進修、培訓超過20個工作日的,其他公假超過10個工作日,不享受學期滿勤獎。

  二、人文假

  1.病事假:教師在家休病或有特殊情況,不能正常上班,按以下標準給予扣除:1—5天內為公假,學校將給滿勤教師每天獎勵1000元;6天以上每天扣除50元,不超半個月者,可去休息日記扣;超過半個月者連同節假日連續記假。

  2.親情假:教師父母、子女在縣城內醫院住院期間,教師向教導處提出申請,學校只考勤教師的上課和會議情況,不考勤其在崗情況。如外出治療者,按事假對待;子女當年參加高考的教師,在高考學期可提前離校一節,但不能影響課堂、會議、公開課聽課。

  三、崗位管理

  1.守職管理

  (1)學校在隨機查崗時,教師不在學校,且未向教導處請假,進行不同標準的經濟懲處。凡在工作時間查崗不在單位的,每次扣除100元。

  (2)一學期內,在學校臨時查崗中有3次不在學校的教師,停發一個月的績效工資;超過5次的,停發半年績效工資。

  (3)教師曠工一天者扣除200元,超過連續三個工作日或累計5個工作日的停發一學期的績效工資,並按上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4)教師經常性遲到早退,經教育仍不改正者,可進行一定程度的經濟或組織處分。

  2.課堂管理

  教師隨意脫離課堂,按曠工半天對待,扣除100元,一學期達到3次停發一個月績效工資,3次以上停發一個學期的績效工資。

  3.會議管理

  (1)教師因事不能參加學校的各類會議,請假一次扣除20元,曠會一次扣除100元,當日請假者不累加扣除。

  (2)會議尚未結束,提前請假離會的扣除10元,擅自離會的按曠會對待。

  (3)教師因頂課誤會的需向組織會議的領導提前請假,方不予扣除。

  4.公開課管理

  學校安排的公開課活動,本教研組的人員必須全員參與。請假不到者,每節扣除20元;擅自不到者,按曠課對待;因為頂課或領導成員外出工作,不能聽課的需向教研組長提前請假,方不予扣除。

  四、審批許可權

  教職工請假5天內由教導處審批;6—30天由校長審批;一個月以上本人寫申請,學校提出意見,報教育局審批。

  五、相關補充

  1.學校每學期給滿勤教師獎勵1000元,作為考勤的基礎性獎勵。

  2.校聘教師滿勤獎勵與在編教師相同,請假在六個工作日以上每天按50元計扣,請假超過一個月按天工資平均數計扣,曠工曠職同其他教師一樣。

  3.教職工一學期內請假在一個月以上者取消當年評優晉級資格。

  4.班主任請假在10個工作日以內,班主任津貼正常發放,超過10個工作日每天扣除班主任津貼20元,滿一個月者,班主任本月津貼自然取消。

  5.臨時替代班主任工作者,按具體工作日每天補助20元,連續兼任一個月以上,領取本月班主任所有津貼。

  6.教師臨時頂課標準為:有作業科目(語數英科)每節課為20元;無作業科目及數輔、晨讀每節課為15元;一般性照課每節為10元。

  7.學期中途因人事變動,學校進行的工作調整,教師新增加的課時不按上條對待,如工作量較重的可給予一定工作補貼。

  8.學校集體安排的加班、開會等,教師出現缺勤、曠工情況,一律按上班時間缺勤、曠工對待。

  9.教師有事需要提前向教導處請假,在崗位檢查過程或簽到期間打招呼者,請假無效。

  10.實行四簽到計扣辦法:學校實行四簽到後,教師未簽到20次以下,每次扣除10元,超過20次後,每次扣除20元。

  11.日常考勤由值月領導或其他領導負責;集體會議由教導主任負責;教研會、公開課由教研組長負責。

  12.教職工請假在42天以下,由本人自己選擇臨時代課教師,學校支付代課補助;如本人拒絕安排,由學校安排代課教師,代課補助從本人績效工資中扣除。

  學校教職工工作安排管理制度3

  為了加強學校管理,增強教職工主人翁責任感,充分調動教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進一步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推動學校全面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職工的工作時間

  1、在規定的學期時間內,除法定節假日外均為教職工工作時間。

  2、根據有關規定,在節假日、寒暑假進行的政治業務學習、進修培訓及正常的社會活動也作為教職工的工作時間。

  二、批假規定

  1、婚假、產假、喪假等按國家相關規定批假。

  2、公差(指因公外出辦事、開會、學習培訓及參加其它公務活動):憑檔案或有關單位負責人的通知批假。

  3、住院病假須持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等,按實際情況批假。

  4、事假、門診病假按實際情況批假。

  三、批假許可權

  1、校長請假由督導辦主任審批,並報副校長知曉。

  2、副校長和中層幹部請假由校長審批。

  3、教職工請假由校長審批,校長不在校時由副校長審批。

  4、請假三天以上(含三天)的須另報督導辦審批,一月以上的還須報教科局審批。

  四、批假程式:

  1、公差、短時請假(四小時以內)採用口頭方式,其他請假採用書面方式,書面假條由辦公室統一印製。所有請假經審批後報值周領導登記。

  2、住院病假由分管領導安排人員代理工作,其他假項由請假人自行聯絡人員代理工作並報分管領導備案,否則不予准假。

  3、請假須提前進行。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及時書寫假條,假後歸校應及時補上;續假的按請假程式提前辦理。

  4、請假手續辦理完畢後,請假人應口頭向沒有參與批假的領導說明請假情況,以便於工作安排。

  五、相關說明:

  1、上班考勤分為出勤、曠工、請假(公差、病假、事假)、遲到、早退等專案;會議活動及崗位工作分為出勤、曠課、遲到、早退等專案。

  2、崗位工作考勤時,教學人員出勤以節為單位,由值周領導和教導處負責登記;行政後勤人員出勤以天為單位,由值周領導和副校長登記;各種會議、學習培訓、活動以次為單位,由辦公室和組織者負責登記。所有教職工出勤情況由辦公室統計彙總。

  3、相關領導必須嚴格、準確考勤,以便於落實學期獎勵性績效工資(另行制定《教職工出勤考核辦法》)。

  4、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學校分配的工作,按曠工論。經常曠工者,學校上報有關部門處理。

  5、本制度從XX年2月25日起執行。

  學校教職工工作安排管理制度4

  1、職工上、下班不得大聲喧譁,影響學生休息。

  2、職工宿舍晚上九點之前熄燈,深夜不得外出或晚歸。

  3、保持樓道、房間清潔,不得隨意扔垃圾、雜物、隨意吐痰等。

  4、宿舍內不得從事賭博、打架、吵架、著裝得體,不得做有礙文明形象的事。

  5、住宿職工不得進入學生宿舍,特別是女生宿舍。(生活老師除外)

  6、職工一律不準亂拉、私接電線、插座、有線電視、電腦等,如需帶電器裝置需向主管申請批准後方可使用。

  7、看電視、手機充電一律插在宿舍大廳的插座上,必須有人看管。

  8、嚴禁使用大功率電器,如電磁爐、電水壺、電爐、熱得快等。

  9、插座前不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10、嚴禁任何時間在宿舍內使用明火炊具,嚴禁點蠟燭。

  11、各宿舍嚴格遵守以上規定,對違反規定者,按照規定給予罰款50元,其中違反第8、第10條罰款1000元,造成責任事故的賠償全部損失並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學校教職工工作安排管理制度5

  根據鄉人民政府加強教師考勤管理的通知,以《鄉學校管理規定》作為依據,為了保證學校教學秩序更加正常,特制定以下教職工考勤制度。

  1、教師要嚴格按照總課表上課,嚴格按照作息時間開展工作,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不曠課,不私自調課。私自調課者,一經查出,以曠課記勤。

  2、教師有事有病要請假,請病假或請事假應先寫好假條經行政值日審批,經批准後自己請好教師代課,並在請假條上註明代課人,方可離開。沒有請假條的以曠課記勤。如果代課人缺勤,請假人與代課人雙方都按缺勤記錄。如果請假人因特殊情況需要教務處安排教師代課的,請假人必須以每節課10.00元的代課費先交錢到學校。其中事假每次不能超過兩天(含兩天),請病、事假三天以上者,請假條由中心校審批。

  3、對於因請事假太多而無法完成教學任務的教師,學校將拒絕批假,重病假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有縣級醫院以上證明的,由教務處安排教師代課。

  4、婚假、喪假、產假護理等按有關規定請假,請假期間由教務處安排教師代課;產假按有關規定請假,請假期間課程由學校安排。

  5、因公事由學校安排外出開會、辦事等公假,出差人應在行政執日教師處登記,註明做什麼公事,並由教務處安排教師代課。

  6、由教務處安排教師代課的課時,代課教師每節課可從學校領取代課費10.00元。

  7、為儘量避免職工考勤記錄出現漏洞,避免教師在上報考勤時鑽空子。教職工考勤記錄採取由學校行政班子嚴格公平公正記勤為主,學校教師互相監督為輔,學生參與監督的形式開展考勤記錄。教師相互監督需發現時當場舉報,過時無效。學生監督由班幹部在上課5分鐘以後向學校行政執日教師舉報。

  8、教師出勤記錄情況,學校於每月2日前向全校教職工公佈,並經學校校務會研究決定,簽字蓋章後於每月2日上報到鄉中心校,由鄉中心校統一上報鄉政府。教師的各種缺勤記錄,由鄉政府根據《平山鄉學校管理規定》第55條相關條款執行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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