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協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外協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外協用工安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為了加強和規範企業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外協用工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外協工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權益,根據《安全生產法》、《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工礦商貿企業從事生產、檢修、工程建設、服務作業的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名詞術語:本規定所指外協工,是指直接與勞務派遣單位或工程專案承包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合法的勞動關係,透過勞務派遣或者工程專案承包方式到用工單位、發包單位從事生產、檢修、工程建設、服務作業的人員。本規定所指外協用工,是指工礦商貿企業透過勞務派遣或者工程專案承包用工方式使用外協工協助本企業完成生產任務的用工形式。

  第四條管理責任:採用勞務派遣方式的用工單位應當對外協工安全生產負直接管理責任,勞務派遣單位負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採用工程專案承包方式的,發包單位應當對發包的工程專案及外協工的安全生產負協調、監督責任。承包單位應當對承包工程專案及外協工的安全生產管理全面負責,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工程專案承包合同的約定,接受發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

  第五條合法性規定:用工單位、發包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的規定,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具有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證照資質。

  第六條建立外協用工管理制度:用工單位、發包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承包單位應當根據本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的規定,建立健全本單位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

  第七條外協工的責任:外協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範以及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或者承包單位和發包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服從安全生產管理。

  第八條監管部門的職責: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本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或轄區內外協用工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勞務派遣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管理

  第九條資格審查:用工單位應當對勞務派遣單位的資質與條件進行稽核,對不具備合法資質和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等要求的,不得與之簽訂勞務派遣協議。

  第十條勞務派遣協議中權利與義務: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應當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並明確雙方安全生產管理的權利、義務和職責,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和職責不得違反本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勞務派遣要求: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外協工應當符合用工單位對其身體、文化程度、安全生產技能和資格等條件的要求,並與派出的外協工簽訂規範的勞動合同,建立合法的勞動關係。

  第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的職責: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加強對外協工的安全生產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對外協工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意識和基本知識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派遣;

  (三)向外協工如實告知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工作地點、崗位內容、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條件和職業衛生等情況;

  (四)告知外協工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中雙方對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五)協助用工單位加強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督促外協工遵守用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接受用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

  (六)督促用工單位為外協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履行對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的職責;

  (七)依法為外協工繳納工傷保險、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費用,辦理相關保險待遇;

  (八)為外協工進行派遣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用工單位備案,建立外協工職業健康檔案。

  第十三條用工單位的職責:用工單位應當履行本規定及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標準規範的規定,加強勞務派遣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管理,全面負責外協工的現場安全管理,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保障外協工與本單位職工享受同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職業健康監護、勞動保護等權利;

  (二)為外協工提供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個體防護用品;

  (三)告知外協工本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注意事項、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事故應急處置措施等;

  (四)按有關規定對外協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五)履行與勞務派遣單位所簽訂合同中約定的安全生產事項;

  (六)向勞務派遣單位提供勞務管理費及外協工工傷保險、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費用,並在協議中予以明確,督促檢查勞務派遣單位為外協工繳納工傷保險及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費用;

  (七)對勞務派遣期間接觸職業危害的外協工進行崗前、崗中及離崗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外協工職業健康檔案。

  第十四條用工單位的義務:用工單位不得違章指揮或強令外協工在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措施不落實、安全隱患未排除的生產經營場所或崗位作業。

  第十五條用工單位的權利:外協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一)應當具有安全生產資格的崗位而未能按派遣協議約定具有相應安全生產資格或資格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嚴重違反用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三)違反安全操作規程,造成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四)《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退回的情形。

  第十六條外協工的權利義務:外協工享有《安全生產法》第三章四十四條至五十一條中規定的安全生產從業人員的各項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工程專案承包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七條資格審查:發包單位應當對承包單位的資質與條件進行稽核,對不具備合法資質和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的,不得與之簽訂工程專案承包合同。

  第十八條資質管理:承包單位不得超越資質範圍承接工程專案,不得假借、轉借資質承包工程專案。

  第十九條安全管理協議: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工程專案承包合同中明確雙方安全生產管理的權利、義務和職責。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中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和職責不得違反本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條發包單位的責任:發包單位應當加強對承包單位及外包工程專案的安全生產監督,不得以包代管、以罰代管,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為承包單位提供符合相關法規規定及合同約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二)監督並檢查承包單位編制的安全生產施工(作業)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情況,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作業)督促其派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三)告知外協工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中雙方對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的職責;

  (四)對外協工進行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基本安全知識和應急管理等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進入生產現場作業;

  (五)監督承包單位對外協工進行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應急管理等教育培訓,檢查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等情況;

  (六)工程專案承包費中應明確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專案、金額及使用範圍,及時、足額支付安全生產費用,並監督承包單位將有關安全投入落實到位;對未預見的安全生產費用,雙方應及時進行協商解決,保障安全生產的需要;

  (七)工程專案開工前,與承包單位明確雙方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範圍和有關管理規定,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八)告知承包工程專案場所的危險有害因素、安全防範措施,有關安全生產注意事項,以及事故應急處置措施;

  (九)監督檢查承包單位現場安全管理、職業健康監護、安全防護措施落實和隱患整改等情況,防止承包單位違章指揮、外協工違章作業行為;

  (十)對承包單位危險性大的工程(作業),應當派人協助承包單位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十一)有多個承包單位交叉作業的,應當採取措施統一協調管理;

  (十二)定期檢查承包單位用工變化情況。

  第二十一條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承包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全面負責,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實行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

  (二)配備滿足承包工程需要的工程技術人員;

  (三)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從事高危險行業的還應當具有相應的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

  (四)對外協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並接受發包單位的安全生產業務培訓與指導,保證外協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五)與外協工簽訂合法的勞動合同,依法為外協工繳納工傷保險、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費用;

  (六)編制的生產施工方案應當具有安全技術措施,並報發包單位審查同意後方可開工作業;

  (七)保障工程專案安全投入的有效實施。對列入承包工程專案概算或承包合同的安全費用,應當足額用於安全教育培訓、個體勞動防護以及現場安全措施等,不得挪作他用;

  (八)建立勞動用工檔案,並將為外協工繳納的工傷保險、有關法規規定的相關資格證件的證明材料報發包單位備案。承包單位的用工隊伍和外協工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向發包單位報告;

  (九)按規定和協議要求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進行防治,保障其符合國家標準;

  (十)告知外協工承包工程專案作業場所的危險有害因素、安全防範措施,有關安全生產注意事項,以及事故應急處置措施等須知內容;

  (十一)為外協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個體防護用品;

  (十二)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外協工進行職業健康體檢,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十三)加強對特種裝置的安全檢查與管理,定期進行檢測檢驗,建立特種裝置檔案,並報發包單位備案。

  第二十二條現場安全管理:承包單位在承包的工程專案生產作業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遵守發包單位的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外協工應當服從現場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個體防護用品;

  (二)對有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動火作業、有毒有害氣體環境作業及檢修等危險作業,應當按照發包單位的規定辦理作業許可,並與發包單位協調、落實現場安全生產措施;

  (三)加強安全生產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應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及時報告發包單位,協商解決;

  (四)所有施工機械、器具的安全防護裝置應當齊全有效,並加強維護檢修,保持效能良好。需要強制性檢測檢驗的,應按規定檢測檢驗;

  (五)施工現場應當設定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誌、標識等。

  第二十三條發包單位的義務:發包單位不得違章指揮或強令承包單位及其外協工在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措施不落實、安全隱患未排除的生產經營場所或崗位冒險作業。

  第二十四條承包單位的拒絕權:發包單位提供的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協議約定的,承包單位有權拒絕生產作業,待發包單位整改達到要求後再組織生產。

  承包單位及其外協工有權拒絕發包單位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並向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舉報,發包單位不得因此與承包單位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條承包單位隱患整改的義務:承包單位對發包單位提出的安全隱患,應當按要求立即整改。發包單位應當協助承包單位進行隱患整改和現場協調,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驗收,並提供技術支援。

  第二十六條發包單位的安全檢查權力:發包單位對承包單位不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發包單位的有關安全生產規定,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安全管理混亂的,重大隱患治理不力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發包單位重大經濟損失的,發包單位有權依法追究其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績效稽核:發包單位應當建立合格承包單位名錄,定期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資質、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和安全生產績效進行稽核,對稽核不能滿足要求的,取消其承包資格。

  第四章應急救援及事故責任

  第二十八條應急預案:用工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外協工、發包單位應當將工程專案承包外協工納入本單位的應急管理體系。承包單位應當按規定建立、完善應急管理體系。

  第二十九條勞務派遣用工事故報告及救援:勞務派遣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用工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救援,並按規定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同時通報勞務派遣單位。

  第三十條工程專案承包用工事故報告及救援:工程專案承包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承包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救援,並按規定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同時通報發包單位。發包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要求協助開展搶險救援工作。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勞務派遣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用工單位負責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勞務派遣單位協助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工程專案承包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承包單位負責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發包單位協助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事故責任認定原則:事故責任認定按照本規定各方應履行的職責,根據事故調查責任認定,各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賠償: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由勞務派遣單位或承包單位負責辦理傷亡者工傷保險補償事宜,用工單位或發包單位應當配合外協工生產安全事故的善後處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事故統計主體:勞務派遣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統計歸屬用工單位。工程專案承包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統計歸屬承包單位。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外協用工屬地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企業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管理實施綜合監督。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外協用工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

  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本轄區內煤礦企業外協用工安全生產進行監察。

  第三十六條監管責任: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外協用工的監督管理,督促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義務,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三十七條備案:勞務派遣單位和承包單位在註冊地以外地區高危行業企業實施勞務派遣和工程專案承包的,應當按規定向用工所在地、工程專案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外協用工事故屬地管理:外協用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由事發地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開展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組織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及事故責任認定,按規定進行事故上報和統計,並通報勞務派遣單位、承包單位註冊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

  第三十九條監督檢查: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對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義務,未取得相應的證照和資質、有關人員未持證上崗、安全投入和安全防護措施不落實、違章指揮、冒險作業、隱患治理不力、事故報告不及時等情況,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要依法進行督察和處罰。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條對勞務派遣單位的處罰:勞務派遣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未履行本規定第十二條有關安全生產職責的;

  (二)提供的外協工安全生產資格和技能不符合勞務派遣協議中規定條件,弄虛作假的。

  第四十一條對用工單位的處罰:用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被派遣外協工人身傷亡的,承擔事故賠償責任;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與未取得合法勞務派遣資質的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的;

  (二)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中未明確雙方安全生產管理權利、義務和職責的,或者約定的雙方安全生產管理權利、義務和職責不符合本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三)未履行本規定第十三條有關安全生產職責的。

  第四十二條對發包單位的處罰:發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承包工程專案停產整頓;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工程專案發包給無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

  (二)對承包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要求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與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或者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承包合同)中約定的責任和義務違反本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四)因壓縮合同約定工期造成事故隱患的;

  (五)未履行本規定第二十條有關安全生產職責的;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承包單位的處罰:承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對責任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所承包的工程專案進行分包的;

  (二)超越資質範圍,假借、轉借資質承包工程專案的;

  (三)未履行本規定第二十一條有關安全生產職責的;

  (四)未履行本規定第二十二條有關規定的。

  第四十四條未報告事故的: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未按照本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上報事故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五條未及時實施應急救援的: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危險緊急情況下,未按照本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立即組織救援,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安監人員翫忽職守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人員在對企業外協用工安全管理的監管監察工作中,存在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參照執行:在企業從事裝置承租服務、裝置與產品售後服務、技術服務等專案現場作業的非本企業外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名詞術語:本規定所稱勞務派遣,是指用工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崗位設定要求,向依法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提出用工需求並簽訂協議,勞務派遣單位將與自己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即本規定所指外協工)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的一種用工方式。

  本規定所稱勞務派遣單位,是指按照《勞動合同法》等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資質,向與其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的用工單位進行勞務(外協工)輸出,從事勞動服務的公司,也稱勞動服務公司。

  本規定所稱用工單位,是指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使用勞務派遣外協工但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實際使用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

  本規定所稱工程專案承包,是指發包單位將本單位的生產或檢修、建設施工、服務作業等工程或專案,對外承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法人單位即承包單位,由其組織員工(即本規定所指外協工)完成工程專案承包合同規定任務的一種生產組織方式。

  第四十九條施行日期:本規定自x年x月x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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