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制度

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制度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麼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麼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為加強公司法制建設,建立、健全法律事務工作管理制度,保障法律事務工作合法有效地進行,根據有關法律精神,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範圍

  本規定所稱之'法律事務'包括日常法律事務和特殊法律事務。日常法律事務包括但不限於:日常法律檔案,資料的建立、存檔、保管、簽發等;特殊法律事務包括但不限於:

  1、各部門在其日常管理活動中所簽定的管理性合同,如僱傭合同、醫療保險合同等;

  2、各部門在其管理許可權範圍內,對公司現有員工、離退休員工、辭退職人員做出任何形式的處理決定,涉及或有可能涉及其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的處理決定;

  3、公司任何形式的投資行為,包括資產購買、出售、置換,對外擔保、貸款等行為;

  4、公司重組、改制、合併、分立、收購或被收購、破產、清算等;

  5、以公司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處理案件;

  6、以公司為一方當事人的訴訟、仲裁案件。

  (二)、公司法律事務由辦公室聯合律師事務所集中管理。特聘的律師事務所為公司常年法律顧問,由其集中處理公司委託之法律事務。具體委託事務包括但不限於:

  1、為公司建章立制工作提供法律諮詢,並提出審校意見;

  2、為公司制定可參考的合同文字,為公司與外界簽訂的合同、協議、意向書提供修改意見;

  3、參與公司債權債務的清理、重組工作;

  4、參與公司重大交易或重大投資專案的法律事務工作;

  5、為公司日常經營管理行為提供法律意見或其他形式的諮詢服務;

  6、作為公司代理人統一組織管理以公司為一方當事人的的仲裁、訴訟案件;

  7、負責公司對外的法律事務,負責聯絡司法仲裁機關及與其他法律部門之間的協調、溝通工作。

  (三)、公司處理特殊法律事務時,應遵循如下原則、步驟:

  1、如公司發生特殊法律事務,則由該專人或該部門在發生該項法律事務時,立即請示主管領導,經主管領導同意後,徵求常年法律顧問的意見,在取得常年法律顧問的書面法律意見書之前,不得對外簽署合同或其他法律檔案,也不得擅自簽收或接收利害關聯方提交的'任何法律性檔案,更不得擅自向其他方或新聞媒體透露該事件的進展情況;

  2、在該專人或該部門取得常年法律顧問就該法律事務的專項意見後,相關人員將結合該法律意見進行討論、研究;

  3、公司對特殊法律事務的處理,實行集體討論制度,以保證必要的謹慎性及工作的高效性;集體討論的範圍得依據處理特殊法律事務的工作需要,由具體負責人員自行決定。討論時,相關負責人應全面客觀地介紹特殊法律的情況或相關法律事務背景;

  4、公司在依據前款的規定研究、討論並做出決定後,由公司負責人員協商確定特聘法律顧問,並就該項事務與其簽署特聘委託協議;

  5、在與特聘法律顧問簽署委託協議後,公司指定負責處理前述事務的專人或部門應根據需要與特聘法律顧問進行溝通、聯絡,以及時關注事務的進展;

  6、公司對外與特聘法律顧問、特殊法律事務涉及的對方當事人或其他相關方發生的檔案、信函往來等,均應及時交與具體負責人審閱;特聘法律顧問與對方當事人、相關政府部門或司法機構之間發生的往來函件、法律文書等均應交存公司相關負責人影印件以作備份或留存,同時,公司在以自身名義就該特殊法律事務接收或對外發送往來函件、法律文書時,均要事先徵求特聘法律顧問的同意或及時通知特聘法律顧問,並將這些函件、法律檔案的影印件等及時提交該特聘法律顧問;

  7、在整個事務處理的過程中,參與該事務處理的相關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義務,不得向工作範圍之外的其他人透露工作事項。

  (四)、公司對外簽署合同、其他法律檔案後,負責人應注意該合同、其他法律檔案對各方當事人的約束,並跟蹤關注該合同、其他法律檔案的履行情況,及時總結;如發現相關當事人(包括公司)可能存在違約情形的,應及時向上一級負責人反映情況,在需要時應與常年法律顧問聯絡,並取得其法律意見。鑑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可能導致公司對相關方喪失勝訴權,也可能導致公司免於被追索,因此公司負責人在合同、其他法律檔案簽署後應特別注意訴訟時效的規定。

  (五)、公司發生日常法律事務或特殊法律事務時,有關當事人或部門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的原則和步驟進行。否則,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和經濟損失由該當事人或該部門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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