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事故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事故管理制度1

  第一條為不斷提高公司質量管理水平,增強廣大職工的質量意識,加強鋼鐵產品質量事故的管理,減少和防止質量事故發生,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產品質量事故是指由於企業內部違章操作、管理不善、裝置故障等原因和本單位不可抗拒的外部原因,導致產生一定數量的廢品,或者因產品質量問題給使用者在使用中造成一定損失和影響的事件。

  第三條本管理辦法是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相關鋼鐵產品質量管理辦法和《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

  第四條本管理辦法適用範圍為公司技術質量部、鍊鐵作業部、鍊鋼作業部、熱軋作業部、線材作業部、鋼材加工作業部、供應公司、營銷管理部、質量檢查站。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五條技術質量部是公司鋼鐵產品質量事故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根據上級主管部門質量事故的劃分標準,確定公司鋼鐵產品質量事故級別的劃分;負責重大、一般質量事故的調查分析、撰寫事故報告、組織制定並實施糾正措施以及重大、一般事故的統計上報工作。

  第六條供應公司根據產品質量事故分級標準,負責進廠原燃料的重大、一般質量事故的彙報,配合技術質量部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落實糾正措施;負責進廠原燃料小事故的調查分析、撰寫事故報告、制定並實施糾正措施、對小事故進行統計並上報技術質量部。

  第七條營銷管理部根據產品質量事故分級標準,負責產品銷售後的重大、一般質量事故的彙報,配合技術質量部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落實糾正措施;負責產品銷售後小事故的調查分析、撰寫事故報告、制定並實施糾正措施、對小事故進行統計並上報技術質量部。

  第八條質量檢查站根據產品質量事故分級標準,負責原燃料和產品質量檢驗過程中重大、一般質量事故的彙報,配合技術質量部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落實糾正措施;負責原燃料和產品質量檢驗過程中的小事故的調查分析、撰寫事故報告、制定並實施糾正措施、對小事故進行統計並上報技術質量部。

  第九條鍊鐵作業部、鍊鋼作業部、熱軋作業部、線材作業部、鋼材加工作業部根據產品質量事故分級標準,負責鍊鐵、鍊鋼、軋鋼、深加工生產中的重大、一般質量事故的彙報,配合技術質量部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落實糾正措施;負責鍊鐵、鍊鋼、軋鋼、深加工生產中的小事故的調查分析、撰寫事故報告、制定並實施糾正措施、對小事故進行統計並上報技術質量部。

  第三章質量事故級別的劃分

  第十條鋼鐵產品質量事故按其產生的廢品數量、造成的經濟損失及影響大小程度分為重大質量事故、一般質量事故和小事故。

  第十一條重大質量事故劃分標準

  一、原燃料採購:超出公司規定的原燃料採購驗收技術條件,致使原燃料質量不達標,或在裝卸、堆存過程中造成混料,或其它因管理不善造成質量下降,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40萬元。

  二、鍊鐵生產:24小時以內在同一高爐上連續發生兩次以上一般質量事故。

  三、鍊鋼生產:24小時以內在同一轉爐或連鑄機上連續發生兩次以上一般質量事故或一次發生一般質量事故廢品數量的2倍以上。

  四、軋鋼生產:24小時以內在同一生產裝置上連續兩個生產班次發生同一缺陷廢品的一般質量事故或一次發生一般質量事故廢品數量的2倍以上。

  五、深加工生產:24小時以內在同一生產裝置上連續兩個生產班次發生同一缺陷廢品的一般質量事故或一次發生一般質量事故廢品數量的2倍以上。

  六、按爐送鋼:由於混爐亂號造成120噸(含)以上廢品。

  七、質量檢驗:由於質量檢驗部門失職、錯判造成產品報廢,內部經濟損失≥20萬元。

  八、讓步接收:一次性發生讓步產品數量大於500(不含500噸)噸。

  九、質量異議:因產品質量問題給使用者在使用中造成≥40萬元以上的經濟損失,並且經濟損失佔合同金額比例超過8% ,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惡劣影響是指省、市電臺廣播專題報導、國家主管部門的新聞釋出會等給公司榮譽、產品信譽造成影響的事件等)。

  第十二條一般質量事故劃分標準

  一、原燃料採購:超出公司規定的原燃料採購驗收技術條件,致使原燃料質量不達標,或在裝卸、堆存過程中造成混料,或其它因管理不善造成質量下降,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20萬元(含20萬元)-40萬元(不含40萬元)。

  二、鍊鐵生產:同一高爐連續出兩次出格鐵。

  三、鍊鋼生產:

  (一)、轉爐或精煉爐發生因成分不合廢品一爐(指已澆成鑄坯);

  (二)、連鑄坯:方坯連鑄機同一班次在同一連鑄機上連續發生80噸以上的連鑄方坯廢品;板坯連鑄機同一班次在同一連鑄機上連續發生120噸以上的連鑄板坯廢品。

  四、軋鋼生產:

  (一)熱軋板卷,同一班次內連續發生80噸以上同一缺陷的廢品。

  (二)線材生產,同一班次內連續發生30噸以上同一缺陷的廢品。

  五、深加工生產:

  (一)、開平工序,同一班次內連續發生30噸以上同一缺陷的廢品。

  (二)、酸洗工序,同一班次內連續發生30噸以上同一缺陷的廢品。

  六、按爐送鋼:由於混爐亂號造成60噸(含60噸)以上120噸(不含120噸)以下廢品。

  七、質量檢驗:由於質量檢驗部門失職、錯判造成產品報廢,內部經濟損失10萬元(含10萬元)-20萬元(不含20萬元)。

  八、讓步接收:一次性發生讓步產品數量為150噸(不含150噸)-500噸(含500噸)。

  九、質量異議:因產品質量問題給使用者在使用中造成20萬元(含20萬元)-40萬元(不含40萬元)經濟損失,並且經濟損失佔合同金額比例超過4%,或給公司榮譽及產品信譽造成重大影響的(重大影響是指省市級產質量監督抽查不合,並公開發布等)。

  第十三條小事故劃分標準

  一、原燃料採購:超出公司規定的原燃料技術條件採購、驗收原燃料,致使原燃料質量不達標,或在裝卸、堆存過程中造成混料,或其它因管理不善造成質量下降,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含5萬元)-20萬元(不含20萬元)。

  二、鍊鐵、鍊鋼、軋鋼、深加工生產:同一班次發生的廢品數量達到一般質量事故的一半以上,構成質量小事故。

  三、按爐送鋼:由於混爐亂號造成30噸(含30噸)以上60噸(不含60噸)以下廢品。

  四、質量檢驗:由於質量檢驗部門失職、錯判造成產品報廢,內部經濟損失5萬元(含5萬元)-10萬元(不含10萬元)。

  五、讓步接收:一次性發生讓步產品數量為60噸(不含60噸)-150噸(含150噸)。

  六、質量異議:因產品質量問題給使用者在使用中造成10萬元(含10萬元)-20萬元(不含20萬元)經濟損失,並且經濟損失佔合同金額比例超過2%。

  第四章質量事故的彙報

  第十四條在原燃料採購、生產過程、產品銷售、理化檢驗過程中,連續發生質量問題根據以上標準可能造成質量事故時,問題發生單位的發現者或所在班組的班長應立即向本單位生產技術部門或質量管理部門彙報。

  第十五條各單位生產技術室或兩個管理部門在專業管理和專業檢查中發現連續出現質量問題,以及對發現者或者班組彙報的連續發生的質量問題,應迅速瞭解情況,根據以上標準初步判定事故級別,如認為是小事故的,由生產技術室或管理部門最終判定並組織處理,如認為已構成一般質量事故的,24小時內向技術質量部彙報;如認為已構成重大質量事故12小時內向技術質量部彙報。

  第十六條技術質量部對於各單位上報的質量事故初步判斷結果,做進一步分析判定,確屬一般質量事故的,由技術質量部最終判定,組織分析處理。確屬重大質量事故的,技術質量部向主管經理彙報後,要在發生事故後的24小時內向總公司技術質量部質量處彙報。

  第五章質量事故的調查分析

  第十七條公司所屬各單位發生重大質量事故、一般質量事故後,由技術質量部組織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專業部門召開分析會;發生小事故應由事故單位的生產技術部門或者質量管理部門組織責任作業區及責任人召開分析會。

  第十八條質量事故分析會的主要任務是查明事故的原因、過程和經濟損失,確定質量事故的級別及直接、間接責任者。

  第十九條質量事故調查人員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有關部門、有關人員瞭解情況,查閱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及個人必須積極配合,不得拒絕,更不能阻礙干預事故的調查工作。

  第二十條質量事故調查分析中,必須貫徹執行三不放過原則,即:事故的原因和責任調查分析不清楚不放過;沒有制定出有效措施和措施不落實不放過;對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不處理及廣大工作者沒有受到教育、沒接受教訓不放過。

  第六章質量事故報告

  第二十一條質量事故調查在查明原因後,事故調查的組織部門提出結論性意見,按照事故的管理許可權,依照規定的時限,經主管領導審批後,逐級上報質量事故報告。

  第二十二條重大質量事故發生10天內,由技術質量部根據對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和分析情況,編寫質量事故報告,經公司主管質量的公司領導審批後,上報上級主管質量的領導,並會知上級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一般質量事故發生5天內,由技術質量部根據對一般質量事故的調查和分析情況,編寫質量事故報告,經公司主管質量的公司領導審批後,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小事故在發生3天內,由事故單位生產技術室或管理部門根據小事故的調查和分析情況,編寫質量事故報告,經本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後,上報技術質量部備案。

  第二十五條一般質量事故和小事故的事故報告,使用《公司事故管理制度》中“( )事故報告表”,重大質量事故的事故報告使用上級主管部門的“質量事故分析報告”。

  第七章質量事故的考核

  第二十六條重大質量事故,考核責任單位kpi指標8-12分,考核公司有關單位2-3分,直接責任人員考核2-3個月效益工資。

  第二十七條一般事故,考核責任單位kpi指標5-8分,對一般質量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考核1-2個月效益工資。

  第二十八條小事故,考核責任單位kpi指標1-3分,扣直接責任者當月獎金100%,扣其他責任者當月獎金10-50%。

  第二十九條上級主管部門對公司重大質量事故的考核執行相關鋼鐵產品質量事故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八章其它要求

  第三十條發生的產品質量事故結案後,按照事故的分級管理原則,主管部門對調查分析資料和事故報告等進行歸檔儲存。

  第三十一條質量事故報告中的防範措施可以執行《公司糾正與預防措施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屬於企業不可抗拒的外部原因所造成的產品質量事故;列入試驗計劃的新產品,確因試驗原因造成的質量事故;新裝置除錯期間,因除錯原因造成的質量事故不進行考核處理,但要進行報告和統計,因新產品試驗造成的讓步產品不納入質量事故的考核。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公司技術質量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的相關檔案有:

  《公司事故管理制度》

  《公司糾正與預防措施管理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2

  為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及調查、處理工作。

  (2)負責對事故事件應急響應、制止事故事件蔓延擴大、保護事故現場和配合事故事件調查。

  (1)安全科是事故事件的監察管理部門,負責對事故事件資訊及時準確傳遞。

  (6)組織召開事故事件定性分析會議,提出考核和整改意見。

  (1)負責將職能管理範圍內的事故事件,透過各級管理部門逐級報告。

  (5)開展職能管理範圍內事故事件指標的統計、分析。

  (1)負責將事故事件報告給本單位安全主管負責人和安全科。

  (4)參加調查組,參與或配合交通管理部門進行事故事件調查。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輕微事故:造成人員輕傷,或者不很嚴重的裝置損害的事故。

  (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凡發生行車事故,駕駛員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時,應當立即搶救傷者,搶救傷者變動現場時必須標明位置,不得擅自撤離和破壞事故現場(沒有人員傷亡的輕微事故除外),並根據事故的性質迅速報告當地公安交警部門。事故發生後駕駛人須在30分鐘內報公司,如值班室接到報警後應在5分鐘內告知安全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報告、謊報或隱瞞不報。安全科人員應及時瞭解事情況,指導事故的處理,並向保險公司報案。3個工作日內,向分管安全生產領導和安委會彙報事故情況。

  1)一般事故發生後,安全科接到報案電話應立即報告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向企業第一負責人彙報,同時應向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應迅速派人趕赴事故現場協助處理。

  2)較大事故發生後,各有關部門迅速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人員及時趕赴事故現場進行搶救,做好事故的善後工作。企業第一負責人應立即向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3)重大以上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現人可立即向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3)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將報告的內容進行登記。上報政府的按照相關法規檔案要求登記,公司內部進行上報的按照相關表單模板登記。

  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部門應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保護事故現場,採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妥善儲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條件的可以拍照或錄相。

  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嚴格按程式開展事故調查,按照“四不放過”的要求處理事故提供有力的保證。

  事故發生後,安全科應組織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

  1)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調查(一般死亡及以上的事故);

  2)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確定事故性質,查明責任部門和主要責任者;

  按事故分類,明確事故調查處理許可權,分級負責。正確把握“四不放過”的原則,從事故調查處理的過程中,汲取教訓,真正起到警示教育、整改隱患、預防事故的作用。

  1)輕微事故的調查許可權和處理決定,由事故發生部門明確規定調查許可權和處理程式。但對於重傷事故的原因、過程、調查結果、整改措施、處理決定、執行及落實等情況,要以書面的形式報公司安全科。

  2)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由公司安全科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對一般死亡事故,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調查)。由公司安委會根據調查組的調查結論(調查組和政府調查組意見不一致時,按就高從重的原則處理),在聽取安全科的意見後,做出事故處理決定。並就事故的原因、過程、調查結果、整改措施、處理決定、執行及落實等情況,以書面的形式報公司主管安全負責人。

  3)重大及以上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企業第一責任人或分管安全的負責人召集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調查。影響重大的,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或分管安全的負責人必須親臨現場,指揮協調事故的調查處理。公司安全領導小組根據調查組的調查結論(指揮部調查組和政府調查組意見不一致時,按就高從重的原則處理),就事故的原因、過程、調查結果、整改措施及落實情況、事故處理意見等,以書面的形式報總公司安委會,經總公司安委會辦公會批准後執行。

  輕傷、重傷、一般傷亡事故(含一般裝置、財產損失事故)由事故發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對事故責任人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對一般死亡事故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事先徵求安全領導小組的意見,做出決定後,抄報公司安委會。

  重大及以上傷亡事故(含重大及以上裝置、財產損失事故),事故發生部門除了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罰外,應由安全生產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提出對事故責任人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的意見,由總公司安委會做出對事故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和經濟處罰的決定。

  透過宣貫、影片等多種形式對事故相關人員進行教育,並對教育效果進行評估,並做好相應的記錄。

  根據事故調查組提出的整改措施,由相應的整改責任人進行整改,並由安全科進行驗收。過程中做好記錄。

  (1)事故處理結案後,安全科應建立事故檔案,各部門應按分工整理登記和保管好事故資料,並記入臺帳。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技術鑑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事故責任者自述材料、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員檢查材料等,應妥善保管。應將有關資料整理歸檔,以備查考。

  (2)安全科每年元月份對上一年度的事故進行統計分析,並將分析事故的直接、間接原因和事故責任及發生規律,認真查詢薄弱環節和存在的問題,準確把握安全生產形勢,提出整改措施和處理建議,有效地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杜絕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並向企業主管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第一責任人彙報,及時調整管理的重心和措施,切實增強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工作的實效性和針對性,不斷增強公司安全生產預防、預控的能力。

  企業應定期組織員工進行事故、事件回顧,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2)事故事件的回顧必須依法確保事故當事人的各種權益不受侵犯;

  (3)事故事件回顧的宗旨是汲取經驗、警鐘長鳴,杜絕同類事故的發生;

  (4)事故、事件回顧、學習可採用電視宣傳、板報、報紙、演講或其他形式的安全教育方式;

  (5)事故事件的回顧在員工中須做到廣泛性、實效性。

事故管理制度3

  一、發生因工傷亡(重傷以上,下同)事故及火災事故後,事故現場主要負責人必須立即用電話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立即向上一級主管領導和主管部門報告,並於1小時內將事故情況向事故發生地有關政府部門報告。

  二、發生事故後,事故單位應迅速組成內部事故調查組,協助配合政府各主管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工程局或事故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

  三、發生因工傷亡事故後,由單位填寫《因工傷亡事故快報表》,並加蓋公章後傳真至工程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快報上報的時間不能超過12小時。事故單位應認真組織內部事故調查分析,並認真填寫《因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加蓋公章後上報至工程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四、事故結案後,各單位應及時將政府部門出具的事故結案報告及結案批覆意見上報至工程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提供相關能證明事故已經結案的材料。

  五、每月2日前,各單位將《職工傷亡事故統計月報表》上報至工程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六、每年1月15日前,各單位將《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年報表》上報至工程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七、因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實行領導負責制和職能部門、工作人員責任制。各級(專案經理部、分公司、工程公司)主要領導是因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的第一責任人,對及時、準確上報因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負領導責任。

  八、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因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的具體管理工作,部門經理和專業崗位人員對及時、準確上報因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負直接責任。

  九、對發生以下違規行為的責任人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相應的經濟、職業資格處罰及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將移交司法部門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1、違反本規定,未按期上報《因工傷亡事故快報表》、《因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職工傷亡事故統計月報表》、《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年報表》;

  2、疏於管理,對下級單位發生的傷亡事故不知情;

  3、故意拖延、隱瞞傷亡事故不報;

  4、弄虛作假、擾亂事故調查。

事故管理制度4

  為了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保障員工的身體健康,防止和減少生產事故的發生,減少職業危害,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適用範圍

  公司全體員工(包括臨時工,季節性用工,試用期內員工)。

  二、部門職責工傷事故管理辦法

  1、各部門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2、各部門建立健全本部門安全規章制度,督促檢查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3、管理部負責對新入職員工進行公司級(即一級)的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工傷事故管理辦法

  4、各部門負責對員工進行本部門、操作崗位工序的二、三級(二級是指部門培訓,三級是指班組培訓)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5、辦公室負責工傷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傷費用稽核工作。

  6、辦公室負責檢查和考核勞動安全衛生工作,並將安全工作業績納入績效考核內容。

  三、工傷事故處理流程

  1、事故發生後,受傷者所在班組及目擊者應立即組織搶救受傷者,保護現場並報告給部門負責人和辦公室。

  2、事故部門負責人和辦公室主管安全人員接到事故報告後,進行現場調查,由事故部門填寫《工傷事故報告》,並於48小時內報辦公室。

  3、發生事故要按“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責任者和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查處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調查處理。

  四、工傷的治療與休假

  1、辦公室根據現場調查結果、醫院出具證明,安全事故報告等資料,為員工辦理工傷休假事項。

  2、工傷假條由辦公室審查,未經事故部門負責人同意、辦公室稽核,員工不享受工傷休假。

  3、員工工傷材料由辦公室統一存檔管理。

  4、員工工傷痊癒後,必須經過管理部、本部門安全培訓,方可再次上崗。

  五、工傷費用報銷

  1、員工工作期間發生的工傷事故,在工傷治療的同時也治療非工傷範圍的疾病,並且工傷醫療費用和非工傷醫療費用不易劃分的,其全部醫療費用不予報銷;若只治療工傷疾病的,依員工在事故中所承擔的責任不同,按不同比例報銷。

  2、員工工傷事故報銷原則:

  (1)由於員工未按操作規程操作等個人原因,引發的工傷事故,企業承擔70%,員工承擔30%的醫療費用。允許員工休工傷假,但工傷假期間不發工資。

  (2)由於企業機器裝置失靈等原因,引發的工傷事故,企業承擔全部費用,允許員工休工傷假,工傷假期間發放基本工資。但基本工資發放的時間最長為6個月。

  (3)員工延期休工傷假的,須提交原醫療機構的醫生診斷證明,並經公司批准而確定,但批准的延期工傷假最長不超過30天。

  (4)工傷假時間從員工在醫院的治療期結束之日開始計算。

  3、員工在試用期內(試用期內的員工是指臨時用工,季節工,未籤勞動合同及人事主管部門認定的員工)發生的工傷事故,報銷工傷醫療費用的50%,工傷治癒後,公司視用人部門的意見,並經公司考核後,決定是否錄用。

  4、工傷治療費用由員工先行墊付,其工傷治療期間的醫療費,在醫療鑑定痊癒上班後,由部門內勤填報票據,本部門負責人簽字,報辦公室審批,經總經理批准後到財務辦理手續。

  5、員工負傷的工傷醫療費用超過萬元的,超過部分員工自負。

  六、工傷責任處罰

  1、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員工發生的工傷事故負連帶責任。對於本部門的員工在一個工作月內,累計工傷事故達3起(包括3起)以上的,罰部門主要領導200元,有關責任人另行處理。

  2、由於管理部未對新入職員工進行公司級的安全生產培訓,而造成的員工工傷事故,視情節輕重,對管理部處予50-100元的罰款。

  3、由於用人部門未對員工進行本部門、操作崗位工序的二、三級安全生產培訓,而造成的員工工傷事故,視情節輕重,對用人部門處予相應的罰款。

  即工傷在費用1000元以下,用人部門罰款100元;費用在1000-5000元,罰款300元;5000-10000元以上者,罰款500元,10000元以上者,罰款1000元,並在公司內通報批評。

  七、以上適用於員工負傷的情況,若員工在非工作時間發生的工傷事故或致殘、死亡,則參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辦法》執行。

  八、本辦法實施後,如有和以前公司在此方面的規定相牴觸的地方,則以本辦法為主。

  九、本管理辦法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事故管理制度5

  藥業公司藥品質量事故、查詢、投訴的管理制度

  根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及實施細則和相關法規的要求,為加強公司經營過程中因藥品質量問題,而發生危及人體健康或造成經濟損失等異常情況的管理,特製本該制度。

  一、質量事故的管理制度

  1、質量事故分為一般質量事故和重大質量事故兩大類。

  ⑴重大質量事故:

  a、因質量問題造成整批報廢的。

  b、藥品在有效期內由於質量問題造成整批退貨的。

  c、在庫藥品由於保管不善,造成整批蟲蛀、黴爛、汙染破損等不能藥用的。

  d、藥品發生混藥、嚴重異物混入或混入質量低劣藥品,並嚴重威脅人體健康或造成醫療事故的。

  e、藥品因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金額達3000元以上或因管理不善造成大量藥品過期失效的。

  f、出售假劣藥等造成不良影響的。

  ⑵一般質量事故:除以上事故外的其它事故。

  2、質量事故的報告程式和時限

  ⑴各環節發生的一般質量事故由部門負責人從速處理,當日報質量管理部。

  ⑵質量管理部接到事故報告後應會同有關部門瞭解事故的原因及處理經過,報公司領導。

  ⑶發生質量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嚴重威脅人身安全的質量事故,事故發現部門應一小時內報質量管理部、公司領導,公司應及時派人查明原因、責任,並在24小時內報當地藥監局,及時妥善解決。

  ⑷發生一般質量事故應在三天內上報,並在一週內將質量事故原因報公司領導。

  3、質量事故的處理

  ⑴首先調查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相關人員、事故經過、後果,做到實事求是,準確無誤。

  ⑵分析事故的原因,明確有關人員的責任,提出整改預防措施。

  ⑶事故的處理應做到三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不接受教育不放過,沒有預防措施不放過。

  ⑷發生一般事故的責任人,經查實在季度質量考核中進行經濟賠償。

  ⑸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責任人,經查實可辭退,觸犯刑律的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質量查詢的管理制度

  1、質量查詢的分類

  ⑴供貨方或客戶向我司查詢。

  ⑵我司向供貨方或客戶查詢。

  ⑶我司向藥監部門查詢。

  2、查詢程式

  ⑴我司向供貨方查詢由業務部負責。

  a、來貨經驗收有質量問題的品種,驗收員填制《採購來貨待處理通知》,業務部向供貨單位查詢,等候答覆處理。

  b、庫存藥品檢查發現並確認有質量問題的品種,質量管理部出具《停售通知單》,業務部向供貨單位查詢,等候答覆處理。

  c、省市藥檢所抽檢不合格的品種,質量管理部出具《停售通知單》,業務部憑該單向供貨單位查詢,等候答覆處理。

  d、對查詢情況,業務部應做好記錄。

  ⑵供貨方或客戶向我司查詢由質量管理部負責並做好記錄。

  a、客戶單位收貨時發現有嚴重質量問題而拒收的藥品,公司銷售員應及時通知質量管理部,質量管理部對藥品質量進行調查後,報告公司領導,妥善處理。

  b、質量管理部負責對客戶以電話、公函、信件等形式向我司的質量查詢,對查詢過程中發現的質量問題要查明原因,採取有效的處理措施,及時答覆。做到樁樁有答覆,件件有交待。

  ⑶我司向藥監部門的查詢由行政人事部或質量管理部進行,並做好記錄。

  三、質量投訴的管理制度

  1、公司銷售的藥品,客戶或顧客由於質量問題向公司提出的投訴,無論口頭、書面、電話等形式都要認真對待。

  2、公司各環節、各部門接到顧客投訴後,及時報告公司領導,並配合做好質量投訴的調查處理工作,查清事實真相,給投訴者一個滿意的答覆。並做好記錄。

  3、對產生重大問題的質量投訴,應立即採取控制措施,向公司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彙報。

事故管理制度6

  一、目的

  規範工傷及工傷保險管理,及時、合理地處理工傷事故,預防和控制工傷事故的發生,規範工傷事故處理程式,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員工的工傷事故風險。

  二、適用物件:

  適用於透過崗前培訓,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員工。

  三、職責

  (一)、總經理負責全面領導公司工傷管理工作。

  (二)、公司專職安全員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和實施;主導工傷事故的調查和報告撰寫;協作和監督工傷管理工作。

  (三)、各部門(車間)領導全面負責本部門(車間)的工傷管理工作。

  (四)、各部門領導(車間)應採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傷事故率。

  (五)、行政部負責為新入職員工(正式上崗)辦理工傷保險,根據各部門(車間)提供的工傷認定相關資料,按規定給予辦理報銷手續。

  (六)、各部門(車間)不得瞞報虛報工傷事故,控制並降低工傷事故率,積極配合公司行政部及領導調查和處理工傷事故。

  四、工傷的認定:

  工傷認定以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為準。

  (一)、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公司利益、國家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工傷範圍: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殘或者自殺;

  4、公司明令禁止而造成傷亡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工傷事故處理

  (一)、員工發生工傷,部門班/組長應保持現場並在30分鐘內通知公司安全員、行政部部長及部門領導,由行政部安排車輛將受傷員工送到工傷、醫保定點醫院治療(重傷送往“塘下人民醫院”或“瑞安市人民浙江東瑞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醫院”,小皮傷如割傷、劃傷等破皮輕傷的在車間辦公室進行包紮處理,稍重的指定在“羅鳳衛生院“就診,具體由“安全員及行政部部長”根據傷情判定去向醫院)。

  (二)、公司專職安全員向財務部借出工傷員工醫藥費,辦理入院、出院等手續。

  (三)、公司專職安全員在出現工傷當日,做事故傷害調查,瞭解員工受傷經過,對事故原因進行分析,並對事故責任進行界定,並在2個工作日內填寫好《事故調查報告表》交行政部。注意字跡工整、清晰,事故發生經過的敘述要準確、簡潔、明晰,備註一欄中要填好3名以上證明人的姓名及聯絡方式。(四)、行政部行政助理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三天內為工傷人員辦理工傷事故登記手續。(重特大事故必須在12小時完成所有的申報程式)

  (五)、行政部行政助理根據上報的《事故調查報告表》填寫好《工傷認定申請書》,在員工受傷之日起30天內交交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認定(重大事故3天內填寫上報)。

  (六)、工傷認定及醫療結束後的處理方案,由行政部負責,並報公司分管領導稽核。

  (七)、員工發生工傷後必須到工傷醫療定點機構或公司指定的其它地點進行治療。如未到定點醫療機構或指定的地點治療所發生的一切費用自行承擔。

  (八)、員工因工緻傷無殘的,在“醫療終結”後第一時間將醫療證明材料和費用單據即時上報行政部(以便到財務部報銷);致殘的在“醫療鑑定”一個月後到行政部詢問結果。並配合行政部辦理所有工傷結案手續。

  (九)工傷認定材料

  1、事故人身份證影印件、病歷卡或病歷卡影印件;

  2、醫療發票、用藥清單、診斷證明、門診病歷、住院檔案、出院證明、CT報告單等一切醫院開具的資料。 3、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需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以及其他有效證明;4、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傷害的,需提交“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證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證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間工作原因證明材料;因工外出期間,屬於由於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決書;

  5、屬於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時間表,單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線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個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機動車駕駛證;6、屬於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的,需提交單位或者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舊傷復發後醫院的診斷證明和勞動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六、停工留薪期:

  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後,需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時間為停工留薪期(也就是工傷醫療期)。(一)、受傷員工的停工留薪期由各地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當地的停工留薪分類規定與醫療機出具的診斷證明確認。

  (二)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經提報當地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三)、停工留薪期滿須進行傷殘鑑定者,不論傷殘鑑定結果有無報告,應恢復上崗工作。

  七、工傷事故分類:

  (一)、輕傷事故: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負傷後休一個工作日以上,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的事故。

  (二)、重傷事故: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符合國家《人體重傷鑑定標準》所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三人(不含)以下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含)以上的事故。

  八、員工在停工留薪期內,薪資發放標準為:

  浙江東瑞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當確定為因工負傷後,工傷員工在工傷停工留薪期間,發放工資標準為其發生工傷之前12月的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標準。公司將事故分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與個人有一定操作失誤責任兩種情況,根據工傷的嚴重程度,對員工分別按以下標準給予補償: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T)T≤3天一般為皮外輕傷傷7天<T≤30天T>30天1月≤T≤2月一般為頭80%的按標準工資,痊癒後仍可繼續回公司上重傷部、胸部重傷、骨折T>6月因搶救無效死亡承擔相應的搶救費用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卹補償標準執行而死亡。

  (二)、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鑑定為工傷的: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T≤3天一般為皮外3天<T≤7天輕傷傷7天<T≤30天T>30天一般為頭1月≤T≤2月承擔50%的治療費享受60%的標準工資,解除勞動關係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卹補償標準執行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無工資80%的標準工資不計60%的標準工資40%的標準工資80%的標準工資60%的標準工資,痊癒後仍可到公司上班2月≤T≤6月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班費用80%的按標準工資,解除勞動關係承擔100%的治療費100%的按標準工資100%的按標準工資100%的按標準工資3天<T≤7天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無工資100%的按標準工資重傷部、胸部重2月≤T≤6月傷、骨折T>6月死亡注:

  1.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承擔相應比例(≤80%)的搶救費用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鑑定評定工傷傷殘等級者,依照國家及當地政府規範之相關規定辦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領取。

  3、死亡者依照國家《工傷管理條例》,辦理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及一次性亡工補助金的領取,上述補償金由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其直系親屬。

  4、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是指由保險公司理賠之後的差餘額部分的工傷醫療費用。

  5、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按瑞安市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6、當確定為因本人粗心疏忽或其它主觀因素所致的對他人傷害由其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浙江東瑞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三)不能鑑定為工傷的,公司不承擔醫療費用及工資待遇,購買意外傷害險的公司可以為其代辦理賠業務,理療費及誤工費由保險公司理賠。

  (四)、如因員工本人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或不服從上級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發生工傷事故,並且給公司造成了損失的,公司不承擔工傷保險賠付以外的責任,同時根據當事人行為造成的對公司利益的損害程度,公司保留對其進行行政和經濟處罰的權利。

  (五)、工傷安全事故事後對事故當事人的處理:

  1、公司保留追究其過失所致的財產損失的權利;

  2、過失所致公司損失超過5千元人民幣的員工,公司予以辭退;有董事長/總經理特批的,按董事長批示執行。

  3、部門各級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工傷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所屬員工凡出現工傷安全事故的,按後“工傷獎懲規定”處理。

  (五)、工傷員工複查、換藥、出院等情況不單獨派車接送,公司可承擔其發生的交通費用,憑發票據實報銷。行政助理處理工傷事故過程中及其他陪送工傷員工去醫院的人員所發生的交通費用,由公司承擔,憑發票據實報銷。

  九、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總經理安全職責

  總經理是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企業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具體要做到: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和上級指示,把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列入企業的管理的重要議事日程。要親自主持重要的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會議,批閱上級有關安全方面的檔案,簽發有關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的重大決定。

  2、負責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檢查各部門負責人抓好安全生產工作。

  3、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充實專兼職安全技術管理人員。定期聽取安全監察部門的工作彙報,及時研究解決或審批有關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4、組織審定並批准企業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和重大的安全技術措施,解決安全措施所需費用。5、按事故處理“三不放過”原則,組織對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6、加強對各項安全活動的領導,決定安全方面的重要獎懲。

  (二)、分管副總安全職責

  生產副總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要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主管業務範圍內的生產安全負責,並抓好以下工作:

  1、堅持貫徹“五同時”的原則,監督檢查分管部門對職業安全衛生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及時糾正失職和違章行為。

  2、組織制訂、修訂分管部門的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和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並認真組織實施。

  3、組織分管業務範圍內的安全大檢查、落實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負責審批各級動火。

  4、組織分管部門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總結推廣安全工作的先進經驗、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

  5、負責分管部門的安全教育與考核工作。

  6、組織分管部門對報上級安全主管部門以上事故的調查處理,並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7、定期召開分管部門安全工作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動態,及時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三)、車間主任安全職責

  車間主任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其職責是:

  1、保證國家和企業安全生產法令、規定、指示和有關規章制度在本車間、本部門貫徹執行,把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五同時”。

  2、組織制訂實施車間安全管理規定、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浙江東瑞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3、組織對新工人(包括實習、代培人員)進行車間安全教育和班組安全教育;對員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術教育;開展崗位技術練兵;定期組織安全技術考核;組織並參加班組安全活動日活動,及時處理工人提出的意見。

  4、每日組織一次全車間安全檢查,落實隱患整改,保證生產裝置、安全裝備、消防設施、防護器材和急救器材等處於完好,教育職工加強維護,正確使用。

  5、組織各項安全生產活動,總結交流安全生產經驗,表彰先進班組和個人。

  6、對本車間發生的事故及時報告和處理,要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注意保護現場,查清原因,分清責任,採取防範措施對事故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7、負責組織並落實好動火時的安全措施。

  8、建立和健全本車間安全管理網,配備合格的安全技術人員,充分發揮車間和班組安全人員的作用。

  9、嚴格執行上級有關勞動保護用品等發放標準和進入生產崗位必須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的規定。

  (四)、班組長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企業和車間對安全生產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負責本班組安全生產。

  2、組織職工學習並貫徹執行企業、車間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教育職工遵紀守法,制止違章行為。

  3、組織並參加班組安全活動日及其它安全活動,堅持班前講安全、班中檢查安全、班後總結安全。

  4、負責對新工人(包括實習、代培人員)進行崗位(班組級)安全教育。

  5、負責班組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組織力量消除,並報告上級。做好詳細記錄,參加事故調查、分析,落實防範措施。

  6、搞好生產裝置、安全裝備、消防設施、防護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檢查維護工作,使其經常保持完好和正常執行。督促教育員工合理使用勞保用品、用具,正確使用滅火器材。

  7、搞好班組安全生產競賽,表彰先進,總結經驗。

  8、抓好班組建設,提高班組管理水平。保持生產作業現場整潔、清潔,實現文明生產,並做好班組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裝置技術人員安全職責

  1、負責做好本職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確保各項技術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2、負責編制本專業的安全技術規程及管理制度。在編制開、停工或裝置檢修、技術改造方案時,要有可靠的安全衛生技術措施,並檢查執行情況。

  3、在本專業範圍內對員工進行安全操作技術與安全生產知識培訓,組織技術練兵活動,定期考核。

  4、經常深入現場檢查安全生產情況,發現事故隱患及時提出措施予以消除。制止違章作業,在緊急情況下對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並立即請求領導處理。

  5、參加車間新建、擴建工程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參加裝置改造、工藝條件變動方案的審查,使之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6、參加有關事故調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預防措施,並及時向領導或主管部門報告。

  7、制訂裝置檢修、停工、開工方案,做好開工前的交底工作。

  (六)、員工的安全生產職責

  1、遵守勞動紀律,執行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聽從指揮,同一切違章作業的現象作鬥爭。

  2、保證本崗位工作地點裝置、工具的安全、整潔,不隨便拆除安全防護裝置,不使用自已不該使用的機械和裝置,正確使用防護用品。

  3、學習安全知識,提高操作技術水平,積極開展技術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議,改善作業環境和勞動條件。

  4、及時反映、處理不安全問題,積極參加事故搶救工作。

事故管理制度7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建設,完善和規範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機制,明確各級管控職責,增強事故防控能力,降低安全風險,有效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安全生產事故風險管控的職責、風險辨識和評估及考核等要求,適用於公司所有部門、車間、班組和崗位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實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構建雙重預防機制的意見》、《大連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印發構建雙重預防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規範。

  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工作遵循“統一領導、科學評估、分類分級、分級管控”的原則,實行差異化、動態化管控。

  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工作的組織機構由公司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各分管副總經理、各部門和車間及班組負責人組成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組長由公司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組長由分管安全和生產的副總經理擔任。

  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工作,組織協調製定和修訂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理的相關制度,明確相關工作內容、責任部門、責任人員、管控措施及績效考核等工作要求,提供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工作的資金和物資及人力等資源保障,督查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理的相關制度落實情況及責任制的執行情況。

  5.2.2.1負責組織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工作,組織成立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領導機構,釋出授權命令。

  5.2.2.2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範要求,負責組織制定或修訂、審批、釋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制度。

  5.2.2.3負責組織公司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負責公司違反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中強制性條款的,或發生過死亡、重傷、職業病、重大財產損失事故,或三次及以上輕傷、一般財產損失事故,且現在發生事故的條件依然存在的,或涉及重大危險源的,或具有中毒和窒息、爆炸、火災等危險的場所,作業人員在9人(不含9人)以上的,或經風險評價確定為最高級別風險的等重大風險的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重大風險控制措施。

  5.2.2.4負責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簽訂車間、部門以上級別的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車間、部門以上級別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5.2.2.5負責組織制定風險報告、公告制度,審查車間、部門以上級別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審批對外發布的風險公告。

  5.2.3.1協助組長組織、協調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工作。

  5.2.3.2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範要求,負責組織、協調製定或修訂、稽核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制度。

  5.2.3.3負責組織、協調公司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分管職責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組長進行重大風險的管控,負責較大風險的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較大風險控制措施。

  5.2.3.4協助組長組織、協調製定安全生產責任制,與職責範圍的下級部門或崗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下級部門或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5.2.3.5協助組長組織、協調製定風險報告、公告制度,稽核、研判車間、部門以上級別上報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的內容,組織填寫公司級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和風險公告,並報組長審批對外發布。

  5.2.3.6負責全公司風險分級管控績效考核的稽核和上報。

  (1)負責公司構建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工作的具體工作,制定工作計劃和方案。

  (2)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範要求,負責編制或修編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制度。

  (3)負責定期進行公司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編制安全風險辨識程式和方法,製作企業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協助公司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制定風險控制措施並逐級上報。

  (4)負責編制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與部門內各崗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部門個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5)負責編制風險報告、公告制度,製作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負責收集、彙總、研判車間(工段)、部門以上級別上報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填寫公司級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和風險公告,並報副組長稽核上報。

  (6)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編制風險評估報告,製作崗位安全風險告知卡和公告欄,繪製四色安全風險空間分佈圖。

  (7)根據風險評估結果,負責組織實施風險分級管控的教育培訓。

  (8)負責公司構建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工作的總結及材料上報、歸檔工作。

  (9)負責全公司風險分級管控績效考核的彙總和上報,並對本部門的風險分級管控實施績效考核。

  (1)協助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部門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部門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狀,與部門各崗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稽核、研判、上報本部門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廠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廠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廠安全生產責任狀,與廠各班組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稽核、研判、上報本廠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廠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廠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廠安全生產責任狀,與廠各班組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稽核、研判、上報本部門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廠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廠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廠安全生產責任狀,與廠各班組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稽核、研判、上報本部門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廠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廠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狀,與廠各班組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稽核、研判、上報本部門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廠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廠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廠安全生產責任狀,與廠各班組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稽核、研判、上報本部門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部門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部門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狀,與廠各班組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稽核、研判、上報本部門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部門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部門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狀,與廠各班組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稽核、研判、上報本部門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部門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部門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狀,與廠各班組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稽核、研判、上報本部門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部門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部門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狀,與廠各班組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稽核、研判、上報本部門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部門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部門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狀,與廠各班組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稽核、研判、上報本部門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部門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部門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狀,與廠各班組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稽核、研判、上報本部門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部門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部門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狀,與廠各班組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稽核、研判、上報本部門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部門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部門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狀,與廠各班組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稽核、研判、上報本部門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車間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班組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班組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車間進行一般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班組的低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班組及各崗位低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車間簽訂本班組安全生產責任狀,與班組各崗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組織召開班組班前安全生產例會,佈置生產任務,告知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風險和職業危害,督促和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及佩戴情況,檢查崗位風險告知卡的佩戴和掌握情況,講解操作規程和注意事項及應急措施等安全生產相關內容,負責組織稽核、研判、上報本班組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車間和班組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崗位的風險辨識和評估活動,協助班組進行一般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崗位的低風險管控,負責落實本崗位低風險控制措施。

  (4)參加班組組織的班前安全生產例會,接受生產任務,瞭解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風險和職業危害及注意事項,正確使用和佩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防護設施,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熟練掌握相關應急措施等安全生產相關內容,負責檢查本崗位的作業環境、裝置設施、安全防護措施和設施、供輔設施、原材料等情況是否符合相關要求,填寫、上報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6.1.1 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每年進行一次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的制定或修訂及評審工作,建立完善的責任制度和責任制、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風險報告和公告制度,並組織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當法律法規規範和標準提出新的要求、組織機構、人員或職責等發生變化時,及時組織修訂相關制度並及時釋出實施。

  6.1.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根據領導小組的工作要求,負責進行相關規章制度的制定或修訂及評審工作,當法律法規規範和標準提出新的要求、組織機構、人員或職責等發生變化時,及時進行修訂相關制度,並做好相關材料的歸檔工作。

  6.1.1 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每年進行一次公司的風險評估工作,當法律法規規範和標準提出新的要求,或公司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危險源發生變化時應及時組織進行風險評估,組織制定和稽核、審批較大以上風險控制措施。

  6.1.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根據領導小組構建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工作的要求,具體負責公司的風險辨識工作,獲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編制安全風險辨識程式和方法,確定風險級別,制定工作計劃和方案,製作和填寫企業安全風險清單,協助公司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審批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6.3.1 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負責編制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各部門和各崗位的風險管控職責,並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並制定、稽核、審批風險控制措施。

  6.3.1.1領導小組組長負責組織和實施重大風險(紅色)的管控,審批重大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重大風險、較大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1.2 領導小組副組長負責組織和實施較大風險(橙色)的管控,稽核重大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較大風險的控制措施,組織督促檢查較大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1.3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和實施一般風險(黃色)的管控,稽核較大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1.4採購部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稽核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1.5財務部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稽核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1.6質量部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稽核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廠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1.7技術部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稽核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廠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1.8辦公室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稽核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1.9設能部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稽核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1.10制芯工段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稽核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1.11鑄一工段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稽核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1.12鑄二工段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稽核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1.13清理工段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稽核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1.14維修工段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稽核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1.15設計製作工段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稽核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1.16模具加工工段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稽核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1.17物資庫房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稽核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2班組負責組織和實施本班組低風險(藍色)的管控,組織制定和實施本班組及各崗位低風險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班組低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3崗位負責本崗位的風險辨識和低風險管控,落實本崗位低風險控制措施。

  風險分級管控應遵循風險越高管控層級越高的原則,對於操作難度大、技術含量高、風險等級高、可能導致嚴重後果的作業活動應重點進行管控。上一級負責管控的風險,下一級必須同時負責管控,並逐級落實具體措施。風險管控層級可進行增加或合併,根據風險分級管控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單位機構設定情況,合理確定各級風險的管控層級。

  6.5.1 領導小組組長負責組織編制風險報告、公告制度。

  6.5.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編制風險報告、公告制度,製作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明確各級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和風險研判的內容及風險報告的流程和方式方法,收集、彙總、研判車間(工段)、部門以上級別上報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填寫公司級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和風險公告,報副組長稽核上報,由組長審批公告。

  6.5.3公司在各部門(工段)門口的顯著位置,公告存在的安全風險、管控責任人和主要管控措施。製作崗位安全風險告知卡,標明主要安全風險、可能引發事故隱患類別、事故後果、管控措施、應急措施及報告方式等內容。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編制風險評估報告,製作崗位安全風險告知卡和公告欄,繪製四色安全風險空間分佈圖。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根據風險評估結果,負責組織實施風險分級管控的教育培訓。每年對公司全員進行安全風險知識為主的安全教育培訓,確保每名員工都能熟練掌握本崗位安全風險的基本特徵及防範、應急措施。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及時將公司構建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工作的總結及材料上報、歸檔工作。

  各級、各部門結合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風險分級管控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考核參照公司年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考核管理制度》執行。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全公司風險分級管控績效考核的彙總和上報,並對本部門的風險分級管控實施績效考核。

  各級、各崗位風險分級管控應做好記錄,記錄至少儲存3年。

事故管理制度8

  質量事故,是指產品在生產及倉儲過程中發生質量不合格,造成停產或效能降低,停產時間和經濟損失超過規定限額的事故。凡屬於人為原因,如違反操作規程、擅離工作崗位、超負荷運轉、裝置維保不力、違反工藝標準以及監視不力等原因造成的質量事故,稱為責任事故,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一、質量事故等級的劃分

  質量事故分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三類。

  1.一般事故

  以下事故稱為一般事故:

  1)鬆散回潮後在製品的水分偏離工藝要求水分4.5%;

  2)鬆散回潮後在製品的溫度偏離工藝要求溫度15℃;

  3)鬆散回潮工序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4)儲葉櫃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5)熱風潤葉後在製品的水分偏離工藝要求水分3%;

  6)熱風潤葉後在製品的溫度偏離工藝要求溫度15℃;

  7)熱風潤葉工序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8)切絲工序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9)儲絲櫃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10)浸漬後菸絲出現一批(一鍋)不合格;

  11)成絲回潮後菸絲水分偏離工藝要求水分0.9%;

  12)熱端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13)儲成絲櫃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14)成品含雜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15)裝箱時標識不清或者錯牌號且數量不足10箱;

  16)成品菸絲箱混堆且數量不足10箱;

  17)成品煙箱暫存期間出現破損、受潮等影響包裝質量的情形且數量不足10箱;

  18)各工序在製品遭受一次性破壞且數量不足10kg;

  2.重大事故

  以下事故稱為重大事故:

  1)鬆散回潮工序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超過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2)儲葉櫃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超過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3)儲葉時間偏離工藝要求時間造成在製品變質且數量不足1000kg;

  4)儲葉櫃進出錯誤但幸未造成配方混雜;

  5)熱風潤葉工序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超過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6)儲絲櫃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超過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7)儲絲時間偏離工藝要求時間造成在製品變質且數量不足1000kg;

  8)儲絲櫃進出錯誤但幸未造成配方混雜;

  9)浸漬後菸絲出現二批(二鍋)不合格;

  10)成絲回潮後菸絲水分偏離工藝要求水分2%;

  11)熱端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超過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12)儲成絲櫃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超過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13)儲成絲時間偏離工藝要求時間造成在製品變質且數量不足1000kg;

  14)儲成絲櫃進出錯誤但幸未造成配方混雜;

  15)成品含雜且返工工作量超過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16)裝箱時標識不清或者錯牌號且數量超過10箱但不足50箱;

  17)成品菸絲箱混堆且數量超過10箱;

  18)成品煙箱暫存期間出現破損、受潮等影響包裝質量的情形且數量超過10箱但不足50箱;

  19)各工序在製品遭受一次性破壞且數量超過10kg但不足50kg;

  3.特大事故

  以下事故稱為特大事故:

  1)備料配方錯誤造成投料錯配方;

  2)儲葉櫃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超過10人日;

  3)儲葉櫃進出錯誤造成配方混雜;

  4)儲葉時間偏離工藝要求時間造成在製品變質且數量超過1000kg;

  5)儲絲櫃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超過10人日;

  6)儲絲櫃進出錯誤造成配方混雜;

  7)儲絲時間偏離工藝要求時間造成在製品變質且數量超過1000kg;

  8)浸漬後不合格菸絲超過二批(二鍋);

  9)成絲回潮後菸絲水分偏離工藝要求水分3%;

  10)熱端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超過10人日;

  11)儲成絲櫃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超過10人日;

  12)儲成絲時間偏離工藝要求時間造成在製品變質且數量超過1000kg;

  13)成品含雜且返工工作量超過10人日;

  14)裝箱時標識不清或者錯牌號且數量超過50箱;

  15)成品煙箱暫存期間出現破損、受潮等影響包裝質量的情形且數量超過50箱;

  16)各工序在製品遭受一次性破壞且數量超過50kg;

  二、質量事故分析及處理

  質量發生事故後,要立即採取應急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按規定上報分管副總經理,並及時組織有關人員根據“三不放過”的原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與其他員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進行調查分析,嚴肅處理,從中吸取經驗教訓。

  1.進行事故分析的基本要求

  (1)思想重視,及時分析。分析工作進行得越早、原始資料越多,分析事故原因和提出防範措施的根據就越充分,要儲存好分析的原始資料。

  (2)分析事故時,要詳細瞭解周圍環境,多走訪有關人員,以便得出真實情況。

  (3)分析事故不能憑主觀臆測作出結論,要根據調查情況與測定資料進行仔細分析、判斷。

  2.認真做好事故的彌補工作,把損失控制在最小程度。

  3.認真做好事故的上報工作。

  質量事故經過分析、處理後,工藝員應及時形成事故分析報告,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前後經過。

  (2)對事故採取的緊急處理措施。

  (3)事故發生的原因。

  (4)事故責任人的確認。

  (5)對責任人的處罰措施或處罰意見。

  (6)應吸取的教訓。

  三、質量事故的處理

  質量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是驚人的,杜絕和減少質量事故是各級質量管理人員的重要職責,任何質量事故都要查清原因和責任,對事故責任者應按情節輕重、責任大小,認錯態度好壞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事故的具體處罰規定如下:

  1、一般責任事故對直接責任人、間接責任人及沒有盡到管理責任的相關管理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提出警告,同時給予100~200元的經濟處罰。

  2、重大責任事故對直接責任人、間接責任人及沒有盡到管理責任的相關管理人員提出嚴重警告,並根據情節和損失程度對各責任人進行相應的行政處分,同時給予200~500元的經濟處罰。

  1、特大責任事故根據事故分析小組的分析情況上報總經理給予相關責任人留崗檢視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罰。

  四、異議處理

事故管理制度9

  1 目的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管理方針,加強事故隱患整改工作,提高公司安全生產的整體水平和保障能力,增強抵禦重大惡性事故和自然災害的能力,制定本規定。

  2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所屬各部門的事故隱患整改的管理。

  3 引用法規、標準

  《安全生產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範》

  4 事故隱患包括以下內容:

  4.1危及安全生產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險情;

  4.2可能導致事故發生和危害擴大的設計、工藝、裝置缺陷等;

  4.3建設、施工、檢修過程中可能發生各種傷害;

  4.4停產、生產、開工階段可能發生的洩漏、火災、爆炸、中毒;

  4.5可能造成職業病、職業中毒的勞動環境和作業條件;

  4.6丟棄、廢棄、拆除與處理活動(包括停用報廢裝置裝置的拆除,廢棄危化品的處理等)。

  4.7可能造成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活動、過程、產品和服務。

  4.8以往生產活動遺留下來的潛在危害和影響。

  5 事故隱患管理、整改責任

  5.1事故隱患堅持“誰存在事故隱患,誰負責監控整改”的原則,由存在事故隱患的部門組織管理、整改。該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各類事故隱患的管理、整改、排查,全面負責。

  5.2事故隱患的責任劃分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

  5.3事故隱患實行報告制度,任何部門和個人對公司或本部門存在的各類事故隱患,均應及時報告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或本單位主要負責人。

  5.4各部門應當按照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職責劃分,定期對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事故隱患進行排查,具體執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排除。因各種不可抗拒的原因,難以立即排除的,應當成立由事故隱患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負責的隱患治理領導小組,並採取有效的安全防範和監控措施。

  6 事故隱患的評估

  6.1事故隱患的評估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範,選擇適用的評估方法對公司安全檢查、安全評價、員工合理化建議或生產中的隱患進行評估。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應建立完整、齊全的事故隱患整改臺賬。其內容應包括:

  (1)評估報告;

  (2)評審意見;

  (3)評審結論;

  (4)隱患治理方案;

  (5)整改進度和責任人;

  (6)資金概預算情況等。

  6.2消防安全管理部門對各部門或員工上報的事故隱患,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隱患進行整改。對於危及安全生產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險情,應立即採取安全可靠的應急措施,防止險情的擴大和發展,立即上報公司負責人。同時,按照急事急辦的原則,優先安排整改治理投入。對需要列入技術改造專案和大修更新改造計劃進行整改的隱患專案,組織編制評估報告或整改方案後,上報公司負責人,安排落實。

  7 整改要求

  7.1整改責任部門的主要領導應親自抓整改,分管領導要靠上抓整改,齊抓共管、協同配合,不得推諉扯皮,確保事故隱患整改工作取得實效。

  7.2整改責任部門要按照事故隱患整改的要求,對事故隱患認真整改,並於規定的時限內,向公司分管領導報告整改情況。整改期限內,要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實施專人監控,明確責任,防止發生安全事故。

  8 隱患整改的費用從安全專項資金中列支。

  9 事故隱患的檔案管理:隱患整改部門和消防安全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檔案和臺帳,完善管理制度,做到專人負責,專人管理,及時準確,長期儲存。

  10 考核和獎懲

  對隱患整改考核,納入年終安全管理評價和責任書考核。對落實責任,措施得力,整改及時,效果明顯的部門和個人,作為年度安全管理評價、責任書完成的重要依據。對整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未能達到安全整改要求的,記入年度安全管理評價和責任書考核。

  11 附則

  本規定由xxxx公司負責解釋。

事故管理制度10

  一、各單位定期對安全監管責任範圍內的安全生產隱患進行排查,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及重大危險源,應在48小時內透過局安辦向區安監局報告。

  二、各單位對排查出的各類安全事故隱患,要及時研究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責任,消除安全事故隱患,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重大安全隱患、重大危險源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

  三、存在重大事故隱患、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應落實治理目標任務、治理機構人員、治理完成時限、安全措施應急預案和整治資金(即“五落實”)。

  四、各單位對安全監督責任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和重大危險源承擔監管責任,應設立重大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領導小組或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領導小組對其實施監督管理。

  五、重大事故隱患整改資金由隱患單位籌集,必要時報請主管部門支援。

  六、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結束後,隱患單位及監管單位要書面報請區安監局審查驗收。

  局安辦建立安全生產監管臺賬,包括安全隱患排查臺賬、隱患治理臺賬、重大隱患消號臺賬;將各級安全生產檔案、資料分類建檔儲存,包括上級下發的安全生產重要檔案、下發的安全生產檔案、領導講話材料、安全培訓資料、圖片及音像資料。

  局機關各行政事業單位建立相應安全生產監管臺賬,包括安全隱患排查臺賬、隱患治理臺賬、重大隱患消號臺賬,並將相關資料抄送局安辦存檔備案。

  年終將全年所有安全生產的檔案、資料、表冊、總結、臺帳分類,按檔案整理的要求裝訂成冊。

事故管理制度11

  1 目的與適用範圍

  1.1 目的

  為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企業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本公司事故的報告、調查、分析處理和預防管理。

  2 引用檔案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

  2.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

  2.3《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範》安監總管四〔20xx〕128號

  3 職責

  3.1總經理協助事故調查組工亡事故的搶救和調查處理,及時、如實向上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3.2總經理助理協助總經事組織重大事故的搶救和調查處理。

  3.3生產部

  3.3.1負責組織輕傷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及中毒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3.3.2協助組織工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工作。

  3.3.3負責事故、事件的統計、分析和處理。

  3.4工會

  3.4.1參與工傷事故的調查和分析工作。

  3.4.2負責重大事故的善後處理工作。

  3.4.3代表員工和家屬對造成傷亡事故和財產損失的責任者,提出控告,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

  3.5 綜合辦公室

  3.5.1參與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收集報送工傷鑑定資料。

  3.5.2負責員工工傷保險的辦理和地方社保機構協調相關事宜。

  3.6相關部門

  3.6.1配合對本單位各類事故、事件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3.6.2落實糾正和預防措施。

  4 管理要求

  4.1 事故等級劃分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4.1.1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1.2 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1.3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1.4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1.5輕傷事故:構不成重傷、死亡的人身傷害事故。

  4.2事故報告

  4.2.1報告程式

  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報告到安全管理人員或分管安全的領導或企業負責人。企業負責人接到一般及以上事故報告後,在1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2)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3)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4.2.2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採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3事故的救援

  4.3.1接到事故報告的科室及企業領導,在進行事故逐級上報的同時,應採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啟動事故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故擴大和財產損失。

  4.3.2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杜絕繼發事故,防止事故擴大,並立即將受傷人員用適當的方法和器具搬運出危險地帶,並根據具體情況施行急救措施。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4.3.3事故發生後,要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要做出標誌,繪製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

  4.4事故調查處理

  在事故調查處理中要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4.4.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企業有關領導、部門以及事故發生單位要做好積極配合工作,對事故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4.4.2發生輕傷事故,由公司主管領導負安全的領導組織調查。調查組由公司有關領導、生產部、事故部門、工會、綜合辦公室以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4.4.3事故調查的成員要求:應當具備有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和專長,並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4.4.4調查組職責有:查明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害情況、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等。

  4.4.5在追究責任時要分清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責任分析要嚴格按照以下步驟:

  (1)按照事故調查確認的事實

  (2)按照有關組織管理及生產技術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狀態的責任。

  (3)按照有關技術規定的性質、明確程度、技術難度,追究屬於明顯違反技術規定的責任,不追究屬於未知領域的責任。

  (4)根據事故後果和責任應負的責任以及認識態度提出處理意見。

  4.5事故事件統計與分析

  4.5.1事故事件統計

  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時按當地安監管理部門的要求如實填寫和報送月度報表。 發生事故事件後及時填寫《事故事件統計表》。

  並按季度對事故

  4.5.2事故事件分析

  按季度對事故事件進行分析,分析內容包括:事故事件類別、原因、發生頻率、損失費用等,並將統計分析結果報告公司主管安全領導和在安全領導小組會議上通報、宣傳欄中予以公佈。

  4.6事故事件回顧

  每季度的全員安全會議中應對上季度事故事件發生的原因、防範措施進行討論,並將事故事件回顧記錄在《安全會議記錄》中。

  5 記錄

  5.1《傷亡事故、事件統計臺帳》

  5.2 《事故、事件調查表》

  6 附錄

  本制度解釋權屬:XXX公司。

事故管理制度12

  1、安裝、除錯過程中發生產品質量不滿足某個規定的要求,稱為不合格。

  2、工程質量不合格,必須進行返修、加固或報廢處理,由此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低於5000元的稱為質量問題;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稱為工程質量事故。

  3、施工過程中出現的所有質量問題、事故,監理單位均需參加處理,並提出處理意見。

  4、質量事故的'分類。

  4.1一般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般質量事故。

  4.1.1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

  4.1.2影響使用功能和工程結構安全,造成永久質量缺陷的。

  4.2嚴重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嚴重質量事故。

  4.2.1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

  4.2.3嚴重影響使用功能和工程結構安全,存在重大質量隱患的;

  4.2.4事故性質惡劣或2人以下重傷的。

  4.3重大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重大事故範疇。

  4.3.1工程倒塌或報廢;

  4.3.2由於質量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傷3人以上;

  4.3.3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

  按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分為四個等級: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300萬元以上為一級;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為二級;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傷2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3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為三級;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傷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為四級;

  4.4特別重大事故:凡具備國務院頒佈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式暫行規定》所列發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質特別嚴重,上述影響三個之一均屬特別重大事故。

  5、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依據。

  5.1質量事故實況資料。

  5.1.1施工單位的質量事故調查報告;

  (1)質量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2)質量事故狀況的描述;

  (3)質量事故發展變化的情況;

  (4)有關質量事故的事實資料。

  5.1.2監理單位調查研究獲得的第一手資料。

  5.2有關合同及合同檔案。

  5.3有關的技術檔案和檔案。

  5.3.1有關的設計檔案;

  5.3.2與施工有關的技術檔案、檔案和資料。

  5.4相關的建設法規:

  《建築法》、《建築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式規定》、《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理規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規範》。

  6、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程式。

  7、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方案的確定。

  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確定目的是消除質量隱患,以達到建築物的安全可靠和正常使用各項功能及壽命要求,並保證施工的正常進行。其一般原則是:正確確定事故性質,是表面性還是實質性、是結構還是一般性、是迫切性還是可緩性;正確確定處理範圍,除直接發生部位,還應檢查處理事故相鄰影響作用範圍的結構部位或構件。要求滿足設計要求和使用者的期望;保證結構安全可靠,不留任何質量隱患;符合經濟合理的原則。

  7.1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方案的型別

  (1)修補處理;

  (2)返工處理;

  (3)專家論證、方案比較;

  8、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鑑定驗收。

  8.1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檢查驗收;

  8.2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後的必要鑑定;

  8.3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驗收結論。

  (1)事故已排除,可以繼續施工;

  (2)隱患已消除,結構安全有保證;

  (3)經修補處理後,完全能夠滿足使用要求;

  (4)基本上滿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時有附加限制條件,例如限制荷載;

  (5)對耐久性的結論;

  (6)對建築物外觀影響的結論;

  (7)對短期內難以作出結論的,可提出進一步觀測檢驗意見。

事故管理制度13

  一、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職責

  1、公司主要負責人應對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負全面的領導責任,應負責組織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長效機制,保證安全資金的投入,逐步解決各類安全隱患。

  2、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全員)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組織及實施,各部門(車間)、班組長對所轄範圍的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負責,每個職工對本崗位的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負責,任何部門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公司領導報告。

  3、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開展安全生產檢查,發現事故隱患,督促有關業務部門和人員及時整改;查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對查出的安全事故隱患進行登記,建立安全事故隱患資訊檔案。

  4、公司各職能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對各自管轄範圍內的安全事故隱患進行排查並監控治理。

  5、財務部門負責安全事故隱患報告獎勵資金和事故隱患治理資金的落實。

  6、生技部對隱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負責。

  三、安全事故隱患

  根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6號)的規定,結合我單位實際,以下情況列為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1、 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專職(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參加教育培訓,或其安全資格證書無效的;新職工入廠未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的。

  2、 液化氣鋼瓶、電葫蘆、叉車等特種裝置未取得合格證、使用證和檢驗檢測過期的。

  3、 操作人員不熟悉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或未按照操作規程要求作業的;作業人員未按要求正確穿戴安全防護用品的;特種裝置作業人員未按要求持證上崗的。

  4、 車床、鋸床、鑽床等機加工裝置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防護罩、蓋、欄應完備可靠。

  (2)防止夾具、卡具鬆動或脫落的裝置完好。

  (3)各種限位、聯鎖、操作手柄要求靈敏可靠。

  (4)機床PE連線規範可靠。

  (5)機床照明符合要求。

  (6)機床電器箱,櫃與線路符合要求。

  (7)未加罩旋轉部位的楔、銷、鍵,原則上不許突出。

  (8)備有清除切屑的專用工具。

  5、 液壓機、推制機等鍛、壓機械裝置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離合器動作靈敏、可靠,無連衝。

  (2)制動器工作可靠,與離合器相互協調聯鎖。

  (3)所有啟動和停止裝置應有明顯標誌並易於操作,緊急停止按鈕靈敏、醒目,在規定位置安裝有效。

  (4)傳動外露部分的防護裝置齊全可靠。

  (5)操作平臺結構合理,不得有嚴重脫焊、變形、腐蝕和斷開、裂紋等缺陷。

  (6)機床PE可靠,電氣控制有效。

  (7)安全防護裝置可靠有效,使用專用工具符合安全要求。

  (8)液壓管路連線可靠,油箱及管路無漏油,控制系統開關齊全,動作可靠。

  6、 鍛錘等鍛造裝置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上下砧不鬆動,銷、楔堅固。

  (2)錘頭無裂紋,緩衝裝置靈敏、可靠。

  (3)操縱機構靈敏、可靠。

  (4)緊固部件無鬆動。

  (5)安全裝置和防護裝置齊全、可靠。

  (6)機械手、夾鉗、剁刀等輔助工具無裂紋。

  7、 液化氣加熱爐、箱式電阻爐等加熱設施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爐門升降機構必須完好,鋼絲繩斷絲不準超過規定值,重錘配置適當,外露傳動部分應設防護罩。

  (2)爐車鋼絲繩滑輪應完整無損。

  (3)爐體的爐牆、爐襯應嚴密,無洩漏。

  (4)液化氣爐的氣閥應完好,無鬆動、無洩漏現象。

  (5)液化氣輸送管道應保持暢通,風管及加熱管應無裂紋、無洩漏現象。

  (6)熱電偶、測溫儀表、儀器應靈敏可靠、電氣裝置接地應完好、正確。

  8、 電焊機等焊接裝置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電源線、焊接電纜與焊機連線處有可靠屏護。

  (2)焊機外殼PE線接線正確,連線可靠。

  (3) 焊機一次側電源線長度不超過3米,且不得拖地或跨越通道使用。

  (4)焊機二次線連線良好,接頭不超過3個。

  (5)焊鉗夾緊力好,絕緣可靠,隔熱層完好。

  (6)焊機使用場所清潔,無嚴重粉塵,周圍無易燃易爆物。

  9、 廠內機動車輛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廠內機動車輛應具有國家統一制定的牌照,定期檢測合格,在檢測週期內使用。

  (2)動力系統運轉平穩,線路、管路無漏電、漏水、漏油。

  (3)燈光電氣部分完好,儀表、照明、訊號及各附屬安全裝置效能良好。

  (4)傳動系統運轉平穩。

  (5)行駛系統連線緊固,輪胎無損傷。

  (6)轉向系統輕便靈活。

  (7)制動系統安全有效,制動距離符合要求。

  10、 車間作業環境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工位器具、料箱擺放整齊、平穩,高度合適,沿人行通道兩邊不得有突出或銳邊物品;危險部位應設定安全標誌。

  (2)作業區域地面平整,無積水、積油、垃圾雜物、無障礙物和絆腳物;坑、壕、池應設定蓋板或護欄;腳踏板應完好、牢固且防滑。

  (3)生產作業點、工作臺面和安全通道普通採光照度符合標準,照明燈具完好。

  (4)裝置設施與牆、柱間以及裝置設施之間應留有足夠的距離;各種操作部位、觀察部位應符合人機工程的距離要求。

  11、 液化氣鋼瓶儲存及使用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現場使用點的液化氣瓶存放量不得超過2瓶;使用前和使用後必須對容器進行檢查,確保無洩露。

  (2)儲存及使用點應與明火區、高溫區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3)儲存及使用點應按規定的數量和種類配置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消防設施標識及防火安全標誌準確、齊全,且靈敏可靠,消防通道暢通。

  四、隱患的排查與報告

  1、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部門(車間)、班組應對各自管轄區域內按照公司《安全生產檢查制度》中規定時間、內容和頻次對隱患進行排查,及時收集、查詢並上報發現的事故隱患,積極採取措施對隱患進行整改。

  2、發現隱患一般採用逐級報告的方法,即員工報各部門(車間)領導或公司安全員。特殊情況或一般情況下能即時排除的安全生產隱患可採用口頭報告的形式報告。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要採取書面報告的形式,報告人要把隱患地點﹑事故隱患內容﹑擬採取措施建議﹑報告人姓名﹑報告接受人姓名、報告時間等寫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公司安全員,一份部門自己留底備查。

  五、隱患的整改及驗收

  1、各部門(車間)、班組發現或接到員工事故隱患報告後,應立即組織本單位專業人員對隱患進行核實,各部門自己能夠解決的隱患應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門協助解決的,能自己聯絡解決的自己聯絡解決,不能自己聯絡解決的,應立即報公司安全員,安全員根據隱患的種類移交給相關職能部門,由各職能部門負責進行整改並且對隱患的整改進行全程跟蹤監控。

  2、對於重大事故隱患,由安全員提交公司,由公司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並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事故隱患部門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六、獎懲

  1、根據隱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對隱患發現者進行5—500元的獎勵,獎勵採用現金兌現,由安全員申報,總經理批准後實施。

  2、各部門對員工上報的事故隱患,不整改或不上報的,一旦發現按情節嚴重程度對部門和相關責任人罰款200—500元。

  3、發現了事故隱患因未及時整改,報告人也沒繼續上報而導致事故的發生,將對發生事故的部門和相關責任人從重處理,報告人不承擔責任。

  4、對報告人特別是越級上報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或有此嫌疑的,一經查實報總經理處理。

事故管理制度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規範公司工程、運營專案安全事故報告、調查、分析和統計,總結經驗教訓,研究事故規律,採取預防措施,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及國家部門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管理制度等制定。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北京環能工程技術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公司)。

  第二章工程、運營專案安全事故等級劃分

  第四條安全事故(包括人身傷亡事故、裝置事故、火災事故、交通事故),等級劃分執行以下標準(本制度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下同):

  (一)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1.30人以上死亡。

  2. 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

  3. 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二)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定為重大事故:

  1.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 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3.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三)造成下列條件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1.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

  3.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四)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般事故:

  1. 3人以下死亡。

  2. 10人以下重傷。

  3. 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第三章事故報告和調查

  第五條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執行值班人員或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立即向上級領導和地方有關政府部門報告。

  第六條即時報告

  (一)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應立即彙報總公司領導和事故發生地有關政府部門,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還應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公司向上級有關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時限為1小時。

  (二)即時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原因的初步判斷。

  4.採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況。

  5.其它應當報告的情況。

  (三)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即時補報。

  (四)不得遲報、漏報或瞞報、謊報事故情況。

  第七條有關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做好事故應急處置善後等各項工作。應急管理具體要求見《應急管理制度》。

  第八條事故調查組織

  (一)由國家相關部門和上級單位組織的調查,事故單位應積極配合。

  (二)考核性事故以及國家有關部門和上級單位委託公司調查的事故,由公司組織調查,公司有關部門參加或委託事故發生單位負責調查,並形成報告。

  第九條調查程式

  (一)保護事故現場

  1.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必須迅速採取正確措施、在保證安全前提下搶救傷員並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施工、執行日誌、隱患排查整改記錄、安全會議記錄紀要等相關資料,並在事故調查組成立後將有關材料、資料移交事故調查組。

  2.因搶救人員或採取緊急措施,需要改變事故現場、移動裝置的,應當作出標記、繪製現場簡圖、妥善儲存重要痕跡、物證,並作出書面記錄。

  3.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相關證據。

  (二)收集原始資料。

  1.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應立即組織現場作業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在離開事故現場前,分別如實提供現場情況並寫出事故的原始材料;指定負責人,及時收集有關資料,並形成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報告。

  應收集的原始資料包括:有關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安全培訓記錄、作業方案、交底記錄、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記錄、施工日誌、執行日誌、通知紀要、傷亡人員資訊等記錄檔案,以及事故發生時的現場影像資料、處理過程記錄等。

  2.事故調查組成立後,事故單位及時將上述材料移交事故調查組。有新情況發生和原因分析進展的,事故單位應補充相關資料。

  3.事故調查組應根據事故情況查閱有關記錄檔案和事故發生時的錄音、計算機列印記錄、現場監控錄影等,及時整理事故相關的圖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種資料和資料。

  4.事故調查組在收集原始資料時,應對事故現場蒐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等)保持原樣,並貼上標籤,註明地點、時間、物件管理人。

  5.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瞭解事故的有關情況,並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三)調查事故情況。

  1.人身事故。

  (1)查明傷亡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單位、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種、技術等級、工齡、本工種工齡等。

  (2)查明事故發生前工作內容、開始時間、許可情況、作業程式、作業監護、作業時的行為及位置、事故發生的經過、現場救護情況。

  (3)查明事故發生前傷亡人員和相關人員的技術水平、安全教育記錄、健康狀況、過去的事故記錄,以及違章違紀情況等。

  (4)查明事故場所周圍的環境情況(包括照明、溼度、溫度、通風、道路、工作面狀況,以及工作環境中有毒、有害物質和易燃易爆物取樣分析記錄)、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瞭解其有效性、質量及使用時是否符合規定)。

  2.查明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對工程後續建設影響等情況。

  3.瞭解現場規章制度是否健全,規章制度本身及其執行中暴露的問題;瞭解事故單位管理、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技術培訓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瞭解全過程管理是否存在漏洞;事故涉及兩個及以上單位時,應瞭解相關合同或協議。

  (四)分析原因及責任。

  1.事故單位應在公司調查組召開事故正式分析會前提交代表本單位意見的原因分析報告。

  2.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調查的基礎上,分析並明確事故發生、擴大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委託專業技術部門進行相關計算、試驗、分析。

  3.事故調查組在確認事實的基礎上,分析是否人員違章、過失、失職、違反勞動紀律;安全措施是否得當;事故處理是否正確等。

  4.根據事故調查的事實,透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事故發生的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事故擴大的責任者。根據事故調查結果,確定相關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或無責任。

  5.外包專案發生以下事項之一造成事故的,確認為本單位負同等以上責任:

  (1)本單位和本單位承包、承租、承借的工作場所,由於本單位原因,致使勞動條件或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裝置或設施不安全,發生觸電、高處墜落、裝置爆炸、火災、生產建(構)築物倒塌等造成事故。

  (2)外包專案,發生以下情形之一者:

  a)資質審查不嚴,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b)開工前未對承包方負責人、技術人員和安監人員進行應由發包方交代的安全技術交底,且沒有完整的記錄。

  c)對危險性生產區域(指容易發生觸電、高空墜落、爆炸、爆破、起吊作業、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火災、燒燙傷等引起人身和裝置事故的場所)內作業未事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交底,未按安全施工要求配合做好相關的安全措施(含有關設施、裝置上設定明確的安全警告標誌等)。

  d)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協議中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

  (3)主管部門認定的本單位負同等以上責任的其它情形。

  6.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與事故有關的問題,確定為領導責任:

  (1)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

  (2)規程制度不健全。

  (3)對員工教育培訓不力。

  (4)現場安全防護裝置、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5)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和應急預案不落實。

  (6)同類事故重複發生。

  (7)違章指揮。

  (8)政府相關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證件不全。

  (9)事故調查組確定的應為領導責任的其它情形。

  (五)事故調查組應根據事故發生、擴大的原因和責任分析,提出防止同類事故發生、擴大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

  第十條事故調查報告

  (一)由政府及上級單位調查的事故,調查報告書由事故發生單位留檔儲存,並上報總公司。

  (二)由公司負責調查的事故,由公司事故調查組負責填寫《事故(事件)調查報告》。

  (三)由部門負責調查的事故,由該單位填寫《事故(事件)調查報告》,涉及人身傷亡的,報公司稽核備案。

  (四)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發生單位概況和發生經過。

  2.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對後續工程、運營專案的影響情況。

  3.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4.應急處置和恢復的情況。

  5.責任認定和對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6.防範和整改措施。

  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和技術分析報告。調查組成員應當在調查報告上簽字。

  (五)調查結案後,事件發生單位應將有關資料歸檔,資料必須完整,根據情況應有:

  1.傷亡事故登記表或事故報告。

  2.調查報告書。

  3.現場調查筆錄、圖紙、儀器表計列印記錄、資料、照片、錄影帶等。

  4.技術鑑定和試驗報告。

  5.物證、人證材料。

  6.直接損失材料。

  7.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8.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9.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10.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成立調查組的有關檔案。

  11.調查組的人員名單,內容包括姓名、職務、職稱、單位等。

  第十一條責任歸屬

  外單位人員在本單位工作中造成負有同等責任及以上的人身、裝置事故定為該單位的事故。

  第四章事故處理與統計分析

  第十二條調查報告應按照公司規定提交領導審閱,並根據公司相關制度規定進行處理,對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考核處理按照公司績效考核管理規定執行,由人力資源部實施。

  第十三條所有工程、運營專案特大、重大、較大事故、除以下情況的一般事故、事件,或者經公司認定的以外,均應作為發生單位安全事故統計:

  (一)新投產專案一年以內發生由於設計、製造、施工安裝、除錯、集中檢修等單位負主要責任造成的事故、事件。

  (二)事先經上級管理部門批准進行的科學技術實驗專案,由於非人員過失所造成的無責任事故、事件。

  (三)裝置因覆冰、暴風、雷擊、水災、火災、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災害超過設計標準承受能力而發生的非責任事故、事件。

  (四)不可預見或無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壞非責任事故、事件。

  (五)為了搶救人員生命而緊急停止裝置執行構成的事故、事件。

  (六)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學無法預測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非責任事故。

  第十四條綜合部應做好事故統計,並對各類事故、進行分析,研究事故規律,跟蹤預防和糾正措施的落實,並在公司推廣防範措施,預防同類事故事件的再次發生。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公司所屬各工程、運營專案管理單位應制定事故定性標準和調查、處理細則,並報公司備案。

  第十六條本制度由公司安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事故管理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釋出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是指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於企業的裝置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等造成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條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分類牽頭的原則。

  第四條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一)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

  (二)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傷、輕傷)。

  (四)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包括髮生事故以後30日因事故而死亡的均計入(排除醫療事故或自然死亡)。

  (五)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29人的事故。

  (六)特別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0人以上及一次造成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的各類安全事故。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五條單位發生傷亡事故,必須按《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的規定及時報告。

  第六條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及時採取自救、互救措施,保護事故現場,並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第七條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或者發生再次事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發生重大、特大、特別重大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不得在事故搶救期間及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逃離事故現場,不在單位的應當立即返回。

  第八條事故現場的重要證據應當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因事故搶救、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出標識,繪製現場示意圖。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九條發生輕傷、重傷事故,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和工會成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條發生一次重傷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由政府行政部門規定的責任主體部門牽頭,會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等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發生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市政府相關部門組織調查,市屬各單位、部門配合。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服從事故調查組的統一領導,嚴格遵守調查紀律,保守調查秘密;

  (二)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知識和專長;

  (三)與所調查的死亡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第十二條在事故調查中的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的劃分。

  (一)由於有關人員的過失造成的事故,為責任事故;

  (二)由於不可抗力發生的事故,或者在發明創造、科學實驗等活動中發生的無法預料的事故,為非責任事故。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經過、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質;

  (三)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提出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建議;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事故搶救情況;

  (三)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質;

  (六)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七)事故教訓和應當採取的措施;

  (八)事故調查組成員簽名名單

  (九)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第十五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在牽頭部門的主持下,經過科學分析、充分協商,形成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分析和處理建議,應當取得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事故調查組的牽頭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對結論性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協商處理;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牽頭部門的上一級部門決定。牽頭部門的上一級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認為事故調查報告存在問題的,可以責成事故調查組進行復查或者補充調查。

  第十六條事故調查組自成立之日起,一般應當在30日內調查完畢;由於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經市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90日;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的,應當經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可延長至180日。

  第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鑑定的,由調查組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鑑定或者組織專家進行鑑定。技術鑑定費用由事故單位支付。

  第四章事故責任處理

  第十八條造成責任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和責任程度,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發生非責任事故的,事故單位應當負責做好善後工作,總結經驗,吸取教訓,落實防範措施。

  第五章事故處理的審批

  第二十條發生輕傷、重傷事故的,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進行調查處理,並向企業主管部門提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書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覆,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發生一次重傷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負責事故處理的牽頭部門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進行調查處理,並將《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報市人民政府批覆,同時報主管部門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因特殊情況不能在30日內提交調查報告的,企業或者企業主管部門必須向有結案審批權的機關提出延期申請,經審批機關同意後方可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180日。

  第二十一條審批機關對事故調查組提交的調查報告和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提交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進行審查,批覆同意後方為結案。

  第二十二條事故單位接到事故結案批覆後,應當在職工中公開宣佈批覆意見和處理結果。

  第二十三條事故處理涉及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審批結案。

  第二十四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的統計工作實施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傷亡事故檔案制度。各級企業主管部門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必須準確及時地填報職工傷亡事故報表。

  第六章事故賠償

  第二十六條發生責任事故的,事故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受害者相應的經濟賠償。

  二0xx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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