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廢品管理制度

公司廢品管理制度

  在當下社會,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我們該怎麼擬定製度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公司廢品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公司廢品管理制度1

  1目的

  為了規範廢舊物資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對已經過審批同意報廢帳務處理的固定資產、工位器具、管理用具、產品、材料、工具等資產實物,加工造成的廢料,加工產品不能利用的邊角餘料,鋼屑、鐵屑等的管理。

  3管理程式

  3.1廢舊物資實物統一歸口於生產部集中管理,所有廢舊物資一律要求登記實物臺帳。

  3.2廢舊物資實物的入帳登記。

  3.2.1報廢帳務處理的物資。

  各物資歸口管理部門,根據物資實際狀況,對需報廢帳務處理的物資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已經過審批同意報廢帳務處理的廢舊物資實物,應與其他物資隔離管理。

  3.2.1.1提出書面申請,並根據資產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填寫“報廢帳務處理物資清單”一式三份。

  3.2.1.2經鑑定部門簽字後報分管經理稽核,總經理(或董事長)批准。

  3.2.1.3把籤批“報廢帳務處理物資清單”隨同實物轉交生產部簽收。

  3.2.1.4把已簽收的“報廢帳務處理物資清單”交財務部、物資歸口管理部門、生產部各一份。

  3.2.1.5財務部、物資歸口管理部門根據“報廢帳務處理物資清單”做帳務處理,生產部根據“報廢帳務處理物資清單”登記廢舊物資實物臺帳。

  3.2.2加工發生的廢品材料

  3.2.2.1由車間把質檢部開的“廢品通知單”替代“報廢帳務處理物資清單”隨同實物轉交生產部簽收。

  3.2.2.2單據傳遞及帳務處理同3.2.1.4、3.2.1.5的程式。

  3.2.3加工產品不能利用的邊角餘料

  3.2.3.1由車間根據實物情況填退料清單隨同實物轉交生產部簽收。

  3.2.3.2單據傳遞及帳務處理同3.2.1.4、3.2.1.5的程式。

  3.2.4鋼屑、鐵屑等廢料直接歸生產部管理。

  3.3廢舊物資的處理

  3.3.1生產部應及時對廢舊物資進行清理,合理利用使其儘快變現。

  3.3.2廢舊物資清理

  3.3.2.1廢舊物資的清理,統一由生產部根據清理方式(銷售.回收利用等)填寫“清理物資清單”一式二份。

  3.3.2.2清單內容包括:資產名稱、規格數量、清理單價、金額、部門負責人簽字。

  3.3.2.3報總經理(或董事長)批准。

  3.3.2.4把審批後的清單反財務部一份,做實物清理,同時減實物臺帳。

  3.3.2.5廢舊物資銷售,必須經財務部收款後開出門證,方可出公司。

  4考核

  4.1廢舊物資管理不善,按直接經濟損失考核責任人。

  4.2未經財務部開出門證,廢舊物資出公司的,按門衛管理制度考核責任人。

公司廢品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規範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裝置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膠、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髮等)、廢玻璃等。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國家鼓勵全社會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

  第五條國家鼓勵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回收處理再生資源,鼓勵開展有關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

  第二章經營規則

  第六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註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的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的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生產企業應當透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

  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第十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並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登記資料儲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第十一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並開列扣押清單。

  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再生資源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汙染防治標準、技術政策和技術規範。

  第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舊貨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舊貨流通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可以採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透過電話、網際網路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資訊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裝置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範。

  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汙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汙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建設、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依法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和清理整頓。

  第十六條商務部負責制定和實施全國範圍內再生資源回收的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具體的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設定負責管理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機構,並配備相應人員。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城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經貿)、公安、工商、環保、建設、城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的原則,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具體情況,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包括社群回收、中轉、集散、加工處理等回收過程中再生資源停留的各類場所。

  第十八條跨行政區域轉移再生資源進行儲存、處置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行政許可。

  第十九條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是行業自律性組織,履行如下職責:

  (一)反映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維護行業利益;

  (二)制定並監督執行行業自律性規範;

  (三)經法律法規授權或主管部門委託,進行行業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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