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自動化裝置企業的管理制度(通用10篇)

生產自動化裝置企業的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範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係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那麼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麼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生產自動化裝置企業的管理制度(通用10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生產自動化裝置企業的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工程分包、船舶及機械裝置租賃的安全生產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交建及所屬各企業、各事業部、各區域總部、總承包公司、各直屬專案部(以下簡稱各單位)。受中交集團委託,由中國交建代管的存續企業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各單位應根據國家和地方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審查、准入、清退機制,明確安全、環保職責,依照工程特點和需要合理選擇分包隊伍、租賃船機裝置,嚴格分級管理,杜絕非法分包、轉包或違規租賃船機裝置。

  第二章工程分包安全生產管理

  第四條 工程分包是指工程總承包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單位實施的行為。

  第五條 工程分包須取得建設單位同意,且主體工程不得分包。

  第六條 各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優先選用中國交建合格分包商名錄中的分包單位/勞務協作隊伍。

  第七條 各單位必須對分包方/勞務協作隊伍的資質進行認真審查,經審查不合格或未經審查的,不得分包工程。

  第八條 分包方/勞務協作隊伍資質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滿足分包工程要求的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企業資質;

  (二)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企業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專案經理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持有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四)特殊工種從業人員崗位證書齊全。

  第九條 各單位應定期對分包方/勞務協作隊伍的有關資質予以審查,並對稽核結果進行會籤,及時清退不符合要求的分包方/勞務協作隊伍。

  第十條 各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合同約定分包工程,嚴禁轉包;加強對分包方/勞務協作隊伍的安全生產管理,嚴禁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第十一條各單位與分包方/勞務協作隊伍簽訂分包/勞務協作合同時,必須同時簽訂《建築施工分發包單位安全環保管理協議書》,指定現場安全生產負責人及管理人員,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責任和義務。

  第十二條各單位必須對分包方/勞務協作隊伍嚴格管理,對不服從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安全施工管理混亂、導致生產安全或環境保護事故、造成信譽或經濟損失的分包方/勞務協作隊伍,必須予以清退。

  第十三條各單位應督促分包方對所承擔的施工專案編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獨立施工專案還應編制安全施工組織設計,相關部門審查合格後執行。

  第十四條各單位應加強對勞務協作隊伍施工中安全技術措施的管理,對勞務協作隊伍自行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進行稽核,並監督實施。

  第十五條施工前,各單位應組織分包方/勞務協作隊伍對施工過程中的危險源進行辨識,制定預控措施。

  第十六條施工前,各單位應對分包方/勞務協作隊伍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生產技術交底,並由雙方人員簽字確認。

  第十七條各單位應指派責任感強、施工實踐經驗豐富的.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對勞務協作隊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主要負責對勞務協作隊伍的現場組織、安全施工裝置配置、現場佈置和勞務協作人員實際操作技能等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八條各單位應督促監督分包方/勞務協作隊伍足額投入安全費用,為現場作業人員提供個人防護用品,設定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九條施工中,各單位應監督檢查分包方/勞務協作隊伍履行安全生產協議和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以及危險源預控措施落實情況,及時糾正違章違紀等不安全行為。

  第二十條各單位應定期召開現場安全生產會議和組織現場安全生產檢查,分包方/勞務協作隊伍必須參加,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及時下達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第三章船舶租賃安全生產管理

  第二十一條船舶租賃是指用於施工的自航或非自航工程船舶、交通船舶、輔助船舶的租賃行為。

  第二十二條所租賃船舶的所有人必須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或者有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個人。

  第二十三條 所租賃船舶必須根據有關規定,具備經船舶檢驗和海事安全監督部門核發的有效證書:

  (一)船舶營業運輸證;

  (二)船舶登記簿(國際航線)或船舶檢驗證書簿(國內航線);

  (三)船舶簽證簿;

  (四)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

  (五)船舶適航證書;

  (六)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自航);

  (七)船員適任證書;

  (八)船舶垃圾管理計劃、記錄簿(國際航線、沿海400噸以上);

  (九)船舶油汙染應急計劃簿和船舶油類記錄簿(400噸以上);

  (十)乘客定額證書(交通船);

  (十一)按規定由主管部門核發的其他證書或檔案。

  第二十四條租賃的工程船及其主要機械裝置應有維修、使用、保養說明書及相關的技術資料。

  第二十五條 租賃船舶必須經船舶檢驗部門及海事安全監督部門對以下裝置、設施檢查合格後方可租賃:

  (一)船體:船體必須具有良好的水密性,船體強度、長度、寬度、型深、吃水滿足船舶規範和施工使用的要求;

  (二)航行操縱系統:自航船舶的舵機有良好舵效,磁羅經、測深儀、定位及瞭望設施,必須經校驗檢查符合使用要求;人力舵機的舵效及有關操縱系統也應靈敏可靠;

  (三)訊號系統:船舶號燈、號型、聲響裝置齊全有效,並符合國家及國際公約的有關規定;

  (四)通訊系統:自航船舶必須按有關規定配備適航安全要求的通訊裝置,確保聯絡暢通;工程船應配備滿足施工作業或拖航要求的通訊裝置或設施;

  (五)繫泊設施:按租賃船舶等級應配備相應的繫纜、錨鏈、錨爪、繫纜柱(樁)、電動(或人力)絞車等,以滿足靠泊、錨泊和編解隊作業的要求;

  (六)防汙系統:按租賃船舶的等級,必須配備油水分離器、排汙和防汙設施;

  (七)消防系統:按租賃船舶等級,必須配備消防設施、工具、材料等;

  (八)主、輔機系統:租賃機動船舶的主機、輔機應達到施工作業和航行的要求;

  (九)應急救生系統:租賃船舶必須按其等級和使用功能,配備所需的救生圈、救生筏、救生衣;租賃的交通船應根據最大載客量配備足夠的救生衣、救生圈。

  第二十六條 租賃船舶應簽訂正規的租船合同和安全環保協議書,並明確雙方責任。

  第二十七條 租賃船舶的船舶型別、船舶技術性能、限定的航區應滿足施工所在地海事部門的有關要求。

  第二十八條 承租方在下達任務指令時,應同時告知安全生產注意事項。

  第二十九條 租賃船舶在排程、使用時,不準超越其船舶技術性能,不得超負荷作業。

  第三十條嚴禁租賃使用不具備交通船條件的船舶作為交通船。

  第三十一條 乘坐交通船,要限定人數,不準超員航行,船上作業人員及乘員必須穿救生衣。

  第三十二條 承租方應加強租賃船舶安全管理,實施船舶安全監督、定期安全檢查,並監督落實船舶消防、通訊、救生設施和防颱、防汛、防突風襲擊等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三條 租賃船舶的船員,必須遵守承租方對船舶管理、勞動安全管理、治安、消防、環境保護管理等規章制度。

  第四章機械裝置租賃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十四條 機械裝置租賃是指用於施工使用的機械、裝置和交通運輸車輛等的租賃行為。

  第三十五條 租賃特種裝置應具備以下合法有效的證件:

  (一)特種裝置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

  (二)特種裝置效能、使用、維修、保養說明書;

  (三)當地特種裝置技術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檢驗檢測合格證;

  (四)特種裝置年檢合格證書;

  (五)特種裝置例行檢修、執行狀態的技術資料(檔案);

  (六)特種裝置的保險憑證(機損和第三者責任險)。

  第三十六條 租賃機械裝置應具備以下合法有效的證件:

  (一)機械裝置出廠合格證;

  (二)機械裝置效能、使用、維修、保養說明書;

  (三)機械裝置年檢合格證書;

  (四)機械裝置例行檢修、執行狀態的技術資料(檔案);

  (五)機械裝置的保險憑證(機損和第三者責任險)。

  第三十七條租賃營運車輛應具備以下合法有效的證件:

  (一)機動車執照(號牌);

  (二)機動車行駛證;

  (三)機動車年檢合格證;

  (四)車輛的使用、保養技術資料;

  (五)機動車保險憑證(車損和第三方責任險、交強險等)。

  第三十八條 租賃的機械裝置、車輛的使用效能必須滿足工程施工要求,安全裝置及安全設施應齊全,控制系統靈敏可靠。

  第三十九條 承租方應對租賃的機械裝置、車輛的技術性能進行實況驗收,並做好驗收記錄,符合要求後方可租賃。租賃機械裝置、車輛應簽訂正規的租船合同和安全環保協議書,並明確雙方責任。

  第四十條承租方必須依據租賃機械裝置、車輛的作業效能、技術狀態及其適應的工作環境合理排程使用。

  第四十一條 承租方對租賃機械裝置、車輛下達任務通知單時,必須對操作、司駕人員進行該項任務的作業技術交底,並交待安全注意事項。

  第四十二條 租賃車輛運載超長、超高、超寬物體時,必須嚴格符合交通法規的要求,租賃車輛運送人員時,應嚴格控制乘員數量,不得超員,安全行駛。

  第四十三條 租賃機械裝置、車輛的操作、司駕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準違章作業,嚴禁酒後操機作業和駕駛作業。

  第四十四條 特種裝置作業人員應經培訓考核合格並取得相應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上崗,嚴禁無證上崗作業。

  第四十五條 租賃機械裝置、車輛操作及司駕人員和隨機(車)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承租方的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聽從指揮,服從排程管理,安全生產。

  第四十六條 租賃機械裝置、車輛的操作、司駕人員,必須在進場前對裝置、車輛的技術狀態、安全設施等進行安全檢查,作業完畢後進行例行保養,消除事故隱患,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四十七條 承租方應對租賃機械裝置、車輛操作及司駕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並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定期安全生產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必須立即予以糾正,無法立即糾正的,應限期整改並複查驗收。

  第四十八條 施工過程中應制定應急預案,明確防範措施,落實安全責任。承租方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予以監督檢查。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交建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中交股份分包工程、租賃船機裝置安全生產管理辦法》(中交股安監字2007331號)同時廢止。

  生產自動化裝置企業的管理制度2

  儀器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是裝置技術管理的重要環節,其目的是為了延長儀器裝置的使用壽命,保持其良好的效能及精度,是最大限度地保證儀器裝置正常運轉的預防性、保護性措施,是保障我校實驗室教學和科學研究正常、順利進行的基矗各實驗室必須予以高度重視,為此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各實驗室必須建立嚴格的崗位責任制,根據所使用儀器裝置的特點和要求,制定相應的維護保養措施,並認真落實,使儀器裝置的維護保養做到經常化、制度化。

  第二條、要加強對教師、實驗技術人員以及學生的基本操作訓練,使他們熟悉儀器裝置效能特點,掌握基本操作方法,避免因操作不當或失誤造成損壞事故,特別是大型精密儀器裝置使用,要嚴格執行持證上崗的制度,嚴禁未經培訓、考核不合格人員私自操作大型精密儀器。

  第三條、對庫存、備用或因任務不足需要封存一段時間的儀器裝置要定期清潔、查點、進行防塵、防鏽、防潮等方面的維護。

  第四條、常用儀器裝置維護保養規定

  ①電子儀器裝置

  a.非常用電子儀器裝置要定期清潔、除塵,定期通電,防止元器件受潮損壞。

  b.要定期進行部位檢測、效能檢測,瞭解清楚其技術狀態,保證儀器裝置經常處於良好的工作狀態。

  c.內部使用充電電池保持其資料或程式的裝置,要定期通電使用。

  ①機械裝置要經常進行清潔、潤滑、防鏽、防塵、防潮、防腐等保養工作。

  ②實驗室環境條件調節裝置

  a.空調器室內機及去溼機的防沉濾網至少半個月清洗一次,室外機要定期維護清潔,提高散熱效果。這既是提高效率、效果的需要,又是防止過載誘發火災的和損壞裝置的需要。

  b.實驗室內吊扇、風扇要定期清潔、除塵、潤滑。

  生產自動化裝置企業的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為加強本公司生產、運輸裝置的管理,正確、安全地使用和維護裝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制度可用來指導生產部、技術部、財務部以及裝置管理科的工作人員開展裝置操作、使用、檢查、維修、保養、轉讓、報廢等工作。

  第二章裝置使用規定

  第三條裝置使用前,其操作人員應在人力資源部的安排下接受培訓,培訓由裝置部門安排專業的技術人員現場操作講解。

  第四條操作人員應熟練操作裝置,清楚裝置日常保養知識和安全操作知識;裝置部簽發裝置操作證,操作人員持證上崗。

  第五條機器裝置發生故障時,操作人員應報告班組長及有關負責人員解決處理。

  第六條所有動力裝置,未經車間、裝置部、電工或機修工人允許,不準亂修、亂拆,不得在電氣裝置上搭溼物和放置金屬類、棉紗類物品。

  第七條裝置使用人員要嚴格按操作規程工作,認真遵守交接班制度,準確填寫規定的各項執行記錄。

  第八條未經領導批准,不準拆卸或配用其他人員的機器零件和工具。

  第九條對不遵守操作規程或翫忽職守,使工具、機器裝置、原材料、產品受到損失者,應酌情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第十條裝置管理科要指派人員與各部門負責人,經常性地檢查裝置執行情況,並將其列為工作考核內容。

  第三章裝置檢修和技術改造

  第十一條裝置管理科每年12月份編制下一年度的《裝置檢修計劃》,在使用部門的協助下按計劃進行檢修。在日常工作中,使用部門無法排除的故障,可以填寫《裝置檢修單》申請裝置管理科檢修。

  第十二條檢修後的裝置使用前,需要有使用部門負責人的簽名認可,由裝置管理科將裝置檢修的情況,記錄於《裝置檢修單》及相應的《裝置管理卡》上。

  第十三條裝置的技術改造可納入檢修計劃一併執行。

  第四章裝置日常維護管理

  第十四條裝置的維護保養由裝置管理科在《裝置維護保養專案表》中規定保養專案、內容及頻率,併發放至裝置使用部門執行,裝置管理科負責配合並監督檢查其執行情況。

  第十五條裝置操作人員要嚴格遵守裝置的操作規程和日常維護制度。

  第十六條相關部門要定期進行部位檢測、效能檢測,保證裝置經常處於良好的工作狀態。

  第十七條對庫存、備用或因任務不足需要封存一段時間的裝置要定期清潔、查點,進行防塵、防鏽、防潮等方面的維護。

  第五章新增裝置管理

  第十八條生產部根據工作的要求及公司發展需要,需購置生產裝置時應填寫《生產裝置購置申請單》,並在《申請單》上註明裝置的名稱、規格、用途及要求裝置達到的效能、數量等,並提交裝置管理科審查,報生產部經理稽核後,報總經理審批。

  第十九條需要自制或自行改造的生產裝置的申請由生產車間提出,由生產部經理稽核,報總經理批准後,由生產部和技術部共同製造或改造。

  第二十條新生產裝置的驗收。

  1.採購或自制的生產裝置,由生產部組織使用部門進行安裝除錯,確認符合要求後,由技術部、生產部和使用部門在《生產裝置驗收單》上簽字確認。

  2.驗收不合格的生產裝置,相關部門把情況反映到裝置採購人員,由其與供應商協商解決,最後由驗收人員把處理結果記錄在《生產裝置驗收單》上。

  3.生產部對驗收合格的生產裝置進行編號,建立《裝置管理卡》,並在《生產裝置臺賬》上登記。

  第二十一條為保證裝置的安全、合理使用,各部門應設一名兼職裝置管理員,協助裝置管理科對裝置進行管理,指導本部門裝置使用者正確使用操作規程。

  第二十二條裝置專案確定或裝置購進後,裝置管理科負責組織施工安裝,並負責施工安裝的質量。

  第二十三條安裝的裝置,由裝置管理科及使用部門負責人驗收合格後,填寫《裝置驗收登記單》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條對新置裝置的隨機配件要按圖紙進行驗收,未經驗收不得入庫。

  第六章裝置執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五條裝置執行動態管理,是指為了使各級裝置管理人員能準確掌握其執行狀況,制定相應管理措施進行管理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制定健全的裝置巡檢措施。

  各作業部門要對每臺裝置,依據其結構和執行方式,定出巡檢點、內容、正常執行的引數標準,並針對裝置的具體執行特點,對裝置的每一個巡檢點,確定出明確的檢查週期,檢查週期一般可分為時、班、日、周、旬、月。

  第二十七條巡檢任務的承擔。

  生產崗位操作人員負責對本崗位使用的裝置進行巡檢,裝置的專業維修人員要承包對重點裝置的巡檢任務。

  第二十八條資訊傳遞與反饋。

  1.生產崗位操作人員進行裝置巡檢時,發現裝置不能繼續運轉等需緊急處理的問題,要立即通知當班排程,由值班負責人組織處理。一般隱患或缺陷,檢查後登入檢查表,並按時傳遞給專職巡檢工。

  2.專職維修人員進行裝置點檢,要做好記錄,除安排本組處理外,要將資訊向專職巡檢工傳遞,以便統一彙總。

  3.專職巡檢人員除完成承擔的巡檢點任務外,還要負責將各方面的巡檢結果,按日彙總整理,列出當日重點問題並向有關部門反映。

  4.有關部門列出主要問題,除登記臺賬之外,還應及時輸入電腦,便於公司有關部門的綜合管理。

  第二十九條動態資料的應用。

  1.巡檢人員對巡檢中發現的裝置缺陷、隱患,提出應安排檢修的專案,納入檢修計劃。

  2.對於巡檢中發現的裝置缺陷,如情況緊急,為了不影響生產,能由修理班組處理的立即處理,如不能及時處理,應由多作業部門立即確定解決方案,並著手解決。

  3.對於重要裝置的重大缺陷,由各作業部門主要領導組織研究,確定控制和處理方案。

  第三十條薄弱環節的立項。

  下列情況均屬裝置薄弱環節。

  1.執行中經常發生故障停機而反覆處理無效的部位。

  2.執行中影響產品質量和產量的裝置、部位。

  3.執行達不到小修週期要求,經常要進行計劃外檢修的部位(或裝置)。

  4.存在安全隱患,且日常維護和簡單修理無法解決的部位或裝置。

  第三十一條薄弱環節的處理。

  1.有關部門要依據動態資料,列出裝置薄弱環節,對薄弱環節按時組織審理,確定當前應解決的專案,提出改進方案。

  2.各作業部門要組織有關人員對改進方案進行審議,審定後列入檢修計劃。

  3.裝置薄弱環節改進方案實施後,要進行效果考察,給出評價意見,經有關領導審閱後,存入裝置檔案。

  第七章轉讓和報廢裝置管理

  第三十二條裝置陳舊老化,不適應工作需要或再無使用價值,使用部門申請報損,在報廢之前要進行技術鑑定與評估。

  第三十三條有關部門指派專人對裝置使用年限、損壞情況、影響工作情況及殘值情況等進行鑑定與評估,填寫意見書交使用部門。

  第三十四條使用部門將《報廢、報損申請單》附意見書一併上報,按相關程式審批。

  第三十五條申請批准後,將舊裝置報損、報廢。

  第三十六條報廢、報損舊裝置由工程部按有關規定處置。

  生產自動化裝置企業的管理制度4

  第一條電氣使用部門的裝置發生故障,須填寫“維修通知單”,經部門主管簽字交工程部。

  第二條維修部門接到通知,隨即在“日常維修工作記錄簿”上登記接單時間,根據事故的輕重緩急及時安排有關人員處理,並在記錄本中登記派工時間。

  第三條維修工作完畢,維修作業人員應在“維修通知單”中填寫有關內容,經使用部門主管驗收簽字,並將通知單交回維修部門。

  第四條維修部門在記錄簿中登記維修完工時間,及時將維修內容登記入裝置卡片,並稽核維修中記載的用料數量、計算出用料金額填入單內。

  第五條將處理完畢的“維修通知單”依次貼在登記簿的扉頁上。

  第六條緊急的裝置維修,由使用部門的主管用電話通知工程部,由值班先派人員維修,同時使用部門補交“維修通知單”,值班人員補各項記錄,其他程式均同。

  第七條維修部門在接單後兩日內不能修復的,由值班主管負責在登記簿上註明原因,應採取特別措施,儘快修復。

  第八條裝置修理排程工作職責。

  1.排程員根據月份生產計劃,編制維修及配件、零件加工計劃,按照進度要求,組織好生產。

  2.排程員必須根據機臺、裝置狀態和維修人員技術情況,編制計劃和進度表並及時檢查和處理配件備品生產加工過程中的問題。

  3.排程員要將每月投產的備品配件生產準備情況及時向主管彙報。

  4.排程工作。應本著面向生產和先維修後生產的原則進行工作安排。

  5.沒有列入計劃而生產急需的配件,經領導批准後,安排加工。

  6.開好定期裝置會議,檢查各車間裝置維修任務完成情況和裝置維修的質量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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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檢修前各單位要成立檢修指揮部,對檢修實行統一領導,統一指導,各種機具的調配,其成員明確分工,各負其責。

  2、停工檢修專案應做到五定,即定檢修方案、定檢修人員、定安全措施、定檢修質量、定檢修進度。

  3、詳細檢查檢修所用施工機具、材料、裝置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安全保險裝置是否齊全完好,靈敏可靠,並做好種類機具、材料、裝置的擺放佈局。

  4、裝置停工檢修必須制訂停工、檢修、開工方案,及其安全技術措施。重大技術措施、安全措施及檢修專案需有主管安全經理簽發的安全檢修方案。

  5、凡進入現場檢修的人員,檢修前要進行安全教育,做到組織、思想、措施三落實,特別對外來工、新工人、臨時工、民工要進行重點教育,進入專案作業時,單位要進行第二次安全教育,並做記錄,造冊登記。

  6、生產裝置停工前擬定有關停工檢修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制定管理制度,落實停工檢修安全措施。

  7、聘請外單位檢修專案在簽訂合同時,必須同時簽訂安全施工措施保證書,規定施工單位對承包檢修專案安全工作負全責。嚴格執行所在單位安全管理規定。接受所在單位安全技術部門的統一監督檢查。

  8、聘請外單位檢修的專案,發包單位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向外來施工單位各類人員做好檢修專案安全措施技術交底。

  9、動火票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逐項落實防火措施,方可簽發動火票,一張動火票只限一點,每張動火票不準超過24小時。

  10、動火前防火監護人,動火人要逐條落實動火票上的措施,確信無誤方可動火,動火時監護人不得離開動火點。

  11、生產裝置停工檢修必須做到:

  11.1吹掃管線,並做記錄;

  11.2專人負責加設盲板,並做記錄;

  11.3將檢修現場劃分成區域,專人負責防火;

  11.4專人負責排汙檢查;

  11.5區域防火負責人負責各種下水井、明溝堵蓋工作。

  12、工作現場嚴禁吸菸,嚴禁用汽油、香焦水等清洗零件及汙物,嚴禁穿不符要求的服裝進入現場。

  13、下水井、電纜溝等要有安全標誌,夜間要設安全燈。

  14、檢修現場臨時照明不得隨意架設,必須有安全部門批示,專人架設。

  生產自動化裝置企業的管理制度6

  一、總則

  本制度規定了裝置巡迴點檢的管理組織及工作內容等;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生產工藝線上的生產裝置管理;

  二、管理組織

  1、根據本公司裝置巡迴點檢的實際需要,建立以崗位人員為基礎,工段技術人員為關鍵,裝置管理部門巡迴點檢為督促檢查的三級管理網路。

  2、生產裝置由崗位操作人員負責,工段應建立健全定人定機制度。崗位操作人員堅持不離裝置,裝置有人管理,做到手勤、眼勤、耳靈,把本崗位的裝置維護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解決或報告相關人員及時排除。

  3、工段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要掌握好本工段裝置的執行情況,檢查各崗位工人對裝置的點檢及維護情況,隨時掌握裝置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4、裝置管理部門有關人員對全生產工藝線上的線上裝置進行巡迴點檢,不定期對主機裝置進行巡迴點檢,以便掌握全線裝置的執行情況,指導和監督工段,班組的裝置巡迴點檢工作,以達到生產裝置安全、高效運轉。並做好巡迴點檢記錄及問題處理記載,巡迴記錄要儲存齊全。

  三、點檢的工作內容

  1、裝置管理部門

  ⑴由裝置主管組織,各工段裝置段長或技術人員參加。

  ⑵點檢週期:每月一次,對生產主機裝置定期點檢。

  ⑶點檢內容:

  a、檢查各單位貫徹執行有關裝置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b、檢查日常點檢和巡迴點檢記錄。

  c、檢查主要裝置的執行情況和技術狀態。

  d、對異常情況的裝置組織監測和提出解決措施。

  2、工段級點檢:

  ⑴由工段裝置段長主持,技術人員班組長參加。

  ⑵點檢週期:每週一次。

  ⑶點檢內容:

  a、按點檢標準書規定的專案進行,監督並複核崗位與維修班組的日常點檢記錄。

  b、檢查主要裝置和重要裝置的執行情況和技術狀態,發現裝置異常,損壞和磨損情況應做好記錄以便確定修理部位,更換零件,修理的種類和時間,以此安排維修計劃。

  c、檢修裝置測試、維護情況和裝置環境衛生。

  ⑷檢查方法:

  除人的感官外,對重要的裝置定期用檢查工具和儀器進行檢查、測定,做好記錄,便於準確掌握裝置的技術狀態。

  3、班組崗位點檢:

  ⑴崗位點檢由崗位操作人員進行。

  ⑵點檢週期:崗位工按照各工段制定的“崗位點檢標準”規定的週期進行,負責點檢分管範圍的全部裝置。

  ⑶點檢內容:

  a、裝置執行中的異音、震動。

  b、潤滑系統工作情況(油溫、油壓、油位、冷卻水等)。

  c、運轉件是否移位、竄位等。

  d、目測部件是否開裂、變形、開焊。

  e、裝置地腳螺栓、緊固螺栓是否鬆動。

  f、檢查裝置零部件是否齊全、可靠。

  g、檢查安全保護裝置。

  h、檢查裝置跑、冒、滴、漏等現象。

  i、變電站及各電氣控制等專業電氣裝置按裝置規定內容進行。

  ⑷點檢方法:

  運用眼看、手摸、耳聽、鼻嗅等方法,結合裝置的儀表和訊號標誌。

  四、考核

  1、結合工段經濟考核責任制,納入工段考核。

  2、對點檢工作不負責而造成不該發生的裝置事故,要追究其責任人的責任,並按事故大小酌情處理。

  五、附則:

  1、各級點檢工作記錄,應記載在點檢標準書上,並存檔備查(填寫時一式兩份,工段留一份,上交裝置管理部門一份)。

  2、執行中崗位點檢也應使用點檢標準書,並簽名,對於執行中不能處理的問題應做詳細記錄。

  3、對於點檢中不能檢視的零部件可安排在停機後進行定查。

  4、制定點檢考核細則。

  生產自動化裝置企業的管理制度7

  一、目的

  為保證生產設施的驗收、執行、檢維修、拆除和報廢過程的安全,確保企業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二、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內所有生產設施的驗收、執行、檢維修、拆除和報廢管理。

  三、職責

  3.1運營部負責監督有關部門或下屬單位對生產設施執行、檢維修、拆除和報廢方面的安全管理。

  3.2使用部門對分管的生產設施要嚴格遵循操作規程,認真檢查生產設施執行中的動態指標是否符合要求,保證生產設施的執行安全。

  3.3生產設施的檢維修由裝置所屬部門或單位負責。

  3.4生產設施的拆除和報廢,由運營部、使用部門負責。

  四、控制程式

  4.1生產設施的安全管理

  生產設施使用部門負責裝置的管理與維護,建立裝置設施運行臺賬,制定檢維修計劃。

  (1)日常點檢:操作人員上班前對裝置進行檢查,裝置執行中對裝置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並保留檢查記錄。

  (2)定期檢查:裝置管理部門每月對裝置全面檢查一次,並認真填寫《裝置安全檢查表》,特種裝置應定期聯絡國家檢驗部門年檢。

  (3)季節性檢查:由於季節原因裝置使用部門和安全管理部門對裝置進行檢查,主要內容有:防火防爆、防雨防汛、防雷電、防凍等。

  (4)定期保養:維修工定期對裝置進行檢查保養,並認真填寫《裝置設施維修/保養記錄》。

  4.2生產設施安全檢維修管理

  1、維修前的準備

  (1)根據裝置維修專案的要求,檢修部門應進行檢修前風險分析並制定裝置檢修方案,落實維修人員、維修組織、安全措施。

  (2)裝置維修如需高處作業、動火、動土、斷路、吊裝等,按相關規定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2、維修前的安全檢查和措施

  (1)應對檢修作業使用的腳手架、手持電動工具、扳手、管鉗、錘子和各種工具進行檢查,凡不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的器具不得使用。

  (2)轉動裝置維修前應採取可靠的斷電措施,切斷需檢修裝置上電器電源,並經啟動複查確認後,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合閘”的安全標誌。

  (3)對維修中使用的消防器材、通訊裝置、照明裝置等器材應經專人檢查,保證完好可靠併合理放置。

  (4)對維修中使用的移動式電氣工具,應配有漏電保護裝置。

  (5)應將檢修現場的障礙物、油汙、冰雪積水、廢棄物等影響檢修安全的雜物清理乾淨。

  (6)應檢查、清理檢修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保障暢通無阻。

  (7)需夜間檢修的作業場所,應設有足夠亮度的照明裝置。

  3、檢修作業中的安全要求

  (1)參加檢修人員應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2)檢修作業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操作規程的規定。

  (3)嚴禁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範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4)對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5)檢修結束後的安全要求

  (6)檢修人員檢查檢修專案是否有遺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遺漏在裝置內。

  (7)因檢修需要而轉移的蓋板、扶手、欄杆、防護罩等安全措施應恢復正常。

  (8)檢修所用的工器具應搬走、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裝置應及時拆除。

  (9)裝置檢修人員會同裝置所在部門,對檢修的裝置進行試車、驗收、交接。

  4.3生產設施的安全拆除和報廢管理

  1、生產設施的安全拆除

  (1)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拆除部門應對拆除裝置的現狀進行詳細調查,制定安全措施。

  (2)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應將電線、水道、供熱裝置等相連線部分切斷。

  (3)生產裝置中若有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介質的,應先清洗乾淨,經化驗分析驗收合格後方可動火拆除。

  (4)工人從事拆除工作時,應有腳手架或者其他穩固的結構部份方可操作。

  2.生產設施的報廢

  (1)生產裝置使用或保管部門應填寫《裝置設施報廢單》

  (2)由歸口管理部門現場確認後簽署意見。

  (3)報部門負責人和總經理批示。

  (4)報批後由運營部統一辦理報廢。

  4.4新裝置設施的驗收

  1、裝置到達物資庫或現場後,應及時通知相關人員聯合裝置採購人員參加裝置的開箱驗收。

  2、相關人員接到通知後,應及時到指定地點進行驗收。首先檢查裝置包裝情況確認裝置包裝完整無損的情況下即可開箱驗收。開箱後依據裝箱單明細逐件核對裝置的合格證、產品說明書等技術資料,如發現資料短缺,應由裝置採購部門負責追回。

  3、若在驗收過程中發現裝置破損、生鏽、變形等外觀質量不合格時,驗收人員應暫停驗收,並責成裝置採購部門監督裝置供貨廠家返修或更換。返修或更換後再行驗收。

  4、開箱裝置驗收合格後,裝置採購人員填寫裝置入庫驗收單,由參與驗收人員簽字確認。

  5、對於裝置完成安裝進入除錯階段後,除錯人員對除錯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報與裝置採購部門,由裝置採購部門聯絡並督促裝置供貨廠家及時進行返修,直至符合質量要求為止。對無法現場返修的供貨廠家應予以更換。

  6、若裝置在質保期中出現問題,由裝置採購部門督促廠家直至解決。

  7、對進廠裝置中的安全裝置在驗收中必須註明完好與否,並要所有人員進行確認。

  8、對有關安全、裝置、設施的驗收要求由安監部門人員參加並建檔。

  生產自動化裝置企業的管理制度8

  第1章 總則

  第1條、目的

  1、保證操作人員的人身安全和生產活動的順利進行。

  2、保證公司裝置的正常執行,防範裝置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2條、適用範圍

  1、適用於公司各類裝置操作的安全管理工作。

  2、適用於操作人員對裝置的巡視、操作、檢查和維修等常規工作。

  第2章 操作裝置前的規定

  第3條、操作前的準備

  1、操作前,操作人員應認真閱讀操作說明,熟悉安全操作規範。

  2、操作人員必須瞭解裝置的效能和特點,對於危險環節,有關職能部門應設定明顯的安全標誌和安全防範裝置。

  第4條、操作人員的紀律。

  1、作業前,必須對裝置設施的傳動、電器部位的安全防護裝置、輔助材料的安全性進行檢查。

  2、作業中,如果發現裝置設施的轉動、電器部位發生故障,應立即予以解除。

  3、作業中,如果發現輔助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更換。

  4、作業中,一旦發生事故應首先保護好現場並及時報告,協同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5、操作完畢,應認真擦洗、注油、,保持裝置實施處於良好狀態,定期對裝置進行保養。

  第3章 操作裝置中的安全管理

  第5條、制定裝置安全操作規範

  1、生產操作的裝置,均應制定健全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技術規程、防火制度和維修保養制度。

  2、各種機械裝置的除錯、安裝、使用和修理均須符合安全要求。

  3、新裝、改裝、擴裝和技術革新、技術改造裝置專案,必須以安全技術、工業衛生、勞動保護觀點來確定技術方案。

  4、裝置在試車前應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檢查,裝置和安裝應符合設計規範。

  5、新安裝的裝置投入生產前必須進行空轉,合格後方能帶負荷試車。

  第6條、安裝安全裝置

  1、生產過程中容易發生有毒氣體或粉塵,應安裝安全裝置,確保裝置的密封性和機械性。

  2、因壓力的施壓以及其他部件執行使得人體可能產生傷害的裝置,都要為裝置設有安全裝置。

  第7條、其他安全裝置的設定。

  1、高於地面2米以上的開閉裝置、閘板和附屬裝置,應有寬度為0.6毫米以上的走臺,走臺上應有該1米以上的堅固、可靠地欄杆。

  2、電動機及動力轉動裝置中,人員可能會接觸的部分應安裝堅固的金屬柵欄或罩子。

  3、機械裝置在停車進行掃除、加油、檢查、修理時,為防止他人啟動而發生意外,應有適當的安全裝置和明顯標誌。

  4、使用的閥門及其他所有計量儀器均應設定在照明充足的地點,以便操作、觀察和檢修。

  5、使用的閥門及其他調整裝置要便於操縱管理,反扣閥門或經常關閉的閥門和閘板上應懸掛明顯標誌。

  6、被切斷的與生產系統相連的管道應上好盲板,並掛上明顯的標誌。

  第8條、操作中的應急措施。

  1、裝置拆卸、貯槽時,其頂部走臺、通道、樓梯及其他工作人員有墜落危險的場所,須構築堅固的圍柵和扶欄。

  2、發現操作的裝置有嚴重故障,並有發生事故的風險時,應立即停止操作,逐級報告,並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

  3、防止可燃氣體發生爆炸的措施。

  ⑴可燃性氣體管道、裝置的嚴密程度應達到防止氣體洩漏的基本要求。

  ⑵帶有可燃性氣體管道的廠房內應保持充分的換氣,禁止動用明火。

  ⑶不允許可燃性氣體管道、裝置產生負壓。

  第4章 操作裝置後的維護

  第9條、操作後的維護。

  1、操作裝置後應立即進行日常維護工作,對裝置進行清洗,檢查各支架和個連結處是否有異常。

  2、裝置開始使用後,沒半年應對裝置進行一次全面維護,保證裝置能夠靈活、正常開啟,排汙口乾淨。

  第10條、操作後的清洗。

  1、使用裝置後,應從裝置的外表開始,對錶面各部位可見的泥汙、灰垢、油汙正常清洗。

  2、確保裝置各部件的安裝位置,將裝置可拆卸部位全部拆除進行清洗。

  3、檢查各部位有無缺陷,是否需要更換零件,如需要,應對其進行更換和修復。

  第11條、操作後的檢修。

  1、根據裝置的結構、生產執行特點及重要程度選擇線上修理或離線修理。

  2、根據檢修方案,備齊有關技術資料、工裝、夾具、機具、量具和材料等。

  第5章 附則

  第12條、本規定由生產部負責制定並解釋。

  第13條、本規定經批准後自頒佈之日起實行。

  生產自動化裝置企業的管理制度9

  電氣試驗工作是鑑定電氣裝置的絕緣狀態,測試分析裝置技術性能,正確判斷裝置能否投入使用,予防裝置損壞,保障電氣裝置安全執行的重要手段,為搞好我廠電氣實驗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⒈長期(超過8個月)停止執行和移動後的高壓裝置在投入執行前必須按執行中裝置的試驗專案和標準進行實驗。

  ⒉新安裝、大修理和檢修後的高壓裝置在投入執行前,必須分別按規定專案和標準進行試驗。

  ⒊本廠使用的各種保安用具必須嚴格按照試驗週期,試驗標準,定期試驗,合格後方能使用。

  ⒋地面電裝置接地及防雷保護用的所有接地元件,接地電阻,於每年雷雨季節前測定一次,主要場所如土質不良,應酌情增加測量次數。

  ⒌廠各機電保護,每年要依據電網系統方案試執行和各負荷變化情況,進行依次整定試驗。新安裝主要裝置在投入執行前,機電作整定試驗。

  ⒍參加試驗人員須由有實際檢修經驗,經考試合格併發給試驗操作作證的電工或技術人員擔任。

  7.試驗人員應熟悉現場和裝置的情況,嚴格執行電氣試驗規程,嚴格採取現場保安措施而後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儀表、儀器和裝置,準確無誤的進行試驗。

  ⒏加強技術管理,建立和健全主要裝置和歷年實驗資料和檔案,對實驗結果必須全面得、歷史地科學地進行綜合分析,掌握裝置效能變化的規律和趨勢,不斷提高實驗技術水平。

  生產自動化裝置企業的管理制度10

  1、所有裝置執行定人定機,操作者必須瞭解裝置的結構、效能、潤滑及安全操作規程等知識,正確使用裝置,保養裝置。

  2、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發生故障,立即停車檢查報告,自己不能處理的,應立即通知檢修。

  3、操作者應認真按三級保養要求保養裝置:

  (1)整齊:工具、工件、附件放置整齊,安全防護裝置齊全,線路、管道完整;

  (2)清潔:裝置內外清潔,各滑動面和絲槓等處無油汙,無碰傷,無劃痕;

  (3)潤滑:按時加油、換油、油質符合要求,油壺、油槍、油杯齊全,油氈、油線、油杯清潔,油路暢通;

  4、愛護裝置,不得任意拆卸機床的零部件,機床床身、導軌及滑動面禁止放工具、量具、工件等物。校正工件時,禁止猛擊機床,不運轉時,要關閉電機。工作完畢後,應切斷電源,關閉照明燈。

  5、裝置的維修人員(電工、機修)應經常巡視、負責監督裝置的合理使用,有權提出意見,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使用。

  6、在生產和實習工作中如果發生裝置或人員事故,首先應切斷電源,保持裝置現狀(如果有人員傷害情況發生,應即時對傷員進行相關處理或送醫院治療。相關處理辦法見工傷事故處理辦法)。由中心領導、技術人員等相關人員進行責任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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