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機械廠裝置管理制度(通用5篇)

化工機械廠裝置管理制度(通用5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制度到底怎麼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化工機械廠裝置管理制度(通用5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化工機械廠裝置管理制度1

  1.目的:為加強對生產設施的安全管理,提高生產設施執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確保設施安全、穩定、長期滿負荷執行,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內的生產設施。

  3.職責:生產部為本制度的具體落實部門,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為日常監督部門。

  4.生產設施安全管理內容:

  生產設施安全管理工作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必須堅持生產全過程的系統管理方式;堅持不斷更新改造,提高安全技術水平的原則;能及時有效地消除生產設施執行過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確保公司財產和人身安全。

  4.1生產設施選購

  4.1.1必須堅持“安全高於一切”的生產設施選購原則,要求做到生產設施執行中,在能保證自身安全的同時,確保操作工和環境的安全。

  4.1.2生產設施管理人員應根據本企業生產特點、工藝要求廣泛蒐集資訊(包括:國際、國內本行業的生產技術水平,生產設施安全可靠程度、價格、售後服務等),經過論證提出初步意見報總經理批准實施。

  4.1.3安裝、除錯、驗收、建立檔案等。

  4.2生產設施使用前的管理工作

  4.2.1生產部門制定安全操作規程、開停車方案、裝置停修吹掃方案。

  4.2.2生產部門制定生產設施維護保養計劃,裝置定期檢查和考核記錄。

  4.2.3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督安裝安全防護裝置。

  4.2.4生產部工務負責員工培訓。內容包括生產設施原理、結構、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項、維護保養知識等。經考核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

  4.2.5特種裝置的操作人員應持有有效的操作資格證書,否則不準上崗。

  4.3生產設施使用中的管理工作

  4.3.1嚴格執行本制度,由生產部工務人員負責檢查落實。

  4.3.2生產設施操作工人須每天對自己所使用的機器做好日常保養工作。生產過程中生產設施發生故障應及時給予排除。

  4.3.3為了便於操作工日常維護保養,由生產設施管理人員確定生產設施“點檢”位置和技術要求,由生產設施管理人員負責檢查實施。

  4.3.4預檢預修,是確保生產設施正常運轉,避免發生事故的有效措施。生產設施管理人員根據生產設施零件的使用壽命,預先制定出安全檢修週期和檢修內容,落實專人負責實施。將生產設施故障消滅在萌芽狀態,確保生產設施從本質上的安全性。

  化工機械廠裝置管理制度2

  1、禁止在車間吃飯、吸菸、聊天、嬉戲打鬧、吵嘴打架、私自離崗、竄崗等行為。

  2、作業時間謝絕探訪,不做與工作無關或影響他人工作之事。禁止帶小孩或廠外人士在生產車間玩耍或濫動車床,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自行承擔。

  3、任何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易腐爛、濃氣味等違禁物品,危險品或與生產無關之物品進入車間;不得將私人用品放在操作檯上。

  4、員工在生產過程中應嚴格按照裝置操作規程、質量標準、工藝規程進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產品生產工藝。

  5、員工在操作過程中發生異常現象時,及時向車間主任報告,經車間主任確認後,方可再行按要求進行。

  6、作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徹離作業現場。

  7、在工作時間內,員工必須服從管理人員的工作安排,正確使用儀器、裝置,在生產過程中要注意節約用料,不得隨意亂扔物料、工具,做到文明生產。

  8、車間所用樣板、物料、工具等,用完及時歸位,按指定地點放好。

  9、堅持每天對運轉裝置、工作現場和所轄區域進行一次安全檢查,落實隱患整改。

  10、掌握本崗位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的

  11、員工領取物料必須透過車間主任開具領物單,不得私自拿取物料。

  12、員工有責任維護工作環境衛生,嚴禁隨地吐痰,亂扔垃圾。

  13、做完本工序後應清理自己的工作臺面,下班後打掃場地和裝置衛生,做到離開機子隨手關電源,並將所有的門窗、電源關閉。

  14、班中禁止做私活,不得私自攜帶公司內任何物品出廠(除特殊情況經領導批准外。

  化工機械廠裝置管理制度3

  一、施工與檢修的安全管理制度

  1、在檢修前辦理任務書,明確檢修專案職責人,並服從審批手續。

  2、檢修專案負責人必須按檢修任務書的要求,親自和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到現場向檢修人員交底,落實檢修安全措施。

  3、檢修專案負責人實行統一指揮、排程,確保檢修工作的安全。

  4、根據檢修任務書的要求,生產單位要為檢修單位創造安全檢修條件,沒有辦完交接手續的檢修單位,不得任意拆卸裝置、管道。

  5、對檢修使用的工具,裝置應進行詳細檢查,保證安全可靠。

  6、檢修傳動裝置和電氣裝置,必須切斷電源,並經兩次啟動複查證明無誤後,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啟動牌或上安全鎖卡。

  7、檢修人員應檢查檢修中需要的安全防護器具,消防材料的準備情景。

  8、檢修人員要檢查動火安全作業書的審批資料和落實情景,以及裝置內的安全作業是否可行。

  二、裝置內檢修的安全管理制度

  1、裝置(槽罐、釜、槽車、排風道等)內作業,必須辦理裝置內安全作業證(如下釜安全操作單),該裝置必須與其他裝置隔絕(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並清洗、置換。

  2、進入裝置內作業前30分鐘內,要取樣分析有毒、有害物質濃度及氧含量,經檢驗合格辦理裝置內安全作業證後方可入內作業,在作業過程中如發現異常,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3、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的裝置內作業時,必須穿戴適應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面具。

  4、裝置內作業必須設有經驗的作業監護人,監護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並與作業人員堅持有效的聯絡。

  5、裝置內作業應根據裝置具體情景搭設安全梯及架臺,並配備救護繩索,確保應急撤離需要。裝置內要有貼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的安全電壓照明。

  6、嚴禁在裝置內外投擲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氣吹風。

  7、作業完工後,經檢修人、監護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在作業證上簽字,檢修人員方可封閉作業孔。

  8、檢修完成後必須檢查裝置內是否有異物,並清理,並進行試驗水壓、氣密,並做好記錄準備,清理現場。

  9、檢修後的裝置必須進行試執行,合格後生產和檢修雙方辦理交接手續。

  三、一般的安全管理制度

  1、檢修人員應熟悉工作中碰到的酸、鹼和易爆、易燃、有毒有害物質的性質,避免發生灼傷、燃燒、爆炸和中毒事故。

  2、檢修人員應明白沙箱、防毒面具、消火栓、滅火器的位置,並能正確使用。

  3、檢修受壓容器,裝置和管路之前必須將其壓力降到等於大氣壓。

  4、安全裝置不得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後必須立即復原。

  5、在檢修時不要觸及電動機有電部位,以及電纜和照明線。

  6、使用手電鑽時,工人必須戴上橡膠手套,電鑽外殼應接地。

  7、在起重和其他危險工作區域都應掛警告標誌,不許外人進入工作區域。

  8、檢修完畢後應拆除腳手架,臨時電器線路,警告牌和標誌,搬走檢修用的機具,清理裝置,屋頂上,地面上等的雜物垃圾,到達工完、料淨、場地清。

  化工機械廠裝置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國務院釋出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裝置管理條例》,加強化學工業裝置動力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全民所有制化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裝置和動力的管理工作。裝置管理包括:化肥、化工、新型材料、橡膠塑膠加工、化學礦山、機械製造生產及動力供應、機電修理、起重運輸的裝置、儀器儀表、管道、工業建築物、構築物、裝置基礎等(以下簡稱裝置)管理工作。動力管理包括:水、電、汽、風、冷的生產管理和監督使用。

  第三條:企業的裝置管理應當依靠技術提高、促進生產發展和預防為主,堅持設計、製造與使用相結合,維護與計劃檢修相結合,修理、改造與更新相結合,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技術管理與經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企業裝置動力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對裝置和動力工作進行綜合管理,不斷改善和提高裝備素質,堅持裝置完好和穩定的動力供應,在確保安全生產的條件下,充分發揮裝置的效能,以取得企業最好的投資效益。

  第五條:對化學工業企業主要裝置實行由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分級監督檢查和由企業負責管理相結合的原則,並按照職責對企業裝置動力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化工各級管理部門應按照化工企業集中程度和行業共性,進取推進檢修專業化協作工作,支援開展壓力容器、防腐蝕、潤滑、密封和維修技術的研究工作。

  第七條:企業應根據工藝流程特點和裝備水平,在不斷完善現有的裝置管理方法和維修技術的基礎上,進取採用先進管理方法和以裝置狀態監測為基礎的各種維修先進技術。

  第八條:企業廠長在任期內必須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裝置動力管理的方針政策,實行生產與裝置並重的原則,全面負責企業的裝置動力管理工作,並在職責目標中包括以下裝置動力管理資料:

  (一)到達並堅持無洩漏工廠標準。

  (二)必須明確與裝置動力管理相適應的管理機構和人員。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大修理基金和裝置折舊基金,並保證用於裝置大修及改造更新。

  (四)有關裝置動力的技術經濟指標(包括裝置改造更新計劃,裝置新度係數等)由廠長與主管部門簽定。

  裝置較複雜的大、中型企業,可委託裝置副廠長具體負責裝置動力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工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及企業主管部門裝置動力管理工作職責

  第九條:化工部在裝置動力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裝置動力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根據分級管理的原則,制定化工行業裝置動力管理的,規劃和規章。

  (二)組織化工系統的裝置動力檢修專業協作。

  (三)監督檢查和組織協調化工企業的裝置動力工作。

  (四)組織交流和推廣裝置動力綜合管理的先進方法和檢修新技術。

  (五)組織裝置動力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六)參與化工裝置動力的發展規劃,引進裝置審查和進口裝置國產化等工作。

  第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在裝置動力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化工部有關裝置動力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本地區化工裝置動力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負責本地區化工裝置動力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

  (三)組織地區性化工裝置動力檢修專業化協作,推廣檢修、動力供應社會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工作。

  (四)組織本地區化工裝置動力管理工作的經驗交流。職工的業務培訓。為企業的裝置動力管理工作供給資訊和諮詢服務。

  (五)收集彙總裝置動力管理工作的統計報表並負責分析處理和上報。

  (六)參與基建專案的投資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七)參與企業重大裝置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八)組織檢查驗收無洩漏工廠和裝置評優活動。

  第十一條:企業主管部門在裝置動力管理工作中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裝置動力管理的規章制度和決定,調查研究掌握裝置技術狀況,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二)組織、監督企業加強裝置動力工作的基礎工作,做好廠際裝置檢查評比和裝置技術狀況分析及裝置動力管理工作總結,收集彙總上報機動季(月)報表。

  (三)負責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審批所屬企業的固定。資產的增值、調撥和報廢工作;並參與重點基本建設專案、技措、安措方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四)組織所屬企業編制年度大修、系統(裝置)大修計劃,搞好綜合平衡和審批工作,並檢查計劃完成情景。

  (五)督促、檢查企業鍋爐、壓力容器、電氣設施、起重機械的管理工作,參加裝置重大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和上報工作。

  (六)開展對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的應用和推廣。

  (七)協同有關部門搞好裝置動力技術力量的培訓考核工作。

  第三章:裝置的規劃、選購及安裝除錯

  第十二條:企業必須做好裝置的規劃、選型、購置(或設計、製造)及安裝除錯等管理工作。企業購置重要生產裝置時,應由廠長(裝置副廠長、總工程師)召集計劃、財務、生產工藝、裝置動力、物資供應等部門人員,對新裝置技術性能提出要求,並進行技術經濟綜合論證後,按照有關規定上報審批。

  第十三條:企業自制裝置,要嚴格遵照國家的設計、製造標準。設計方案應在收集現有裝置使用、檢修經驗的基礎上採用先進技術,並邀請裝置動力、操作使用方面的人員參加設計方案的研究和審查。裝置製成後,應附上完整的技術資料交付使用部門。

  第十四條:企業選購的進口裝置,應當有使用和安裝說明書、必要的檢測儀器和維修備件。企業應在裝置動力管理部門參加下組織開箱檢查,認真對裝置資料、隨機備件和專用工具進行清點、驗收,並及時組織安裝、除錯和投入使用;如發現問題,應當在索賠期內提出索賠。

  第十五條裝置製造部門應當與使用者建立裝置使用資訊反饋制度,供給必要的技術資料,做好裝置售後服務工作。

  第四章:裝置的使用和維護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加強裝置的使用和維護保養工作,併到達以下基本要求:

  (一)裝置必須具備操作使用規程、維護規程和安全規程,各生產崗位必須具備裝置管理專責制、巡迴檢查制、維護保養制和交  (二)對操作人員要加強培訓。操作人員須做到“四懂”、“三會”,即懂結構、懂原理、懂效能、懂用途,會使用、會維護保養、會排除故障;並定期進行技術考核,作為技術晉升的依據。新工人須經考試合格後,方能上什操作。

  (三)建立裝置潤滑管理制度,堅持“五定”、“三級過濾”,在保證裝置潤滑良好的條件下,力求節儉油料消耗。

  (四)裝置應經常堅持整潔,消除跑冒滴漏,到達裝置完好和無洩漏標準,搞好禮貌生產。

  (五)備用裝置應處於良好狀態。停用閒置裝置應有專人負責定期檢查維護,要注意防塵、防潮、防凍、防腐蝕,對於傳動裝置還要定期進行注油盤車(氮封裝置要定期檢查保壓情景)。

  第十七條: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加強對動力、在重、運輸、儀器儀表、蒸汽鍋爐和壓力容器等裝置的維護、檢測和現場試驗,及時消除缺陷和隱患,堅持完好狀態,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章:裝置的檢修

  第十八條:裝置檢修應以時間週期為依據的計劃檢修為主,逐步發展到以裝置實際狀態的監測為基礎的檢修制度。

  改變修理方式時,應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後方可執行。執行計劃檢修的裝置必須具備以下基本資料:

  (一)裝置的檢修規程。

  (二)裝置檢修的工時定額標準。

  (三)裝置安全檢修規程。

  第十九條:企業應根據裝置檢修週期、實際運轉狀況以及綜合平衡結果,編制年、季、月的大、中、小修計劃及系統(裝置)停車大修計劃,作為編制生產計劃的依據,檢修計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調整計劃應報請主管部門批准。

  裝置檢修要按照科學禮貌檢修的要求,編制好檢修方案。不具備施工條件,不得草率停工檢修。

  第二十條:企業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及裝置報廢殘值和有償調撥資金,應由裝置管理部門編制計劃,統一掌握使用,財務部門監督。裝置進行改造更新時,大修理基金可同折舊基金合併使用,以滿足技術提高的需要。

  第二十一條:備品配件是檢修的重要物質基礎,一般應集中在裝置動力部門統一管理。為了保證裝置正常維護和計劃檢修的需要,要抓好用、管、修、供四個環節,同時作好進行備件的國產化工作。

  第二十二條企業應當在保證裝置檢修質量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先進的.修復技術進行修復利用。節儉檢修資金。

  第六章:裝置改造與更新

  第二十三條:企業裝置動力部門應設專人負責裝置改造和更新工作,參與編制中長期和年度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企業對重要裝置的改造和更新,必須事先進行安全可靠性和技術經濟論證,並按照有關規定上報審批。後方可實施。

  第一十五條:企業裝置固定資產折舊基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主要用於裝置的改造和更新。

  第二十六條:企業對裝置改造驗收後新增的價值,不論費用來自何種渠道,都應當辦理固定資產增值手續。

  第二十七條:企業對屬於下列情景之一的裝置,應當報廢更新。

  (一)經過預測,繼續大修理後技術性能仍不能滿足工藝要求和保證產品質量的。

  (二)裝置老化,技術性能落後,耗能高、效率低,經濟效益差的。

  (三)大修理雖能恢復精度,但不如更新經濟的。

  (四)嚴重汙染環境,危害人身安全與健康,進行改造又不經濟的。

  (五)國務院有關部門頒佈不能繼續使用的。

  (六)其它應當淘汰的。

  第二十八條:企業出租、轉讓或者報廢裝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企業出租、轉讓、報廢裝置所取得的收益,必須用於裝置的改造和更新。

  第七章:裝置動力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二十九條:企業工程竣工時,基建部門必須會同裝置動力部門及有關單位共同進行驗收,貼合質量標準並試執行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重要專案廠(礦)領導必須參加。

  新安裝裝置的技術資料、隨機附件及專用工具等,應由基建部門在驗收時一併移交給生產單位。

  企業裝置動力部門在裝置正式投入生產前,必須建立健全有關裝置管理規章制度和臺帳,主要裝置必須建立健全完整、準確的技術檔案,包括化工專用裝置的設計製造的技術資料,安裝、試車記錄,地面標誌,歷年檢修、試驗、鑑定及結構改善記錄,主要易損件圖紙,累計執行時間、裝置事故記錄等。

  第三十條:企業必須制定裝置檢修的工時、資金、消耗、儲備定額及實際消耗的統計分析。

  第三十一條:企業在抓好裝置完好率、靜密封點洩漏率的同時,並對裝置開工率、負荷率、裝置運轉率、出力率、大修完成率,維修費用、裝置事故等進行統計分析和經濟技術評價工作,並按化工部制定的統計表上報。

  第三十二條:化工企業裝置動力管理要堅持安全和效益相結合的原則,裝置製造、使用、維護、檢修、改造、更新和報廢的全過程都要遵守國家有關法規和化工部頒發的“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及有關安全檢修制度、規程。作業過程應遵守“化工企業通用工種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十三條:企業發生裝置事故,按裝置事故管理制度辦理、其中,特大事故必須在24小時之內上報化工部;對隱瞞事故或逾期不報的企業要追究職責。

  第八章:動力管理

  第三十四條:企業在編制年、季、月生產計劃的同時,應認真做好動力供應平衡工作,加強對動力生產管理和監督使用,確保正常供應和安全經濟合理執行。做到生產有計劃、使用有標準、消耗有定額、物料有計量、節能有措施,不斷降低動力消耗定額和成本。

  第三十五條:為了確保電力裝置的正常執行,企業應編制電氣預防性試驗、事故防範措施計劃,以及提高裝置效能的技術措施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做好工業用水的管理工作,進取採用迴圈水(化學汙水的處理排放除外),加強水質處理。

  第三十六條:加強供熱、風、冷的管理工作,確保生產需求。

  第九章: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八條:大力開展人員培訓,提高各級裝置動力管理人員的素質,提高維修人員的維修技能,提高操作人員對正確使用裝置的認識與瞭解。培訓裝置動力管理及維修的後備力量。

  (一)部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裝置動力管理人員和重點化工企業負責裝置動力管理的廠長、裝置動力處(科)長以及部分裝置動力管理工程師的培訓。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以及一些中心城市的化工局(公司)負責對企業裝置動力管理工程師及中小企業負責裝置動力管理的廠長、裝置動力科長(股)長的培訓。

  (三)企業要組織好基層裝置動力管理人員(包括機械員,工段長等)和維修人員、操作人員的培訓。

  第三十九條:企業裝置動力管理部門的負責人,一般應當由具有中專以上文化水平(包括經過自學、職業培訓到達同等水平的),具有必須實踐經驗併到達化上系統管理崗位科、處長職務規範標準,經考試合格的人員擔任。

  第十章:獎勵與懲罰

  第四十條: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及其它化工主管部幾可根據需要組織開展裝置動力管理的評優活動,對裝置動力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企業,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四十一條:企業根據裝置動力管理工作的需要,可定期開展評比競賽活動。評比競賽活動能夠在單位間、個人間及機臺間進行。對裝置動力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職工和團體應當給予獎勵。

  第四十二條:企業主管部門對於因裝置管理混亂、裝置嚴重失修而影響生產的企業,應當令其限期整頓,並根據情節輕重追究企業領導人員或者有關職責人員的行政職責。

  第四十三條:對翫忽職守、違章指揮,違反裝置操作、使用、維護,檢修規程,造成裝置事故和經濟損失的職工,由其所在單位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追究經濟職責和行政職責;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原則上亦適用於團體所有制化工企業。科研、基建等化工部門可參照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與國務院有關規定有牴觸時,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由化工部生產綜合司負責解釋。

  化工機械廠裝置管理制度5

  一、總則

  1.1特種裝置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

  1.2安全負責人是特種裝置管理的總負責人,應按本規定要求實行安全管理,並對其安全可靠性負責。裝置管理機構和裝置管理人員對本制度貫徹執行,各級安全人員對本制度實施監督檢查。

  二、機構和職責

  2.1按照上級部門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特種裝置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積極消除各類隱患,完善生產工藝流程,提高特種裝置安全效能和管理水平,保證特種裝置安全執行。

  2.2安全負責人對本單位特種裝置的安全全面負責。

  2.3生產部是特種裝置的安全管理的職責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2.3.1負責貫徹國家、地方、行業及企業有關特種裝置安全監察的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

  2.3.2負責制定特種裝置安全管理規定和安全操作規程並監督實施;

  2.3.3負責特種裝置的註冊登記及臺帳管理工作;

  2.3.4負責特種裝置安裝、維修、執行、檢驗各環節的監督檢查;

  2.3.5負責制定特種裝置檢驗及人員培訓計劃。

  三、特種裝置監督管理

  3.1特種裝置使用要嚴格執行國務院373號令《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及國家、地方、行業及企業內部相關的法規、標準及管理規定。

  3.2特種裝置在安裝完畢後,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後30日內,依法進行註冊登記方能使用。

  3.3建立完整的特種裝置臺帳及技術檔案。

  3.4配備專職或兼職的特種裝置管理人員,制定安全檢查制度,明確安全檢查人員、檢查內容和檢查頻次,安全檢查不低於每月一次。對查出的隱患建立隱患臺帳並及時處理,影響特種裝置安全執行的隱患,在隱患處理前嚴禁裝置執行。

  3.5特種裝置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定期組織對人員的安全技能進行考核和培訓。

  3.6制定和完善事故應急預案,要求預案要制定到每臺裝置,每個裝置。要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預案演練,提高事故應急能力。

  3.7不得私自購進未取得生產許可的氣瓶。必須保證各安全附件齊全。

  3.8特種裝置必須經檢驗合格(含安全附件)方能投入使用,裝置及附件必須有明顯的檢驗合格標誌。要保留裝置檢驗報告或檢驗合格證影印件備查。

  3.9特種裝置安全使用條件、檢驗要求及檢驗週期執行國家相關標準。特種裝置檢驗(含安全附件)必須由取得相應資質並透過局安全質量環保部稽核的檢驗單位進行。

  3.10特種裝置(含安全附件)採購必須選擇有資質生產廠家的合格產品,裝置到貨後由安全人員對裝置進行安全驗收。

  3.11特種裝置的改造必須由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部門出具改造設計方案,經國務院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的檢驗檢測機構鑑定,方可實施。

  3.12特種裝置安裝、修理的專案承包方必須到局安全質量環保部進行資質審查:

  3.12.1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及資質證書;

  3.12.2局外施工單位的“跨地區施工批件”;

  3.12.3局資質認證管理部門核發的有關資質證書;

  3.12.4質量保證材料;

  3.12.5工程業績資料;

  經審查合格後,由管理局安全質量環保部核發《特種裝置安裝、修理分承包方資質審查證書》,在持有此證情況下,方可在我公司開展特種裝置安裝、修理工作。

  3.13特種裝置安裝修理前,施工單位應填寫特種裝置安裝、修理申報表,並依據檢驗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報公司安全質量部門、局安全質量環保部審批後方可施工。

  3.14施工單位對裝置安裝、修理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必須達到相關安全技術性能的標準要求。在施工過程中,我廠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要依據安全措施和標準進行檢查,如達不到標準要求,有權責令整改和停工。

  3.15裝置安裝、修理完工後,施工單位應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施工單位必須將施工的有關安全技術檔案和資料全部移交我公司。

  3.16發生特種裝置事故,必須尊照國家有關規定要求進行事故調查,追究責任。

  四、附則

  4.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4.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4.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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