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活動場所保安管理制度(通用5篇)
大型活動場所保安管理制度(通用5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絡,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那麼制度怎麼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大型活動場所保安管理制度(通用5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大型活動場所保安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學校重大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秩序,保護廣大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頒佈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05號令),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大型活動,是指主辦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它形式臨時佔用場所、場地,面向公眾舉辦的學術講座、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報告會、大講堂、招聘會、各類大型會議、考試、素質拓展以及有關單位組織的校外人員來我校參觀、訪問等群體性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在校內舉辦的以下大型活動的安全管理:
(一)參加人數在500人以上的活動;
(二)參加人數在200人以上、有校外重要來賓參加的活動;
(三)參加人數在100人以上、有國(境)外人員參加的重大涉外活動;
(四)其他需要進行嚴格管理的群眾性活動。
第四條凡在校內舉辦大型活動的,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和學校的規章制度。校外單位,原則上不允許單獨在校內舉辦大型活動。
第五條校內舉辦的各類大型活動除應遵守本辦法外,必要時還應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
第六條各單位組織的內部教育、教學和科研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條大型活動的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按照“誰主辦、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由主辦者全面負責安全工作。
第八條學校保衛處是大型活動安全管理的職能部門,履行對大型活動安全工作的稽核、監督管理和指導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大型活動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章安全職責
第九條以學校名義組織的大型活動,保衛部(處)履行下列職責:
(一)報公安機關許可、備案,制定並實施大型活動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二)根據大型活動規模,合理安排安保人員,必要時聯絡公安警力參與安保工作;
(三)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做好治安事件和突發事故處置工作;
(四)保障活動場所通道、出入口通暢,落實停車場地、做好交通疏導工作。
第十條大型活動主辦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二)落實大型活動安全責任制度,明確安全責任人、安全措施和安全工作人員、崗位職責,開展重大活動安全宣傳教育;
(三)非經允許不得搭建臨時舞臺等室外設施;
(四)落實車輛交通、停放、疏導措施;
(五)對妨礙大型活動安全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保衛部門報告;
(六)接受保衛處和公安機關的檢查、指導和監督,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一條大型活動有承辦者的,承辦者應與主辦者共同落實安全工作,共同承擔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大型活動的場所提供者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障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安全規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應急廣播、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誌符合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十三條保衛處對校內各單位舉辦的大型活動實行稽核制,履行以下職責:
(一)受理、稽核舉辦單位提交的安保工作方案,並進行登記備案;
(二)對影響特別大的或參與人數特別多的大型活動,報公安機關許可,備案。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工作人員協助維持現場秩序;
(三)在活動舉辦前,根據需要視情況對活動場所進行專項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督促整改;
(四)在活動舉辦過程中,對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立即督促整改;
(五)協助活動主辦者、承辦者對安全工作人員進行教育培訓;
(六)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做好治安事件和突發事故處置工作。
第十四條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不得妨礙校園治安、影響活動秩序;
(二)遵守大型活動場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檢查,不得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或者非法攜帶管制器具;
(三)遵守學校的相關規定,服從安全管理,自覺維護現場秩序。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校內舉辦的大型活動依法實施安全許可制度,大型活動應當在活動舉辦前3個工作日向保衛處提出申請,填寫《南京特殊教育師範學院校園大型活動申請表》,並提交相關材料,保衛處應在1個工作日內進行稽核並給與答覆。不予許可的要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舉辦大型活動需提交的申請材料:
(一)《南京特殊教育師範學院校園大型活動申請表》;
(二)校外主(承)辦單位合法成立的證明及安全責任人的身份證明;
(三)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和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四)活動場所平面示意圖、臨時搭建設施結構圖及施工單位資質證明;
(五)活動場所管理者確定提供活動場地的證明;
(六)活動使用的門票和證件樣張;
(七)依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關主管部門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主(承)辦者有資質、資格要求的,還應當提交有關資質、資格證明。
第十七條各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部門)是主管業務範圍內全校大型活動的監管部門,負責對相關大型活動履行登記備案、稽核審批、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職責。部分業務主管部門分工如下:
(一)黨委宣傳部主要負責形勢報告會和哲學社會科學報告會、研討會、講座、論壇等內容涉及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識形態方面的各類活動;
(二)教務處、各學院主要負責學術報告會、研討會、講座、論壇和科技展覽等科技學術類大型活動;
(三)團委、音樂學院主要負責音樂會、文藝晚會等文體藝術類大型活動;
(四)體育學院主要負責體育比賽等體育類大型活動;
(五)黨委學生工作部、團委主要負責學生大型活動;
(六)工會主要負責教職工、離退休教職工大型活動。
第十八條涉及外事、宗教和民族事務的各類活動由主辦方所在單位稽核後,提請業務主管部門審批。
(一)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負責對涉及外事的各類活動履行業務指導、審批和監管職責;
(二)黨委統戰部負責對涉及宗教、民族事務的各類活動履行業務指導、審批和監管職責;
第十九條學校保衛處稽核、監管內容主要包括:
(一)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及組織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員的數量、任務分配和識別標誌;
(三)活動場所可容納的人員數量以及活動預計參加人數;
(四)治安緩衝區域的設定及其標識;
(五)入場人員的票證查驗和安全檢查措施;
(六)車輛停放、疏導措施;
(七)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
(八)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和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二十條大型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黨政辦公室、保衛處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有權決定不予批准,取消或部分停止活動:
(一)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
(二)申請材料、手續不全的;
(三)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的;
(四)舉辦時間、場所與學校重大活動發生衝突的;
(五)可能出現危害校園安全或嚴重妨礙校園公共秩序的;
(六)可能出現導致治安事件等緊急情況的;
(七)秩序混亂,對參加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威脅的;
第二十一條所有大型活動未經批准,不得舉辦。下列情況主辦方無需履行申報審批和備案程式,但應制定安全工作方案並落實安全責任,主辦方和有關單位應履行相應安全職責。
(一)納入學校年度工作要點的大型活動;
(二)學校教學計劃內的活動;
(三)學校各單位舉辦的內部會議和教學活動。
第二十二條對已登記備案的大型活動,舉辦單位不得擅自更改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和擴大活動的舉辦規模。
舉辦單位確需變更大型活動時間、地點、內容及規模的,應在原定舉辦時間2個工作日前向保衛處申請變更。
第二十三條在大型活動現場負責執行安全管理任務的保衛部門工作人員,憑有效證件進入活動現場,履行治安管理職責。
第二十四條在大型活動舉辦過程中發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並立即報告學校保衛處等相關部門。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大型活動主辦者、承辦者或場所提供者違反本辦法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構成違法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尚構不成違法犯罪的,學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關責任人處分。
第二十六條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予以批評教育;有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南京特殊教育師範學院保衛處負責解釋。
大型活動場所保安管理制度2
第一條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公共場所舉辦下列大型社會活動,適用本辦法:
(一)人數在200人以上的比賽、表演、遊園、燈會、民間競技等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
(二)人員流量每日5000人以上或者單場參加人數1000人以上的開放性展銷會、展覽會、交易會等商貿活動和招聘會、慶典集會等其他活動。
第三條下列活動,不適用於本辦法: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舉辦的內部活動;
(二)影劇院、書店、商場、餐飲娛樂場所等經營單位舉行正常營業範圍內的活動;
(三)宗教場所內舉辦的宗教活動。
第四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公安機關是大型社會活動安全保衛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型社會活動安全保衛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建設、質量技術監督、衛生、環境保護、電力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大型社會活動進行監督。
第五條大型社會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實行誰舉辦、誰負責的原則,舉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大型社會活動安全第一責任人。大型社會活動的舉辦者應當制定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建立安全保衛責任制,並負責組織落實。
第六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辦大型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應當在舉辦活動30日前向公安機關申請行政許可;舉辦商貿和其他大型社會活動,應當在舉辦活動15日前書面告知公安機關。
第七條申請舉辦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載有大型社會活動舉辦時間、地點、人數、活動專案、組織形式等內容的活動方案並附相關場地示意圖;
(二)載有安全保衛人員數量和任務分配、安保經費預算、入場票證管理等內容的大型社會活動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和處置突發事件工作預案;
(三)場地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場地的證明;
(四)申請人身份證明;
(五)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事先批准的活動,應當同時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向公安機關書面告知舉辦商貿和其他大型社會活動時,應當參照前款規定提交相應材料。
第八條舉辦3000人以下的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向舉辦地縣級公安機關申請;舉辦3000人以上的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向舉辦地市級公安機關申請;跨地區舉辦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向共同上級公安機關申請;舉辦國際性、全國性、全省性的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向舉辦地市級公安機關申請,市級公安機關應當向省級公安機關備案。
公安機關認為大型社會活動舉辦者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舉辦商貿和其他大型社會活動的告知程式,參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公安機關受理舉辦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申請或者收到舉辦商貿和其他大型社會活動的告知檔案後,應當對舉辦者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對舉辦大型社會活動的場地、設施進行實地檢查,向舉辦者提出安全保衛意見並督促改進。
對舉辦大型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申請,公安機關應當在受理後2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舉辦大型社會活動:
(一)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二)破壞民族團結,煽動民族分裂;
(三)舉辦者是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者正在被依法採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公民;
(四)違背社會公德或者侮辱、誹謗他人;
(五)宣揚迷信邪說或者渲染淫穢暴-力;
(六)活動場地在國家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外國領事館、軍事設施及其他要害部位周邊控制地帶;
(七)活動場地、使用裝置不符合安全條件或者舉辦活動可能嚴重妨礙社會公共秩序。
第十一條大型社會活動已經獲得許可或者向公安機關告知的,舉辦者應當嚴格按照活動方案執行,不得擅自變更活動的時間、地點和內容,不得委託或者移交給其他組織或者個人舉辦。
因特殊情況變更時間、地點和內容的,舉辦者應當在活動舉行5日前向原受理公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或者重新告知。
第十二條大型社會活動場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必須履行下列職責和義務:
(一)確保場地達到建築設計和消防安全標準;
(二)臨時新建的設施,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驗收合格;
(三)超出場所使用範圍臨時佔用場地的危險地段,臨時增加的輔助設施中的重點部位,應當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誌;
(四)配合公安機關進行安全檢查並且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場所存在的安全隱患和其他問題。
第十三條參加大型社會活動的人員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遵守場地安全管理制度,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及其他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入場。
第十四條大型社會活動需要使用放飛的空飄物、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以及特種裝置的,應當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准。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大型社會活動的安全保衛檢查、發現大型社會活動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書面通知舉辦者限期予以整改,拒不整改的,責令舉辦者停止活動:
(一)參加人員超過許可人數的20%以上或者現場秩序混亂,對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
(二)擾亂公共交通秩序,嚴重影響車輛、行人通行的;
(三)發生可能導致公共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大型文化體育活動舉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活動,屬於非經營性活動的,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屬於經營性活動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公安機關許可舉辦活動的;
(二)隱瞞活動的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擅自變更大型社會活動方案的;
(四)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舉辦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大型社會活動許可的,由公安機關撤銷許可,但撤銷許可對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損害的,可以不予撤銷。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申請舉辦同類大型社會活動。
第十七條大型商貿和其他活動舉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有(三)、(四)項行為的,責令停止活動:?
(一)未向公安機關告知舉辦活動的;
(二)隱瞞活動的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四)拒不執行公安機關提出的整改意見的。
第十八條大型社會活動場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履行場地安全管理職責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參加大型社會活動的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大型社會活動舉辦者、活動場地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以及參加大型社會活動的人員,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對公安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造成合法權益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大型社會活動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准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職責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不履行監督、檢查,指導職責,對發現的安全隱患不及時採取有效防範措施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大型活動場所保安管理制度3
為了加強學校安全工作,防範和減少在體育比賽、文藝匯演、科技活動、實踐調查、參觀學習等集會及大型集體活動中發生安全事故,提升學校對集體活動事故的應急處理能力,確保師生身體健康及活動安全順利,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組員:
二、職責
1、班主任是班級學生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學校領導及安全領導小組、年級主任、班主任,必須對集會,會操,學生外出實踐活動實行全過程監控,學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脫離教師監管,以防意外事故發生。遇到特殊情況及時做好本班級學生的疏散和控制,並向有關領導報告。
2、活動負責人要及時做好整個活動的排程和控制,穩定好全體師生的秩序。發生事故,各負責人及時各就各位,負責安全出口的疏散工作,避免發生擁擠踩踏事故。
3、脫離現場後,各班主任、專業部長迅速組織好本班本專業部學生,整理好隊伍、清點好人數,不允許學生擅自離開隊伍。對沒有到場的,要做好登記,並及時上報現場負責領導。
4、大型集會活動前要事先對行車路線、交通工具、場地、設施、裝置、消防、疏散通道等進行詳細勘察,認真排查各種安全隱患,制定應急預案,確保人身安全。
5、學校集會、做操等大型活動以班為單位。出入會場有序,到達活動場所,由班主任組織學生按指定位置安排座位或站隊,防止學生亂竄,避免意外事故的發生。
三、學生大型集體活動安全應對措施
1、學校組織大型活動必須將申請和安全應急預案上報主管校長審批,未經審批的活動不準進行。如果舉行大型的室內活動,嚴格做好消防、疏散等安全準備。
2、活動的組織者要對活動的安全工作全權負責。
3、負責人要向參加活動的師生,講明具體的安全措施及疏散方案,把安全教育放在首位。
4、體育活動前,由體育教師講活動前的注意事項,大型體育活動前,要對參加活動的師生,進行好安全教育。
5、凡大型活動應安排醫務人員到場,以便緊急救護,並要求班主任跟班維持活動的秩序。
6、凡全校性活動,申報的《安全預案》要經校長審批、同意。
四、出現突發事件的處理辦法
1、安排人員負責有序疏散人群。
2、要用學到的安全知識進行自救。
3、及時送到急救中心或打120。
4、及時向領導報告事件情況以及向上級報告。
5、學校事故發生時,迅速瞭解、收集和彙總事故有關情況,及時嚮應急現場指揮部提供各種相關資訊和資料。
6、發生事故,要組織人力及時搶救受困和受傷師生,確保師生生命安全,及時將事故上報主管領導。
7、視情況報110、120請求援助。並拉好警戒線保護好事故現場。
8、採取有效措施,做好事故善後處理工作。
五、事故報告、處置聯絡政教處。
大型活動場所保安管理制度4
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保安隊伍的管理工作,使保安人員值勤執行任務有所依據,確保公司人員、財產、治安、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認真做好保安管理工作,自覺服從上級管理人員的工作安排,主動提供配合,做好交接班記錄。
第三條、保安人員代表本公司執行相關規章制度,公司其它部門員工應配合保安人員工作。
第四條、公司保安勤務應每日24保安管理制度小時執行不間斷,其各班各崗執勤時間,由保安主管進行合理安排。
第五條、執勤中應時刻提高警覺,遇有重大災變時,更應臨危不亂,果斷敏捷,作適當之處理,並立即報告上級。
第六條、保安當值班期間發現可疑情況或發現糾紛事件應及時與相關管理者聯絡。對糾紛事件,保安員應穩定事態的發展,並對當事人雙方進行勸阻,以制止事態的擴大。
第七條、對於正在發生的刑事案件或可疑情況應及時制止並對可疑人員進行查問,情況嚴重的可直接與公安機關部門聯絡。
二、職責
一、責任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全部所轄區域。
二、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公司關於內部安全保衛工作的百思特網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各項保安工作制度,對職責範圍內的保安工作全面負責。
2、依據制度實施公司人員、財產、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崗位職責
1、安全主管職責
⑴負責維護管轄區域內治安秩序,預防和查處安全事故,做好與相關單位的聯絡聯防工作。
⑵制定各類突發事件的處理程式,建立和健全各項安全保衛制度。
⑶建立正常的巡視制度並明確重點保衛目標,做到點、面結合。
⑷根據所管轄區域的大小和周邊社會治安情況,配備相應的保安人員,並對保安人員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⑸密切保持與保安人員的通訊聯絡,每天不定時巡視管轄區域的安全工作,檢查各值班崗位人員的值勤情況並適時進行指導。
⑹完善管轄區域內安全防範措施,檢查安全設施、裝置、器材的使用情況,保證其能在工作中達到預定的使用效果。
⑺檢查管轄區域內有無妨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有無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並及時進行糾正,提出處理意見,跟進處理結果。
⑻協調本部門和其他部門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⑼接待員工的投訴,協調處理各種糾紛和治安違紀行為。
⑽做好保安人員的出勤統計,業績考核等管理工作。
⑾掌握保安人員的思想動態,定期召開隊務會議,保安年終工作總結(保安年終工作總結(保安工作總結)保安工作總結)做好思想溝通工作。
⑿定期對保安人員進行職業安全,思想道德和各類業務技能培訓。
⒀做好保安隊各種內外檔案、信函、資料的整理歸檔;各種通知的起草以及各類案例處理的書面報告。
⒁以身作則,親力親為,全面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質量。
2、保安員職責
⑴維持公司辦公場所內外區域的正常工作秩序。
⑵維護公司內部治安秩序,消除隱患於萌芽狀態,防患於未然。
⑶加強對重點部位的治安防範,加強防盜活動,保安管理制度及時發現可疑人和事,並進行妥善處理。
⑷監督員工遵守安全守則,規章制度。
⑸加強防火活動,及時發現火災隱患苗頭,並消除之。
⑹對違反治安條例的行為,查清事實,收集證據向公司或公安機關報告。
⑺配合領導做好下班後值班工作,檢查公司辦公場所安全狀況及宿舍留宿情況。
⑻支援、協助相關單位門衛履行工作職責。
⑼妥善保管配發的安保器械,不得丟失和擅自使用。
⑽做好工作交接,正確記錄當班值班日誌和案件筆錄,及時提出相關工作報告。
⑾安保人員應做到:
①服從領導,聽從指揮,加強組織紀律性,遇事及時請示、報告。
②堅守崗位,恪盡職守,不脫離睡串崗,不閒聊,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③明辨是非,保持警惕,遇到複雜問題,保安管理制度多思多想,對周邊情況仔細觀察。
④遵守制度,堅持原則,機智靈活,注意工作方式方法。
⑤儀態端正,著裝整潔,精神飽滿,態度和氣,言語文明,處事公平合理。
⑥工作效率高,達到“四快一圓滿”,即發現快、反應快、保安管理制度到位快、展開快、完成任務圓滿。
三、行為準則
一、個人儀表
1、值班人員須著裝整潔大方,佩戴工作卡,上崗前整理好儀容。執勤中應整肅服裝儀容,對於應急及防身器具等應經常佩帶,或儲備齊全,以應不時之需。
2、站姿正確,坐姿端正。
3、對講機及保安器械要按統一要求佩戴。
二、禮貌服務
1、崗位值班人員回答或詢問客戶時,需使用文明用語。
2、熱誠對待客戶,耐心解釋有關要求及規章制度。
3、執勤中應嚴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或酗酒、閒聊、閱讀書報、聽收錄音機、睡覺等失職事情。
4、平時應謹言慎行,執行職務時態度和藹嚴正,不亢不卑。
5、當值工作期間不準飲酒。
四、安全保衛制度
一、治安安全管理
1、嚴格按照公司的規定,定時開關大門。
1、車輛出入管理
⑴管制出入公司的車輛,一般接洽業務或參觀訪問,等人員所乘車輛,一律按指定位置依序停放,不按照規定者,保安應及時糾正
⑵一般接洽業務或參觀訪問,以及其它廠商之營業、採購、檢查、安裝等人員所乘車輛,一律按指定位置依序停放,不按照規定者,保安應及時糾正。
⑶對於公司人員停放車輛一律要求一車一位,整齊排放。不得有佔用多個車位、越位停車、佔用車道等現象發生。
⑷加強對車輛的安全檢查巡視,注意有無載有違禁、危險或易燃物品,發現異常立即上報處理,隨時與安全主管保持聯絡,密切協作,保證車輛安全。
⑸下班、節假日公司的商務車、大眾車鑰匙交由保安管理,無派車單嚴禁交車鑰匙,特殊情況須經安全主管或經理同意。
2、物品出入管理
⑴物品放行應憑核准的出門證核對無誤方能放行,經保安確認之後出門證由警衛室按順序裝訂保管。
⑵公司人員經保安查獲有私帶公物或他人物品之嫌者,暫扣留物品,並以下列程式處理:
①記錄攜帶人所屬部門、姓名、時間、地點。
②由攜帶者親書理由,註明品名、數量、由何處取得等。
③情況嚴重時,不得讓當事人離公司,應速呈報處理。
⑶公司內住宿人員攜帶個人物品出公司時,按下列規定處理:
①攜帶行李、包裹、提箱等大件物品者,應憑保安開具出門證放行。
②攜帶一般日常用品者,保安管理制度由保安人員查驗後放行。
⑷記錄和填寫《物品進出情況登記表》。
3、人員管制
⑴協助行政稽查,確實管制員工上下班、遲到、早退、加班人員的考勤記錄。
⑵員工在上班百思特網時間因公或事(病)假離公司時,應查驗請假記錄或核對因公外出事由,始允其外出。各級人員公出或事(病)假由其直接上級核准。經理以上人員可自由出入。
⑶輔導公司員工遵守各項規定,並制止不法行為的發生,維持公司庫區及辦公處所秩序。
⑷上班時間內除公事接洽外,一律謝絕會客。
⑸外界來賓到公司接洽業務或參觀訪問,以及其它公司的營業、採購、檢查、安裝人員等應至警衛室辦理進入公司的手續,發給會客單,並聯絡有關部門接待。非經公司部門人員接待者,不得任其進入公司。保安年終工作總結(保安年終工作總結(保安工作總結)保安工作總結)凡來訪人員不可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等物品進入公司。
⑹無明確探訪物件的人員,在未明白來意之前,不得讓其進入公司。
⑺所有推銷,收廢品等閒雜人員,未經辦公室允許,不得進入公司。
⑻內部員工在轄區內各項活動要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保安員在公司轄區範圍內有權監督員工的各種違章違紀現象並據實上報給予嚴肅處理。
⑼合作單位派駐公司的工作人員,須憑胸卡、工作服或其他標識出入。
⑽記錄和填寫《外來人員出入庫登記簿》。
4.巡查制度
⑴白天:由安全主管或其指定保安員負責巡查,監督公司內部治安、消防及生產安全,發現違規行為及時制止並記錄上報有關領導按章處罰,最大限度地避免安全事故隱患。
⑵夜間:由值班保安員負責巡查,監督公司內部治安、消防及生產安全,發現違規行為及時制止並記錄上報有關領導按章處罰,最大限度地避免安全事故隱患;值班保安每日巡查安全保衛責任範圍至少三次,並做好巡查記錄,以確保公司安全。
⑶交換班時,應將執勤所需器械物品,注意事項交接清楚,並將執勤中所見重要事項或事故,以及巡邏時間等登記入《值班記錄表》。
⑷記錄和填寫《巡邏記錄表》。
二、消防百思特網安全管理
1、認真執行消防法規,由安全主管負責安排人員每月定期檢查督促各部門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實,消除火險隱患。
2、由保安隊長負責安排人員每月定期進行消防裝置的檢測、保養、維修,及時排除消防裝置故障。
3、檢查辦公及宿舍用電、用水狀況,發現違規行為及時制止並記錄上報有關部門按章處罰。
4、應熟記公司內各處之水、電、燃料、開關、門鎖及消防器材放置地點,以免臨急慌亂,對重要路口電燈、門窗、圍牆等有缺損時,應即上報辦公室處理。
5、密切注意、熟練操作消防控制器,及時處理火警、故障訊號,並做好記錄。
6、透過監視器密切監視出入公司人員情況,發現可疑問及時通知附近有關人員注意和處理,並記錄在案。
7、當班人員不得無故私自離崗,針對天氣突發情況要關好門窗等。
三、緊急事件之處理原則
1、發現竊盜時,以收回失竊物為首要,並應立即呈請處理。
2、保安人員應熟練安全裝備的使用,瞭解配置地點。緊急事發生時應鎮靜,以最有效方法使災害減少至最低限度,保安管理制度不可慌張誤事,視情況按下列程式處置:
⑴判斷情況若尚可解決消除時,速採取行動,並報告上級。
⑵判斷事故無法解決,應立即通報有關部門。
⑶日間災害急報有關負責人,夜間災害除急報有關負責人外,判斷情況報派出所110、消防單位119或救護單位120。
⑷夜間或休假日近鄰發生災難時,應將所知及判斷是否波及本公司等情形,迅速通報有關負責人。
五、保衛室管理辦法
一、保衛室紀律
1、保衛室是保安工作處所,非保安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入內,禁止在保衛室內吸菸、電話閒談、大聲喧譁、看書、看報等現象發生,違者均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2、保持保衛室內的環境衛生,物品放置有序,未經同意,禁止他人物品存放在警衛室。
3、所有保安人員對室內的物品及辦公用品有義務進行保管、交接,並按正常程式對其負責。
4、無正當理由,保衛室應24小時有保安員值守。
二、保安器械的保管
由安全主管負責安排專人保管保安器械,嚴格遵照保安器械的領用和交接制度並做詳盡記錄。
三、保安器械的領用及交接
1、保安器械實行專人保管制度,誰領用誰負責,如有人為毀損現象,照價賠償。如屬故意毀損,除照價賠償外,從重嚴肅處理。
2、保安器械的使用規定:
⑴製備保安器械的使用說明書和使用方法。
⑵任何不當值人員須將器械交回保管人員登記入庫,不得私自保留器械。
⑶依法使用器械,任何人員不得利用保安器械擅自動用私刑。
六、附則
第一條、本準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以命令形式補充或修正。
第二條、本準則呈總經理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大型活動場所保安管理制度5
(一)總則
第一條為使保安人員值勤執行任務有所依據,保障公司的財產安全,特制定本保安制度。
第二條保安人員的服勤,代表本公司執行職務,公司其它部門員工應配合保安人員工作。
第三條公司保安勤務應每日24小時執行不間斷,其各班服勤時間,由保安課訂定呈准公佈實施。
第四條保安人員的職責規定如下:
1.工廠及辦公處所各種事故之預防,警戒及廠區(房)巡邏事項。
2.工廠及辦公處所突發事故之應急措施。
3.進出工廠及辦公處所的外賓及員工之管制,聯絡登記事項。
4.進出工廠車輛的管制事項。
5.進出工廠物品的查驗及放行。
6.防止竊盜,協助維持工廠及辦公處所秩序。
7.其他交辦事項的處理。
第五條保安人員除前條各項職責外應恪守本公司一切規定,尤應嚴遵下列守則:
1.應絕對服從上級命令,切實執行任務,不得偏袒徇私。
2.平時應謹言慎行,執行職務時態度和藹嚴正,不亢不卑。
3.服勤中應整肅服裝儀容,對於應急及防身器具等應經常佩帶,或儲備齊全,以應不時之需。
4.服勤中應時刻提高警覺,遇有重大災變時,更應臨危不亂,果斷敏捷,作適當之處置,並立即報告上級。5.服勤中應嚴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或酗酒、閒聊、閱讀書報、睡覺等失職情事。
6.應熟記廠內各處之水、電、燃料、開關、門鎖及消防器材放置地點,以免臨急慌亂,對重要路口電燈、門窗、籬牆等有缺損時,應即建議廠務單位處理。
7.應管制入廠人、物、車輛,對未掛識別證或未辦妥入廠手續者,一概不準入廠,並絕對禁止攜(夾)帶違禁品入廠,除工廠需料外對危險或易燃品應嚴拒攜入。
8.應遵照巡邏路線按時或不定時巡邏工廠各處。
9.交換班時,應將注意事項交代清楚,並將服勤中所見重要事項或事故,以及巡邏時間等登列)入"保安日誌簿",檢附有關資料逐日分呈廠單位及保安課核閱。
(二)人員管制
第六條輔導員工遵守各項規定,並制止不法行為的發生,維持工廠及辦公處所秩序。
第七條確實管制員工上下班,遲到、早退、加班人員的考勤卡紀錄。
第八條員工在勤務中因公或事(病)假離廠時,應切實查驗公出申請書或請假記錄卡,始允其外出,並在公出單或到工卡上記錄離廠,回廠時間以備查考。
各級人員公出或事(病)假之核準權責由各廠訂定列表送保安室執行。
經副理以上人員由保安登記進出。
第九條上班時間內除公事接洽外,一律謝絕會客。
第十條外界來賓到廠接洽業務或參觀訪問,以及廠商的營業、採購、檢查、安裝人員等應至保安室辦理入廠手續,發給來賓證,並聯絡有關單位接待。非經廠單位人員接待,不得任其進入廠區。
第十一條協力廠商長期派駐工廠人員,得憑廠務單位發給之識別證進出工廠。
第十二條假日加班人員或因事需進廠者,應憑廠務單位所送之名單核對相符後,准予進廠。但本廠課長(含副課長)以上人員得於登記後進廠。
第十三條公司或其他各廠同仁得憑識別證辦理登記後進廠。
第十四條廠內住宿人員,在勤務時間外,憑住宿證進出工廠,但夜間不按規定時間出入廠者,應即通知舍監室處理。
(三)物品管制
第十五條物品放行應憑核准的放行單核對無誤始得放行。
經保安籤認後之放行單由保安室按順序裝訂保管。
放行物品的分類(如材物料、半成品、成品、用品、資產、廢料、機械裝置等)及授權核准人員由各廠訂定列表送保安室執行。
第十六條各協力廠商交貨時所隨帶他家廠商物品的運出,在進廠時先由保安人員查驗登記於離廠時再經保安人員依原登記查對符合後始予放行。
第十七條離廠人員經保安查獲有私帶公物或他人物品之嫌者,暫扣留物品,並以下列程式處理:
1.記錄攜帶人所屬單位、姓名、時間、地點。
2.由攜帶者親書理由,註明品名、數量,由何處取得等。
3.情況嚴重時,不得讓當事人離廠,應速呈報處理。
第十八條廠內住宿人員攜帶人個物品出廠時,按下列所定處理:
1.攜帶行李、包裹、提箱等大件物品者,應憑舍監室開立之放行單放行。
2.攜帶一般日常用品者,由保安人員查驗後放行。
第十九條本公司員工及一般外賓不準攜帶照相機進廠,遇有特殊情況,如參觀、訪問或外籍人員攜帶照相機者,應按廠單位主管所示處理。
第二十條同仁進入工廠上班不準攜帶與本公司產品相似的產品,廠內住宿人員如因需要,經廠務單位開立證明單者(註明品種、型號)准予攜帶進廠。但攜帶出廠者,應憑廠務單位開立的物品放行單,經查驗無誤後放行。
(四)車輛管制
第二十一條本廠各型車輛(汽車、機車)出廠憑廠單位的核派單放行。
第二十二條外賓車輛進入工廠,除隨車人員按本準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辦理外,依下列所定處理:
1.持有證明來廠交貨或提貨之車輛,准予駛入廠區內有關處所。
2.一般接洽業務或參觀訪問,以及廠商之營業、採購、檢查、安裝等人員所乘車輛,一律按指定位置依序停放,不照規定者,保安應即時糾正。
第二十三條公司或其他各廠車輛進廠,除隨車人員按本準則第十三條處理外,應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所處理。
第二十四條進出工廠車輛應一律檢查,進廠車輛當注意有無載有違禁、危險或易燃物品,出廠車輛載有貨物時,應憑放行單查驗無誤後放行。
(五)緊急事件之處理
第二十五條發現竊盜時,以收回失竊物為首要,並應立即呈請處理。
第二十六條保安人員應熟練安全裝備的使用。瞭解配置地點,緊急事發生時應鎮靜以最有效方法使災害減少至最低限度,不可慌張誤事,視情況按下列程式處置:
1.判斷情況若尚可鎮壓消除時,速採取行動,並報告上級及通知廠務單位。
2.判斷事故無法鎮壓,應急速通報有關單位。
3.日間災害急報有關主管,夜間災害急報派出所,消防單位或救難單位。
第二十七條夜間或休假日近鄰發生災難時,應將所知及判斷是否波及本廠等情形,迅速通報有關主管。
(六)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準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以命令補充或修正。
第二十九條本準則經呈奉總經理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