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源的管理制度(精選5篇)

危險源的管理制度(精選5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我們該怎麼擬定製度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危險源的管理制度(精選5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危險源的管理制度1

  為了加強對易燃、易爆、放射性物質以及劇度的化學危險物品使用、貯存、運輸的安全管理,確保職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化學危險品的種類:

  1.爆炸品:易於燃燒和爆炸的物品、受到高溫、摩擦、衝擊或其它物質接觸發生作用後劇烈反應而引起爆炸,如、炸藥等。

  2.氧化劑:有強烈的氧化效能,本身雖不燃燒,但在空氣中遇酸類或潮溼,強熱或易燃物、可燃物接觸,即能分解引起燃燒和爆炸,如孝銨、過氧化鈉。

  3.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經過壓縮後的氣體具有因受熱、撞擊或氣體膨脹而發生爆炸的危險,如氧氣、氫氣、液氨、液化氣。

  4.自燃物:未與明火接觸,但在適當溫度的空氣中能發生氧化作用,放出熱量而引起燃燒、如黃磷、硫化鐵等。

  5.遇水燃燒物品:遇水能發生劇烈反應,產生氫氣或其他易燃氣體而引起燃燒的物品,如電石、家屬鈉等。

  6.易燃液體:易欲燃燒和揮發,其閃點(引火點)在攝氏四十五以下,或稍高於攝氏四十五度的液體物質,如汽油、乙醚等。

  7.易燃固體:引火點較低、受熱、衝擊、摩擦或氧化劑接觸,能引起急劇及連續性的燃燒或爆炸,如赤磷、硫磺等。

  8.劇毒:具有強烈的殺害性,少量侵入人、畜體內或接觸皮膚即可造成中毒或死亡,如三氧化砷、氰化物等。

  9.腐蝕物品:具有強烈腐蝕性,對人身和其它物品能因腐蝕作用而發生破壞現象,甚至引起燃燒和死亡,如硫酸、燒鹼等。

  10.放射性物品:能放射出一種或多種穿透力很強,人們感覺不能察覺到的放射線,如鈷60、硝酸釷等。

  二、化學危險物品的管理:

  (1)易燃易爆物品應儲存在符合安全防火條件好的地點,使用時應在無任何火種的排風良好處進行。

  (2)使用汽油、苯及醚類等易燃液體時,禁止明火,嚴禁在灼熱物上放置。

  (3)禁止將易燃物質用明火蒸餾和加熱,其沸點低於100℃者(如苯、汽油、乙醚、二硫化碳、乙醇、甲醇)在水浴或蒸汽浴上加熱,其沸點高於100℃者可用油浴或沙浴等加熱蒸餾,水浴、油浴也不準採用明火。

  (4)絕對禁止在杯皿中沸和蒸發可燃物質,蒸發可燃物質之液體必須利用能避免其蒸汽逸入空氣中的裝置,其加熱器安排及方法必須遵守實驗室安全規則。

  (5)飽和蒸汽壓力較大的液體、醋酸、醚類、二硫化碳以及丙酮,不允許放在燒瓶中,應放在堅固的容器中。

  (6)在有易燃、易爆氣體、粉塵的室內,所有電氣裝置和照明都應採用防爆型的裝置和裝置。

  (7)化學易燃品的容器,包裝應該牢固、密封、材質適應化學易燃易爆物品的效能,容器包裝外部須印貼明顯的警告標誌,說明物質名稱、化學效能和注意事項。

  (8)儲存室內溫度保持在10~25℃範圍之內。

  三、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包管的安全要求:

  1.性質相牴觸,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危險物品,應該隔離貯存,更不準與食物、醫藥等同庫貯存。

  2.化學危險物品應該分類、分堆貯存,堆剁不得過高過密,堆碼之間應該留出一定的間距、通道和通風口。

  3.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和變質以及混有雜質而引起燃燒爆炸的化學物品,應該經常進行檢查、測溫、化驗,防止自燃爆炸。

  4.在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庫房內或露天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打包、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

  5.化學危險品倉庫的安全間距,應根據性質、規模和貯存物質危害性質,按照國務院頒發的規定執行。

  6.化學危險品倉庫應有良好的通風和必要的避雷裝置,配備相應的放火、防爆、防毒的安全設施。

  7.為了確保化學危險品庫的安全,應加強門衛,嚴格出入制度,容器包裝要密閉、完整,對破損滲漏要立即進行妥善處理,倉庫區域內嚴禁菸灰火。

  四、化學危險物品的裝卸搬運規定:

  1.必須輕拿輕放,嚴防振動、撞擊、摩擦、重壓和傾倒。

  2.嚴禁性質相牴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物品混合裝載。

  3.對怕熱、怕潮的化學危險物品,要採取隔熱和防潮措施。

  4.裝卸搬運毒害、腐蝕性、放射化學危險品時,應備有相應的防護用品和工具,工作結實後應清洗消毒。

  5.裝卸和搬運的職工應經常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並且有一定的業務知識和固定的人員擔任。

  五、關於保管化學危險品的人員要求:

  1.各單位必須選拔具有一定化學知識、身體健康和責任心強的同志擔任保管工作。

  2.保管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教育,考試合格的人員擔任,因工作需要調動必須把工作交接清楚。

  3.保管人員要熟知化學危險品的性質、中毒的急救方法,消防器材的使用等,並不斷提高業務知識。

  危險源的管理制度2

  一、目的

  1、為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法》,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危險源的管理,杜絕重特大事故發生,確保公司安全生產局面的穩定,特制定本制度。

  2、危險有害因素應定期進行辨識和評估;危險源、重大危險源按《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進行辨識。

  3、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生產單位和部門。

  二、管理機構職責

  1、公司的安全管理職責

  (1)組織全系統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危險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

  (2)制定公司危險源管理規定;

  (3)建立健全公司危險源管理系統,嚴格劃分範圍,不斷完善預測、預警、預案工作;

  (4)組織或參加危險源、重大危險源造成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5)對直接監督管理的危險源、重大危險源做到可控備案。

  2、各生產單位的安全管理職責

  (1)組織所屬單位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危險源、重大危險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

  (2)根據公司規定,利用公司危險源、重大危險源管理系統,督促所屬車間、科室做好預測、預警、預案工作,建立危險源、重大危險源的檔案登記、檢測評估、監控管理,對存在的問題落實技術方案和資金,並限期整改;

  (3)完善本單位危險源、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開展演練,落實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4)協助或參加重大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三、登記、評估和備案

  1、公司、各生產單位按二級安全責任主體,分別建立危險源、重大危險源檔案,各生產單位應定期或及時稽核所屬車間重大危險源臺帳,並負責上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2、各生產單位要按照國家、公司的要求,認真完成國家規定的危險源、重大危險源普查登記,按規定至少每兩年進行一次危險源、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評估工作。

  3、每年由公司組織開展定期危險源、重大危險源的檢查工作,各生產單位不定期自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公司將以《安全檢查通報》形式及時通報,要求限期整改。

  4、對新設立或者新構成的危險源、重大危險源,應及時按當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到當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已不構成危險源、重大危險源的,應及時報告登出。

  四、人員培訓與應急救援。

  1、對涉及危險源、重大危險源執行、檢修、維護及監督管理的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國家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以及《安全操作規程》、防火防爆、機械和電氣、緊急應急救援等安全知識的培訓。

  2、各生產單位要定期開展現場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

  五、監督管理

  1、公司對危險源、重大危險源實行二級管理。構成國家規定的重大危險源,公司直接監督或授權各生產單位監督;公司規定的危險源,由各生產單位直接監督;對每個危險源要採取專業管理與重點監督相結合的方法,責任到人,做到科學化、制度化和規範化。

  2、嚴格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做到消防設施、器材齊全有效,消防通道暢通,安全警示標誌齊全,與其它建築物的防火距離符合規程規定。易燃、易爆場所要做到防雷、防靜電設施齊全有效。

  3、加強對車床及其它特種裝置的監督管理,做到安全保護裝置齊全有效,認真開展定期檢驗,及時消除影響裝置、系統存在的缺陷,操作、檢修、維護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4、嚴格執行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生產單位要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與易燃易爆等物品分開儲存,生產中設定自然通風和機械通風裝置,使用防爆電器,消防安全措施到位,並控制危險化學品的庫存量。

  5、除生產和現場的危險源、重大危險源外,各生產單位所屬生活後勤、其它產業等,如存在以下危險源,必須進行統一的監督管理,確保安全。上下班的通勤車、運輸的貨車等駕駛員,必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培訓,取得相應駕駛證、有一定駕駛經驗的人員擔任。車輛要定期檢修保養,確保狀況良好,滅火消防器材齊全有效。不得超員、超車、超載、酒後開車,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規定。

  6、其它有可能產生重大人身傷亡、火災、爆炸及對社會產生重大影響的裝置、設施、場所等,由各生產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補充完善,並落實監督管理責任,確保安全。

  危險源的管理制度3

  1、目的

  為指導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規範本公司的危險源管理,保證公司的安全生產,保障員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內的重大危險源管理。

  3 、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部。負責指導本公司重大危險源辨識和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工作。

  相關部門:公司各部門、各車間。負責本部門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和管理工作。

  4 、內容與要求

  4.1 、重大危險源辯識

  重大危險源:指長期或臨時地生產、加工、搬運、使用或貯存危險物質,且危險物質的數量等於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

  臨界量:指對於某種或某類危險物質規定的數量,若單元中的物質數量等於或超過該數量,則該單元定為重大危險源。

  4.2、重大危險源的管理

  4.2.1、公司聘請具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並根據評估結論、意見進行改進,保證重大危險源單元處於良好的安全狀態。

  4.2.2、現場配有事故噴淋水源、消防水源、滅火機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防毒衣等消防防護用品,做為處理事故之用,所屬單位要加強管理,使之處於良好的備用狀態。

  4.2.3 、加強重大危險源的檢查。所屬區域操作工要做好當班的巡迴檢查,嚴格交接班制度;管理人員至少每天巡檢一次;安全環保咳嗽敝遼倜恐苧布煲淮危每月進行一次綜合檢查。查靜電跨接,查避雷設施,查安全附件等。查出問題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立即上報?/p>

  4.2.4 、嚴格外來人員登記制度

  無關人員嚴禁進入庫區,非本工序、本車間人員確需進入的,必須經領導批准,並由公司人員陪同,進入重大危險源單元必須嚴格登記,庫區操作工交待清注意事項並監護。

  4.2.5 、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編制及演練

  公司按應急預案的編寫導則,編制了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公司員工發現險情必須迅速啟動事故應急預案進行處理並上報。

  4.2.6、重大危險源登記

  公司對所有重大危險源進行了登記建檔,並嚴格進行檢查,監控,使危害辯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成為一個持續的過程。

  危險源的管理制度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預防重、特大事故的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引用標準《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和國家安監總局《關於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第三條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臨時生產、加工、搬運、使用或貯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

  第四條 各工程公司(專案部)、承包單位、各職能部室要認真履行職責,分工合作,積極配合,加強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檢查和管理,消除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第二章 重大危險源管理規定

  第五條 必須根據國家標準定期對本單位的危險源進行危險(安全)評價,即工程公司(專案部)所有構築物、承建的施工現場、鍋爐、壓力容器(管道)、庫區(庫)、貯罐區(貯罐)、危險化學品使用、儲運等危險性作業的工業設施和作業以及其他具有危險性、可能發生或曾經發生過重大事故的生產場所予以危險危害辨識與風險評價。

  第六條 重大危險源的風險評價和安全評價由公司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或聘請安全評價中介機構進行。根據評價結果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與應急救援預案,降低危險性,保障重大危險源安全執行。

  第七條 公司對有重大危險源的施工現場,必須開工前進行一次風險分析評估;劇毒品作業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根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特性、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嚴重性與後果做出定量或者定性的分析評價,並將評價報告按管理許可權上報有關部門。

  第八條 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和評價後,將根據安全評價結果和國家有關標準對危險源劃分等級,確定不同的管理許可權和責任,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與控制措施。

  第九條 重大危險源實行分級監控。按照“集團公司—銅城建設公司—各分公司”三級分工,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監控管理。

  第十條 建立危險源登記臺帳制度,及時掌握重大危險源數量與等級變化以及執行控制、安全管理與維護、人員培訓、安全責任落實等情況,有效控制引發事故的危險因素,消除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現象。

  第十一條 重大危險源所在工程公司(專案部)、承包單位必須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器材與工具,並組織應急救援演練,檢驗應急響應的有效性和時效性,並根據演練效果及時修改補充。

  第十二條 重大危險源所在工程公司(專案部)、承包單位必須制定書面的、科學清楚的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保證其適用有效。

  第十三條 實行重大危險源動態管理,生產工藝條件、裝置、材料、生產過程等因素髮生變化後必須重新進行風險分析與安全評價,重新進行危險源分級登記,修訂相關技術資料、檔案與控制措施。

  第十四條 建立和實施重大危險源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建立安全培訓檔案,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

  第十五條 重大危險源所在區域必須設定安全標識。

  第十六條 各單位新建、擴建、改建有重大危險的設施或工程專案時,必須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在投運前進行安全評價,對具有重大危險的設施或裝置應制定保障安全執行的控制措施和操作規程。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十七條 要重視重大危險源的管理、監控和隱患治理工作,掌握公司重大危險源分佈及其動態變化情況,公司及所屬各公司(專案部)、承包單位和有關部門領導對所轄區域內的重大危險源負有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和完善應急救援組織和應急救援預案,制定相應的治理計劃和長遠規劃。

  第十八條 各公司(專案部)、承包單位和在安排與之有關的工作時,做好安全防範措施,嚴禁違章指揮、冒險作業。

  第十九條 對重大危險源負有實施監督管理的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標準,認真履行職責,做好分管工作。

  (一)安全管理部要把重大危險源的管理、監控、治理工作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內容,加強監督檢查,根據國家有關標準、規定製定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實施方案和應急救援預案,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對重點監控部位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和不定期巡查,掌握動態變化情況,並嚴格記錄備查,對相關單位、部門的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協調;

  (二)專案主管部門在新建、改建、擴建有重大危險的設施和專案時,要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應優先考慮對重大危險源的改進;

  (三)計劃、質量部門負責重大危險源安全生產工作中的技術管理,為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提供技術服務,制訂本單位重大危險源技術操作規程;

  (四)保衛部門負責重大危險源部位的消防、保衛工作,參與安全評價工作;

  第二十條 重大危險源崗位人員必須認真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熟練掌握重大危險源控制措施及應急救援預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發現隱患及時彙報,嚴禁違章作業。

  第二十一條 當重大危險源發現新問題及時處理,不能自行解決的要及時上報,確保安全執行。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二條 由於崗位人員不負責任、翫忽職守、忽視安全、違反本辦法造成事故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所在單位經濟處罰;給予責任人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由於單位領導或有關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忽視安全、翫忽職守或者瀆職,造成管理混亂,發生事故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所在單位經濟處罰;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與上級有關規定相牴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危險源的管理制度5

  1、專案開工前,專案經理應組織人員對施工危險因素進行辨識。

  2、危險源辨識應根據施工作業活動、施工作業流程和施工工藝,確定採用科學合理的辨識方法,分析辨識可能存在的危險源,列出危險源清單。

  3、對已辨識出來的危險源採用科學的方法進行定性和定量評價,分析導致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和事故後果,確定風險等級。

  4、根據風險等級,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並指定專人負責落實。

  5、對確定的重大危險源應列出重大危險源清單,對重大危險源必須實施跟蹤查驗制度,並做好相關記錄。

  6、對確定的重大危險源應報工程所在地的安全監督機構備案。

  7、在施工現場的醒目位置設立“重大危險源公示牌”,公示牌應註明危險源、存在部位、作業時間、防護措施和責任人等內容。

  8、重大危險源公示牌應隨施工情況及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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