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的規章制度(精選6篇)

人事部的規章制度(精選6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一經制定頒佈,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人事部的規章制度(精選6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人事部的規章制度1

  一、用工制度:

  1、用工原則:充分體現“任人唯賢,唯才是用”。

  2、用工標準:口齒清楚,身心健康,無異常體徵體味,女身高 1.55米以上,男身高1.65米以上,年齡16歲以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不受戶口限制。

  3、員工入公司必須經過7天考察期,經考評合格後方可進入試崗期。

  4、員工入公司必須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一張、照片兩張、健康證,女職工必須提供生育證明,外地職工必須自行辦理暫住證等詳細個人資料,交建檔費10元。

  5、員工入公司必須按公司規定交服裝押金方可辦理入公司手續。

  6、用工期一年,所有員工均要經過三個月的試崗期,期滿後經考評合格方可正式聘用。

  二、用工程式:

  1、在編制範圍內,由用人部門寫出用人報告,經總經理批准後,交行政部辦理;

  2、由行政部組織報名、填表、初步審查;

  3、用人部門考核並提出意見;

  4、總經理考核後試用,行政部為招用人員辦理手續,並將資料存檔;

  5、試用期滿經考核不合格者由上級主管領導提出,經行政部考核後解除勞動關係。

  三、續約合同與解除合同:

  1、合同期滿後經考評合格方可續訂合同;

  2、合同期滿後如不再續用,自行解除勞動關係;

  3、合同期內有以下行為者,按國家規定解除勞動關係:

  (1)違法亂紀行為;

  (2)患各類傳染疾病;

  (3)不服從調配、工作消極怠工;

  (4)工作中出現嚴重責任事故;

  (5)私拿客人或公司物品;

  (6)1月內,造成客人投訴2次;

  (7)與客人吵架打架1次;

  (8)上班時間,客人在場時,員工間吵架打架,雙方同時解除勞動關係;

  (9)1月內曠工2次及以上;

  (10)1月內被處理3次以上。

  4、員工辭職必須提前半個月書面通知部門負責人及行政部,在此期間員工應嚴格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堅守崗位,否則不予辦理結算。

  5、解除合同手續:

  (1)員工到行政部領表,按要求到各有關部門簽字;

  (2)員工必須將工作交接清楚,將辦公用品、工牌、工作服等退還有關部門,經行政部簽字確認,總經理審批後方可到財務部辦理結算。

  四、內部調動:

  1、程式:

  (1)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或部門經理申請、或總經理直接任命);

  (2)總經理審批;

  (3)行政部出具調令並辦理有關轉移手續;

  (4)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5)到新部門報到。

  2、申請調動人員,在批准前及手續辦理中,必須堅守工作崗位,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接受領導安排的工作,私自脫崗的員工一律按曠工處理。

  五、勞動紀律管理制度:

  1、工作時間:10:00—16:00 16:30—凌晨1:00

  中途及晚上值班由經理安排

  2、遲到30分鐘內扣獎金,超過30分鐘計為曠工半天,曠工3次予以解聘,曠工1次扣除當月所有獎金,每位員工全年累計遲到12次、曠工3次、事假12天(次)者予以解聘。

  3、休假、病、事假均須經上級領導批准,否則按曠工處理,病、事假扣除當天工資,一月事假超過2天,扣除當月獎金。

  4、員工休息以輪換方式進行,重大節假日均不安排休息,按國家規定支付加班費。

  5、設大堂經理值班制度,每天均有一人在營業和休息時間內值班,處理當日發生事情,未處理完的事情做好記錄,交下一班處理。

  6、公司派往外地工作的服務員、廚師及管理人員(大堂經理以上包括大堂經理),在異地工作滿一年者,可享受一次帶薪探親假,時間7天(含往返)。

  六、勞動工資及福利制度:

  1、試用期3個月滿後,經考評進行定級(公司派駐外地的員工工資應上浮,上浮幅度由當地分店掌握執行)。員工間收入互相保密,不許洩露,洩露者降薪或開除。

  2、實行每年定崗定級一次,定崗定級時,所有員工均需參加考評,實行崗位能上能下制。凡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將視情況進行降級處理。若有重大貢獻者,可視業績提前獎勵晉升。

  3、定崗定級工資制度和崗位補貼相結合,銷售掛勾獎勵和促銷獎勵分開,構成收入的四大結構,具體為:技能工資+崗位補貼+銷售獎+促銷獎。

  4、廚房成本應控制在銷售額的50%以內,凡每降低10%,公司按降低額度的20%獎勵給廚房,由後臺提出分配方案報批後下發。損耗控制為前臺2%,後臺5%。

  5、公司每月按下達的經營指標,完成任務的獎1%,分配比例為前臺50%,後臺50%;超額完成的,按完成額2%獎勵,前、後臺各得50%。其中前臺所得獎金額度的60%歸服務班組,40%歸吧檯、傳菜部、迎賓、門衛等。

  6、公司免費提供所有員工三餐,原則上不安排住宿(特殊情況除外),未能安排住宿人員,工作滿全月,公司給予交通、住宿補貼50元人/月。

  七、考核制度

  1、考核時間:(1)轉正時;(2)年度考評時

  2、考核成績劃分:100分

  30%理化考評:包括企業精神、職業道德、服務技能理論、儀容儀表常識、衛生知識、消防常識等;

  30%實作:服務技能

  30%平時表現:包括勞動紀律、服務態度、服務能力、工作成績;

  10%個人素質:包括談吐、應變能力等。

  注:員工持中專文憑加5分,大專文憑加10分。

  3、考試紀律:考試不得作弊,如發現取消考試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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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部的規章制度2

  入職手續

  (一)證件必須經人事部門確認新進人員核准聘僱應依下之規定向公司人事部辦妥下列手續方能入職:

  1.個人半身彩色免冠近照二張.

  2.身份證影印件二張(持臨時身份證者應在有效期內補交正本).

  3.近期個人身體健康證(必須是鎮級以上公立醫院).

  4.個人計劃生育證原件及影印件一份.

  5.個人最高學歷畢業證明原件及影印件一份.

  6.入職人員必須填寫入職登記表等相關表格,並確保其資料的真實性.

  (二)新入職員工必須接受人事部的培訓,熟悉公司相關制度

  1.新入職員工報到後,人事部在三個工作日內按照公司相關制度及日常工作生活中應遵守之事項進行入廠培訓.

  2.人事資料建檔:員工之人事資料由人事部門於員工報到兩個工作日內建妥人事資料並存檔儲存(包括電腦檔案).

  3.新員工之工作分配:員工報到後依上級主管之指派分發工作,由人事部將新員工介紹給所屬部門主管,由其安排工作並進行上崗前培訓,無特殊情況不得變動(特殊情況必須經上級主管核准後方可變更),行政人事規章制度。

  (三)晉升:公司全體員工晉升機會均等。

  (四)試用期間:所有新入職員工試用期為1至3個月(特殊崗位例外),但最長不超過6個月,表現突出者或為公司做出重大貢獻者,經總經理批准可縮短試用期,管理制度《行政人事規章制度》。

  離職手續

  (一)如果在試用期內無法適應工作或者嚴重違反公司規定的,公司將隨時終止勞務關係。

  (二)試用期滿的員工離職必須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出,由公司領導核准後交接完畢方可離職。

  (三)所有離職人員必須到人事部領取《離職申請表》並交所在部門主管審批後由人事部轉交公司領導稽核並存檔.

  (四)經公司領導批准離職人員須到人事部領取《離職員工交接表》由宿舍管理員簽名、部門主管簽名(證明其所有工作事項、物品移交完畢)後在門衛處等待,由財務部核實交接表無誤後領取工資。

  (五)所有離職人員領取工資後不得再在本公司內食宿。

  (六)特殊情況的離職人員,做特殊處理。

  獎懲制度

  獎勵:對改善管理、提高品質質量有重大貢獻者.嚴格控制成本、

  對節約開支有顯著貢獻者.提出合理化建議經實施卓有成效者.為保護公司財產安全、見義勇為者.檢舉違紀違規人員、揭發行為者.一貫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業績突出者,對以上表現突出的員工由各部門主管提報,經公司領導評估後,將給予口頭或書面表揚、物質獎勵、特別加薪或者晉升等不同形式的獎勵。

  處罰:對違反公司制度,將依據違紀情節給予罰款、警告、記過或合併處分,嚴重違反公司制度且屢教不改者將給予開除處分。

  凡違反勞動紀律、住宿規定、就餐規定、門禁制度、安全衛生守則、翫忽職守者,視情節輕重及有無造成惡劣影響或經濟損失,處以上款所列相應之一處罰。

  投訴制度

  公司任何員工都享有投訴的權利,投訴的方式為:

  1.將意見口頭或者書面交至直接上司或者部門負責人,由部門負責進行處理或上交。

  2.將意見口頭或者書面交至人事部,由人事部進行調查,並將結果上報至公司領導。

  人事部的規章制度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使本人事作業規範化、制度化和統一化,使公司員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員工責任感、歸屬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一、本公司員工的管理,除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令外,都應依據本制度辦理。

  二、本制度所稱員工,係指本公司聘用的全體從業人員。

  三、本公司如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臨時員工,臨時員工的管理依照合同或其它相應規定,或參照本規定辦理。

  四、關於試用、實習人員,新進員工的管理參照本規定辦理或修訂之。

  第二章 錄用

  第三條:本公司各部門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依據人員甄選流程提出申請,經相關負責人批准後,由人事部門統一納入聘用計劃並辦理甄選事宜。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的甄選,以學識、能力、品德、體格及適合工作所需要條件為準。採用考核和麵試兩種,依實際需要選擇其中一種實施或兩種並用。

  第五條:新進人員經考核或面試合格和審查批准後,由人事部門辦理試用手續。原則上員工試用期三個月,期滿合格後,方得正式錄用;但成績優秀者,可適當縮短其試用時間。

  第六條:試用人員報到時,應向人事部送交以下證件:

  一、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原件及影印件。

  二、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及影印件。

  三、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四、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張。

  五、服務承諾書。

  六、其它必要的證件。

  第七條: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錄用。

  一、尚未恢復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緝,尚未結案者。

  三、吸食或有其它嚴重不良嗜好者。

  四、貪、拖欠公款,有記錄在案者。

  五、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者。

  六、因品行惡劣,曾被政府行政機關懲罰者。

  七、體格檢查不合格者。經總經理特許者不在此列。

  八、其它經本公司認定不適合者。

  第八條:員工如系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視情況與本公司簽訂“定期工作協議書”,雙方共同遵守。

  第九條:試用人員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無故曠職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辭退。

  第十條:員工錄用分派工作後,應立即赴所分配的地方工作,不得無故拖延推諉。

  第三章 工作守則

  第十一條: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通告及公告。

  第十二條:員工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忠於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敷衍塞責的行為。

  二、不得經營與本公司類似或職務上有關的業務,不得兼任其它公司的職務。

  三、全體員工必須不斷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強化品質意識,圓滿完成各級領導交付的工作任務。

  四、愛護公物,未經許可不得私自將公司財物攜出公司。

  五、工作時間不得中途任意離開崗位、如需離開應向主管人員請準後方可離開。

  六、員工應隨時注意保持作業地點、宿舍及公司其它場所的環境衛生。

  七、員工在作業時不得怠慢拖延,不得干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

  八、員工應團結協作,同舟共濟,不得有吵鬧、鬥毆、搭訕攀談、搬弄是非或其它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九、不得假借職權貪舞弊,收賂,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十、員工對外接洽業務,應堅持有理、有利、有節的原則,不得有損害本公司名譽的行為。

  十一、各級主管應加強自身修養,領導所屬員工,同舟共濟,提高工作情緒和滿意程度,加強員工安全感和歸屬感。

  十二、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第十三條:公司實行每日八小時工作制公司總部:上午:8:00—12:00下午:2:00—6:00以後如有調整,以新公佈的工作時間為準。

  第十四條:所有員工應親自打卡計時,不委託或代人打卡,否則雙方均按曠工一日處理。

  第十五條:實行彈性工作制的,採取由各部門主管記錄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含加班時間),本人確認,部門備案的考勤方法。

  第十六條:員工如有遲到、早退、或曠工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處理:一、遲到、早退。

  1、員工均需按時上、下班,工作時間開始後十五分鐘內到班者為遲到。

  2、工作時間終了前十五分鐘內下班者為早退。

  3、員工當月內遲到、早退合計每三次以曠職(工)半日論。

  4、超過十五分鐘後,才打卡者以曠職(工)半日論,因公外出或請假經主管在卡上簽字或書面說明者除外。

  5、無故提前十五分鐘以上下班者,以曠職(工)半日論。因公外出或請假者需經主管簽字證明。

  6、上、下班而忘打卡者,應由部門主管在卡上或有效工作時間考核表上簽字。

  二、曠職(工)

  1、未經請假或假滿未經續假而擅自不到職以曠職(工)論處。

  2、委託或代人打卡或偽造出勤記錄者,一經查明屬實,雙方均以曠職(工)論處。

  3、員工曠職(工),不發薪資及獎金。

  4、連續曠職三日或全月累計曠職六日或一年累計曠職達十二日者,予以除名,不發給資遣費。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七條:本公司依照兼顧企業的維持與發展和工作人員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原則,以貢獻定報酬、憑責任定待遇,給予員工合理的報酬和待遇。

  第十八條:員工的基本待遇有工資、獎金和補貼。

  第十九條:月薪工資在次月15日前發放或存入員工在內部銀行的帳戶。新進人員從報到之日起薪,離職人員自離職之日停薪,按日計算。

  第五章 休假

  第二十條:按國家規定,員工除星期日休息外,還享有以下有薪假日:元旦:1天(元月一日) 春節:3天(農曆初一、二、三)勞動節:1天(五月一日) 國慶節:1天(十月一日)由於業務需要,公司可臨時安排員工於法定的公休日、休假日照常上班。

  第二十一條:一般員工連續工齡滿二年時間後,每年可獲得探親假一次,假期為6天,工齡每增加一年假期延長2天,最長15天。員工探親假期間,原待遇不變。

  第二十二條:探親可以報銷火車硬座票及長途汽車票,此外超支由本人負責。未婚員工探親只能探父母,已婚員工探親只限探配偶,每年限一次。

  第二十三條:夫妻在同一城市工作的員工不能享受探親的路費報銷,可以享受假期。連續工齡每滿四年可報銷一次探望父母的路費,不另給探親假。

  第二十四條:春節休假或探親的員工,不在15天休假以外再增加春節假,在公司工作的職工按國家定假安排休息。需安排加班或值班的按規定發給加班工資或值班補貼,如安排補休,則不計發加班工資和值班補貼。

  第二十五條:對於放棄休假或探親假的員工,公司給予其應休假當月全部收入的獎勵。

  第六章請假

  第二十六條:員工請假和休假可分為八種,其分類、審批及薪資規定見本制度附表。

  第七章加班

  第二十七條:加班費的計算:一般員工加班工作時間記為員工的有效工作時間,以半小時為計算單位,加班工資按原基本工資標準的100%計算。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有效工作時間按實際加班工作時間的兩倍計算,加班工資按原基本工資標準的200%計算。

  第二十八條:責任人員平時加班工作時間,經部門經理認有效工作時間,不計發加班工資,在考核月度獎金中加以考慮。

  第二十九條:員工如在加班時間內擅離職守者,除不計有效工作時間外,就其加班時間按曠職(工)論處。

  第八章出差

  第三十條:公司要根據需要安排員工出差,受派遣的員工,無特殊理由應服從安排。

  第三十一條:員工出差在外,應注意人身及財物安全,遵紀守法,按公司規定的標準和使用交通工作,合理降低出差費用。

  第三十二條:公司對出差的員工按規定標準給報銷費用和交通費用。並給予一定的生活補貼,具體標準見公司的意見辦理。

  第三十三條:出差人員返回公司後,應及時向主管敘職,並按規定報銷或核銷相關費用。

  第九章培訓

  第三十四條:為提高公同工的業務、知識技能及發揮其潛在智慧,使公司人力資源能適應本公司日益迅速發展的需要,公司將舉行各種教育培訓活動,被指定員工,不得無故缺席,確有特殊原因,應按有關請假制度執行。

  第三十五條:新員工進入公司後,須接受公司概況與發展的培訓以及不同層次、不同類別的崗前專業培訓,培訓時間應不少於20小時,合格者方可上崗。新員工培訓由公司根據人員錄用的情況安排,在新員工進入公司的前三個月內進行,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繼續留用。

  第三十六條:員工調職前,必須接受將要調往崗位的崗前專業性培訓,直到能滿足該崗位的上崗要求。特殊情況經將調往部門的主管同意,可在適當的時間另行安排培訓。

  第三十七條:對於培訓中成績優秀者,除通報表彰外,可根據情況給予適當物質獎勵,未能達到者,可適當延長其培訓期。

  第三十八條:公司所有員工的培訓情況均應登記在相應的《員工培訓登記卡》上,《員工培訓登記卡》由人事部儲存在員工檔案內。

  第三十九條:公司對員工在業餘時間(不影響本職工作和任務的完成)內,在公司外接受教育和培訓予以鼓勵,並視不同情況可給予全額報銷學雜費、部分報銷學雜費、承認其教育和培訓後的學歷等支援。

  第十章調職

  第四十條:公司基於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員工的職務或工作地點,被調員工不得藉故拖延或拒不到職。

  第四十一條:各部門主管在調動員工時,應充分考慮其個性、學識、能力,務使“人盡其才,才盡其用,才職相稱”。

  第四十二條:員工接到調動通知書後,限在一月內辦完移交手續,前往新職單位報到。

  第十一章保密

  第四十三條:員工所掌握的有關公司的資訊、資料和成果,應對上級領導全部公開,但不得向其它任何或個人公開或透露。

  第四十四條:員工不得洩露業務或職務上的機密,凡是意見涉及公司的,未經上級領導許可,不得對外發表。

  第四十五條:明確職責,對於非本人工作職權範圍內的機密,做到不打聽、不猜測,不參與小道訊息的傳播。

  第四十六條:非經發放部門或檔案管理部門允許,員工不得私自影印和複製有關檔案。

  第四十七條:樹立保密意識,涉及公司機密的書籍、資料、資訊和成果,員工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或偷竊,應立即向上級主管彙報。

  第四十八條:發現其他員工有洩密行為或非本公司人員有竊取機密行為和動機,應及時制止並向上級領導彙報。

  第十二章考核

  第四十九條:員工考核分為:

  一、試用考核:員工試用期間(三個月)由試用部門主管負責考核,期滿考核合格者,填具“試用人員考核表”經總經理或主管副總裁批准後正式錄用。

  二、平時考核:由各部門依照通用的考核標準和具體的工作指標考核標準進行,通用的考核標準和考核表由人事部與經理室共同擬製及修訂,具體的工作指標考核標準由部門經理負責擬製及修訂。部門經理及其以上人員每6個月考核一次,其他人員每三個月考核一次,特殊人員可由主管和副總經理決定其考核的密度。

  第五十條:部門經理以下人員的考核結果由各部門儲存,作為確定薪酬、培養晉升的重要依據。部門經理及其以上人員的考核結果由總經理室儲存,作為確定部門業績、對公司的評價、薪酬及獎勵、調職的依據。

  第五十一條:考核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有營私舞弊或貽誤行為。

  第十三章獎懲

  第五十二條:員工的獎勵分為以下三種:

  一、嘉獎:由員工的直屬主管書面提出,部門經理批准,獎給不超過二百元的現金或紀念品

  二、表彰:由員工所在部門經理書面提出,總經理批准,獎給不超過一千元的或紀念品,同時由總經理簽署表彰證書。

  三、特別獎:由員工所在部門的經理書面提出,總經理及相關委員會評議後,總經理批准,並由人事部備案,每年公佈一次,員工除獎給一定額度的獎金和發給由公司總經理簽署的證書外,還可根據實際情況晉升1—3級工資。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嘉獎:

  一、品性端正,工作努力,按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事務者。

  二、培訓考核,成績優秀者。

  三、熱心服務,有具體事實者。

  四、有顯著的善行佳話,足為公司榮譽者。

  五、在艱苦條件下工作,足為楷模者。

  六、檢舉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者。

  七、發現職責外的危機處理,予以速報或妥善處理防止損害者。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表彰:

  一、對銷售或管理制度提出改進建議,經採納實施,卓有成效者。

  二、遇有災難,勇於負責,處理得當者。

  三、遇有意外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減少損害者。

  四、維護員工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功績者。

  五、維護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六、有其它重大功績者。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授予特別獎:

  一、兢兢業業,不斷改進工作,業績突出者。

  二、熱情為使用者服務,經常得到使用者書面表揚,為公司贏得很高信譽,成績突出者。

  三、開發新客戶,市場銷售成績顯著者。

  四、對有其它特殊貢獻,足為全公司表率者。

  第五十六條:員工的懲罰分為五種:

  一、罰款:由主管或有關部門負責人書面提出,員工所屬部門經理批准後執行。

  二、批評:由員工的主管或有關人員書面提出,報部門備案。

  三、記過:由員工所屬經理書面提出,主管經理稽核、批准,報人事部執行,並下達通知,受記過者同時扣發當月獎金。

  四、降級:由員工所屬部門經理書面提出,主管經理稽核批准後報人事部執行。

  五、除名:由員工所屬部門經理書面提出,主管經理批准後執行。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罰款或批評:

  一、工作時間,擅自在公司推銷非本公司產品者。職責所需,經批准者不在此限。

  二、上班時間,躺臥休息,擅離崗位,怠慢工作者。

  三、因個人過失致發生錯誤,情節輕微者。

  四、妨害工作或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五、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情節輕微者。

  六、不按規定穿著或佩帶規定上班者。

  七、不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八、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

  九、在工作場所喧譁、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十、對同事惡意辱罵或誣害、偽證,製造事端者。

  十一、工作中酗酒以致影響自己和他人工作者。

  十二、公司明文規定其它應處罰款或批評的行為。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擅離職守,致公司受較大損失者。

  二、損毀公司財物,造成較大損失者。

  三、怠慢工作擅自變更作業方法,使公司蒙受較大損失者。

  四、一個月內受到批評超過三次者。

  五、一個月內曠工職(工)累計達二日者。

  六、道德行為不合社會規範,影響公司聲譽者。

  六、其它重大違反規定者。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降級:

  一、未經許可,兼營與本同類業務或在其它兼職者,或在外兼營事務,影響本公司公務者。

  二、一年中記過二次者。

  三、散播不利於公司謠言或挑撥公司與員工的感情,實際影響較輕者。

  第六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名:

  一、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影響團體秩序者。

  二、毆打同仁,或相互鬥毆者。

  三、在公司內賭博者。

  四、偷竊公司或同事財物經查屬實者。

  五、無故損毀公司財物,損失重大,或毀、塗改公司重要檔案者。

  六、在公司服務期間,受刑事處分者。

  七、一年中已降級二次者。

  八、無故曠職三日或全月累計曠職六日或一年曠職累計達十二日者。

  九、煽動怠工或不工作者。

  十、吸食或有其它嚴重不良嗜好者。

  十一、偽造或盜用公司印章者。

  十二、故意洩露公司營業上的機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十三、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賂者。

  十四、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使公司名譽受損害者。

  十五、非法組織者。

  十六、有不良行為,道德敗壞,嚴重影響公司聲譽或在公司內造成嚴重不良影響者。

  十七、其它違反法令、規則或規定情節嚴重者。

  第十四章福利

  第六十一條:試用人員試用期間不享受意外醫療保險,其自理。

  第六十二條:公司為一般員工辦理意外醫療保險,其費用由公司支付。

  第六十三條:公司可為員工臨時安排住房(外地戶口或市內交通不便者),員工按成本支付租金。

  第六十四條:本公司依據有關勞動法的規定,發給員工年終獎金,年終獎金的評定方法及額度由公司根據經營情況確定。

  第十五章資遣

  第六十五條: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對員工予以資遣:

  一、停業或轉讓時。

  二、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拒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員工的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安置時。

  五、員工對所擔任的工作確不能勝任,且無法在公司內部調整時。

  第六十六條:員工資遣的先後順序:

  一、歷年平均考績較低者。

  二、工作效率較低者。

  三、在公司服務時間較短,且工作能力較差者。

  第六十七條:員工資遣通知日期如下:

  一、在公司工作三個月以內(含三個月)者,隨時通知。

  二、在公司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於十日前通知。

  三、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於十五日前通知。

  四、在公司工作在三年以上者,於二十五日前通知。

  第六十八條:員工自行辭職或受處罰被除名聲,不按資遣處理。

  第六十九條:員工資遣,按下列規定發給資遣費:

  一、在公司工作三個月以內(含三個月)者,按當月實際工作天數計發工資。

  二、在公司連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二年者,發給其資遣當月的工資。

  三、在公司連續工作二年以上未滿五年者,發給其資遣當月2倍的工資。

  四、在公司連續工作五年以上者,發給其資遣當月3倍的工資。

  五、若因公司虧損、破產或其他意外重大事故導致不能正常經營,資遣費的.發給標準依臨時董事會研究制定的決定執行。

  第十六章辭職

  第七十條:員工因故不能繼續工作時,應填具“辭職申請”經主管報公司批准後,辦理手續。並視需要,開給《離職證明》。

  第七十一條:一般員工辭職,需提前一月提出申請:責任人員辭職,根據職級的不同,需提前2—3個月提出辭職申請。

  第七十二條:辭職的手續和費用結算,按公司檔案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章生活與娛樂

  第七十三條:公司向員工提供部分生活用具,並有組織地開展一些娛樂活動,以滿足員工的基本需要。

  第七十四條:公司鼓勵員工自己解決住房問題,並適當向新員工提供住宿以減輕員工的實際困難。

  第七十五條:員工租住公司住房時按實際價格交納房租、水電費、管理費及共它費用。

  第七十六條:公司若提供膳食服務,將按實際價格向員工收取餐費。

  第七十七條:公司反對員工生活上的腐化,禁止員工加入打麻將之類的消磨意志的活動和違反國家法律、法令、法規的活動。

  第十八章安全與衛生

  第七十八條:本公司各部門應隨時注意工作環境安全與衛生設施,以維護員工身體健康。

  第七十九條:員工應遵守公司有關安全及衛生各項規定,以保護公司和個人的安全。

  第十九章附則

  第八十條:有關辦法的制定:有關本公司員工的(1)考核(2)職位職級晉升(3)年終獎發放(4)榮譽(5)退休(6)撫卹(7)各種津貼給付等,其方法另行訂之。

  第八十一條:本制度解釋權、修改權歸公司總經理辦。

  第八十二條: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生效

  人事部的規章制度4

  入職手續

  (一)證件必須經人事部門確認新進人員核准聘僱應依下之規定向公司人事部辦妥下列手續方能入職:

  1.個人半身彩色免冠近照二張.

  2.身份證影印件二張(持臨時身份證者應在有效期內補交正本).

  3.近期個人身體健康證(必須是鎮級以上公立醫院).

  4.個人計劃生育證原件及影印件一份.

  5.個人最高學歷畢業證明原件及影印件一份.

  6.入職人員必須填寫入職登記表等相關表格,並確保其資料的真實性.

  (二)新入職員工必須接受人事部的培訓,熟悉公司相關制度

  1.新入職員工報到後,人事部在三個工作日內按照公司相關制度及日常工作生活中應遵守之事項進行入廠培訓.

  2.人事資料建檔:員工之人事資料由人事部門於員工報到兩個工作日內建妥人事資料並存檔儲存(包括電腦檔案).

  3.新員工之工作分配:員工報到後依上級主管之指派分發工作,由人事部將新員工介紹給所屬部門主管,由其安排工作並進行上崗前培訓,無特殊情況不得變動(特殊情況必須經上級主管核准後方可變更)。

  (三)晉升:公司全體員工晉升機會均等。

  (四)試用期間::所有新入職員工試用期為1至3個月(特殊崗位例外),但最長不超過6個月,表現突出者或為公司做出重大貢獻者,經總經理批准可縮短試用期。

  離職手續

  (一)如果在試用期內無法適應工作或者嚴重違反公司規定的,公司將隨時終止勞務關係。

  (二)試用期滿的員工離職必須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出,由公司領導核准後交接完畢方可離職。

  (三)所有離職人員必須到人事部領取《離職申請表》並交所在部門主管審批後由人事部轉交公司領導稽核並存檔.

  (四)經公司領導批准離職人員須到人事部領取《離職員工交接表》由宿舍管理員簽名、部門主管簽名(證明其所有工作事項、物品移交完畢)後在門衛處等待,由財務部核實交接表無誤後領取工資。

  (五)所有離職人員領取工資後不得再在本公司內食宿。

  (六)特殊情況的離職人員,做特殊處理。

  獎懲制度

  獎勵:對改善管理、提高品質質量有重大貢獻者.嚴格控制成本、

  對節約開支有顯著貢獻者.提出合理化建議經實施卓有成效者.為保護公司財產安全、見義勇為者.檢舉違紀違規人員、揭發腐敗行為者.一貫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業績突出者,對以上表現突出的員工由各部門主管提報,經公司領導評估後,將給予口頭或書面表揚、物質獎勵、特別加薪或者晉升等不同形式的獎勵。

  處罰:對違反公司制度,將依據違紀情節給予罰款、警告、記過或合併處分,嚴重違反公司制度且屢教不改者將給予開除處分。

  凡違反勞動紀律、住宿規定、就餐規定、門禁制度、安全衛生守則、翫忽職守者,視情節輕重及有無造成惡劣影響或經濟損失,處以上款所列相應之一處罰。

  投訴制度

  公司任何員工都享有投訴的權利,投訴的方式為:

  1.將意見口頭或者書面交至直接上司或者部門負責人,由部門負責進行處理或上交。

  2.將意見口頭或者書面交至人事部,由人事部進行調查,並將結果上報至公司領導。

  考勤制度

  2.公司依據《勞動法》之規定每人每天工作八小時,延長工作時間按加班計時,作息時間為:8:00——12:00,13:30——17:30下午18:00以後為開始加班時間。

  3.公司實行打卡考勤制度,員工上、下班必須依規定時間打卡,不打卡者視為缺勤。

  4.上班時間起至三分鐘內(含)打卡視為正常出勤,超過三分鐘則以遲到論處,遲到半小時內給予扣款10元處理,遲到半個小時以上以曠工處理,每月遲到四次,第五次起即視為曠工半日,以礦工半日處理.曠工一日扣除三天工資處罰。

  5.有事請假須提前向部門主管請示並經主管批准將請假條交至人事部存檔,未經請假或主管未批准就擅自不上班者一律以曠工論處,有突發急病或者特殊情況可事後補假,但須立即通知所在部門主管並在2個工作日內將補假條交至人事部存檔。

  6.各部門主管每日必須將人員出勤異常情況及時報備至人事部,不得包庇或袒護,否則一律負連帶責任從重處罰。

  7.未到下班時間提前下班者視為早退,早退者每次以曠工半日處理。

  8.連續曠工三天或一個月累計曠工四天者以自動離職處理(未按離職規定辦妥離職交接手續而自行離廠者也視為自動離職),不發薪資及補償金,自動離職者需承擔違約責任,因自動離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9.代打工卡或託人代打卡者、弄虛作假、私自塗改考勤卡者一經查獲予以除名處理。

  10.如果因卡機故障未打卡者必須經部門主管籤卡,否則做未出勤處理.

  11.人事部將不定期對工卡進行查核,對違規者進行相應的處理。

  人事部的規章制度5

  第一節、總則

  一、為進一步完善人事管理規章制度,根據國家有關勞動人事法規、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執行國家在關勞動保護法規,在勞動人事部門規定的範圍內有權自行招收員工,全權實行勞動工資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公司對員工實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員工都必須與公司簽訂聘(僱)用合同。員工與公司的關係為合同關係,雙方都必須遵守合同。

  四、公司人事部,負責公司的人事計劃、員工的培訓、獎懲、勞動工資、勞保福利等項工作的實施,並辦理員工的考試錄取、聘用、商調、解聘、辭職、辭退、除名、開除等各項手續。

  第二節、編制及定編

  五、公司各職能部門、下屬公司用人實行定員、定崗。

  六、公司職能及部門及下屬公司編制、調整或撤銷,由總經理提出方案,報董事會批准後實施。

  七、下屬公司、屬下機構的設定、編制、調整或撤銷,由經理提出方案,報總經理批准後實施。

  八、因工作及生產,業務發展需要、各部門、下屬公司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須報總經理審批。

  九、人事部負責編制年度用工計劃及方案,供總經理參考。

  第三節、員工的聘(僱)用

  十、以重選拔、重潛質、重品德為主要用人原則。

  十一、各部門、下屬公司對聘(僱)用員工應本著精簡原則,可聘可不聘的堅決不聘,無才無德的堅決不聘,有才無德的堅決不聘,真正做到按需錄用,擇才錄用,任人唯賢。

  十二、公司聘用的員工,一律與公司簽訂聘用合同。

  十三、公司聘用的員工,一律脫離原級職別,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實際才能予以聘任。

  十四、各級員工的聘任程式如下:

  1、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

  2、副總經理、總理經助理、總會計師等高階職員,部門主任(部長)及下屬公司、經理,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聘任。

  3、部門副主任(副部長)、下屬公司、副經理及會計人員,由總經理聘任。

  4、其他員工,經總經理批准簽字後,由人事部及下屬公司聘任。

  上述程式也適用於各級員工的解聘及續聘。

  十五、各部門、下屬公司需增加員工的,按如下原則辦理:

  1、先在本部門、本公司、企業內部調整。

  2、內部無法調整的,報請人事部在公司系統內調配。

  3、本系統內無法調配的,由用人部門提出計劃,報總經理批准後,由人事部進行招聘。

  十六、新聘(僱)員工,用人部門和受聘人必須填寫“員工招聘申請表”和“入職員工登記表”,由用人部門簽署意見,擬定工作崗位,經人事部審查考核,符合聘僱條件者,先簽試用合同,經培訓後試用三個月。

  十七、新員工正式上崗前,必須先接受培訓。

  1、培訓內容包括學習公司章程及規章制度,瞭解公司情況,學習崗位業務知識等。

  2、培訓由人事部和用人部門共同負責。

  3、員工試用期間,由人事部會同用人部門考察其現實表現和工作能力。

  4、試用期間的工資,按擬定的工資下調一級發給。

  十八、員工試用期滿三個月,由用人部門考核鑑定,提出是否錄用的意見,經人事部稽核後,報總經理審批。

  十九、批准錄用者與公司簽訂聘(僱)用合同。決定不錄者試用期滿辭退。

  第四節、工資、待遇

  二十、公司全權決定所屬員工的工資、待遇。

  二十一、公司執行董事會批准實行的工資系統制。

  二十二、公司按照“按勞取酬、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根據員工的崗位、職責、能力、貢獻、表現、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況綜合考慮決定其工資。

  二十三、員工的工資,由決定聘用者依照前條規定確定,由人事部行文通知財務部門發放。

  二十四、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向上,多做貢獻。員工表現好或貢獻大者,所在單位可將材料報監察部及有關部門稽核,經總經理批准後予提級及獎勵。

  二十五、公司執行國家勞動保護法規,員工享有相應的勞保待遇。

  二十六、員工的獎金由公司、下屬公司根據實際效益按有關規定提取、發放。

  二十七、過節費公司視經營情況在法定節日或公司紀念日發放賀金或賀禮。

  第五節、假期及待遇

  二十八、員工按國家法定節假日休假。因工作生產需要不能休假的,節日按日工資200%、假日按日工資100%計增發給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二十九、員工按國家規定享有探親待遇。具體如下:

  1、員工在公司工作滿1年後,開始享有探親待遇。

  2、與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團聚的,1年可探望配偶1次7天。

  3、與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團聚的,未婚員工探望父母1年1次5天,已婚員工3年1次7天,另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4、員工請假探親必須由所在單位統籌安排,經人事部核准。未經核准的按曠工處理。生產部門員工探親儘可能安排在春節統一放假。

  5、員工探親期間的路費、伙食費、住宿費、行李託運費經及參觀遊覽等費用,均由員工處理,不得報銷。

  三十、婚假:凡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2個月(自轉正之日起)的正式員工結婚時,可憑結婚證書申請14天(含休息日)的有薪假期。

  三十一、產育假:

  1、凡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2個月(自轉正之日起)的正式女員工,持醫院證明書可申請有薪產假90天(含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晚育的順產120天,難產135天。男26週歲、女24週歲以上初育為晚育。

  2、男員工護理假7天,晚育者為15天(限在女方產假期間,含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

  3、產假期滿後若有實際困難,經本人申請,單位領導批准,可請哺乳假至嬰兒1週歲,哺乳期間發給75%的工資。

  4、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

  三十二、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喪假3天。異地奔喪的適當另給路程假。假期內工資和津貼照發。

  三十三、病假:

  1、有薪病假三天以上需憑縣、區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病情證明請假。

  2、其中十天以內病假按基本工資80%計發病假工資,累計十天以上者按基本工資50%計發病假工資,醫療期限的確定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三十四、員工按國家規定享有年休假的,由人事部會同各單位統籌安排員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的,增發100%日工資。

  第六節、辭職、辭退、開除

  三十五、公司有權辭退不合格的員工。員工有辭職的自由。但均須按規定履行手續。

  三十六、試用人員在試用期內辭職的應向人事部提出辭職報告,到人事部辦理辭職手續。

  用人部門辭退試用期人員,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經批准後到人事部辦理辭退手續,辭退後不予進行經濟補償。

  三十七、員工與公司簽訂聘(僱)用合同後,雙方都必須嚴格履行合同。員工不得隨便辭職,用人單位不準無故辭退員工。

  三十八、合同期內員工辭職的,必須提前1個月向公司提出辭職報告,由用人部門簽署意見,經原批准聘(僱)用的領導簽字批准後,由人事部予以辦理辭職手續。

  三十九、員工未經批准而自行離職的,公司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四十、員工或用人部門認為其現工種不適合的,可向人事部申請在公司內部調換另一種工作。在調換新工作一個月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公司有權予以解聘、辭退,辭退後不予進行經濟補償。

  四十一、員工必須服從公司安排,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凡有違反並經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權予以解聘、辭退,辭退後不予進行經濟補償。

  四十二、公司對辭退員工持慎重態度。用人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得辭退合同期未滿的員工。確需辭退的,必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提出辭退理由,經人事部核實,對符合聘用的領導批准後,通知被辭退的員工到人事部辦理辭退手續。未經人事部核實和領導批准的,不得辭退。

  四十三、對於無故不上班的員工,公司視曠工處理,曠工一天罰款200元,兩天罰款500元,曠工持續四天以上者(含四天)公司視為自動離職,因曠工造成一切後果由其本人負責。

  四十四、辭退員工,必須提前1個月通知被辭退者。

  四十五、聘(僱)用期滿,合同即告終止。員工或公司不繼續簽聘(僱)用合同的,到人事部辦理終止合同手續。

  四十六、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後果嚴重或者違法犯罪的,公司有權予以開除。

  四十七、員工辭職、被辭退、被開除或終止聘(僱)用,在離開公司以前,必須交還公司的一切財物、檔案及業務資料,並移交業務渠道。否則,人事部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七節、附則

  四十八、公司屬下各公司的人事管理,均適用本制度。

  四十九、本制度由人事部負責執行,人事部可依據本制度制訂有關實施細則,報總經理批准後實施。

  人事部的規章制度6

  第一條本公司各級職員之考績,除副經理級以上依公司章程辦理外,其他職員分為期中考績及期末考績二種,期中及期末考績之平均數為年度考績。

  第二條本公司考核各級職員成績之記錄,作為升職、升級、調遷、退職、核薪及發放年終獎金之重要依據。

  第三條各級職員之考核成績記錄,均由人事主管秘存,公司除副總經理以上,其他任何人不得查閱。

  第四條經辦考績之人員應嚴守秘密,並以公正、客觀之立場評議,不得洩漏或循私,違者分別懲處。

  第五條本公司編制內各級職員遇有出缺或公司擴編增加員額時,凡考績優異人員,概應予優先遞補。

  第六條本公司考核工作為組長考核一般職員,主任考核組長及副組長,經理考核主任、副主任,經理級人員由總副經理考核。

  第七條期中及期末考核系各級主管對所屬職員平日之工作、能力、品德、學識、服務精神隨時作嚴正之考核,並記錄於期中及期末考績表內,以為年度考績計算資料。

  第八條本公司各級職員期中考績應於當年七月一日以前完成,期末考績應予翌年元月一日以前完成之。

  第九條凡有下列事績之一者,得視其原因、動機、影響程度報請升職、記大功、記功、嘉獎、晉級之獎勵,並列入考績記錄。

  一、對本公司業務上或技術上有特殊貢獻,並經採行而獲顯著績效者。

  二、遇有特殊危急事變,冒險搶救,保全本公司重大利益者。

  三、對有危害本公司產業或裝置之意圖,能預先覺察,並妥為防護消滅,因而避免損害者。

  第十條凡有下列事實之一者,得視其情節之輕重,報請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降級等處罰,並列入考績記錄。

  一、行為不檢,屢誡不聽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者。

  二、遇特殊危急事變,畏難逃避或救護失時,致本公司或公眾蒙受重大損害者。

  三、對可預見之災害疏於覺察或臨時措置失當,致本公司遭受不必要之損害者。

  四、對本公司之重大危害,因徇瞻顧或隱匿不報,因而怠誤事機致本公司遭受損害者。

  第十一條人事部門應於每年元月十五日前將各級職員之勤惰及獎懲資料填妥送請總考。

  第十二條下列人員不得參加年度考績:

  一、到職未滿半年者。

  二、留職停薪及復職未達半年者。

  三、已徵召入伍者。

  四、曾受留職察看之處分者。

  五、中途離職者。

  第十三條不得參加年度考績之人員,仍應填具勤情及獎懲資料備查,但應注不參加考核字樣及原因。

  第十四條第十二條所稱之不得參加年度考核人員,除第四、五項留職察看及中途離職者,不發年終獎金外,其第一、二、三項得酌予獎勵。

  第十五條年度考績依成績分下列五等。

  一、一等:90分以上,年度考績滿90分以上者,列為一等升職一級,或加薪十級。

  二、二等:80~89分,年度考績在80分以上,未滿90分者,列為二等加薪五級。

  三、三等:70~79分,年度考績在70分以上,未滿90分者,列為三等加薪三級。

  四、四等:60~69分年度考績在60分以上未滿70分者,列為四等加薪一級。

  五、五等:59分以下,年度考績未滿60分者,列為五等薪資不作調整。

  第十六條凡當年度內曾受獎勵或懲戒者,其年度考績應增減之分數依下列規定。

  一、記大功一次加十分,記功一次加五分,嘉獎一次加二分。

  二、記大過一次減十分,記過一次減五分,申誡一次減二分。

  第十七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績不得列為一等。

  一、曾受任何一種懲戒。

  二、遲到或早退共達十次以上者。

  三、請假超過限定日數者。

  四、曠職達一日以上者。

  第十八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績不得列入一等及三等。

  一、在當年度內曾受記過處分者。

  二、遲到或早退二十次以上者。

  三、曠職二日以上者。

  第十九條請假、遲到、早退及曠職除前兩條之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扣減年終獎金。

  一、事假:每超過一次於年終獎金內扣減其底薪三十分之一。

  二、病假:除經特准者外,每超過一次於年終獎金內扣減其底薪六十分之一。

  三、曠職一天,於年終獎金內扣減600元。

  四、遲到四次於年終獎金內扣減300元。

  第二十條本辦法呈經董事長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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