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公司的規章制度(精選5篇)
汽車公司的規章制度(精選5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或一定的規格。那麼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麼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汽車公司的規章制度(精選5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汽車公司的規章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汽車租賃業管理,保護汽車租賃業經營人(以下簡稱租賃經營人)和使用租賃汽車的承租人(以下簡稱承租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汽車租賃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汽車租賃是指在約定時間內租賃經營人將租賃汽車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不提供駕駛勞務的經營方式。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除公共汽車、出租汽車客運以外的各類客車、貨車、特種汽車和其它機動車輛的租賃經營活動。
第四條汽車租賃業的發展實行統籌規劃,多家經營,統一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汽車租賃業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具體履行汽車租賃業的管理職責。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交通主管部門制定汽車租賃業收費專案。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規定本轄區汽車租賃業收費標準,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開停業管理
第六條經營汽車租賃業必須具備以下技術經濟條件:
(一)配備汽車不少於20輛,且汽車車輛價值不少於200萬元。租賃汽車應是新車或達到一級技術等級的在用車,並具有齊全有效的車輛行駛證件。
(二)須有不少於汽車車輛價值5%的流動資金。
(三)有固定的經營和辦公場所,停車場面積不少於正常保有租賃汽車投影面積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經營機構和相應的管理人員,在經營管理、車輛技術、財務會計等崗位上應分別有一名具有初級及其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具有法人資格。
第七條申請經營汽車租賃業應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持街道、鄉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證明和企業組織章程、經營可行性分析報告、資信證明等有關材料向當地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提出開業申請,由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稽核後,報地市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審批。
(二)地市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審查批准後,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三)憑《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四)按批准的數量購置車輛,辦理租賃汽車入戶並按有關規定辦理車輛第三者責任險,到道路運政管理機構領取營業性《道路運輸證》.
第八條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收到租賃經營的申請後,應根據其具備的技術經濟條件和社會需求進行審定,於45日內作出答覆。
第九條租賃經營人終止經營,應於30日前向原稽核、批准的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申報並辦理有關手續,繳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三章租賃活動管理
第十條租賃經營人必須遵守道路運輸和價格方面有關法律、法規,接受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和價格主管部門的管理、指導、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租賃經營人必須依照交通部頒佈的有關技術標準,加強車輛技術管理,保持租賃汽車技術狀態良好。
第十二條租賃經營人必須按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租賃收費標準收費。
第十三條辦理租賃汽車業務應簽訂租賃合同,必須使用由各省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汽車租賃合同文字。合同文字內容應包括:租賃經營人名稱、承租人名稱、租賃汽車車型、顏色和車輛號牌、行駛證號碼、道路運輸證號碼、租賃期限、計費辦法、付費方式以及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
第十四條租賃經營人增加或減少租賃汽車,必須向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申請增辦或繳銷有關證件。
第十五條租賃經營人應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度,治安防範措施和經營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內部管理,對從業人員進行遵紀守法、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第十六條租賃汽車車主必須與汽車租賃經營人名稱相一致。凡不是租賃經營人所屬車輛、未辦理汽車租賃業合法經營手續的車輛,一律不得用於租賃。
第十七條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對租賃經營人的經營資格和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對租賃經營人實行經營資格,技術經濟條件和經營行為的年度審驗。
第十八條承租人租賃汽車,必須出具能夠證明單位或個人身份的有效證件和一定數量的保證金,必要時須有可靠單位給予經濟擔保。
第十九條承租人租賃汽車,應對承租汽車進行檢查,確認租賃汽車技術狀況良好,並要核對行駛證、道路運輸證等證件是否安全、有效,行車中應隨車攜帶上述有關證件。
第二十條租賃經營人和承租人利用租賃汽車從事營業性運輸,須按照道路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向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稽核、批准後,方可從事營業性客、貨運輸。
第二十一條租賃經營人和承租人在履行租賃合同中發生糾紛時,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申請交通主管部門調解,或申請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關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訴。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租賃經營人和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或其託的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視其情節給予相應的處罰:
(一)租賃經營人未按本規定第七條領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租賃經營人未按本規定第七條領取《道路運輸證》擅自經營的,處以每車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30000元。
(三)承租人在行車中未攜帶《道路運輸證》的,處以每車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四)租賃經營人違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收取租賃費用的,處以所收費用30--50%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
(五)租賃經營人和承租人違本規定第二十條擅自從事營業性運輸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處罰不服,可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或向當地人民起訴,逾期不提出複議又不起訴且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機關可向人民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各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和執行汽車租賃業有關法規,認真履行職責,違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國家計劃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汽車公司的規章制度2
一、總則
1、制定目的為提高倉庫整體管理水平,規範倉管日常管理行為,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有關倉庫的各項日常管理管理,均按本規定處理。
3、權責單位
(1)公司生管部負責本規定製定、修改、廢止的起草的管理。
(2)總理室負責本規定製定、修改、廢止的批准。
二、物料入庫管理規定:
1、外協外購件入庫:供應商送交物資時,由對應庫管員依據採購計劃單、委外加工單及有效送貨單的相關內容進行物資核對,經確認無誤,物料暫收與《申驗單》移交檢驗員進行檢驗,合格品給予入庫。經驗證不合格的,通知採購部進行交涉或辦理退貨
2、自制品的入庫:依對應車間的生產計劃單及檢驗合格單對物料進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進行物料接收。
3:成品入庫:檢驗結論為“合格”的產品生產部開具《入庫單》到成品庫辦理成品入庫手續,在辦理入庫時,庫管員應檢查、核對產品的品名、型號、數量等標識是否正確、規範以及外包裝是否乾淨等,符合要求的方可入庫。
三、物料領用管理規定:
1、計劃內:車間、外協廠依據生產作業計劃進行物料領用,倉管員依生產計劃、領料單逐一核對,按先進先出的原則給予發放物料。
2、計劃外:對於由其它原因造成物料超領,須由相關權責人員稽核、批准後給予發放。
四、物料退庫管理規定:
1、外協外購件的退庫:暫收物料經檢驗,不合格品須由倉管員按批次填制《產品退貨單》移交採購部核對簽字。
2、車間退貨:車間、部門因其它原因需將物料退庫,須按相關檔案規定程式辦理物料退庫手續。
六、物料盤點管理規定:
1、做好盤點前的準備管理,如計量器具校對、盤點清單等。
2、定期盤點:停止一切活動對實貨進行清點,主要是年終盤點。
3、迴圈盤點:為不影響生產活動而對所庫存貨進行盤點。
4、缺料盤點:因物料庫存量小,有利於盤點管理的開展。
七、定置、帳物卡管理規定:
1、定置:定容、定量、定位,並方便物料的進出庫,依據物資的不同性質及a、b、c類物資的區分擺放。
2、帳務卡:嚴守於物料的進出庫的同時,及時將物料的出入庫狀況、內容填入帳卡,為保證庫存物資與帳卡相一致,實行定期、不定期的倉儲物資的迴圈盤點或缺料盤點。
八、退貨品管理規定:
成品庫庫管員負責退貨入庫工作,庫管員應檢查核對產品的品名、型號、數量、批號等是否屬實,銷售部將退貨清單及退貨產品一致移交質保部,依質保部評審內容倉管員隔離、分開保管。可以返修的由質保部開返工單給製造部。
九、成品管理規定:
1、成品入庫:根據生產計劃單號、合格檢驗單、客戶名稱等相關內容進行成品驗收,並要求物料人員按定置及先進先出的要求擺放。
2、出庫:倉管人員依據銷售部的《出貨通知單》上的內容與存貨進行核對,並組織裝御人員送至運輸車輛,交與送貨人員點收交接。
十、物料的儲存、搬運:
1、物料的儲存:入庫產品應按照不同的規格、型號、包裝等分別擺放,堆放須整齊、方便物料的出入庫,並且堆高不得超過規定的要求。﹙貨架不得超過層高、地面堆放不得超過2米﹚保持倉庫的`清潔、明亮。
2、物料搬運:倉管人員在搬運物料時,應採用合適的運輸工具,輕裝、輕放防止物料損傷。
十一、物料的安全保管:
物資儲存時不得影響裝置操作、通道出入、消防器具的緊急使用;遵守物料的擺放要領,防止磨擦、倒塌,制定合理的儲存計劃。
十二、先進先出的規定
1、在成品庫與半成品庫均採用三種顏色標示卡,其中綠色代表當前批次,即要發出的批次;黃色代表第二批次;即待用的批次;蘭色代表,第三批次,即備用的那一批次。
2、對在庫存的成品、半成品進行統一標示,區分批次,統一用綠色標示卡,在下次入庫的成品、半成品作為第二批次,用黃色來表示,依此類推第三批次用蘭色來表示。
3、倉庫員在出庫的時候,堅持先把當前的批次發完再發第二批次,當確認第一批次發完時,用當前批次標示牌代替第二批次牌,第二批次牌代替第三批次牌。
汽車公司的規章制度3
第一章目的與適用範圍
第一條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的資金管理,科學合理的組織資金的籌集和調配,嚴格控制資金的投放時間和方向,確保資金的有效週轉和合理安排,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實現資金的規範性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部門的資金管理。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三條財務部
財務部是資金管理的責任部門,負責各部門資金計劃的審查、監管,負責公司資金使用的控制、分析及管理。
第四條各部門
負責編制本部門的資金計劃,並對本部門資金使用進行控制和管理。
第五條管理部
負責管理辦法的制定,對各部門資金計劃和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對違反規定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處罰。
第三章資金計劃
第六條資金計劃編制原則
資金計劃編制要體現“真實性、準確性、預見性”原則。既要實事求是,又要留有餘地。
第七條資金計劃上報時間
公司實行月度資金計劃,各部門於每月25日前編制並上報本部門下月的資金計劃。
第八條資金計劃編制的內容
資金計劃應包括:專案、資金用途、單價、數量、金額、備註、編制說明等,見《資金計劃表》。
第九條資金計劃的範圍
資金計劃的範圍包括:
基建費用、裝置購置費、零配件購置、材料費、低值易耗品、修理費、運輸及車輛費、差旅費、業務招待費、水電費、辦公費、電話費、財務費用、工資、保險、福利、勞務費、廣告宣傳費、清潔費、其他等。
第十條資金計劃編制的依據
1、本部門上月資金使用情況與分析結果;
2、本部門本月工作計劃;
3、公司相關工作安排。
第十一條資金計劃審批程式
1、部門擬訂月度資金計劃,經部門主管稽核簽字;
2、部門主管簽字後報分管副總審查簽字;
3、分管副總審查同意後報總經理審批;
4、總經理審批同意後,各部門留存一份,並交一份給財務部;
5、財務部將各部門的資金計劃備案,並進行審查、平衡、彙總後,編制公司月度總資金計劃,報總經理審批簽字;
6、財務部將總經理審批簽字後的公司月度總資金計劃於每月30日前上報集團。
第四章資金使用
第十二條資金使用的原則
資金使用實行“計劃使用,總額控制”的原則,無資金計劃的部門,不得使用資金;各部門只能在經領導審批同意的資金計劃範圍內控制使用資金。
第十三條突發性開支
如出現突發性開支,由部門打專題報告,按資金計劃審批程式報批,經公司批准同意後方可開支。
第十四條超計劃開支
如當月資金使用超資金計劃預算,原則上不予開支,留待下月開支,確因特殊情況需要開支的,由部門報資金追加計劃,按資金計劃審批程式報批,經公司批准同意後方可開支。
第五章費用報銷
第十五條費用報銷程式
1、經辦人員填寫報銷憑證;
2、經辦人員將報銷憑證連同各項單據(如是突發性開支還需附報告、如是超計劃開支還需附超計劃資金申請)報部門負責人稽核簽字;
3、部門負責人稽核同意後報分管副總經理稽核(審批);
4、稽核通過後報總經理審批;
5、經辦人員持審批後的報銷憑證及相關報告,經財務部負責人複核資金計劃使用情況後予以報銷。
第十六條費用報銷審批許可權
1、正常性開支(資金計劃內開支),單筆金額在5000元以內的由分管副總審批;超過5000元的由總經理審批;
2、突發性開支和超計劃開支一律由總經理審批。
第六章資金使用監管
第十七條資金使用分析
1、各部門每月應對本部門資金使用的情況與當月的費用計劃進行比較、分析,找出超支或節約的影響因素,明確責任,採取針對性措施加以解決,保證資金使用的正常、有序。
2、財務部每月應對公司和各部門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統計和分析,隨時監控資金使用的情況,發現異常情況要儘快查明原因,及時向有關領導報告,以便採取有效措施,進行制止和糾正。
第十八條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
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由財務部負責,主要內容包括:
1、各部門是否上報月度資金計劃,並獲得批准;
2、各部門資金使用是否超計劃;
3、資金使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的現象;
4、資金使用的原始憑據的報銷手續是否完備及是否合法、真實和有效。
5、非正常資金使用(突發性開支和超計劃開支)是否獲得批准。
第七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規定從釋出之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地方,按本規定執行。執行以後公司如有新的規定另行通知。
第二十條本規定的解釋權歸管理部。
汽車公司的規章制度4
1、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安全責任制、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並做好記錄。
2、做好出車前、停車後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後方可出車。
3、裝貨時嚴查超載和擅自裝載危險品。
4、不定期督促道路營運者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訊號、證件。
5、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安全質量操作規程
6、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獎懲制度,依制度進行獎懲。
汽車公司的規章制度5
一、租賃車輛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安全駕車。並應遵守本公司(辦事處)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二、租賃車輛須與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租賃條件為:
1、車輛必須具備牌照以及相關的所有證件,駕駛員必須持有合法的駕駛執照。
2、駕駛員年齡不超過60週歲;
3、駕駛員須取得道路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證;
4、經公司(辦事處)組織對駕駛員進行面試、理論和機械常識考核、道路駕駛技術測試合格。
三、駕駛員的管理、宣傳、教育
1、本公司(辦事處)租賃車輛的駕駛員應當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為我司人員提供安全、及時、便捷、舒適的交通服務。
2、敦促駕駛員應每月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確保車輛效能以及保持車輛的清潔(包括車內、車外和引擎的清潔)。
3、敦促駕駛員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行車裡程超過四小時的,須配兩名駕駛員,駕駛員連續駕駛不得超過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