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編人事管理制度(精選6篇)

事業編人事管理制度(精選6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製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事業編人事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事業編人事管理制度1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本制度依據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從業人員人事管理悉依本制度規定辦理。

  第二條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由行政人事部負責實施。在公司主管領導的指導下,行政人事部具體負責下列工作:

  1、負責人力資源規劃的制定;

  2、負責人員招聘、培訓、考核工作;

  3、負責公司勞動用工制度、薪酬激勵制度的制定與實施;

  4、負責辦理員工社會保險事宜;

  5、負責人事檔案的管理。

  第三條 公司從業人員職級劃分如下:

  高階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

  中級管理人員,包括各部門經理、車間主任、主要工程技術人員。

  普通管理人員,包括各部門業務主管、普通技術人員。

  助理職員,包括各部門從事一般工作的員工。

  普通員工包括:一般職員、技術工人、普工、後勤工人等。

  第四條 公司各部門各崗位的設立堅持“因事設崗原則”,努力做到以最少的崗位獲得最好的工作效率。

  第五條 公司人員編制數額按公司經營運作的需要制定,並在每年年度開始前定編,經總經理和董事會核批後實施,堅決杜絕因人設崗,人浮於事的現象。

  第二節 任用

  第六條 從業人員的任用人數,應以所核定的“人員編制計劃表”人數為限。其任用條 件以“職務說明書”為依據,以便因事擇人,使人與事合理配置。

  第七條 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經驗予以派任。

  第八條 各級人員任免程式如下:

  (一)高階管理人員由董事會任免。

  (二)中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提名,報董事會核准後任免。

  (三)普通管理人員及助理人員由行政人事部考察後提名報總經理核准後任免。

  (四)本公司各單位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應先依新進人員任用事務處理流程規定提出申請,普通管理人員以下崗位經主管人事副總經理核准,中級以上崗位經總經理核准後,由人事部門辦理考選事宜。

  第九條 新進人員面試或測驗合格後,由人事部門辦理試用手續,原則上試用3個月,期滿考查合格者,方得正式聘用;表現突出者,可視情況縮短其試用期。

  第十條 新進人員應先辦理背景調查,並按學歷及實際工作能力任用。

  第十一條 除公司正式職員外,本公司可按業務需要聘僱臨時人員,其待遇、工作時間及工作條 件按合同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由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剝奪公民權,尚未恢。復者;

  (二)受破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通輯有案,尚未銷案者;

  (四)參與黃賭毒者(正式員工在合同期內有此行為,一經發現立即解聘);

  (五)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

  (六)原在其他公私機構服務,未辦清離職手續者;

  (七)經其他機構開除者;

  (八)身體有缺陷或健康狀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

  (九)未滿十六週歲者;

  (十)公司負責人,不合於公司法規定者。

  第十三條 新進人員,試用期間應由人事部門切實考核。試用成績欠佳,或品行不良,或發現其進入公司前有不法事實者,可隨時停用。新進人員在報到後,試用開始前,應辦妥下列手續:

  (一)填妥本公司新進員工履歷表;

  (二)提交學歷證件、身份證影印件;

  (三)提交公司定點醫院體格檢查證明;

  (四)提交前任職機構離職證明書(無證明書者應提供有關查詢電話及地址);

  (五)提供經濟擔保並與擔保人簽定擔保合同書,擔保人應保證被擔保人服務期間行為、財物及安全等並負連帶賠償責任;

  (六)近期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張;

  (七)簽訂保密協議、試用協議或勞動合同書及崗位聘任協議。

  第三節 服務守則

  第十四條 本公司各級人員的職責,除依職位說明書說明外,如為該說明書未經列載,而經上級主管指派交辦的工作,應盡力完成,不得拒絕接受。

  第十五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遵守考勤制度,對承辦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

  (二)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直言相告或以書面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遵照執行。

  (三)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機密。

  (四)愛護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及工作守則。

  (六)維護公司信譽,不作任何有損公司形象的行為。

  (七)注重自身品德修養,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經營與公司業務相關行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業。

  (九)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十)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公司業務有關人士或公司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措款項。

  第十六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因過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其中屬故意行為者,應另加處罰。

  第十七條 本公司工作時間,每週為五天,星期六、星期天及法定假日原則上均休假,特殊情況可安排串休。

  第十八條 員工每日工作8小時,具體作息時間依季節 變化事先制定公告執行。

  第十九條 部門經理以下人員上、下班須親自簽到打卡,不得委託他人代打,如有代簽或代打情況發生,雙方均以曠工論處。如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時打卡,應事先徵得主管批准,並報考勤員登記。

  第二十條 如因工作需要,公司每日工作時間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的條 件下,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所延長時數為加班。有《勞動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第四節 請假、休假

  第二十一條 從業人員請假、休假按照公司另行制定的《請假、休假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請假逾期,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所能治癒,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公司資歷及服務業績,報請總經理特准延長其病假,最多一個月。事假逾假系因特別或意外事故經提出有力證明者,可請總經理特准延長其事假,最多一週。

  第二十三條 請假期內薪資,依薪資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請假程式及批假許可權:主管以下人員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並提供有關證明,一併遞交部門經理籤批,並送行政人事部審批;部門經理請假,由總經理籤批後到行政人事部辦理手續,假滿後應及時按原批假程式銷假,未及時銷假者按曠工處理。集體外出活動應填制“集體外出活動申報審批表”,個人外出活動時應填制“個人外出活動審批表”。

  第二十五條 法定假日另按國家規定執行,無償獻血200cc以上的職工可給假三天療養,視為出勤。

  第二十六條 其他規定:探親、年假、事假年累計不得超過45天。

  第五節 員工教育培訓

  第二十七條 員工教育培訓分為職前教育和在職員工的業務培訓,具體參照《員工培訓教育管理制度》。

  第六節 考核

  第二十八條 公司每季度對員工就“德、勤、能、績”進行全面考核。考核結果交行政人事部密存,作為年度考核、升遷及培訓等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年度工作考核,每年一月上旬為年度考核期,各部門經理應對其下屬員工依據平時工作考核成績及勤惰情況評核。考核結果應於一月十日前交行政人事部彙總。

  第三十條 考核方法採用百分制法,具體做法見《員工績效考核辦法》。

  第三十一條 總經理由董事會考核,其它高階管理人員由董事會或經授權的總經理考核,中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考核,普通管理人員及助理人員由行政人事部及所在部門經理考核。

  第七節 調遷

  第三十二條 各部門基於業務上的需要,根據所屬員工個性、學識、能力及志願,調配適當工作,務使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第三十三條 員工接到調職通知並與接任員工做好移交工作後,方可到任新崗位。

  員工辦理交接應填制交接清單,待各有關部門簽字後交行政人事部,方可辦理有關調遷手續。

  第八節 免職

  第三十四條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違反本公司規章,情節 嚴重者;

  (二)有違法犯罪行為,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者。

  第三十五條 前條 第(二)款如經查明,無過失或判決無罪者,可申請復職,不得要求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

  第三十六條 自解聘之日起,薪資停發,並應立即辦理移交。

  第三十七條 本公司因業務緊縮,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個月以上者,可隨時裁遣人員,但解僱人員時,應事先預告,其預告期間規定如下:

  (一)在公司服務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於十日前預先通告;

  (二)在公司服務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者,於二十日前預先通告;

  (三)在公司服務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先通告。

  從業人員對於其所承受工作不能勝任時,本公司可隨時解僱,並照上述規定日期預先通告。

  第三十八條 從業人員在接到前項預先通告後,如另謀工作可以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每週請假不得超過二個工作日,其請假日薪資照發。

  第九節 辭職

  第三十九條 從業人員如感工作不適或其他原因想辭職,應於三十天前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申請,由部門負責人及行政人事部經理籤具意見後,呈報總經理核准;其為中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籤具意見後呈轉董事會核准;其為高階管理人員,由董事會批准。核准辭職後,再轉回行政人事部,據以填制薪資通知單轉財務部門辦理停薪。

  第四十條 行政人事部依據辭職申請書發給“離職審批表”,通知本人於奉準離職日當天下班前依離職通知單上應辦理事項,逐項辦妥移交,辦理完畢後,由相關部門及行政人事部稽核無訛後,並簽章轉財務部門核計當月薪資(除特准外,均於下次發薪日發給)。並可依其申請,發給離職證明書,但不發給任何補助或獎金,薪資發至批准離職之日。如離職未經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離職者,以解職處理。

  第四十一條 職員不論依照上列任何條 款暫時或永久離開本公司者,均應辦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導致公司損失者,將依法追究其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行政人事部根據離職審批表於當日即行辦理下列事項:

  (一)登記人員變動記錄薄。

  (二)登出控制內人員狀況登記表。(花名冊)

  第四十三條 人事主管視情況應約談離職人員,並將面談結果填入離職人員檔案,以作為人事流動率檢查參考。

  第十節 保險

  第四十四條 凡與公司簽訂聘用合同的正式職員均可享受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及生育保險。

  第四十五條 上述保險由公司統一辦理手續,保險單據及相關手冊由行政人事部統一保管。

  第四十六條 正式職員在聘用期內,均享受上述保險。凡職員與公司解除合同,公司為其辦理的各類保險隨解除合同當月起停止。

  事業編人事管理制度2

  為實現公司的經營管理目標,規範管理行為,提高工作效率和員工責任感、歸屬感,特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範圍

  1、本制度所稱員工,係指本公司、各專案部聘用的全體從業人員。

  2、本公司員工的管理,除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令外,都應依據本制度辦理。

  二、錄用

  1、公司各部門、專案部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提出申請,經人事辦稽核、總(副總)經理批准後,由人事辦統一納入聘用計劃並辦理招聘事宜。

  2、員工的甄選,以學識、能力、品德、體格及適合工作所需要條件為準。採用考核和麵試兩種,依實際需要選擇其中一種實施或兩種並用。

  3、新進人員經考核或面試合格和審查批准後,由人事辦辦理試用手續。一般員工試用期一個月,主管員工試用期三個月,期滿合格後,方能正式錄用;但成績優秀者,可適當縮短其試用時間。

  4、試用人員報到時,應向人事辦送交以下證件:

  (1)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原件及影印件;

  (2)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及影印件;

  (3)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4)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張;

  (5)員工服務承諾書;

  (6)其它必要的證件。

  5、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錄用。

  (1)剝奪政治權利尚未恢復者;

  (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緝,尚未結案者;

  (3)吸食毒品或有其它嚴重不良嗜好者;

  (4)貪汙、拖欠公款,有記錄在案者;

  (5)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者;

  (6)因品行惡劣,曾被政府行政機關懲罰者;

  (7)身體條件不適合所從事的崗位者,經總經理特許者不在此列;

  (8)其它經公司認定不適合者。

  6、試用人員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無故曠職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辭退。

  7、員工錄用分派工作後,應立即到所分配的地方工作,不得無故拖延推諉。

  三、福利待遇

  1、公司依照企業的發展和兼顧工作人員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原則,以貢獻定報酬、憑責任定待遇,給予員工合理的報酬和待遇。

  2、員工的基本待遇有基本工資、通訊補貼和績效獎金,按月計發,出勤天數未足月的,按日(實際出勤天數*基本工資/30天)計發。月薪工資在次月底前發放,如遇工程回款未及時到位,工資發放適當順延。

  3、新進人員從報到之日起計薪,離職人員自離職之日停薪,按日計發。

  4、試用人員試用期間不享受綜合保險。轉正後,由公司統一辦理。

  5、在公司上班的外地員工,可申請安排集體宿舍;在專案部的員工統一由專案部辦公室主任安排住宿。

  6、公司依據有關國家規定,發放員工年終獎金,年終獎金的評定方法及額度由公司根據經營情況確定。

  7、在工程專案完工後,新專案未進場前,公司可根據需要安排專案部人員休假,休假期間的員工工資按當月工資的70%發放。

  四、休假及請假

  1、按國家規定,員工享有以下帶薪假日(有基本工資,無績效工資):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節:1天;勞動節:1天;端午節:1天;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婚假:3天+晚婚7天;喪假:3天;產假:90天+晚育15天。

  2、由於業務需要,公司可臨時安排員工於法定的公休日、休假日照常上班,公司傳送適當補貼或安排調休(調休不另計補貼)。

  3、春節期間休假或探親的,按照公司規定的休假天數休假;放假期間在公司和專案部值班的,發放值班補貼或安排調休。如在值班時間內擅離職守者,除不計有效工作時間外,還以曠工論處。

  4、春節探親往來旅途費,可按公司規定報銷相應的費用,超支部分由個人承擔。具體額度由公司根據經營情況確定。

  5、委託或代人打卡或偽造出勤記錄者,一經查明屬實,雙方均以曠工論處,不發薪資及獎金。

  6、員工請假須提前提出申請,2天以內的須經所屬部門主管、行政辦主任批准;3-5天的,須經副總經理批准;5天以上的須經總經理批准。未經准假離崗者,以曠工論處。

  五、培訓

  1、為提高員工業務、知識技能及發揮其潛在智慧,使公司人力資源能適應公司日益迅速發展的需要,公司將舉行各種教育培訓活動,被指定員工,不得無故缺席,確有特殊原因,應按有關請假制度執行。

  2、新員工入職後,須接受公司概況與發展的培訓以及不同層次、不同類別的崗前專業培訓,培訓時間應不少於20小時,合格者方可上崗。新員工培訓由公司根據人員錄用的情況安排,在新員工入職的前三個月內進行,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繼續留用。

  3、員工調職前,必須接受將要調往崗位的崗前專業性培訓,直到能滿足該崗位的上崗要求。特殊情況經將調往部門的主管同意,可在適當的時間另行安排培訓。

  4、公司對員工在業餘時間(不影響本職工作和任務的完成)內,在公司外接受教育和培訓予以鼓勵,並視不同情況可給予適當報銷培訓費。由公司報銷培訓費的員工,如在此一年內離職(含辭退),須向公司退返該報銷的費用。

  5、公司所有員工的培訓情況均應登記,由人事辦儲存在相應的員工檔案內。

  六、調職

  1、公司基於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員工的職務或工作地點,被調員工不得藉故拖延或拒不到職。

  2、公司或專案部之間人員的調動,須經雙方部門主管、人事辦主任的書面批准。

  3、公司、專案部調動員工時,應充分考慮其個性、學識、能力,使其“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4、員工接到調動通知書後,限在2天內辦完移交手續,前往新職單位報到。

  七、辭職及辭退

  1、員工因故不能繼續工作時,應填寫書面離職申請,一般員工經部門主管、人事辦主任核准;主管以上員工須經副總經理、總經理批准後,方可辦理手續。並視需要,由人事辦開具《離職證明》。

  2、一般員工辭職,需提前7天提出申請;部門主管辭職,需提前2個月提出申請。

  3、違反國家法令、公司制度而被辭退者,在賠償公司的損失及辦理完交接手續後,限當天內撤離。

  八、保密

  1、不得洩露業務或職務上的機密,員工所掌握的有關公司、專案部的資訊、資料和成果,應對上級領導全部公開。未經上級領導許可,不得向其它任何人公開或透露。

  2、明確職責,對於非本人工作職權範圍內的機密,做到不打聽、不猜測,不參與小道訊息的傳播。

  3、非經發放部門或檔案管理部門允許,員工不得私自影印和複製有關檔案。

  4、樹立保密意識,涉及公司機密的書籍、資料、資訊和成果,員工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或偷竊,應立即向上級主管彙報。

  九、考核

  試用考核:員工試用期間由試用部門主管負責考核,期滿考核合格者,填寫《試用人員考核表》經總(副總)經理批准後正式錄用。

  事業編人事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為使本公司員工人事管理有所依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一) 本公司員工的管理,除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令外,都應依據本制度辦理。

  (二) 本規則所稱員工,係指本公司聘用的全體從業人員。

  第二章 任 用

  第三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職稱規定如下:

  高階主管——總經理、副總經理、 子公司經理

  部門主管——品牌主管、物流主管、銷售主管

  部門職員——承辦員

  第四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分為四職等

  (一)一等:總經理、副總經理。

  (二)二等:子公司經理、部門經理、秘書。

  (三)三等:部門主管、助理。

  (四)四等:業務、美容師、內勤等辦事職員。

  (五)試用員、臨時僱員、實習生等均不列等級。自過試用期,升任辦事職員時為正式職員。

  第五條 每一職位均設定“職位說明書”,說明其職責內容及應列職等。

  第六條 職員之任免、調遷、獎懲等事項,均以正式文書釋出。

  第七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的任用人數,應以所核定的“人員編制表”人數為限。其任用條件以“職位說明書”為依據,以便因事擇人,使人與事合理配合。

  第八條 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經驗予以派任。

  第九條 各級人員任免程式如下:

  (一)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任免。

  (二)經理——由總經理任免。

  (三)主管及其他人員——由總經理任免或主管經理報請總經理任免。

  第十條 本公司各部門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依據新進人員事務處理流程規定提出申請,經總經理核准後,由人事部門辦理考選事宜。程式:部門申請單→行政部稽核→總經理核准→招募培訓。

  第十一條 新進人員經考試或測驗及審查合格後,由人事部門辦理試用申請表,原則上職員試用三個月。期滿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錄用;但成績優秀者,應適當縮短其試用時間,至少不得低於一個月。

  第十二條 試用人員如因品行不良或服務業績欠佳或無故曠職者,應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解僱;試用未滿七日者,不給工資。

  第十三條 試用人員報到時,應向人事部送交下列表件:

  (一) 戶口影印件及醫院體格檢查表。

  (二) 最後工作單位離職證明。

  (三) 保證書及三個半月內半身免冠照片一張。

  (四) 試用同意書。

  (五) 人事資料卡。

  (六) 其他必要的證件。

  第十四條 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錄用。

  (一) 剝奪政治權力尚未恢復者。

  (二) 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緝,尚未結案者。

  (三) 吸食毒品者。

  (四) 拖欠公款、有記錄在案者。

  (五) 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者。

  (六) 品行惡劣,曾被開除者。

  (七) 體格檢查經本公司認定不適合者。

  (八) 與公司員工有血緣關係親戚關係者。

  第十五條 員工一經錄用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視情況應與本公司簽訂“工作協議書或勞務合同書”,雙方共同遵守。

  第三章 保 證

  第十六條 凡本公司員工,應一律辦理保證手續。

  第十七條 填寫保證書應注意遵守法律程式。

  第十八條 在本公司工作的員工不得擔任保證人。

  第十九條 被保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證人應付賠償及追繳的責任。

  (一) 營私舞弊或有其他一切不法行為,致使本公司蒙受損失者。

  (二) 侵佔、挪用公款、公物或損壞公物者。

  (三) 竊取機密技術資料或財物者。

  (四) 拖欠賬款不清者。

  第二十條 保證人如需中途退保,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等到被保證人另外找到保證人,辦理新的保證手續後,才能解除其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證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更換保證人,並應於下列事情發生後十五天內,另外找到連帶保證人。

  (一) 保證人死亡或犯案者。

  (二) 保證人被宣告破產者。

  (三) 保證人的信用、資產有重大變動,因而無力保證者。

  (四) 不欲繼續保證者。

  第二十二條 被保證人離職三個月後,如無手續不清或拖欠公款等情況,保證書即發還其本人。

  第四章 工 作

  第二十三條 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通告及公告。

  第二十四條 員工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忠於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陽奉陰違或敷衍塞責的行為。

  (二) 不得經營與本公司類似或職務上有關的業務,或兼任其他公司的.職務。

  (三) 全體員工必須不斷提高自身的工作技能,以達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四) 不得洩露業務或服務上的機密,或假借職權貪汙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五) 員工在工作時間內,未經批准不得接見親友或與來賓參觀者談話,如確因重要事情必須會客時,應經主管人員批准在指定地點,時間不得超過十五分鐘。

  (六) 不得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或與工作無關的物品進入工作場所。

  (七) 不得攜帶公物(包括資料及影印件)出公司。

  (八) 未經主管或負責人允許,嚴禁進入變電室、倉庫及其他禁入重地;工作時間中不得任意離開崗位,如需離開應向主管人員請準後方可離開。

  (九) 員工每日應該注意保持工作地點及更衣室、宿舍的環境衛生。

  (十) 員工在工作開始時不得怠慢拖延,工作期間應全神貫注,嚴禁看雜誌、電視、抽菸,以期增進工作效率並防止危險。

  (十一)員工應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吵鬧、鬥毆、搭訕攀談或互相聊天閒談、搬弄是非或擾亂秩序。

  (十二)全體員工必須瞭解,只有努力生產,提高品質,才能獲得改善及增進福利,以達到互助合作、勞資兩利的目的。

  (十三)各級主管及各級單位負責人必須注意本身的涵養,領導所屬員工,同舟共濟,提高工作滿意度水平,使員工在職業上有安全感。

  (十四)工作時間中,除主管及事務人員外,員工不得打接電話,如確有重要事情,應經主管核准後方可使用。

  (十五)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第二十五條 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以七小時為原則,營業單位或業務單位每日休息另訂公佈實施。但因特殊情況或工作未完成者應自動延長工作時間。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延長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第二十六條 經理級(含)以下員工應親自打卡計時,不得託人或受託打卡,否則雙方均按曠工一天處理。

  第二十七條 員工如有遲到、早退或曠工等情形,依《員工考勤管理細則》處理。

  第五章 待遇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依據勞資兼顧互助互惠的原則,給予員工合理的待遇。

  第二十九條 員工待遇分為:

  (一)基本工資。視從業人員的學歷、經歷、技能、體質及其工作性質而定,從業人員的年度工資調整方案由人事部門擬訂,呈總經理核定後調整。(通知或公佈)

  (二)津貼:崗位津貼、通訊津貼、工作津貼等。

  (三)獎金:效率獎金、目標獎金、全勤獎金、年終獎金。

  第三十條 員工待遇,分日薪及月薪人員。月薪人員,每月五日發放一次;日薪人員每月發放兩次,本月20日及下月5日發放上半月份及前月下半月份薪資。新進人員自報到日起記薪,離職人員自離職之日停薪,並按日計算。

  第三十一條 臨時性、特定性或計件等工作人員的待遇,另按“臨時、計件人員薪酬管理辦法”處理。

  事業編人事管理制度4

  一、目的

  為了更有效的的員工人事檔案進行妥善管理,有效的保守機密;同時為了維護人事檔案的完整,防止材料損壞,便於高效、有序的利用檔案資料,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二、檔案管理內容

  1、員工入職檔案:個人簡歷、員工入職登記表、應聘人員登記表、面試記錄及待遇核定事項審批、筆試試題、身份證影印件、學歷學位證影印件、離職證明、各類合同及協議。

  2、員工培訓檔案:培訓通知、培訓總結報告或者考評結果、培訓審批表、員工外派培訓合同、外出培訓反饋表(證書原件)、員工培訓統計表。

  3、績效管理檔案:將員工績效考核相關資料按月歸類整理。

  4、員工離職檔案:員工離崗包括員工與公司解除(終止)勞動關係,死亡等情形。

  三、檔案相關規定

  1、基礎管理

  1.1原則:分類標準、歸檔及時、排列有序、層次清楚、整理規範。

  1.2員工入職前,人力資源部對人事檔案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核查,如有虛假,可不予錄用和解聘處理。

  1.3對人事檔案按入職時間分類歸檔,按在職人員、離職人員進行整理,並及時登記於《入職員工人事檔案登記》《離職員工人事檔案登記》,並在檔案前頁填寫各種人事資料的名稱及對檔案進行編號,人事檔案原則上是永久儲存。

  1.4當在職員工的基本資料有變動時(如學歷變動、身份證號碼變動、個人技術職稱變動、婚姻情況變動等),應及時將相關資料影印件交人力資源部歸檔,原件當場查驗。

  1.5調動和錄用入公司的員工,應在辦理手續前調閱檔案。在其報到新崗位前,對調入或新建立的檔案都應登記。

  1.6對員工進行考察、考核、培訓、獎懲形成的材料要及時收集、整理保持檔案的完整性,歸檔的材料必須認真鑑別,保證材料的真實、文字清楚、手續齊備。材料須經審批蓋章和本人簽字的,應在蓋章、簽字後歸檔。

  1.7員工離職檔案每月清查,另外存檔,檔案儲存原則上三年後方可銷燬(高管及核心人員保留該員工離崗8年止)。

  1.8人力資源部檔案員要注意檔案管理環境的清潔、整潔。

  1.9檔案應分類編號存放,一個員工一個編號,防止重名重姓員工檔案交叉,制電子目錄,以便查閱。

  2、檔案的查、借閱

  2.1檔案分為保密與非保密,保密檔案禁止查閱,只能在檔案室閱覽,不得外借;非保密級檔案因工作需要查、借閱,須填寫《查、借閱人事檔案單》(附件三),經過行政人力資源部經理批准後方可查、借閱。

  2.2任何單位一般不得垮部門查、借閱人事檔案,下級員工不得查、借閱上級員工的人事檔案。

  2.3公司級領導、行政人力資源部可直接查、借閱員工人事檔案。

  2.4所有經過批准後借閱的人事檔案需在三天內歸還人力資源部(除特殊情況可延長),對借閱後到期未歸還者、歸還損壞、私自影印檔案者、遺失者依照公司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2.5人力資源部做好查、借閱登記,並在《人事檔案借閱登記本》簽字登記(附件三)。

  3、查、借閱檔案注意事項

  3.1不得塗改、圈劃、抽取、撤換、損壞檔案材料。

  3.2不得擅自影印、拍攝檔案內容,如有工作需要從檔案中取證須經行政人力資源部經理同意。

  3.3查、借閱者不得擅自洩露檔案內容,違反者視情節嚴重,予以懲處。

  4、檔案的銷燬

  4.1公司任何個人和部門非經同意不得銷燬員工檔案資料。

  4.2某些檔案到了銷燬期時,由人力資源部填寫《公司員工人事檔案銷燬審批登記》(附表五),經行政人力資源部經理批准後銷燬。

  4.3經批准銷燬的人事檔案,人力資源部須認真核對,將批准的《公司員工人事檔案銷燬登記》和將要銷燬的人事檔案做好登記並歸檔,登記表永久儲存。

  四、制定、修訂、廢除與實施

  本管理辦法經行政人力資源部經理批准後,由人力資源部實施,修訂和廢止亦同。

  事業編人事管理制度5

  第一節總則

  一、為進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據國家有關勞動人呈法規、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規定,制定本制度,公司企業人事管理制度。

  二、公司執行國家在關勞動保護法規,在勞動人呈部門規定的範圍內有權自行招收員工,全權實行勞動工資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公司對員工實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員工都必須與公司簽訂聘(僱)用合同。員工與公司的關係為合同關係,雙方都必須遵守合同。

  四、公司勞動人事部,負責公司的人事計劃、員工的培訓、獎懲、勞動工資、勞保福利等項工作的實施,並辦理員工的考試錄取、聘用、商調、解聘、辭職、辭退、除名、開除等各項手續。

  第二節編制及定編

  五、公司各職能部門、下屬公司、企業,用人實行定員、定崗。

  六、公司職能及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的設定、編制、調整或撤銷,由總經理提出方案,報董事會批准後實施。

  七、下屬公司、企業屬下機構的設定、編制、調整或撤銷,由經理提出方案,報總經理批准後實施。

  八、因工作及生產,業務發展需要、各部門、下屬公司、企業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須按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履行手續後方準實施。特殊情況必須提前聘用員工的,一律報總經理審批。

  九、下屬公司、企業需僱用臨時工人的,必須提前2個月作出計劃報勞動人事部審批,批准後由勞動人事部統一向勞動管理部門申請指標,按核准的指標及指定的地點僱用臨時工。嚴禁無指標僱用臨時工。

  十、勞動人事部負責編制年度用工計劃及方案,供總經理參考。

  第三節員工的聘(僱)用

  十一、各部門、下屬公司、企業對聘(僱)用員工應本著精簡原則,可聘可不聘的堅決不聘,無才無德的堅決不聘,有才無德的堅決不聘,真正做到按需錄用,擇才錄用,任人唯賢。

  十二、公司聘用的員工,一律與公司簽訂聘用合同。

  十三、公司聘用的員工,一律脫離原級職別,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實際才能予以聘任。

  十四、各級員工的聘任程式如下:

  1、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

  2、副總經理、總理經助理、總會計師等高階職員,部門主任(部長)及下屬公司、企業經理,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聘任;

  3、部門副主任(副部長)、下屬公司、企業副經理及會計人員,由總經理聘任;

  4、其他員工,經總經理批准後,由人事部及下屬公司、企業經理聘任。

  上述程式也適用於各級員工的解聘及續聘。

  十五、各部門、下屬公司、企業確需增加員工的,按如下原則辦理。

  1、先在本部門、本公司、企業內部調整;

  2、內部無法調整的,報請勞動人事部在公司系統內調配。

  3、本系統內無法調配的,由用人單位提出計劃,報總經理批准後,由勞動人事部進行招聘。

  十六、新聘(僱)員工,用人單位和受聘人必須填寫“僱用員工審批表”和“員工登記表”,由用人單位簽署意見,擬定工作崗位,經勞動人事部審查考核,符合聘僱條件者,先簽試用合同,經培訓後試用半年至1年。

  十七、新員工正式上崗前,必須先接受培訓。

  培訓內容包括學習公司章程及規章制度,瞭解公司情況,學習崗位業務知識等培訓由勞動人事部和用人單位共同負責。

  員工試用期間,由勞動人事部會同用人單位考察其現實表現和工作能力。

  試作期間的工資,按擬定的工資下調一級發給。

  十八、員工試用期滿15天前,由用人單位作出鑑定,提出是否錄用的意見,經勞動人事部稽核後,報總經理審批。批准錄用者與公司簽訂聘訂聘(僱)用合同;決定不錄者試用期滿退回原單位。

  十九、臨時工由各下屬公司、企業在上級核准的指標內僱用。報勞動人事部備案。

  第四節工資、待遇

  二十、公司全權決定所屬員工的工資、待遇。

  二十一、公司執行董事會批准實行的工資系統列,管理制度《公司企業人事管理制度》。

  二十二、公司按照“按勞取酬、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根據員工的崗位、職責、能力、貢獻、表現、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況綜合考慮決定其工資。

  二十三、員工的工資,由決定聘用者依照前條規定確定,由勞動人事部行文通知財務部門發放。

  二十四、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向上,多做貢獻。員工表現好或貢獻大者,所在單位可將材料報監察部及有關部門稽核,經總經理批准後予提級及獎勵。

  二十五、公司按照國家有產在規定為員工辦理退休、待業等保險。員工享有相應的保險待遇。

  二十六、公司執行國家勞動保護法規,員工享有相應的勞保待遇。

  二十七、員工的獎金由公司、下屬公司、企業根據實際效益按有關規定提取、發放。

  二十八、員工享有公費醫療待遇。員工本人的醫藥費按規定憑縣級以上醫院報銷憑證核准報銷。

  第五節假期及待遇

  二十九、員工按國家法定節假日休假。因工作生產需要不能休假的,節日按日工資200%、假日按日工資100%計增發給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三十、員工按國家規定享有探親待遇。具體如下:

  1、員工在公司工作滿1年後,開始享有探親待遇;

  2、與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團聚的,1年可探望配偶1次30天,另按實際需要經予路程假;

  3、與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團聚的,未婚員工探望父母1年1次20天,已婚員工4年1次20天,另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4、員工探親按國家有關規定報銷往返路費,超過規定的費用自理;

  5、探望配偶手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6、員工請假探親必須由所在單位統籌安排,經人事部核准;未經核准的按曠工處理。生產單位員工探親儘可能安排在春節統一放假。

  7、員工探親期間的伙食費、住宿費、行李託運費經及參觀遊覽等費用,均由員工處理,不得報銷。

  三十一、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週歲、女23週歲)假13天,異地結婚可適當另給路程假,假期內工資照發。

  三十二、產育假:

  1、女23週歲以下生育第一胎的,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生育時難產的(如剖腹產、iii度會陰破裂等)可增加產假30天;

  2、女24週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產假120天;難產可增加30天;

  3、凡在生育期間內已辦理“獨生子女證”者另增加90天;產生女結紮的另增加21天;

  4、產假期滿後若有實際困難,經本人申請,單位領導批准,可請哺乳假至嬰兒1週歲,哺乳期間發給75%的工資。

  5、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

  三十三、節育手術假:

  1、取環休息1天;

  2、放環休息3天;

  3、男結紮休息7天;

  4、女結紮休息21天;

  5、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休息15—30天;流產後結紮增加21天;流產假期1年內不能超過2次;

  6、懷孕4個月以上引產休息42天;引產後結紮增加21天;

  7、以上假期內工資津貼照發。

  三十四、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喪假3天;異地奔喪的適當另給路程假。假期內工資和津貼照發。

  三十五、員工按國家規定享有年休假的,由勞動人事部會同各單位統籌安排員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的,增發100%日工資。

  第六節辭職、辭退、開除

  三十六、公司有權辭退不合格的員工。員工有辭職的自由。但均須按本制度規定履行手續。

  三十七、試用人員在試用期內辭職的應向勞動人事部提出辭職報告,到勞動人事部辦理辭職手續。

  用人單位辭退試用期人員,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經批准後到人事部辦理辭退手續。

  三十八、員工與公司簽訂聘(僱)用合同後,雙方都必須嚴格履行合同。員工不得隨便辭職,用人單位不準無故辭退員工。

  三十九、合同期內員工辭職的,必須提前1個月向公司提出辭職報告,由用人單位簽署意見,經原批准聘(僱)用的領導批准後,由勞動人事部經予國理辭職手續。

  四十、國家幹部、職工要求調離本公司,必須經勞動人呈部同意,報總經理審批後,才能按程式辦理調動手續。

  四十一、員工未經批准而自行離職的,公司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四十二、員工或用人單位認為其現工種不適合的,可向勞動人事部申請在公司內部調換另一種工作。在調換新工作半年後仍不能手任工作的,公司有權予以解聘、辭退。

  四十三、員工必須服從組織安排,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凡有違反並經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權予以解聘、辭退。

  四十四、公司對辭退員工持慎重態度。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辭退合同期未滿的員工。確需辭退的,必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提出辭退理由,經勞動人事部核實,對符合聘用的領導批准後,通知被辭退的員工到勞動人事部辦理辭退手續。未經勞動人事部核實和領導批准的,不得辭退。

  被辭退的員工如系經人事、勞動部門批准調入的幹部、職工,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聯絡有關的人事、勞動部門另行分配工作。

  四十五、辭退員工,必須提前1個月通知被辭退者。

  四十六、聘(僱)用期滿,合同即告終止。員工或公司不續簽聘(僱)用合同的,到勞動人事部辦理終止合同手續。

  公司不與之續簽聘(僱)用合同的員工如系經人事、勞動部門批准調入的幹部、職工,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聯絡有關的人事、勞動部門另行分配工作。

  四十七、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後果嚴重或者違法犯罪的,公司有權予以開除。

  四十八、員工辭職、被辭退、被開除或終止聘(僱)用,在離開公司以前,必須交還公司的一切財物、檔案及業務資料,並移交業務渠道。否則,勞動人事部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四十九、公司對被辭退及未獲公司續聘的員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齡計算每年發給其1個月工資。不滿1年的按1年計。

  事業編人事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本人事作業規範化、制度化和統一化,使公司員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員工責任感、歸屬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一、公司員工的管理,除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令外,都應依據本制度辦理。

  二、本制度所稱員工,係指公司聘用的全體從業人員。

  三、公司如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臨時員工,臨時員工的管理依照合同或其它相應規定,或參照本規定辦理。

  四、關於試用、實習人員,新進員工的管理參照本規定辦理或修訂之。

  第二章錄用

  第三條:公司各部門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依據人員甄選流程提出申請,經相關負責人批准後,由人事部門統一納入聘用計劃並辦理甄選事宜。

  第四條:公司員工的甄選,以學識、能力、品德、體格及適合工作所需要條件為準。採用考核和麵試兩種,依實際需要選擇其中一種實施或兩種並用。

  第五條:新進人員經考核或面試合格和審查批准後,由人事部門辦理試用手續。原則上員工試用期三個月,期滿合格後,方得正式錄用;但成績優秀者,可適當縮短其試用時間。

  第六條:試用人員報到時,應向人事部送交以下證件:

  一、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原件及影印件。

  二、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及影印件。

  三、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四、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張。

  五、服務承諾書。

  六、其它必要的證件。

  第七條: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錄用。

  一、剝奪政治權利尚未恢復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緝,尚未結案者。

  三、吸食毒品或有其它嚴重不良嗜好者。

  四、貪汙、拖欠公款,有記錄在案者。

  五、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者。

  六、因品行惡劣,曾被政府行政機關懲罰者。

  七、體格檢查不合格者。經總經理特許者不在此列。

  八、其它經本公司認定不適合者。

  第八條:員工如系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視情況與本公司簽訂“定期工作協議書”,雙方共同遵守。

  第九條:試用人員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無故曠職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辭退。

  第十條:員工錄用分派工作後,應立即赴所分配的地方工作,不得無故拖延推諉。

  第三章工作守則

  第十一條: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通告及公告。

  第十二條:員工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忠於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敷衍塞責的行為。

  二、不得經營與本公司類似或職務上有關的業務,不得兼任其它公司的職務。

  三、全體員工必須不斷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強化品質意識,圓滿完成各級領導交付的工作任務。

  四、愛護公物,未經許可不得私自將公司財物攜出公司。

  五、工作時間不得中途任意離開崗位、如需離開應向主管人員請準後方可離開。

  六、員工應隨時注意保持作業地點、宿舍及公司其它場所的環境衛生。

  七、員工在作業時不得怠慢拖延,不得干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

  八、員工應團結協作,同舟共濟,不得有吵鬧、鬥毆、搭訕攀談、搬弄是非或其它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九、不得假借職權貪汙舞弊,收受賄賂,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十、員工對外接洽業務,應堅持有理、有利、有節的原則,不得有損害本公司名譽的行為。

  十一、各級主管應加強自身修養,領導所屬員工,同舟共濟,提高工作情緒和滿意程度,加強員工安全感和歸屬感。

  十二、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第十三條:公司實行每日八小時工作制?公司總部:上午:8:30—12:00?下午:1:30—6:00?以後如有調整,以新公佈的工作時間為準。

  第十四條:所有員工應親自打卡計時,不委託或代人打卡,否則雙方均按曠工一日處理。

  第十五條:實行彈性工作制的,採取由各部門主管記錄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含加班時間),本人確認,部門備案的考勤方法。

  第十六條:員工如有遲到、早退、或曠工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處理:一、遲到、早退。

  1、員工均需按時上、下班,工作時間開始後十五分鐘內到班者為遲到。

  2、工作時間終了前十五分鐘內下班者為早退。

  3、員工當月內遲到、早退合計每三次以曠職(工)半日論。

  4、超過十五分鐘後,才打卡者以曠職(工)半日論,因公外出或請假經主管在卡上簽字或書面說明者除外。

  5、無故提前十五分鐘以上下班者,以曠職(工)半日論。因公外出或請假者需經主管簽字證明。

  6、上、下班而忘打卡者,應由部門主管在卡上或有效工作時間考核表上簽字。

  二、曠職(工)

  1、未經請假或假滿未經續假而擅自不到職以曠職(工)論處。

  2、委託或代人打卡或偽造出勤記錄者,一經查明屬實,雙方均以曠職(工)論處。

  3、員工曠職(工),不發薪資及獎金。

  4、連續曠職三日或全月累計曠職六日或一年累計曠職達十二日者,予以除名,不發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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