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工費需要哪些證明材料

誤工費需要哪些證明材料

  誤工費的計算是交通賠償案件中比較容易起爭議的地方,如何證明誤工損失就顯得尤為重要,誤工費需要哪四件證明。首先來看看法律對誤工費計算方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誤工費是受害人由於人身受到傷害,耽誤工作而形成的財產損失。誤工損失是一種間接損失,賠償誤工費是對受害人的損害進行法律上的補救。即受害人因受傷不能上班工作而不能獲得勞動報酬而形成的損失。賠償受害人誤工損失即體現了民法侵權法中填補受害人的損失原則。確定誤工費有兩個引數,一是誤工時間,一是受害人的經濟收入。關於誤工時間,《解釋》將此分為非持續性與持續性兩種。非持續性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證明確定。持續性誤工時間應計算到定殘日前一天。即受傷耽誤工作之日起定殘之日前一天。定殘之後賠償殘疾賠償金即不再賠償誤工費。如果受害人在治療過程中死亡的,誤工時間從侵權行為開始至起計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時止。

  證明時間的證據是醫療機構關於治療情況的證明,比如出院小結,能證明住院多久,住院時間就是誤工時間,或者是醫囑確定的休息時間也是誤工時間,或者是醫院診斷患者已經治癒的時間。構成殘疾的,則由傷殘等級鑑定書證明的定殘日期確定。死亡時間也由醫院的文書證明。

  關於收入狀況,誤工損失雖然是間接損失,但它本身是一種實際損失,因此對於有固定收入的,應按受害人的實際勞動報酬或其他形式的收入減少實際計算。在我國,一般收入是根據受害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出具的證明,另外可輔以受害人往年同期的工資單,印證受害人的收入。隨著個人所得稅制度的健全,受害人也可以提供稅單來證明實際收入,證明《誤工費需要哪四件證明》。除勞動報酬外,其他形式的收入也需要透過相應的證據來證明。這些收入的發放機構可以證明收入發放的實際理由和數額、時間。受害人主張了收入,但缺乏證據或者證明的權威性不足的,法官可以不予認定。

  對於無固定收入的,《解釋》規定了兩種方式,一是根據受害人舉證確定收入計算標準;二是依據當地上一年度平均收入計算。其計算是單位時間的實際收入乘以誤工時間,或者平均收入(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乘以誤工時間。法律規定的是前三年平均收入,因此受害人需要證明在前三年所有的收入來源和數額。各種收入的.證明方法不一,最權威的莫過於受害人最近三年交納的個人所得稅稅單,上面記載的收入可以認定為實際收入。當事人對主張的前三年的收入,每一筆都要有相應的書面材料來證明,否則,即使確定有損失也因為缺乏證據證明而得不到支援。如果受害人無法證明自身的收入狀況或者證據不被法院採納,則法院可以根據當地上一年度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需要注意,訴訟所在地的外地人受傷的,只能按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進行計算,否則同一次事故中的受傷者的誤工費計算結果會產生較大差異。

  在訴訟實踐中,關於誤工費的證明之所以比較困難甚至混亂,根本原因是我國的個人財產申報和管理制度尚未健全,收入來源的渠道很多而且往往不受有效監控,因此除了自己知道自己的真實收入,其他人包括國家稅務部門也不清楚真實的收入狀況。這樣就可能出現三種情況:一是受害人的收入屬於灰色收入,缺乏足夠的正當性,比如受害人所在單位除規定的工資獎金外,有時候會以各種名義濫發獎金,而這些獎金單位不會入帳,或者是為了避免上級檢查,或者是為了逃稅,所以在工資單上看不到有這些收入,但這些收入確實存在,很多時候甚至要遠遠大於工資單的明示收入。二是有些收入屬於受害人利用自身的條件做兼職賺取工資額外收入,如老師做家教、畫傢俬下賣畫、明星走穴等行為獲得的收入,也沒有什麼權威機構證明,只是個人和個人的私下交易。三是我國的收入狀況查詢機制不健全,如果受害人所在單位為幫助受害人獲得賠償而故意虛報收入狀況,則訴訟的賠償義務對受害人舉證的真實性審查和反駁變的非常困難。

  收入狀況的混亂,使得法院一般只會根據當事人能夠提供的合理的有效的證據來認定收入狀況,對那些雖然符合社會實際情況,也有證據證明,但缺乏權威證據證明的隱性收入,即使法官相信確實該收入存在,也不會認定為實際收入。有些地方的法院只要當事人雙方對收入狀況有爭議,就認為是無法證明收入狀況而直接採用平均工資方法計算,這樣就避免了舉證的煩瑣和法官認定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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