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證明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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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截止2009年1月,我國頒發的土地證書主要有三種:

  1、集體土地所有權證,農村土地證明。縣級人民政府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土地證,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所有權。

  2、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縣級人民政府對集體所有的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3、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國有土地使用權。[1]2003年,中國開始頒發林權證,其四項權益裡,也包含了部分土地權益。[2]編輯本段辦理程式

  1、房屋轉讓連同土地使用權轉移,需提交房屋買賣協議、房照、原土地使用證。

  2、房屋連同土地使用權繼承,贈與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證、公證書或使用權人親筆簽名協議與街道證明。

  3、新建房屋土地登記需提交土地和規劃部門建房批件。

  4、土地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土地權利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機關備案,申請補發新證,在當地報紙上進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無異議的,原發證機關注銷原土地證書,補發新證書。

  5、買賣分宗、繼承、贈與分宗須雙方共同到局辦理。

  6、委託代辦除提交上述資料外,還須提供委託人簽名蓋章的委託書,證明範文《農村土地證明》。[3]編輯本段發展歷史農業六十條:農村土地“集體所有”

  1951年土改發放“土地證”

  50年代的“土改”,對中國農民而言,是一件歡天喜地的大事。以下內容,錄自1951年中共風陽縣委《姚灣鄉頒發土地證的工作報告》,頗能反映當時民眾的反應:“貧僱農聽到發證都歡天喜地。貧僱農許志邦說:‘土地證什麼時候到手?我一輩子沒見過大契,這下可有了寶貝了!’另一戶貧僱農軍屬說:‘分了土地,縣長蓋了章,子孫萬代不會磨牙吵嘴,永遠傳下去了!’佃中農因佃田改成自田,自耕自種,對發放土地證表示高興。佃中農楊榮家裡種地主幾輩子田,這次發證時說:‘領到土地證,佃田變自田,回去一定加油生產。’自中農原田不動,對發證認為遲早沒有關係,抱可有可無的無所謂態度。自中農李中魁在發證中開會也不來,說:‘發證不是我們的事,開會你們去,我田中的麥子半半拉拉呢。’富農因佔有土地數量大,聽說發證,也想“早點定規”。富農萬子邦說:‘以前人家蓋房子蓋到我門口也不敢說,現在界線分明,大家有產權就好。’地主因土改中打得狠,害怕農民再換田、算舊帳。地主範保文說:‘解放後三七分租,收到的也有限。現在政府寬大,分給一份土地,發個證,勞動改造是應當的。’

  “發證以村為單位召開村民會(地主不參加),舉行發證儀式,宣傳舊契作廢。土地證是合法的契約,在發土地房屋所有證的時候,群眾情緒高昂。世子墳村幹部捧出土地證時,群眾鼓掌達10分鐘。十里鋪農民領證時主動向毛主席像鞠躬,貧農方桂文說:‘大紅契到手,土地到家。真翻了身!’

  “專門召集地主訓話,宣佈華東軍政委員會《關於土地改革完成地區改造管制地主的規定》,並當場宣佈從縣批准管制的不法地主,及怎樣就要加強管制,怎樣就可取消管制等規定,以後發給土地證。一個地主回家後,向床上一躺,嘆了一口氣,死心塌氣的說:‘就落這幾畝!’”

  “1951年土地證”意味著農民對土地擁有所有權

  1951年土改頒發的“土地證”是什麼性質?1950年11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頒發的《關於填發土地房產所有證的指示》第一條對此有所說明:“根據共同綱領第二十七條:“保障農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權”,及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條;“土地改革完成後,由人民政府發給、頒發土地證的'規定:凡土地改革已經完成的地區,為切實保障土地改革後各階層人民的土地房產所有權,鞏固與提高農民生產情緒,不論農民新分的土地及原有土地,均應一律頒發土地房產所有證。同樣,對土地改革後分給地主的土地房屋,也發給所有證。發新證時,應根據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約,一律作廢,並予繳銷。”也就是說:1951年頒發給農民的“土地證”,是為了保障農民對分到的土地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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