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醫院診斷證明書寫法
關於醫院診斷證明書寫法
城步苗族自治縣中醫醫院醫學診斷證明書管理暫行規定 醫學疾病診斷證明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醫療檔案,司法鑑定、因病休息、保險索賠等要以診斷證明書作為依據之一。為了加強醫院管理,嚴格規範出具醫學疾病診斷證明書,根據我院實際,特對出具醫學疾病診斷證明作如下規定:
一、醫學診斷證明包括疾病診斷、治療、出生、死亡等證明檔案,是重要的法律依據。所有醫生都應本著實事求是,認真嚴肅科學地做好此項工作。出具診斷證明書的醫師應對所做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在本院註冊的執業醫師有權出具證明,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範圍無關的醫學證明,進修醫師、實習醫師無權出具任何證明。
二、醫師必須親自診查患者後方可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醫學診斷書應客觀、全面,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的、客觀的診斷依據,並與病歷中記載的病情和檢查結果相符,主要處理意見也應在病歷中記載備查。不得不見病人出具證明,也不得補開證明。屬於公傷、交通事故、醫療糾紛、打架鬥毆致傷者,其診斷證明必須由經管或經治醫師開具,方可蓋章。
三、主治醫師(包括主治醫師)以上資格的.醫師在開具的診斷證明書、休假證明時,日期應填寫就診當日,須在二日內蓋章,逾期作廢。原則上,急診開具病休假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特殊情況不超過1個月。門診病休證明書僅供病人單位參考。不得開具先休後補的證明書。
四、各級醫師在門診病歷及出院記錄中疾病休息的建議許可權為:對門診病人出具休假證明書,應從嚴掌握,住院醫師可出具一週以內證明,主治醫師可出具二週以內證明,二週以上證明由主任級醫師簽字(對已確診的癌 1症、骨折及某些傳染病,如肝炎等,住院醫師可出具一月以內證明),產假、計劃生育假按國家規定開。
五、醫師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證明檔案,醫師未經特殊授權不得出具勞動能力、傷殘程度及職業病等專用診斷證明檔案。凡涉及司法辦案、醫療鑑定及相關內容的證明,如傷情診斷、交通事故醫療鑑定、勞動力鑑定、病退休、保險理賠病情診斷、殘疾醫療鑑定、學生免予執行體育等等。我院只寫詳細病情和疾病診斷,不提出上述具體建議。辦理不孕症疾病的診斷證明,由婦產科具備出具不孕症診斷證明資格的醫師簽字蓋章,並將病歷資料、身份證、疾病診斷證明單影印留底備查。
六、規範醫療管理,避免法律糾紛,門(急)診病人每次就診、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疾病證明書,遺失不補。醫師在開具疾病證明書時應向病人及家屬交代清楚,囑其妥善保管。特殊情況,對於患者要求補辦的證明書,住院病人由主管醫生須憑本院原始病歷,證書須有科主任簽名批准,門診病人憑門診病歷、門診處方及發票出具診斷證明書。
七、醫學診斷證明嚴禁塗改、偽造、弄虛作假,凡利用工作之便,開假疾病證明書者,要嚴肅查處,自行承擔由此引發的後果;造成重大後果者,除追究責任外,醫院有權吊銷醫師處方權,並根據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本規定在下發日起執行城步苗族自治縣中醫醫院2篇二:醫院診斷證明書模板 篇三:醫學診斷證明書管理制度 醫學診斷證明書管理制度醫學診斷證明書是證明病人就診過程及診休意見的文字憑據,它是病人考勤、工傷診斷、肇事賠償、司法鑑定以及各類保險報銷的重要憑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現對醫學診斷證明書管理作以下規定:
一、凡本院有處方權的醫師,有資格為患者開具醫學診斷證明書。實習醫師出具證明,必須經上級醫師審閱簽字,方為有效。
二、醫師填寫診斷證明要慎重認真,不能單憑患者簡單主訴,而不以科學檢查為依據,或因人情關係利用職權濫開醫學診斷證明書,更不允許出具虛假醫學診斷證明書。
三、原則上規定出具醫學診斷證明必須由首診醫師書寫。
四、醫師開具的診斷證明書、休(病)假證明,日期應填寫就診當日,當日蓋章有效,非當日開具不予蓋章(特殊情況見下一條規定)。病休的時間根據病情而定,急診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特殊情況不超過1個月。
五、對事後的醫學診斷證明書,一般不予補辦。確有特殊情況的,要以事實為依據,核實後並經院領導批准才能補辦,補辦落款日期必須書寫為 補辦當日日期,同時註明“補辦”二字。
六、因打架鬥毆、兇殺或交通事故,不開病休證明。遇有特殊情況必須有公安部門要求開病休證明的介紹信。
七、下列情況須接到有關部門介紹信,經主管院長審查,指定專人辦理,方可蓋章生效:
1、凡涉及司法辦案需要,應有公檢法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執法機關的介紹信;
2、因病退休、傷害、保險索賠、建議療養、變更工作、外地治療等,應有有關部門的介紹信。
八、診斷證明書一般交本人帶回,特殊情況由醫院轉交患者單位。涉及法律的診斷證明,由患者單位派人取回。
九、對學術上有爭議的診斷,需開診斷證明書的,應由醫院組織會診,經討論後,慎重開出診斷證明書。
十、凡涉及司法部門處理的案件中的醫療診斷問題,以法醫部門經過組織鑑定的最後意見為最終診斷。
十一、醫院不作勞動能力及傷殘程度鑑定。工傷、殘疾鑑定應介紹至勞動保障部門,職業病診斷應介紹至職業病防治機構。十二、醫生多開具的醫學診斷證明書在加蓋“醫學診斷證明書專用章”後生效,“醫學診斷證明書專用章”由醫務科保管,蓋章人員具有審查醫學診斷證明書權利,對不符合規定的醫學診斷證明書給予扣留並及時上報院領導。
十三、填寫醫學診斷證明書時要求診斷明確,字跡清晰,不能缺項、漏項,不得隨意塗改。醫學診斷證明書開具日期應與門(急)診病歷及出院記錄相符。 十四、凡不負責任違反上述規定亂開證明或提供偽證或出具虛假醫學診斷證明書的醫務人員,一經查出,一律嚴懲,責任自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