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樣本

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樣本

  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

  一、業務概述

  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申請,透過稽核確認,對個人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已繳納的稅款開具納稅證明的一項管理活動,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試行稅務機關向扣繳義務人實行明細申報後的納稅人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的通知》(國稅發〔2005〕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開具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63號)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的公告(2010年第3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查驗個人身份證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稽核

  (1)查驗納稅人出示的證件是否有效。

  (2)核對納稅人所屬期的納稅記錄;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

  2.開具憑證

  (1)透過扣繳義務人已經實行扣繳明細申報繳納的納稅人如需法定格式的'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主管地稅機關給予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納稅證明《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

  (2)地稅機關直接徵收稅款的(如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自行納稅申報納稅的)納稅人如需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主管地稅機關予以開具《稅收轉賬專用完稅證》、《稅收通用完稅證》或《稅收通用繳款書》。

  (3)扣繳義務人未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納稅人如需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由扣繳義務人向主管地稅機關領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並按規定向納稅人開具。

  3.資料歸檔

  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發《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管理暫行辦法》和《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地稅個[2003]590號)檔案規定,凡是納稅人所在單位已經進行明細申報,納稅個人因某種特定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的,只須納稅個人提供合法的身份證明,經稽核無誤,便可即時開具其相應期間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款的完稅證明。

  根據京地稅個[2009]229號規定,針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地稅個[2006]239號)檔案中的工作流程,做如下補充規定:

  (一)納稅人申請開具完稅證明時,應填寫《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申請表》,並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影印件。

  (二)納稅人委託他人申請開具完稅證明,受託人應填寫《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申請表》,並提交納稅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影印件、受託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影印件及委託協議原件。

  (三)稅務機關應嚴格稽核納稅人或受託人提交的上述證件和材料,開具完稅證明之後,受理人員應在《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申請表》中註明開具完稅證明的字軌號碼,並將《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申請表》、納稅人身份證件影印件、委託協議原件、受託人身份證件影印件一併留存歸檔。

  辦理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基本程式為:個人攜帶自己的身份證件到所在單位申報繳稅的稅務局(所)進行申請,填寫《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申請表》,並提交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影印件,待稽核結束後再到稅務局(所)領取完稅證明。具體工作週期請諮詢所在稅務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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