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物運輸合同

航空貨物運輸合同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航空貨物運輸合同,歡迎大家分享。

  甲方:(委託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郵編:

  經辦人:聯絡電話:

  傳真:

  乙方:(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郵編:

  經辦人:聯絡電話:

  傳真: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國內或國際航空貨物運輸代理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委託乙方,由乙方代理甲方辦理國內或國際航線的航空貨物運輸業務。

  第二條甲方託運貨物應當真實合法,乙方在任何情況下都有權拒絕受託代理危險品或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限制運輸商品的運輸業務。

  第三條甲方應當正確無誤地、真實地製作航空貨運單(附件),其內容包括收貨人名稱、發貨人名稱、貨物的件數、重量、體積、目的港、出運日期、貨物品名、要求航班、出運價格、運費的支付方式等要素,並送交或傳真給乙方。

  第四條甲方交給乙方的運輸標誌(嘜頭)必須有以下內容:收貨人名稱、參考號碼(如:合同號、發票號等)、目的地名稱、件數。

  第五條乙方對甲方送交貨物的空運業務,應及時訂艙、承辦收貨、制單、報檢、裝板、交接等整套手續。

  第六條航空運輸過程中,允許存在的貨物數量、質量正負微差數值為:.

  第七條甲方保證航空貨運單上所填寫貨物品名和貨物的運輸宣告價值與實際交運貨物品名和貨物實際價值完全一致,並對所填航空貨物運單及相關運輸有關檔案的真實性和正確性負責。

  第八條甲方未辦理貨物申明價值或航空保險的,由於承運人及其乙方的原因造成貨物滅損的,按貨物實際損失賠償,但賠償額最高為滅損貨物毛重的每公斤人民幣20元。

  第九條甲方在貨物出運中要求預付改為到付、到付改為預付的,應在航班到達目的港前小時通知乙方。否則,如貨物在目的港被提取,或因此增加相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條甲方在貨物出運後因修改運單中有關專案或變更對貨物的處置方式,要求乙方代發電報通知承運人的,甲方應向乙方提交正式書面委託,由此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一條甲方向乙方支付運價的標準及支付方式:

  第十二條甲方不能按時支付運費的,按標準向乙方償付違約金。

  第十三條航班/日期除有特別約定外,是由乙方代表承運人承諾的貨物承運航班與日期,未能履行而導致甲方因此受損的',乙方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損害賠償的最高限額不應超過貨物的運輸費用的100%.

  第十四條貨物交付的延誤是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乙方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貨物交付的延誤是由於承運人的原因造成的,由乙方協助甲方向承運人提出索賠。

  第十五條貨物在乙方掌管期間毀損、滅失的,但乙方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合理損耗以及甲方、甲方指定的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乙方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因貨物運輸引起的任何索賠,甲方或甲方的法律關係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的規定,再給予乙方充分時間的基礎上,在法定時效內向乙方書面報告(且提供相應的法律證據),由乙方代甲方或甲方的法律關係人向航空承運人提出索賠,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不得采取拖欠或暫扣運費的手段。

  第十八條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九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選擇以下第種方式解決爭議:

  (1)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份,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履行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本合同期滿之日前,經雙方協商,可自行決定該合同的延長或終止。

  第二十一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對本合同進行修改和補充,修改及補充的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後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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