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法學習心得

國際商法學習心得

  當我們備受啟迪時,就很有必要寫一篇心得體會,這樣能夠培養人思考的習慣。到底應如何寫心得體會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國際商法學習心得,歡迎閱讀與收藏。

國際商法學習心得1

  在成為國際經濟法博士研究生之前,我看過國際經濟法、國際私法、國際法的書,但都基本上限制在教材上,而教材的內容基本上差不多,在準備考博的2個月裡,也確實看了一些專門的著作和論文,有點提高,但心裡是茫然的,因為不知道自己將來會寫什麼論文,和寫什麼博士論文。

  進入人民大學的第一個月,我依然是茫然的,沒有辦法之下,就亂開始學習了,先買了英國學者MACOLM N SHAW的《國際法》英文原著,開始啃。啃了一個月,才啃了一遍,而且只是查了單詞而已。我開始害怕起來,象這樣學習,怎麼能夠在3年內透過博士論文答辯呢?本來我去啃英文原著,就是因為我在英文提前透過考試中拿了157個博士生裡的第一名,全人大880名博士生中的第八名,我有了自信心;因為我認為如果我都看不懂英文原著,法學博士生裡還有誰能看懂呢?但是,實踐證明,即使是我這個第一名,如果只是看英文原著,也是行不通的。因為我們只有3年時間。我們的看書,必須結合畢業拿文憑和學位的現實需求。日後要真做學問,再看那些原著吧。

  第二個月開始,我就暫停了看英文原著,開始四處看國際法的書,以國際經濟法為主。我發現三個事實:

  第一,我的基礎薄弱。我大學學英文教育,碩士是法律碩士專業,而且寫的是法理學的碩士論文,博士的考上,可說是僥倖,只看了2個月,怎麼就考上了?而且還是導師名下的第一名。我把自己定義為基礎薄弱的國際經濟法博士生。

  第二,我的素質不錯。我發現我在學習的過程中,非常善於思考和聯絡,通常我能從一本書中,看出很多個論文題目的火花。雖然目前我還不能系統地進行論文的寫作,也無自信和基礎去寫作,但我已經發現,我是一個做學問的材料。

  第三,雖然我離37週歲僅剩17天的年紀才開始讀博士,但之前20xx年的工作經驗和人生閱歷,卻使得我能夠脫離純粹學術人的作風,不拘泥於套套,能夠以一個比較奇特的視角來思考學術問題,這是任何一個沒有多少社會實踐經驗的教授所不能比擬的。學術作品如果不能對實際工作產生指導,或者不和實際工作血脈相通,這種學術作品是要被淘汰的。我來自社會,我將我所浸淫的實踐環境所產生的要求帶到了學術圈子,如果我向懶散的方面走,我將寫出套式論文或平淡的論文,如果我向勤奮的方面走,我將寫出理論和實際完美結合的好論文。

  雖然只看了1個月,我卻在最近的3天,找到了一個令我驚喜的領域,在這個領域裡,國際經濟法的理論和實踐的研究簡直是一個空白。我為之高興了一段時間。簡單來說,我發現:

  一、我可以將行政法領域的最新研究方向軟法的研究帶入到國際經濟法領域。

  二、我可以在國際經濟法的基礎理論方面,國際經濟法的價值、分類等方面作出新成果。

  我在看書的過程中,思想的火花不斷爆發,使得我不得不經常停止,先把我想要寫的論文題目記下來,寫了20來個。我知道我現在還不能動筆,因為論文光有思想火花是不夠的,沒有足夠的素材和知識基礎,等於沒有足夠的柴火,這樣思想的火花恐怕閃爍了幾下,就會熄滅。所以,我現在非常清醒而謹慎地準備著。

  我在人大圖書館找書,圖書館真的沒我想象的好,裡邊只有2排,很多舊書,翻來翻去,就那麼幾本。一開始我感覺很失望,因為我覺得沒有多少資料來源。現在,我感覺國際經濟法的資料,就如同一盤象棋。一盤象棋就是那麼幾個子。但是,如果我們下得好,這個象棋的子,可以變化出無數的奇妙的招數。只要我能抓住其中的一招,我就夠了。我可以研究象棋如何開局,如何進行中盤的運作,如何進行殘局的處理,甚至可以研究象棋的起源,也可以研究象棋棋子的來源,啊,可以研究的實在太多了,就看我能不能想到研究的物件以及研究所需要的理論知識和資料。我再也不感嘆資料的缺少了,讓我的個人創造力去發揮吧。

  作為博士研究生才2個半月,但我已經看到了希望的曙光。我真的為自己高興。雖然我走了很遠的彎路,才回到學術的聖地,但我只感嘆我的青春和愛情在彎路上受到了摧殘,我卻不遺憾那些在痛苦和彷徨中折騰的過往,我唯一祈望我能夠繼續健康和不必要為經濟擔憂,我想我是能夠成為中國國際經濟法的一個學者的,也許還是一個有名的學者呢。

國際商法學習心得2

  在大三的第二學期,我學習了國際商法這門課程。因為我們是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所以國際商法算是我們的一門基礎學科。其實剛知道要學這門課程的時候會預想到學習內容會比較枯燥,課堂上也會比較沉悶,因為法律給我的感覺就是純理論,都是文字遊戲。但真正開始學習卻發現國際商法還是非常實用,而且還會有讓人覺得有趣的地方。特別是對於一些現實商務活動過程中出現的一些矛盾和糾紛的分析,會讓人感覺國際商法真的需要在平常進行商務活動的時候多加應用。

  教授這門課程的老師在一開始就吸引了我,因為他在課堂上會用比較幽默有趣的語言來講述商法裡面的一些概念,而且他講課聲音洪亮,很有個人特色。上課的時候,在老師講解完一個概念或者一個案件之後,會請幾個同學回答問題,或者會請同學們講自己的觀點和看法,然後老師再點評。這樣的教學方法能夠使老師和同學們有互動交流,便於老師瞭解同學是否真正明白的同時也有利於提高同學們的學習效果。最後,老師還會在每節課下課前播放一個法律糾紛案件的影片來讓我們觀看學習。老師的講學為我們進一步認識我國商法現狀以及當今商法的前沿問題提供了大量素材,其中的見解和觀念也為我們解開了不少疑惑。這樣,我們對所學的法律知識就理解得更透徹,也更具實用性了。

  國際商法是指調整國際商事主體在從事國際商事交易活動中所形成的各種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一般而言,調整國際上市交易關係的法律可分為三類:規範國際商事主體的法律、調整國際商事主體之間商事交易的法律、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法律。當然對於國際貨物買賣法、國際海上、鐵路、航空貨物運輸法、海上保險法的學習也是讓我收穫很多。國際商事仲裁的學習使我明白到解決商事爭議的方法和途徑有哪些,使我懂得了任何有關商事爭議解決的問題都是很難做的,所以我們應該更多的學習和熟悉這些國際上的慣例和法律法規。

  從學習了這門課程之後,我對國際商法瞭解越來越多了,也有了很多新的與時俱進的觀念,使我獲益匪淺。在課下,當同學們遇到對時事案件分析的收穫,我們也會更多的使用從書本和課堂上學到的理論知識去探討和研究,這就大大提高了我們對國際商法的應用能力。但與此同時,我也感覺到自己對國際商法的認識還是遠遠不夠的,例如每條法律法規的細化如何理解和運用、每種裁決的適用範圍等等,在以後的學習和生活中還需要多加關注和慢慢加強。

國際商法學習心得3

  國際經濟法在法律關係的主體、法律調整物件、法律淵源等方面與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內經濟法、國際商法有聯絡、有區別。參加農場經濟將發展。

  國家經濟法律關係、主體及法律淵源。先說主體問題。國際經濟法的主體是指國際經濟法所調整的法律關係主體,是國際經濟法律關係和法律行為的實際參與人和實施者。不是指立法主體,也不是執法主體。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個人:個人作為一般民事關係主體,有權從事國際經濟活動,在國際貨物賣、國際智慧財產權交易、國際稅收徵管方面,在國際爭議解決中,個人的可以成為特定的法律關係主體,不過,個人受財力物力的侷限,他們能在國際經濟關係中不是主要的主體。法人:包括公司、跨國公司與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這是國際經濟交往中最重要的主體。法人可以參與所有領域的經濟活動。

  國際組織:是國家直接提供條約、公約、協議建立起來的法律實體,根據建立該組織的條約、章程行使權力和義務。國際組織有自己的資產和資金來源,具有參與特定的經濟和民事活動的能力,例如,聯合國下屬機構就從事某些採購活動。此外,國際組織制定的某些規範對國家實施的經濟管理活動產生影響。國家:是最重要的國際經濟關係主體。國家從事的經濟活動和經濟管理行為,通常由其授權的政府機構實施。國家可以參加2類經濟關係:作為管理者,依據國際經濟管理法對跨國經濟活動實施宏觀調控和管制;作為一般民事主體,可以參加各種民事活動,

  受國際經濟交易法調整。在法律關係主體和法律調整物件方面,國家經濟法與國際公法有所不同,國際公法的主體只是國家和國際組織,它主要調整國家之間在政治、外交、軍事、領土方面的關係,經濟關係雖然也屬於其調整範圍,但不佔主導地位。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也不一樣,國際私法是衝突法,它的主體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國家和國際組織也參加一定的民事關係,但不佔主導地位,國際私法只限於為調整跨國民事活動提供尋求準據法的指引,並不直接調整國際經濟和民事關係。

  再說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國際經濟法的淵源是指國際經濟法的來源和表現形式,不同的法律,其效力也不同。主要有:國際條約:包括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正式的國際條約、協議具有國際法的效力,對於參加國有約束力,經過一定的轉化程式成為國內法的一部分,國際條約按照其內容不同,有限可以直接在司法中適用,有限不能直接適用,有的屬於強制性規範,例如,WTO規範,有的屬於任意性規範,例如GSG。國際商業慣例:是由國際組織制定的,以正式檔案形式頒佈的規範化的商業慣例,它不同於一般的商業習慣和習慣做法。雖然國際商業慣例本身不具有強制性,但是由於有關的國際條約和國內立法承認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也由於許多商業合同中直接併入了商業慣例,承認他們的約束力,致使國際商業慣例成為調整商事交易的,事實上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據。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廣泛地使用商業慣例,這和國內商業交往不同,是一個特點。

  國際商業慣例如:《國際商事合同慣例》,《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內立法:包括國內判例法和制定法,不是所有的國內立法都屬於國際經濟法範圍,只有那些調整國際經濟領域活動的民商立法,涉外經濟立法才屬於國際經濟法的範圍。通常,一國的法律只具有域內效力,當某種國際法律關係與該國具有屬人或屬地的密切聯絡時,或者法律關係的當事人採納了某種國內法作為調整國際交易的準據法時,該國的國內法具有域外效力,於是,國內法成為國際經濟法的一部分。國際組織決議:一項重要的國際組織,例如,聯合國、WTO、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世界銀行(IBRD)都主持制定了某些國際協議和決議,成為國際經濟法的一般原則和規則,該組織成員國在制定國內政策法令時,應遵守國際組織制定的協議檔案和釋出的決議。國家經濟法調整國際經濟關係的作用,通常是經過國家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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