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離婚的協議書三篇

【實用】離婚的協議書三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協議的使用成為日常生活的常態,簽訂協議能夠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利。那麼你真正懂得怎麼寫好協議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離婚的協議書3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離婚的協議書 篇1

  男方:________,漢族,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

  女方:________,漢族,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

  雙方經過充分考慮、協商,現就離婚問題達成協議如下:

  一、雙方在感情上已經完全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因此,雙方均同意解除婚姻關係。

  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1、撫養期間,男方承擔婚生子的撫養費(包括醫療費、教育費、保險費)__________元;

  2、女方應悉心撫養婚生子,不得有虐待、遺棄、家庭暴力行為;

  3、男方每個月可以探望婚生女_______次,也可以到學校探望,每週可與婚生子共同居住_______天;

  4、寒暑假可以共同居住_______天,女方有協助的義務;

  5、探望權的行使以不影響學業為準。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雙方共同所有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一套,現約定該房屋所有權歸女方所有。

  2、_____________名下所有銀行存款,均歸女方所有。

  四、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的債務,均為男方承擔。

  五、協議生效時間。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六、如本協議生效後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男方簽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女方簽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離婚的協議書 篇2

  男方:

  民族: 年月 日生

  身份證號碼:

  住址:

  女方:

  民族: 年 月 日生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男方與女方於 年 月認識,於 年 月 日在登記結婚,婚後於年 月 日生育一個孩子,取名: 。因婚後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經夫妻雙方自願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願離婚。

  二、孩子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1、孩子( )由男方撫養。

  2、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女方可探望男方撫養的孩子。男方有配合女方探望孩子的.義務。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家中屬於女方的家用電器女方自願折價頂替孩子全部生活費。

  四、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

  五、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男方: 女方:

  年月日 年月日

離婚的協議書 篇3

  1、協議離婚時需要對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進行約定,如下:

  (1)在財產問題上,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共同財產具體數目的查明,分割某些財產的法定手續等等;

  (2)在子女問題上,涉及到合適撫養方式的選擇,撫養費的合理確定,探視方式的確定等等;

  (3)在債權債務問題上,涉及到共同債權債務的定性,雙方承擔比例的確定,以及行使債權和履行債務的方式等等。

  2、但是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協議離婚後第三人提出要求償還債務的問題,我國婚姻法對此做了如下規定: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製度採取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兩種形式。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法定財產製,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我國《婚姻法》第41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婚姻法》解釋(二)第25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因此,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上對債務的分割只能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來對抗債權人,不具有對外法律效力。債權人仍可以夫妻雙方為共同被告來主張自己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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